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社会秩序-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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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一个伟大变革的时代,因此在这段时期,人们普遍要求在人类事务中施加更多的社会控制。当然,较大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政治与意识形态大争论的焦点,成为“右派”与“左派”、“自由”与“保守”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对立的焦点。在这种气氛中,“计划”科学的问题已经变得包含在更大的问题之中,科学家们经常站在更大的政治与意识形态立场上提出观点,这就不令人奇怪了。
那么,这两个问题,较大的一个和较小的一个问题,的确是以许多方式相互关联的,为了许多目的,应该一起考虑这两个问题。我们已经看到,科学与社会在其运行的整个范围内都是极其相互关联的,因此我们知道,在一个领域中的“计划”必将影响社会的其他部分。可是,这里也存在着某些重要的差别,某些事情对科学的本性有更多的抑制。我们已经看到,科学有其自身特有的一套价值,有其自身特殊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其自身独一无二的发现与发明过程。因此,“计划”科学的问题,无论有多么更加普遍的联系,都必须根据科学的特殊性质加以考虑。进而言之,因为它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对于发现“计划”这个字眼实际上一直被用来指许多不同的事情而不是一件事情,我们不应该感到惊讶。把这些不同的含意分离开,并且根据某些我们一直发展到这个地步的对科学之社会方面的分析逐一考虑这些含意,这对我们来说将是有益的。我们可以相当简单地做这件事,而不去重复我们已经详细说过的东西。也许这条思路将表明,“计划”之赞同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差别比他们自己有时所认为的要小,他们对于科学组织之重要的具体问题一直持相当多的一致意见,他们发生冲突的是关于“计划”做为一个整体的更抽象的事情。
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如果我们一开始就在最简单的、日常的意义上使用“计划”这个词,即完全自己确定特定的目标并且尽最大可能设计方法以实现那些目标。就这种科学中的“计划”而言,不存在多少冲突,这种尝试同能够达到已确定目标的努力,特别是那些任何人都赞同的努力,是同样合理和有效的。对于诸如由科学家个人做出的研究周期计划、由“涵括”其领域之所有专业并且相应地选择其成员的大学中的科学系做出的计划、由增加研究设施以增加其利润的工业企业做出的计划以及由为其五花八门的和公认的社会责任而利用科学的政府做出的计划这样的事情,没有多少不同意见。结果表明,在科学中最佳的这种计划是非常成功的,它的实施是基于科学之特殊本性,以及需要有长期经验的科学家-行政管理者们的智慧。我们在这里所能希望的所有事情,是在关于科学的知识上做出某种改进,以便我们在实现我们都同意的目标时能够更熟练一点,更有效率一点。贝尔纳教授说,“当然,不能认为任何种类的组织对于科学都会是适宜的。找到科学所必需的组织种类这个区区小任务本身是一个科学的问题”,此时他是在谈论这种“计划”以及在我们的知识上加以改进的这种可能性。
然而,当“计划”包括科学目标的问题,而不止是或不主要意谓得到普遍赞同的目标时,就有更多的冲突。我们已经看到,科学做为一个整体具有不同的、有时是冲突的目标。对于“纯粹”科学家来说,科学活动之基本目标是扩展并改进现有的概念框架。对于其他科学家以及许多非科学家来说,基本目标是现有的科学理论成功地应用于社会的工业、军事或政府组织的实际目的。简言之,既要有“纯”科学也要有“应用”科学,两者都必要,两者都具有社会合法性。但是科学中的“计划”有时想使并且有时认为只有“应用”科学才将是合法的,“纯”科学将遭到背弃。大概实际上没有人对于科学中的计划曾提出过这样一种极端的方针,然而这正是某些“计划”的更热心的倡导者似乎对某些“计划”的较热心的保卫者提出来的。自由科学协会似乎认为,这正是“科学人文主义者”所思所想的,因为该学会在一开始就首先提出了它关于科学之基本本性的五点基本立场,即“各种科学研究活动导致的知识的增长以及科学文化的维持和传播,都具有独立的和重要的人类价值。”然而,贝尔纳教授很久以前在他所有关于“计划”的谈论中说过:“任何对科学进步的计划都会是必要的,以保持基础与应用研究之间的恰当比例,并随时随刻维持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在第四章中已经看到,“纯”科学和“应用”科学都是必要的,而且也必定是相互联系的。关于这一点,所有懂得科学中社会控制的可能性的人都是同意的。
