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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剑桥中国秦汉史-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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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卷,第27 页)。 

… Page 108…

  系的传统著作的明显的偏见。这就是在公元前136年为博士设置官职之事, 
  目的是让这些人专门研究《易经》、《诗经》、《书经》、《礼记》和《春 
  秋》五部指定著作的诠释。这一十分重要的诏令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国经籍 
  的观念即由此产生,据此还开了以这些著作培训官员的先例。从公元前124 
  年起,下令应派50名学生由博士培训;但已无法估计贯彻这一命令的有效程 
  度。① 
       一个官员经常的配备物品包括毛笔、砚、刀和印鉴。他写报告时使用在 
  近期演变成的隶书,这种字体没有前帝国时期的字体繁复,并且对新型的文 
  房四宝很适合。例行的公事写在用麻带连结的窄木简上。丝帛专门用于书写 
  特定的文书:这些文书可能是以精美的书法写成的某些文学作品的抄本;或 
  是一连串木简容纳不下的材料,如地图或表格。刀用于抹字,这或是由于书 
  写错误,或是为了把木简括擦干净后再予使用。写完报告后,官员们在用以 
  固定一卷木简的小粘土块上加盖印鉴;这种印鉴表示文书生效。 
       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在草拟例行公事的报告和收 
  集治理帝国所需要的基本材料。吏的工作是抄录诏令和历法,以便向各郡县 
  分发。在地方官署,在职官员要准备他们治地的作为每年统计基础的人口和 
  土地簿册。他们填报所收税赋的报表和帐册,以证明他们是否兢兢业业地征 
  收应收的收入和支付官方的开支。有时这类文件保存一式两份。帝国的其他 
  官员负责填写路单或身份证件,官员在规定的旅程中通过所控制的地方时, 
  必须交验这些证件。② 
       从武帝及以后时期的文书残件中可以看出汉代官员履行其公务的方式; 
  现在还存有少数几份用于政府公务的地形图和军事地图。正史中有几卷所包 
  括的摘要就是以那些数目不详的在政府官署中任职的吏和官员的工作为基础 
      ① 
  的。其他的卷包括的文书,诸如对行政工作的直接建议或其他官员提出的对 
  政策的批评,通常经过删节,它们来自上层官员。 
       不同的官职的职责大不相同。正式的官僚等级制确保职责的分派,职责 
  的范围既划分明确,又得到正式的承认。这样,低级官员可以得到保护而不 
  对其上级的过错负责;同时也可能出现一种遏制主动性的倾向。行政机构中 
  有些最负责任的职务由郡守担任。许多郡远离京师,它们的郡守需要在不能 
  经常商讨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他们在文武事务中负有作出最后决断的职权。 
  在这些高级官员中,许多人肯定感到很孤寂,不能享有华夏文明和与其志趣 
  相投的同胞共处的乐趣;不妨把例如在朝鲜的一些郡任职的汉代官员的生活 
  方式与在不列颠的城郊和边区村落度日的罗马军官的生活方式作一比较。 
       在武帝时期,一种新的纪年方法被采用。到那时为止,纪年分别从每位 
  皇帝在位的第一个整年算起 (例如,文帝一年和二年相当于公元前179年和 
  178年,等等);但从公元前113年起,政府开始习惯于宣布年号,用年号 
  来确定年份,年号每几年更换一次。这一制度之使用部分地是出于方便;部 
  分地是确认王朝宣布的某些特点、特性或目的;部分地是为了纪念一些重要 
  事件。例如,公元前113年在汾阴发现古铜鼎,被认为是给王朝带来幸福的 
  一个非常吉祥的征兆。通过采用“元鼎”为年号,政府广为宣传它接受如此 
  明显的吉兆的洪福。这个年号的采用是追溯性的,因此元鼎元年相当于公元 

① 《汉书》卷六,第159 页及171 页以后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32、54 页)。 
① 例如见 《汉书》卷二八,其中列出了帝国的行政单位,并相当详细地说明它们的大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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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116年。又有几个年号被追溯性地采用,以表示公元前116年以前武帝朝 
  的年份。从这时起,每隔几年换一新年号成为常事。这些年号见于大部分的 
  国家文献,它们提醒了读者一些王朝的重大事件,突出了举行的宗教礼仪, 
  或者表明了政府的精神状态或态度,所以起到了政治口号的作用。这一制度 
  直到帝制终了之前还在使用。① 

