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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章

资本论 网络版-第2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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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这种分割,一旦转变为质的分割,就会对整个资本和整个资本家阶级保持这个质的分割的性质,现在原因变得很清楚了。
  第一,这是由于下面这种简单的由经验提供的情况:大多数产业资本家都按照不同的比例兼用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来从事经营,并且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之间的比例在不同的时期会发生变动。资本结构是否无关?
  第二,总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息形式,就会使它的另一部分转化为企业主收入。一旦利息作为独特的范畴存在,企业主收入事实上就只是总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所采取的对立形式。对总利润怎样分化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全部研究,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对总利润的一部分怎样一般地硬化为并且独立化为利息的研究。不过,从历史上说,生息资本是作为一种现成的、遗留下来的形式存在的,因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资本观念和利润观念存在以前很久,利息就作为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现成的派生形式存在了。因此,在一般人的观念中,货币资本,生息资本,至今仍被看作是资本本身,看作是真正的资本。因此,另一方面就产生了直到马西那个时候仍然占统治地位的看法,即认为货币本身是用利息支付报酬的东西。借贷资本不管是否实际作为资本使用,甚至在它只为消费而借的时候都会提供利息这个事实,使这个资本形式具有独立性这种看法固定下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初期,利息对利润来说是独立的,生息资本对产业资本来说是独立的,这一点的最好证明是:直到十八世纪中叶,利息只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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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的一部分这个事实,才(被马西,在他之后又被休谟)发现,而且竟然需要有这样一种发现。
  第三,不管产业资本家是用自有的资本还是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都不会改变这样的情况,即货币资本家阶级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家,货币资本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资本,利息是作为一个与这种特别资本相适应的独立的剩余价值形式,来同产业资本家相对立的。
  从质的方面来看,利息是资本的单纯所有权所提供的剩余价值,是资本自身提供的剩余价值,虽然资本的所有者一直处在再生产过程之外;因此,是资本在和自己的过程相分离的情况下提供的剩余价值。 从量的方面来看,形成利息的那部分利润,表现为不是同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本身有关,而是同货币资本有关,并且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的比率,即利息率,又把这种关系固定下来。因为第一,利息率——尽管它取决于一般利润率——是独立地决定的;第二,利息率象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同不可捉摸的利润率相反,表现为在任何变动中都是固定的、一致的、明白的、总是既定的比率。如果全部资本都处在产业资本家手中,那就不会有利息和利息率。总利润的量的分割所采取的独立形式,产生了质的分割。如果产业资本家同货币资本家进行比较,那末,使前者区别于后者的只是企业主收入,即总利润超过平均利息而形成的余额,而平均利息则由于利息率而表现为经验上既定的量。另一方面,如果这个产业资本家同用自有资本而不是用借入资本来经营的产业资本家进行比较,那末,后者和前者的区别只在于:后者是把利息装进自己腰包而不必支付出去的货币资本家。在这两个场合,对他来说,总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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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利息不同的那一部分都表现为企业主收入,利息本身则表现为资本自身提供的剩余价值,因而表现为资本不在生产中使用也会提供的剩余价值。
  对单个资本家来说,这种看法实际上是正确的。不管他的资本在起点上已经作为货币资本存在,还是先要转化为货币资本,他总可以进行如下的选择:或是把他的资本作为生息资本贷出去,或是把他的资本作为生产资本来亲自使它增殖。但如果象某些庸俗经济学家那样,把货币资本看作普遍现象,也就是说,把它应用于全部社会资本,甚至把它当作利润的原因,那当然是荒谬的。全部资本都转化为货币资本,而没有人购买和使用生产资料即全部资本(除了其中以货币形式存在的相对小的部分以外)借以存在的形式来增殖价值,这当然是荒唐的。说什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资本不作为生产资本执行职能,即不创造剩余价值(利息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也会提供利息;说什么没有资本主义生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会照样进行下去,那就更加荒唐了。假如大部分的资本家愿意把他们的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那末,结果就会是货币资本大大贬值和利息率惊人下降;许多人马上就会不可能靠利息来生活,因而会被迫再变为产业资本家。他们马上就由不具有企业家才能,变为具有企业家才能。他们可以买股票,但由于股票价格此时太高,股息率也会很低。但是,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对单个资本家来说,这是事实。因此,甚至在他是用自有资本经营的场合,他也必然把他的平均利润中与平均利息相等的部分,看成是他的资本本身在生产过程之外生出的果实;同这个独立化为利息的部分相反,他把总利润超过这个利息而形成的余额,看成是单纯的企业主收入。
  第四,{手稿这里是空白。}