那么,在这个问题上的不一致使它本身成为一个真正的问题,即以某种切合实际的方式使稀缺的科学社会资源在两个目标之间按比例配置。那么,这就不是轻易“可以觉察到的”了,因为科学资源不是完全弹性的,不比其他种类的资源更多,而且还因为我们对这种“计划”的不了解,就像我们对它的需要一样多。许多这种计划在实施,通常是具有非正式的而不是正式的含意,当然,在战时和在其他社会危机期间,期待较多的“应用”科学和较少的“纯”科学的正式‘计划”有很大的增长。人们在其社会目的上稍微有点差别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基本的、难以根除的差别残余是我们要做出“纯”科学多少和“应用”科学多少的选择时发生冲突的来源。如果冲突的范围变窄,而且在对于两种科学具有更普遍的一致意见的范围内使冲突合法化,那么实际的妥协就可能极其容易实现。
可替代社会目的之间的竞争,几种合乎需要的目标之间选择的必要性,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特征。科学本身做为一种目的不可能有助于比其他社会活动更多地回避这种竞争,在这个意义上,它必须不可避免地稍微被“计划”一点。基于这一理解,科学只能靠澄清“纯”科学和“应用”科学的不同的功能,只能靠澄清各自在何种条件下可能会成功,更成功或不太成功地与其他社会目的竞争。与抵抗所有同其他社会活动的竞争以及所有由于“计划”的科学资源的配置相反,科学应该寻求使其自身目的的相对实现最大化,而不否定其他社会目标的重要意义。如果没有无限制的冲突,某些关于科学中“计划”的讨论做为一个基本的前提,那么这两件事情就可以永远走在一起,并且可能不断地走在一起。
经常使用的“计划”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意是,预言科学发现之进程的能力。例如,米切尔·波拉尼说:“这里,对于科学耕耘中的个人主义,确实出现了决定性的理由。没有科学家们(无论是否是著名的)达成的一致,就不可能预测科学的进一步进步,除非是现有体系的线性延伸。靠预测来分配资源的问题因此会没有实际的科学价值。”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在科学中成功预言的方式上有什么差异,然而波拉尼教授似乎对预测的可能性有点悲观。大学、政府、工业界和私人的基金会拨款委员会,对于科学发现之可能的进程,毕竟每天都在做着粗略的预言。当然,它们并不总是主要途径,然而他们的资金分配至少代表着在成功之可能性和在追求某一特定路线时的其他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或许与波拉尼教授相反,“科学人文主义者”似乎对于我们预言科学进步将在何处产生的能力有点乐观,然而在这里,在具体的水平上,对于科学的本性也会有许多一致意见。贝尔纳教授说:“科学是对未知的发现,是在其非常不可预见的要素之中的发见。”虽然他说我们不知道我们将在科学中任何的下一步发现什么,但是他说,“我们必须首先知道在何处探索。某种程度的短期计划在科学研究中一直是内在固有的。”贝尔纳教授想对已经存在什么具有更多的自我意识,即这种短期的预言和计划,他大概也想把预言扩展,使之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可能的。由于这正是科学中已经发生的事情,关于科学中“计划”的这个方面,这里没有什么不可化约的冲突的基础。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一定程度的预测,当由科学专家群体以适宜具体的术语陈述时,在科学中是完全有可能的。“计划”之坚决支持者和“自由”之坚决支持者总的来说差别不像他们认为的那样大,他们就各种每天都在科学界发生的具体预言和规划进行合作可能会非常有成效。
附带而言,对于这一点,即使是苏联人也没有被迷惑。苏联科学家、科学院主席瓦维洛夫说:“当然,对‘不可预料的’科学成果和发现进行计划是不可能的,但是所有真正的科学必须包括很大比例的有根据的预期和先见之明。”例如,他说:“我们对于原子核结构的当代知识,允许我们以很大程度的自信部署许多年的工作,以做出在这个领域中要做的许多理论和实验的工作。”
最后,我们开始讨论“计划”之最后一个含意,这里,那些“赞成者”和那些“反对者”之间的争论再次以过分一般的术语进行。“计划”的这种含意与适宜的科学的社会组织有关。我们在第四章以及其他地方已经看到,在科学中有各种不同的社会组织,有些在形式上是高度正式的和科层化的,有些则更加非正式。我们已经认识到,尽管正式组织的科学工作的数量在增加,但是科学做为一个整体必定只保留非正式的协调和控制。波拉尼教授及其在自由科学协会的同事所担心的,就是科学做为一个整体在某种外部政治权威之下将被官僚化地、铁板一块地组织起来这样一种前景。这就是波拉尼教授为什么对于科学的控制如此巧妙地、如此雄辩地以我们已经描述的非正式组织来争辩的原因,我们只经看到,这种非正式组织经历的是一种类型明确的科学中的慈善权威。但是,贝尔纳教授以及科学界的“计划者”似乎至少是向这种可能性开放的,就象我们已经引用过,贝尔纳教授说没有什么种类的组织“会对科学是适宜的。找到何种组织对于科学是必须的这个区区小任务本身是一个科学的问题。”这当然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任务,一个“自由”社会的所有科学家在此任务的基础上团结起来可能会是有益的。的确,如果我们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科学家们之间实际达成一致的领域,少放在他们一般的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别,更多地放在科学活动的具体事物上,少放在关于像“计划”这种不明确的术语的争论上,那么整个科学中“计划”的问题就会从许多刻薄语言中摆脱出来,我们的理解就会取得相当大的进步。简言之,我们这里所需要的是更多的科学本身的方法。
