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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章

剑桥中国秦汉史-第1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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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期朝廷对于实施法令所持的宽大态度。公元36年,治《春秋》的学者、光 
  武帝朝廷上的法规专家梁统主张,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严格实施刑法至关 
                                                                       ① 
  重要;即使按照儒家的观念,这样做也是对百姓十分有益的。尽管他的法家 
  主张据说受到许多守旧的儒家的反对,他的建议仍为朝廷官员暗中遵循。47 
  年升任大司空的守旧儒家杜林证实,后汉政权是高度法家性质的,他忠告说, 
  应当强调德的修养予以补充。② 
       章帝(75—88年在位)和和帝 (88—106年在位)朝廷上最杰出的两个 
  儒家,鲁恭(32—112年)和他的兄弟鲁丕(37—111年),也表达了类似的 
  意见。张敏更建议,甚至需要更加严厉地推行法令。这项建议经章帝于 80 
  年驳回,但后来被和帝接受。按照张敏的意见,刑法是圣君制定来对付社会 
  罪恶的,和儒家的准则同样重要。③ 
       但是,这种对严厉地推行法令的强调,和野心勃勃的古典法家路线有很 
  大不同,那种路线是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极权政府的权力。儒家赞成利用法 
  律,但只是作为对国家保持最低限度控制的最后手段。后汉儒家中的法家憎 

② 《后汉书》卷六七,第2184 页以下;卷七九上,第2545 页以下;卷八一,第2666 页以下,卷八三,第 

2757 页以下。 
③ 对这些皇帝的评价,见前第5 章《关于汉王朝衰微的传统理论》。 
① 《后汉书》卷三四,第1166 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二七,第937 页以下。 
③ 关于鲁恭和鲁丕,见《后汉书》卷二五,第873 以下、 883 页以下。关于张敏,见《后汉书》卷四四, 

第1502 页以下。 

… Page 521…

  恶日渐得势和难以驾驭的地主、豪门大族以及其他有特权的社会集团,这些 
  势力削弱了地方和中央政府有效的行政管理。他们主张从严推行法律,实际 
  上是作为治理国家的最后手段。 
       事实上,即使是在这个王朝的极盛期,朝廷也不能抑制地方权贵日益增 
  长的力量。在其衰弱的年代,朝廷不能象古典法家那样提出社会、经济和政 
  治体制的激烈改革;它只能在现存的体制内,通过加紧控制它自己的官员, 
  试图更有效、更实际地行使权力。如法律专家陈宠 (活跃期76—106年)所 
  证实的,在中央行政机构中,大多数中级官员都变得全神贯注于他们自己的 
  利益,对朝廷缺乏任何责任感。陈宠之子陈忠也是一个杰出的法律专家,他 
  于108年证实,官场已经堕落到全然失职、完全不负责任、公然蔑视法令和 
  秩序,或故意妨碍审判和压制告发的状态。他的加紧控制官员行为的建议代 
  表了当时大多数比较关心政治的学者…官员的态度。① 

                        温和的改革办法和个人的道德修养 

       许多卓越的儒家,包括王堂(活跃期96—131年)、左雄(卒于138年)、 
                                                     ② 
  李固 (卒于148年)和杨秉(92—165年),倾向于赞成一种旨在改革文官 
  制度和加紧控制官员的温和的办法。他们指望在可靠的考试、特别选拔、举 
  荐、考绩黜陟的基础上吸收和提升比较正直和有能力的官员。前汉最卓越的 
  儒家之一马融 (79—166年)在赞同法的重要性及其严厉实施方面,是一个 
  例外。③ 
       温和的改革办法看来也为那些有道家倾向的儒家所赞成。自从后汉王朝 
  建立以来,日益增多的对政治大失所望并拒绝在政府供职的儒家,也采取道 
  家无为、保身和退隐的态度。许多这样的人是地方精英或豪门大族的优秀分 
  子。随着帝国力量的衰落和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施加的控制的松弛,这些精 
  英分子发现他们舒适而安全的乡下庄园中的生活,比帝国朝廷中的斗争和阴 
  谋更有乐趣。甚至在那些在朝廷供职的人中,很多人也发现,道家顺应的态 
  度也使文官生活少冒风险。早在1世纪中叶,一个有仕进之心的官员钟离意 
  曾经忠告他的上司,高级文官不应当亲自办理政府的琐碎事务,而只应当干 
  预重要的事情,这样他才可以不致忘记重点。在这种意义上,钟离意把一些 
  具有道家倾向的精英看作最适于担任高级政府职务的人。① 
       2世纪初,杰出的文人樊準(卒于118年)和朱穆 (100—163年)比其 
  他人更加拥护儒家…道家的改革意见。樊準出身于南阳郡一个最富有、最有势 
  力的氏族;他的祖先是后汉儒家中倾向道家的主要人物。樊準在106年的奏 
  疏中,赞扬后汉早期君主所作的振兴儒家学说的努力,指出儒家学问在公元 
  58—75年间达到了顶点。与此同时,他谴责正统儒家学说事实上已经变成空 