  上面已经指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必须对借入资本的单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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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支付的那部分利润,转化成一部分利润的独立形式,这部分利润是由全部资本本身,不管是借入的还是非借入的,在利息的名称下提供的。这个部分的大小,取决于平均利息率的高低。它的起源只是在下面这一点上还表示出来: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在他是自己资本的所有者时,不会参加——至少不会积极地参加——决定利息率的竞争。利润在两种对它有不同合法权的人中间进行的纯粹的量的分割,已经转变为质的分割,这种质的分割好象是从资本和利润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因为,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只要利润的一部分一般采取利息的形式,平均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或利润超过利息的部分,就会转化为一种同利息相对立的形式,即企业主收入的形式。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这两个形式,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中。因此,它们二者不是与剩余价值发生关系,它们只是剩余价值固定在不同范畴,不同项目或名称下的部分;相反,它们是互相发生关系。因为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息,所以它的另一部分表现为企业主收入。
  我们这里所说的利润,始终是指平均利润,因为个别利润的偏离或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偏离,——即平均利润或剩余价值分配上随竞争和其他情况而发生的忽上忽下的变动,——在这里完全与我们无关。这一点,总的说来适用于我们当前的全部研究。
  用拉姆赛的话来说,利息就是资本所有权本身提供的纯利润,不管它是提供给处在再生产过程之外的单纯贷出者,还是提供给亲自把自己的资本用于生产的所有者。它所以也为后者提供纯利润,并不是因为后者是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而是因为他是货币资本家,他把自有资本作为生息资本贷给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他自己。就象货币或一般地说价值转化为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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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不断产生的结果一样,它作为资本而存在,也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断需要的前提。由于它有转化为生产资料的能力,它就不断支配着无酬劳动,并因而把商品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转化为为它的所有者进行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利息不过是这样一个事实的表现:一般价值,——一般社会形式上的物化劳动,——在现实生产过程中采取生产资料形态的价值,会作为独立的权力与活的劳动力相对立,并且是占有无酬劳动的手段;它所以是这样一种权力,因为它是作为别人的财产与工人相对立。但是另一方面,在利息的形式上,这种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却消失了;因为生息资本就它本身来说,不是以雇佣劳动为自己的对立面,而是以执行职能的资本为自己的对立面;借贷资本家就他本身来说,直接与在再生产过程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相对立,而不是与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相对立。生息资本是作为所有权的资本与作为职能的资本相对立的;但是,资本在它不执行职能的时候,不剥削工人,也不是同劳动处于对立之中。
  另一方面,企业主收入也不与雇佣劳动形成对立,而只与利息形成对立。
  第一,假定平均利润已定,企业主收入率就不是由工资决定,而是由利息率决定。企业主收入率的高低与利息率成反比。【“企业主收入取决于资本的纯利润,而不是后者取决于前者。”(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214页。在拉姆赛的著作中,纯利润总是=利息。)】
  第二,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不是从他对资本的所有权中,而是从资本同它只是作为无所作为的所有权而存在的规定性相对立的职能中,得出他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权,从而得出企业主收入本身。一旦他用借入的资本来经营,因而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归两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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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所得,这种情形就会表现为直接存在的对立。企业主收入来自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也就是说,是由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执行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这些职能而从事活动或行动得来的。但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代表,就不象生息资本的代表那样领干薪。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资本家指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对生产劳动的剥削也要花费气力,不管是他自己花费气力,还是让别人替他花费气力。因此,在他看来,与利息相反,他的企业主收入是某种同资本的所有权无关的东西,不如说是他作为非所有者,作为劳动者执行职能的结果。
