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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科学与社会秩序-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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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精神的侵犯。工业界的“应用”科学家,出于需要更接近于奉行商业领域的道德规范。对于“纯”科学家,专利正像保密一样,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必不可少的罪恶而被加以接受,例如,有时应该防止某些科学发现引起公众的直接兴趣,或应该避免公开,以防受到商业企业的盘剥。这种情形对于生物和化学发现来说是很典型的,这些发现的医学应用对于从事研究的科学家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精神主张,为了公众的利益,科学家可以允许其发现获得专利,但科学家本人不能从这一专利中获得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例如,威斯康星大学的阿鲁米研究基金会的设立是为了公共利益,开发用紫外线丰富食品中维生素D的专利,以抵抗佝偻病。这些专利是基于哈利·S·斯丁包克(威斯康星大学的一位教授)的发现,而这位教授本人却没有从这一专利中得到任何酬报。    
  以上这几种或多或少与自由社会中其他社会活动共享的价值,便构成了作为一项精神事业的科学。科学精神并非总是很明显的,当它很有效时恐怕就更是如此。当科学的社会组织在这些如此深入并广泛地渗入到科学家之中的价值的控制之下成功地运行时,这种控制便被视为理所应当的。只有当在科学本身中出现越轨行为,或当非科学的权威试图将新的价值强加于科学之上时,这些道德条文才变得明显。在近期出现的一些全社会的危机中,如在战争和经济萧条中,科学家更自觉地意识到其价值观,而且他们的领袖有时曾提出把这些价值推广到全社会。科学精神在这些建议中也许得到了最明确的表示。最近美国科学促进会主席在一次讲演中,劝告其成员将使用科学资源“作为一种丰富和加强人类精神,粉碎分裂人们的隔阂的手段。”这一讲演谈到“科学是对宇宙的一种高度冒险”。该讲演建议用“科学的兄弟之谊”来推动人类普遍的兄弟之谊。科学精神的另一基本方面表达在“科学为人类的服务”这一短语中。这些都是深沉的信念;科学像其他所有社会活动一样,以一组精神价值作为其支柱之一。    
  但是,我们自然马上可以补充,科学不止是我们刚刚描述过的一组价值,还有其他决定科学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因素。我已经说过,在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中,科学家的行为也略有不同,例如,在大学和在工业界中,对待研究中的保密和发明的专利权,态度就有所不同。科学家在其中工作的群体的性质和目的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我们需要确定这一普遍意义是什么。实现这一目标的方便途径之一是现在来仔细地考察一下“纯”科学和“应用”科学之间的差异,关于这一差异我们已曾几次粗略地涉及过。这种研究方式尤为方便是因为它使我们有机会来看一下科学的其他一些重要方面。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考察过作为一组概念体系的科学和作为一组精神价值的科学。我们刚才还提到了人们在其中组织科学工作的不同社会群体的重要性。更早些时候我们还提到了个体科学家在其自身工作中所具有的个人动机的问题。为了理解“纯”科学和“应用”科学之间的区别,我们必须考察科学的所有这四个不同方面(即概念体系、价值、社会组织、及个人动机)是如何隐含在这一区别之中的,以及为什么每一方面既需分别地又需与其他方面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对“纯”科学和“应用”科学作出区分的一个基本参考点可能是整个科学的普遍和条理化的概念体系。这些概念体系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见,是科学的基本积累要素。由这一点来看,“纯”科学可以定义为这样的科学,它主要并直接致力于发展概念体系,包括对概念体系作出扩充、修订和检验;这种发展本质上是一种建立临时“真理”的无尽的过程。那些充分考虑到“纯”这一特征的人,常将其称作“基本”或“基础”科学,这表明他们充分认识到了概念体系对于科学进步的重要意义。“应用”科学则致力于用这些概念体系来为其他社会目的服务,而不是将追求这些概念体系本身当作一种目的。过去,许多“应用”科学都基于相对经验性的、低层次的概念体系,基于很难加以普遍化的概念和假设。甚至直到现代,情况仍是如此;在高度理性化的工业中,应用科学是大量“呆板的”、单凭经验的技术领域。例如,在照相工业中,许多有用的知识都是这种相对经验性的。    