① 关于陈宠,见《后汉书》卷四六,第1547 页以下;关于陈忠的奏疏,见《后汉书》卷四六,第1558 页 

以下。 
② 关于王堂,见《后汉书》卷三一,第1105—1106 页。关于左雄,见《后汉书》卷四六,第1558 页以下; 

及前第4 章《和帝、殇帝与安帝统治时期》一节。关于李固,见《后汉书》卷六三,第2073 页以下;及前 
第4 章《顺帝统治时期》。关于杨秉,见《后汉书》卷五四,第1769 页以下。 
③ 关于马融,见《后汉书》卷六○上,第l953-1978 页,及前第14 章《私学》。 
① 《后汉书》卷四一,第1406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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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的形式。他承认,法律和儒家学问对于国家都是重要的,但却暗示两者都 
  不能培养人的道德,然而唯有道德能够维持良好的法律和真正的学问。 
       按照樊準的意见,道家可以更好地养成这种道德。他断言,西汉初期文 
  帝和他的皇后所赞助的黄老学派的道德学说占居优势,使国家的道德纯正 
  了,而这又从而导致了其后的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年在位)和武帝(公 
  元前141—前87年在位)时代的繁荣和成功的改革。他建议,皇帝应当访求 
  那些过退隐生活、修身养性的遁世者,征召他们到朝廷上来。② 
       朱穆也提出了类似的忠告,他出身于南阳郡另一个儒家望族。朱穆在他 
                                                                             ① 
  的《崇厚论》中,谴责国家道德传统衰落,已经变得“浇薄”了。 这种状 
  况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文化逐渐衰败积累起来的结果。孔子曾说甚至他本 
  人也因生得太晚而未能目睹全国一度盛行的大道,朱穆引用孔子的话来阐述 
  了道家的论点: 

            德性失然后贵仁义……礼法兴而淳朴散。 

       朱穆于是认为,儒家的道德学说是一个堕落时代的产物;它只是作为救 
  治社会罪恶的短期办法而发挥作用,但不能逆转人类堕落的长期趋势。这种 
  堕落是积累起来的发展的结果,没有有效的快速解决办法。需要的是每一个 
  个人修正他自己的方向,并借助于“厚”以积累个人的德性,从而使这个普 
  遍的趋势最后可以逆转。开始这样做的办法是,每一个个人养成一种对人宽 
  厚的感情——在和他人的交往中更慷慨、更宽容(“厚”),少挑剔(“薄”)。 
  朱穆在对其家人的训诫中强调,他们不应当对别人挑剔,而应当经常赞扬和 
  鼓励他人之善;这不但是培养了“厚”,而且也是在污浊而危险的世上保存 
  自己的方法。 

                                   崔寔的激烈建议 

       当许多道家怀着把国家最终从精神的堕落中解救出来的目的,赞成从世 
  上退隐以培养个人品德时,其他的道家,特别是那些源出更坚强的黄老学派 
  的道家,看到公众事务内的当前危险不能等待一个长期的解决办法。后一种 
  类型的道家不但支持上述的温和改革办法,而且甚至主张,到了这个时候, 
  需要激烈的法家措施。这种道家转向法家的态度可以举崔寔(卒于170年) 
  和王符 (约90—165年)的著作为例证。 
       崔寔在他的短论《政论》中,批评王朝的君主懈怠,政府官员谋私腐化, 
                                                        ① 
  边地士卒散漫消沉,巨商和地方权贵奢侈放荡。他既贬低守旧的学者…官员 
  劝告朝廷在行政事务中遵循惯例,又贬低理想主义者提倡古代圣君的典范。 
  按照崔寔的意见,汉政权已病入膏肓,不能用常规疗法治愈;在当前情况下 
  梦想一个完善的政府也是徒然的。行政的原则应当依不同时代的需要而改 
  变。现时需要的是强调奖惩的法家高压手段(“霸”)。他建议皇帝应当把 

②  《后汉书》卷三二,第1125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四三,第1463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五二,第1725 页以下;《全后汉文》卷四六,第4 — 7、10 叶;并见前第4 章《桓帝统治 

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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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力集中于自己之手,并象使用刀那样使用权力,割掉国家的毒瘤。朝 
  廷应当培养君主不偏不倚的精神,但要要求臣民绝对服从。它应当奖励农业, 
  抑制商、工牟取暴利。② 
        但是,由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崔寔的忠告是完全不能实行的。到了2世 
  纪中叶,汉王朝的君主不仅无力得到边远地方社会的庶民的绝对忠诚,而且 
  也不能控制任命的州郡官员;他甚至很快丧失了对他身边的宠幸的人的控 
  制。崔寔谴责那时的状况说:③ 

             今典州郡者,自违诏书,纵意出入。每诏书所欲禁绝,虽重恳恻,骂詈极笔,由复废舍, 
        终无悛意。故里语曰:“州郡记,如霹历;得诏书,但挂壁。” 