  因此,在资本家的脑袋里必然产生这样的观念:他的企业主收入远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不是别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一种工资,是监督工资,wages of superintendence of labour,是高于普通雇佣工人工资的工资,1.因为这是较复杂的劳动,只有象产业资本家那样具有“特殊”的企业家才能的人才能完成。2.因为资本家支付给自己工资。利息归资本家所有,即使他不执行资本家的任何职能,而只是资本的所有者;相反,企业主收入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所有,即使他不是他用来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所有者。由于这种对立,人们完全忘记了:资本家作为资本家,他的职能是生产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而且是在最经济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生产。由于利润即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两个部分的对立形式,人们忘记了,二者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并且它的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的存在条件。
  在再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作为别人所有的资本的代表,同雇佣工人相对立;货币资本家则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来代表,参与对劳动的剥削。由于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资本职能同在再生产过程外的资本的单纯所有权的对立,人们忘记了:能动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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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作为生产资料的代表同工人相对立,才能执行职能,才能使工人为他的利益而劳动,或者说,使生产资料发挥资本的作用。
  事实上,利润即剩余价值的这两个部分作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所采取的形式,并不表示对劳动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只存在于劳动和作为这两个部分的总和、整体、统一体的利润,或更确切些说,剩余价值之间。利润分割的比率和作为根据来实行这种分割的不同的合法权,都以利润是现成的,以利润已经存在为前提。因此,如果资本家就是他用来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所有者,他就会把全部利润或剩余价值装进自己的腰包;对工人来说,资本家把全部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还是把利润的一部分付给某个第三者,即法律上的所有者,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事情。因此,利润要在两种资本家中间实行分割的理由,就不知不觉地变成有待分割的利润即剩余价值——不管以后如何分割,资本本身总会从再生产过程中把这个剩余价值取出来——存在的理由了。金蝉脱壳。既然利息同企业主收入相对立,企业主收入同利息相对立,二者互相对立,而不是同劳动相对立,由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即利润,进一步说也就是剩余价值,是以什么为基础呢?是以这两个部分的互相对立的形式为基础!但是,在利润进行这种分割以前,在能够谈得上这种分割以前,利润已经生产出来了。
  生息资本只有在借贷货币实际转化为资本并生产一个余额(利息是其中的一部分)时,才成为生息资本。但这一点并不能排除:生息这种属性,不管有没有生产过程,都同生息资本长在一起。劳动力也只有当它在劳动过程中被使用,被实现的时候,才表明它有创造价值的能力;但这一点并不能排除:劳动力自身,在可能性上,作为一种能力,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并且作为这样的活动,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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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过程中才产生的,而相反地是过程的前提。它是作为创造价值的能力被人购买的。购买它的人也可以不让它去从事生产劳动,例如,把它用于纯粹私人的目的,用于服务等等。资本也是这样。借入者是不是把它作为资本来用,也就是说,是不是实际上使它所固有的生产剩余价值的属性发挥作用,那是借入者自己的事情。在这两种场合,他为之支付的,是那个就自身来说,在可能性上已经包含在资本商品中的剩余价值。
  现在,我们来更详细地考察企业主收入。
  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的独特的社会规定性的因素——具有支配别人劳动的属性的资本所有权———已经固定下来,利息又因此表现为资本在这种条件下生出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企业主收入——就必然表现为:它并不是由资本本身生出的,而是由同它的、已经以资本利息这个名称取得特殊存在方式的独特社会规定性相分离的生产过程生出的。但是,生产过程同资本相分离,就是一舱的劳动过程。因此,同资本所有者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就不是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表现为甚至与资本无关的管理人员,表现为一般劳动过程的简单承担者,表现为劳动者,而且是表现为雇佣劳动者。
  利息本身正好表现出,劳动条件作为资本而存在,同劳动处于社会对立中,并且转化为同劳动相对立并且支配着劳动的私人权力。利息把单纯的资本所有权表现为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手段。但是,它是把资本的这种性质表现为某种在生产过程之外属于资本的东西,而不是表现为这个生产过程本身的独特的资本主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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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的结果。它不是把资本的这种性质表现为同劳动直接对立,而是相反地同劳动无关,只是表现为一个资本家对另一个资本家的关系,也就是说,表现为一种存在于资本对劳动本身的关系之外的、与这种关系无关的规定。因此,在利息上,在利润的这个特殊形态上,资本的对立性质固然得到了独立的表现,但是表现成这样:这种对立在其中已经完全消失,完全抽掉。利息是两个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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