《科学与社会秩序》
伯纳德·巴伯著
第十一章 社会科学的本质与前景
至今我们一直在讨论所谓“自然料学”的社会方面,主要是物理科学与生物科学的社会方面,而只是偶而地稍微注意了一下所谓的“社会科学”,现在我们就直接研究这后一类科学的有关方面。对于那些认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有本质区别的人来说,研究自然科学后转而研究社会科学是很“自然的”,然而非常明显,我们对此持完全不同的观点。我们基于下列假设:社会科学不仅可能,甚至从本质上讲,是与自然科学一样的。我们一直所研究的有关科学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关系的经验事实,与其它种类的经验现象一样,能经受科学的研究,无论科学所应用的对象是哪一类经验材料,科学是一个统一体,因而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原则上是同一的。
以上所述对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下列方面同样有效:它们的理性方法、支持价值(supporting
values)、社会组织方式、后果及其社会控制。但是,虽然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原则上是同一的,但它们在现代社会却明显地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承认境况。这种不是基本性质上的不同、而是发展状况的差异性,正好说明我们必须区别对待社会科学。由于自然科学的许多方面对社会科学同样成立,因而在这一章我们要简略地谈谈社会科学的社会方面(social
aspects of social science),并集中关心目前社会科学的不发达状态所带来的一些特殊问题。
针对自然科学,我们曾明确指出它应该包括哪些活动,哪些已经包括了,对于社会科学就不必作这种清楚的划分了。科学作为整体,边界是模糊的,它溶合于普通、日常的实践活动之中。分支科学彼此之间以意料不到然而富有成果的方式相互重叠、渗透。这一切在社会科学中同样存在,因而我们就用社会科学这个词来粗略地代表一组学术学科——及其实际应用,它们是经济学、政治科学、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大量被称为“历史”的东西实际上与上述五门学科沿着同一方向发展,因而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所有这些社会科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都研究人类之间的社会关系,即研究存在于以相互归属的意义(mutu-ally
attributed meanings)为基础而不是仅仅作为自然物的人类之间的那些关系。我们并不企求使这一极其简短的定义成为一个完全的、令人满意的定义,而只是想为划分与社会科学的概念框架有关的经验事实的类,提供一个必要的一级近似的定义。
我们在第一章已知道,唯一完全令人满意的关于科学的定义,是对其概念框架中的实质性理论作完全的陈述。我们目前没有必要为社会科学下这样一个定义。
我们再次指出,上述所指五门学术学科并没有穷尽那些声称其主要任务是要形成一门科学的各种活动:即企图构造更抽象、更普遍和更系统的概念框架。比如,法理学的有些部分、历史学家做的大量工作、像精神病学之类的应用性职业——所有这些以及其他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科学的基本目的作出贡献。但是我们将主要集中于这五门选定的学科,因为它们的主要努力和期望在于发展概念框架,并因而成为独立的社会科学。这五门学科——经济学、政治科学、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为我们提供了讨论社会科学(由于较不发达而区别于自然科学)的社会方面的充分机会。我们认为,有关这五门课所得出的结论,同样适用于那些亦致力于与这里所指的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的目标一样的其他学术学科的日常活动。
在继续讨论进一步发展社会科学的概念框架的可能性之前,先谈一下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的一些重要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科学粗略地划分成这二类,并非像通常所假定的那样,这二类完全割裂。的确,这两类科学的概念框架是不同的,因为二者感兴趣的经验现象的特征就不同,当然,自然科学内部也存在概念框架不同的情况——如物理科学与生物科学之间——但在实践中,在实际研究专门的、具体的行为问题时,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彼此重叠,正像在研究生物化学时,生物学与化学彼此重叠并相互合作一样,因为有一些具体现象重叠,需要合作才能解决,因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也相互重叠,二者必须合作才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