  从这一方面对“纯”科学和“应用”科学所作的区分当然仅是分析性的。在这一意义上的这两类科学可以并且时常参与到同一具体科研项目中去。两类科学都出现在不同的科学组织中。    
  衡量“纯”科学和“应用”科学差异的第二个重要尺度是不同类型科学活动所具有的精神价值。我们前面所描述过的全部精神理想——合理性,普遍主义,个人主义,“公有性”,及“无私利性”——都是属于“纯”科学的,尽管我们已经看到并且还将进一步看到,即使在这里它们也并非是没有局限性的。在“应用”科学中,这些精神理想的局限会特征性地变大。甚至加于合理性上的限制在“应用”科学中都会变得更大,因为只是为了发展科学的概念体系,才须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规范;而“应用”科学在方法上要比“纯”科学更加“保守”。无疑普遍主义、个人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的局限性通常会更大一些,但是,在科学中某些“应用”研究可以像在“纯”科学中一样,服务于人类普遍的善,可以同样是反权威的、“公有的”,和“无私利”的。我们已经给出了这类“应用”研究的一个例子,即医学研究。这个例子非常清楚地说明必须注意区别科学的这两个不同方面,即概念体系和精神价值。它们彼此交错,但不能假定它们总是以同一方式相互伴随。概念体系的发展可以受到民族性的特殊主义的限制;而“应用”科学也可以是符合全人类普遍利益的。    
  “纯”科学和“应用”科学在我们已考察过的两个方面还都随其所依存的社会组织类型而独立地发生变化。概念体系的发展和“纯”科学价值的充分实现,典型地存在于自由社会的大学和学院里。相反,在工业和政府的研究组织中,这些目标和价值却并不十分通行。例如,在政府研究中,“无私利性”顶多只限于国家范围内,而不能像在大学的“纯”科学中那样,达到全世界的范围。私有工业的社会组织自然要求每一企业在所有活动中都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论这些活动是科学的还是非科学的,也无论这种追求会带来怎样的“服务型”价值观,以及最终能为公共利益作出多少贡献。加于科学的“公有性”上的、类似的国家和私人的限制却不一定是绝对的,但是它们也比在大学科学中所存在的要大得多。    
  于是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确立了在目的和价值上的这种特征性差异。“纯”科学的主要寄居地是大学,而“应用”科学则是政府和工业。但事实上,作为概念体系和精神价值的这两种类型的科学中,都有一些东西同时存在于所有这些场所。许多大学科学至少附带地具有“应用”性,更多的则明确地是“应用的”。例如,在有的大学中医学研究所和生物系互相重叠,在这里我们就可以发现相当多的直接为了人类的健康,而非为了概念体系之发展的“应用”研究。类似地,在工业和政府部门中,即使是一些受到限制的研究兴趣,也会导致一些必须求助于理论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而为了获得理论,就必须从事“纯”或“基础”研究。尤其是在一些直接立于“基础”科学之上的现代工业中,如在化学、无线电、电气工业中,其研究部门不仅从事见效快的“应用”工作,而且也从事一些理论科学研究。这也就是为什么两位因“纯科学”领域中的发现而获诺贝尔奖的科学家是出自美国的工业部门:他们是贝尔电话实验室的戴维森(Davisson)和通用电器公司的兰格缪尔(Langmuir)。    
  然而,如我们在后面讨论工业科学的章节中所要看到的,在所有的情况下,那些为期不是很长的工业“基础”科研项目,都具有为资助其企业的直接利益服务的应用目的。不这样做便意味着忽视工业组织自身的社会目的。工业科学研究群体的领导者非常清楚他们的活动要受到与其他工业活动完全相同的建制约束,非常清楚在不太长的时期中,他们必须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负责杜邦公司研究的副总裁斯泰恩博士(C.M。    
  A.Stine)是一位在其专业上富有长期经验和成就的人物;他曾谈到“工业基础研究中隐含的金钱动机”。他说,在他的实验室中的基础研究“不是一种出于爱好的劳动,而是不折不扣的经营策略,是一种应能保证将来分得红利的策略”。正是斯泰恩博士,受其建制使命的制约,而说服在哈佛大学从事聚合体研究的沃雷斯·卡罗瑟斯(W.Carothers)博士前来杜邦公司从事同一问题的研究。雇用卡罗瑟斯博士被证明是斯泰恩博士“敏锐的商业远见”之一,因为正是经过这项研究,“尼龙终于问世了”。斯泰恩博士和他的雇主为其在“纯”科学(作为一种概念体系)中的投资得到应用的回报而宁愿并且实际等了十年,他们所得到的回报是合成纤维一一尼龙的制造。    
  社会组织类型还以另一种方式与“纯”科学和“应用”科学的区分相联系。有时人们相信,“纯”研究只能由个体科学家单独或以小组的形式来进行,而“应用”研究只能由大规模的、分等级地组织起来的群体来进行。如我们稍后将再次看到的,这些也许是大学中的“纯”研究与政府和工业中的“应用”研究之间的典型差异,但事实上,这些领域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有这两种研究组织模式。大学需要有组织的大规模研究等级结构来承担像原子回旋加速器和电子数学计算机这类的研究项目。私人工业的研究组织则很乐意它的一些研究人员不仅工作于“应用”领域,也能独立工作于一些相对“基础”的领域。    