                                  地方的变化和刺史 

       在武帝时期,地方行政有了重大的变化。郡和国的面积缩小了,同时随 
  着本朝的领土扩张,一批新郡被建立。在公元前135至前104年期间,京畿 
  区被分成四个单位;在公元前135至前111年期间边疆区的四个大郡被分割 
  以增设五个新郡。在楚的很小一部分地区建立了泗水国(公元前115年); 
  在公元前136至前114年期间,14个王国或被改组,或丧失领地,领地被接 
  管而成为中央政府管辖下的郡。也许受影响的国中最有名的是淮南国,随着 
  叛乱和淮南王之死,它在公元前122年不复存在。但是,后人对淮南王的了 
  解,与其说是和他的叛乱和淮南国的命运有关,倒不如说是和他对学术的贡 
  献有关。他在王宫里召集了一批顾问,就感兴趣的哲学和科学事项进行学术 
  讨论;他们思考的成果及时地编入《淮南子》,此书为我们了解西汉时期的 
  道家思想提供主要的史料。 
        由于这些变化及军事和殖民的扩张,公元前108年的帝国包括 
                                                     ① 
  京畿区的两个部分、约48个郡和18个王国,这可能比汉代任何时期的版图 
  都要大 (见地图8)。此外,汉朝在非汉族部落已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汉朝主 
  权的边境地区设置了官员。但是,这些部落仍保持相当大的独立性;在人地 
  生疏和根本不适合华夏定居生活方式的边境,中国的官员不能有效地施政。 
  有的边缘区称为属国,中央政府中有负责这方面事务的官员。 
       在武帝时期增设许多郡以后,又进一步进行了革新。在公元前106年, 
                           ② 
  有13名刺史被任命。他们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每一个刺史负责视察帝国 
  中包括一批郡和国的指定的区域。他们调查皇帝的政府运转的情况,如果发 
  现压迫、无能或贪污的证据,就直接上报。刺史之职的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 
  是他们的地位,刺史的官阶大大地低于他们奉派去节制其工作的郡守;人们 
  可以假设,在有些情况下刺史本人也接受贿赂。到那时为止,这些官员的设 
  置与以后帝国时期演变成的很庞大的地方单位的建立无直接关系。 

                                         侯与爵 

① 关于对铜鼎实际发现的日期及追溯性地采用年号的做法的怀疑,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 

第71、 121 页。当时具有特殊意义的年号有“元封”(表示皇帝于公元前110 年登上泰山)、“太初”(表 
示公元前104 年皇帝感觉到的自豪感)。关于纪念吉兆的年号,见下文《思想文化背景》。与早期做法不 
同的是,明清时期,一个皇帝的整个在位期用一个年号。 
① 这里不能提供精确的数字,因为不知道有些郡设置日期的全部材料。 
② 《汉书》卷六,第97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96 页以下);卷十九上,第741 年。 

原来的编制为11 名官员,又为边外区 (朔方和交阯)增补了两名。此外,从公元前89 年起,京畿区及几 
个邻近的郡由一名类似的官员司隶校尉进行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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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采取了什么削弱诸王权力的措施,他们仍享有很高的地位;作为皇 
  室成员,他们的地位高于国土内的所有官员,也在侯之上。如果他们死后的 
  埋葬方式可以作为标志,那么他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必定是奢侈豪华的。 
  公元前113和前104年期间埋葬在中山王和王后墓中的珍贵铜器和其他珍宝 
  是他们财富的证明;他们尸体所穿玉衣表明了对他们生前地位的尊崇和他们 
  亲属准备不惜一切代价使他们在冥府享乐的心情。① 
       武帝的政治家们制订了若干法律措施,以防止诸王怀有独立思想。人们 
  还记得,甚至在淮南王和衡山王叛乱 (公元前122年)之前,朝廷命令世袭 
                                             ② 
  的侯的爵位应授给诸王的次子或弟兄。这些人是本人不能继承王位的诸王的 
  亲属,所以这个建议旨在分散王室家族的利益。皇帝可以宣称他慷概大方地 
  封赏这些爵位;诸王之子和弟兄此时则能取得一定程度的独立,并在划定的 
  某些地区内负责地方行政。由于那些地区处于各郡的主要辖区内,中央政府 
  可以监督新封的侯的活动。 
       在以前的重大场合,朝廷已经对诸王的亲属封侯,但规模略有限制。这 
  种侯在公元前200年至前145年期间封了27个,而在武帝时期封的则不少于 
  178个。侯又被用作奖励帝国官员或赢取外国领袖忠诚的制度上的手段。武 
  帝因功勋而封的其他75个侯中,有18个侯的爵位赐给有军功的人,38个侯 
  的爵位则赐给匈奴、南越或被征服和向汉人军队投降的民族的领袖。接受侯 
  位意味着承认汉帝的主权。还不存在涉及荣誉的礼教以阻止一名战败的将军 
  向他的征服者效劳和接受向新主人效忠的适当的奖赏。根据中国人的观点, 
  这样封赏爵位的行动是一种解决强大的敌人和赢取其支持的手段。 
       此外,封侯有时是为了加强外戚的职位和地位;但是到那时为止,这样 
  的封侯为数很少。③ 
       在公元前112年的一次著名的事件中,朝廷有意地废黜了一批侯。那时, 
  在开创王朝时建立功勋而被高帝封的那些侯许多已经死亡,但仍存在一批 
  侯,他们几乎不配享受其先辈靠功勋取得的特权和荣誉。此外,公元前 112 
  年的形势和需要与公元前202年略有不同。在汉朝开始时,侯似乎发挥了扩 
  大汉帝行政范围的作用;新封的侯奉命前往指定的地区进行安抚和开征税 
  收。但是到公元前112年,鼓励吸收文官的措施可能正在产生效果。既然这 
  时已经有更多训练有素的官员,朝廷就不很需要依靠原来的侯的继承者的帮 
  助来治理中国了。不论可能存在着什么其他目的,在公元前112年,朝廷对 
  拥有高帝时期侯的爵位的所有在世的人进行了清洗。在一次年度的典礼中他 
                                                             ① 
  们行为失检成了宣布剥夺他们贵族地位的充分理由。在这次事件后,只有七 
  个原来的侯没有废除。 
       侯为20等爵位中的最高一级,这些爵位原来用来奖励为国效劳的人。这 