        可是崔寔写道,任何激烈而迅速的行政手段都只能产生更坏的结果,又 
  指责当时的行政措施是残酷的,暴虐的,横加挑剔的,于是他就和他的法家 
                   ④ 
  意图抵触了。他劝告君主应当对高级官员更加宽厚,对低级官员更加宽大, 
  虽然这是可行的,但也和他提出的皇帝应拥有绝对权力的主张自相矛盾。因 
  此崔寔未能调和他自己的道家倾向和法家倾向之间的矛盾。 

                          王符:道德价值、社会正义和领导 

        自称隐士的王符在综合他那个时代的法家、儒家和道家思想倾向方面更 
  为成功。和崔寔一样,王符非常担心当时的情况。王符在他的著作《潜夫论》 
  中,详细讨论了当时不同人群的意向怎样脱离了他所认为的固有的和基本的 
                                           ① 
  道德准则 (“本”),他悲叹道: 

             夫富民者,以农桑为本,以游业为末;百工者以致用为本,以巧饰为末;商贾者,以通货 
        为本,以鬻奇为末……教训者,以道义为本,以巧辩为末;语辞者,以信顺为本,以诡丽为末; 
        列士者,以孝悌为本,以交游为末:孝悌者,以致养为本,以华观为末;人臣者,以忠正为本, 
        以媚爱为末…… 

        按照王符的看法,这些准则构成了社会安宁的“本”。人本身具有意志 
  力和才智,又有先哲的经典和教导的指引,借以认识和遵从这些准则。但是 
  他们必须决定,他们将维护还是违反这些准则。如果他们打算维护准则,那 
  么,即使是不诚实的人,也能接受引导,按照准则做人;但是,如果他们宁 
  愿违反准则,那么,即使是自觉的人,也可能受操纵加入同伙而违背准则。② 
  这种对规定的准则和对维护这些准则所需要的人的努力 (“为”和“务”) 
  的强调是儒家荀卿学派的基本原理。王符也赞同荀子的意见:善和恶的传统 
  是人的累积的行为的结果。 
        因此,有两个基本前提是王符对他那个时代的邪恶状况和必要的补救办 

②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2、3 — 7、12、13 叶。 
③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12 叶。也见《全后汉文》卷四六,第2、3 — 9 叶。 
④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7 及以下各叶。 
① 《潜夫论》卷一,《务本》,第14 页以下,及前第11 章《商业和工业》。 
② 《潜夫论》卷一,《赞学》,第1 页以下;《务本》,第19 页以下。 

… Page 524…

  法的分析的基础。首先,邪恶状况由人引起,因而能够,也必须由合理而有 
  效的人的努力予以纠正;其次,这些邪恶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政府行动的结 
  果,而是经过许多世代累积起来的,因而任何简便的或短期的措施将不容易 
         ① 
  消除。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王符调和了道家对个人的看法和法家对国家的 
  看法;他相信两者都能对儒家世界大同的长期目标做出贡献。 
       王符面对他那个时代普遍存在的邪恶,主张个人应当做出极大努力以抵 
  制各种各样的外界诱惑和压力,以保持他自身的正直和内心的道德自律。正 
  是这种内心的道德自律,而不是“高位厚禄富贵荣华”之类的外部成就,才 
  应是衡量君子的标准。平庸的凡人常常以一个人的外部成就判定他的价值。 
                                                                                 ② 
  但是君子可能得不到这些外部成就的恩泽,这种恩泽取决于“遭命”。此外, 
  在那种邪恶状况下,能致力于成为君子的艰苦修养的人是很少的。因此君子 
  是孤寂的。他处境危险,因为大多数人对他有误解,而许多邪恶的人将诋毁 
  和伤害他。因此这样的君子最好是从世上退隐。后汉儒家道德生活自主的理 
  想因而加强了道家隐士式的倾向。③ 
       但是在论及君主时,王符的建议却表现出高度的法家思想。他认为君主 
  不是一己个人(“私”),而是接受了天所授予的照管国家的“公”的职责。 
  作为“公”的形象,他必须致力于治国之道,掌握并行使权力,施用“重赏” 
  和“严刑”;他不应当把这种可怕的权力和职责托付别人。他应当以“明” 
  治国,“明”的基础是没有偏见、下情上达不受阻碍并与他人广泛商议。他 
  必须不偏向一方,不心胸狭窄,也不仅如一己个人可能表现的那样任性执拗, 
  或图谋私利,而必须以“明”制定和批准为民的法令和条例。否则他就辜负 
  了天的授权。 
       既然是“承天”以“建百官”,君主必须按照为民的法令和条例任命这 
  些官员,并完全是为了万民的利益。如果不是这样,他就是“偷天官以私己”。 
  ①王符强调君主利民的职责、“明”、为民的法令和为民的官职,因而把新法 
  家学说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智力水平。 
       尽管王符强调社会正义,他并没有把所有个人置于同等的地位,反而认 
  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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