  我们已经说过,从长远的角度看,工业中的“基础”研究,也是“应用”研究。在大学中进行的研究实际上也是如此——当然这需要用更长远的眼光来看问题;因为无论推动一项研究的直接目的是什么,所有研究最终都有某些用场。这甚至对高等数学这一全部科学序列中据称最为“纯”的学科来说也是正确的。最近一份说明数学在工业中广泛用途的报告,在这一问题上引用了伊夫真(H.M。    
  Evjen)的一段话。伊夫真是壳牌石油公司地球物理研究部的一位数学家,他说:“高等数学不过是那些尚未发现广泛应用领域的科学分支。”报告的作者自己又补充道:“所以,在我们工业系统现今的日常运行中,都使用着超越方程、矩阵代数、海维赛算子微积分、概率函数、拓扑学及其他数学体系和构造。这些数学以前仅为高级学术界所知,而被实用部门作为纯理论加以忽视。”   然而,存在于“纯”和“应用”研究之间这种不同的时间视角尽管不是绝对的并有些重叠,却必须仔细地加以区分开来,因为科学中短期和长期目标之间的这种差异对于社会组织和科学的进展来说是十分基本的。无论多么“纯”的科学最终都可能被用于为其自身构造概念体系以外的其他社会目的;而由于对科学自身的目的来说,自主性在任何时限的研究中都是必须的,所以自主性也是保证科学所可能具有的长远“应用”效果的必要条件。    
  现在我们也许可以懂得为什么有一段时期曾流行过的一个论断之所以不能成立。这个论断认为“纯”科学就是没有任何社会后果的科学,而“应用”科学就是有社会后果的科学。如果所有的科学都如我们在第二章的一个“论点”中所指出的,最终都会对其自身以外的其他社会目的产生影响,那么我们就只能在科学活动和其社会后果之间的相对时间跨度的基础上来区分“纯”和“应用”科学。这一时间跨度对于“纯”科学来说尤其显得大一些;但并不必定如此,原子弹就是一个例子。    
  我们对于“纯”和“应用”科学作出区分的第四也是最后一个方面是个别科学家的个人动机。我们迄今已经进行的讨论可能足以表明这两者间的区分决不仅是从事不同类型科学研究的个人的动机问题。然而某些“常识”和道德化的讨论正是犯了这种形式的错误。据说“纯”科学家具有比“应用”科学家更高尚的动机。这里我们没有任何可靠的方式来确定这种论断的正确性,因为关于科学家的私人动机,我们知之甚少。“纯”科学也许具有某些特征,能够吸引一种或多种特殊性格类型的人;而另一方面,“应用”科学也许会对其他一些性格类型的人产生感召力。然而,由于我们在总体上知道在性格类型和职业角色之间没有什么固定的联系,所以很可能在不同类型的科学工作中,人们的动机在一个很大的范围内是重合的。    
  对此我们至少可以从一些科学家本人所说的话中找到证据。哈佛大学的物理化学教授基斯蒂亚科斯基(G.B.Kistiakow-Sky)指出,同一科学家能够“享受”两种类型的研究。他说,“我感到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在所谓的应用型和所谓的基础型之间并没有很大的差异。在战争年代我非常乐于研究炸药及其他一些应用型问题,正如我也乐于从事不具有实用目的研究一样,我以前在哈佛就是作的这种研究,并且现在希望能够再次作这种研究。”而在另一方,一位工业物理学家则驳斥了“劣等”动机论。费城萨斯奎哈纳管道公司的约翰·M·皮尔森(John    
  MPearson)指出,“在工业物理学中,我们可以在自己身上看到在大学中所能找到的一切对待科学的人道态度。”     
  无论如何,如我们以前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已经看到的,我们不必一开始就考虑个人的动机。就区分“纯”与“应用”科学而言,进行科研的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特征差别至少也是同样重要的。所以不同种类的科学有赖于适当类型的社会组织来加以维持。这些类型的社会组织——例如,大学、工业及政府部门——与更大的自由社会施于个人动机之上的影响一起,提供充分的机制来形成和控制从事科研所需要的动机类型。这一点究竟是如何实现的,正是我后面几章所要讨论的主题。    
  最后,我们必须注意,在“纯”和“应用”科学之间总是有重要的相互影响,无论在同一或不同的社会组织中它们是否被具体地分开。的确,它们必定是相互依赖的,因为不仅“纯”科学为社会应用提供新的理论,而且这些应用反过来又会为“纯”科学的顺利进展提供工具和条件。它们之间的联系正如科南特校长所说的,是“共生的”和“紧密的”。科学的成长要求“纯”和“应用”研究永远不要彼此过于分离。误解这两者的性质和彼此之间关系的一个最大危险就是,这有可能导致这样一种僵硬和有害的分离。          
《科学与社会秩序》 
伯纳德·巴伯著        
第五章  美国社会中科学的社会组织    
   用我们在第一章中所描述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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