① 关于这些墓的最详细的描述,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管理局:《满城汉墓发掘报告》 

 (北京,1980)。 
② 《汉书》卷六,第17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51 页);卷十五上,第427 页;卷六 

四上,第2802 页。又见本章《地方组织》。 
③ 关于封侯的详细情况和每个侯的继承世系情况,见《汉书》卷十五上、卷十五下(王子)、卷十六、十 

七 (功臣)和卷十八(外戚)。 
① 《汉书》卷六,第187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80 页以下);《〈汉书〉译注》第2 

卷,第80 页以下;《〈汉书〉译注》第2 卷,第126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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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政策可以追溯到商鞅和韩非的理论;在武帝及以前的时期,它们都被授给 
  文职或武职人员。此外,为了表示皇恩浩荡,偶尔也对全民授予不同等级的 
  爵;但是这种情况与后来的做法相比是很不寻常的,从公元前205至前78 
  年期间,只有23次。爵位带来的好处是吸引人的(可免服国家的某些劳役和 
  减轻惩罚),人们殷切期望在为汉朝政府作出特定的贡献时能得到爵位的报 
  偿。例如,晁错曾成功地建议,提供粮食的人应报之以爵位;其目的是要鼓 
  励农业和向边远地区提供粮食。他也同样主张对那些志愿到帝国北部领土定 
  居的人赠以爵号。 
       在武帝时期,有过对特定的人授予屡次普遍封赏所不能取得的高级爵位 
  的事例;这些人包括象曾就经济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政治家卜式(公元前 
  120年)和桑弘羊 (公元前110年),以及象卫青 (公元前129年)和徐自 
  为 (公元前119年)等军人。最公开地把制度用作鼓励为国效劳的手段的情 
  况,也许可以从公元前123年另设一系列军爵的措施中看到。在急需经费支 
  付巨额的军费时,这些军爵显然可以用现钱买得。捐买这些军爵还有可能为 
  担官提供条件。① 

                                           经济 

       正史的一段著名文字带着自豪的口气叙述了武帝登基前夕帝国富强的情 
       ② 
  景。 除了象旱涝等自然灾害外,帝国约在70年中竟不寻常地没有遭受重大 
  的动乱。人民有充足的粮食供应,城乡的仓廪充实。国库中钱币和粮食多得 
  无法知道数量;串钱的缗断散,粮仓的粮食溢出,在风雨中任其霉烂。从全 
  国的大批马匹中又一次看到了繁荣富强的迹象;农村享用优质的粮食和肉 
  类。在这种丰饶稳定的总形势下,促使犯罪的因素很少。 
       历史学家可能有意地夸大了景帝末年国家的形势,以之作为批判其继承 
  者奢侈浪费的一种手段;因为武帝的政治家们的扩张主义政策和征战造成了 
  巨大的开销和前几十年积累的物资的消耗。为了支付这些扩张主义的费用, 
  武帝的大臣实行了一系列又以时新派思想为基础的积极的措施,这些措施旨 
  在加强国家对经济的控制。 
       从公元前119年起,对市场的交易、车辆和财产开征新税,以补充从产 
  品征收的实物税和人口税(征收货币)的不足。同时,对未成年者(13岁至 
  14岁)的人口税税率从20钱提高至23钱,而成年人120钱的标准税率保持 
          ③ 
  不变。经过王朝初期一系列的试验后,一种重五铢(3。2克)的新铜钱被定 
  为法定货币。六年后私铸被禁止,也许禁令很有效;国家完全控制了铸造新 
                                                                       ① 
  铜钱的资源,这种铜钱在唐朝以前一直是中国的正式货币。 约从120年起, 

① 关于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关于晁错的建议,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0 

页以下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58 页以下); 《汉书》卷四九,第2286 页。捐军爵的费 
用似乎不低,可能很高,但是文献材料众说不一,还可能不完全,因此不能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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