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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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最初的几个世纪 (公元前897?—前361年)
传说中的统治者颛顼 (据说生活于公元前的第三个千年)有一孙女,她
在织布时吞了在她附近的一枚玄鸟卵。她因此怀孕并生一子,其子的后裔中
包括辅助传说中的统治者舜和禹的一批人。这就是秦王室和旁系的赵王室(它
统治中国西北毗邻秦国的赵国)的神话中的起源。①
但是,对那些对神话不感兴趣的人来说,秦的真实的史事始于非子,此
人是一个小酋长和高明的牧马人,在公元前897年 (按传统的年表),他得
到周王赐给的一小块封地 (附庸),这样就可以为周王室牧养马匹;此后不
②
久,他的后裔得到了公的称号。这个称为秦的附庸位于今甘肃省的天水,在
今西安市 (陕西)之西渭水上游约190英里之处。后来,几次迁都使秦越来
越东移,主要的几次迁移发生在公元前677年,那一年在雍 (今陕西凤翔,
约在西安西北偏西约90英里)建立了新都,公元前350年终于又迁往咸阳(西
安西北约12英里)。本章不打算系统地提供公元前361年(那一年改革者商
鞅来秦)以前的大事记,而只涉及少数几个突出的特征。
秦初期的几个统治者把大部分精力专门放在与称为戎的“野蛮人”的军
事斗争方面,戎生活在西方和北方,在公元前822年杀死了秦的一个统治者。
但在公元前623年秦的二次大胜后,随着秦日趋强大和日益卷进诸夏内部的
战争和阴谋,关于戎的材料就变得很少了。戎对秦的最后一次进攻见于史籍
关于公元前430年的记载中,一个世纪后,在公元前315年,秦攻占了戎的
二十五座城邑,这说明那时,这个一度以游牧为生的民族,至少有一部分人
已经定居了。
毫无疑问,秦的统治者和人民在文化上——很可能还在种族上——深受
其邻近部落的影响。在秦的整个历史中,秦曾以野蛮和“非诸夏”之国而闻
名。公元前266年,毗邻的魏国的某贵族向魏王惊呼道:“秦与戎翟同俗,
①
有虎狼之心……不识礼义德行。”秦帝国的未来丞相李斯在公元前237年向
未来的秦始皇上疏:“夫击甕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
也。”②
《史记》卷五中有几条记载说明,秦逐渐采用了其他国家的制度和礼仪。
公元前753年秦政府开始专设史官纪事。在公元前676年,秦采用了称之为
伏的夏祭和节日,前326年,它又采用了称为腊的更为重要的冬祭 (它在整
个汉代仍然是主要的新年节日)。
有两个其价值尚模糊不清的文化贡献与殉葬有关。在商代,杀人为死亡
的显贵殉葬的做法在华夏文化区已普遍实行,并且持续到周代后期,当时出
现了以陶俑或木俑代替受害的真人的动向。到汉代,用真人殉葬的做法已在
中国本土消失。③
① 商(周以前的王朝)王室同样在吞咽玄鸟卵所引起的一个奇迹般想法中寻根。关于祖先起源的各种神话,
见张光直:《艺术、神话和礼仪:古代中国取得政治权力之道路》(坎布里奇,1983),第10—13 页。
② 非子及其三个最接近的继承者在统治时都没有确定的贵族头衔,但从庄公 (公元前821— 前778 年)起
直至公元前325 年,所有秦统治者都有公的爵位。
① 《史记》卷四四,第185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5 卷,第179 页)。礼、义、德行均为儒家用
词。
② 《史记》卷八七,第2543—2544 页 (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第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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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678年秦武公死时,据记载,“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
公元前621年秦穆公死,史籍记载从死者177人,这是已知的最大数字。①
公元前384年,这种做法在秦正式被禁止,这可能是因为这时人道主义的思
想有了发展。但在公元前210年秦始皇死时,他的许多妃子连同营造他陵墓
的许多劳工随葬,以防止他陵墓的秘密被泄露出去。
另一种显然是秦从其东邻借鉴而举行的人祭,它只见于关于公元前417
年的记载中。据记载, 〔秦〕公主“首次”嫁〔黄〕河为妻。这段记载反映
了邻国魏国每年选美女给称为河伯的黄河之神当妻子的习俗。美女穿着结婚
的华丽服饰,被放在类似喜床的浮筏上,最后浮筏与其美丽的受害者一起沉
入河中。②
③
在行政和经济方面,公元前456年是秦设置一个县的无可争辩第一年。
史籍记载,公元前408年开始征粮税;这段记载很重要,因为它标志着秦的
农民可能从为所依附的封建主服劳役转为以实物缴纳土地税 (可能最后直接
缴给国家政府)。在此以前,其他国家已经有了类似的发展。
在政治方面,公元前770年秦开始脱颖而出,当时在杀死了周平王之父
的戎的一次进攻以后,周平王将国都东迁时秦襄公给他提供了保护。作为报
答,周平王将秦的领地从附庸提高到正式的国的地位,从此秦的统治者能以
平等的地位与其他的国君打交道了。公元前750年,在秦打败戎之后,它就
对周政府东迁后留在周原来版图中的人民行使主权。
在公元前 4世纪以前最杰出的统治者为秦穆公 (公元前659—前 621
年),曾经产生了许多以他为中心的传说。公元前645年,通过与邻国晋的
战争,他扩大了秦的领土,囊括了黄河以西的一切地方。公元前623年,在
①
吞并了戎的大片领土后,周王承认它“遂霸西戎”。可是政治上的这种发展
没有持续下去。经过公元前412—前408年的长期斗争以后,魏 (晋分成三
国之一)成功地收复了晋以前丧失的黄河西部的全部领土。公元前361年秦
孝公即位时,《史记》说其他国家仍把他的国家看成一个次等的盟外之国。
① 《诗经》第131 首诗深切地哀悼了其中的三人,见阿瑟·韦利:《诗经》(伦敦,1937),第311—312
页;高本汉:《诗经》(斯德哥尔摩,1950),第84 页。
② 阿瑟·韦利的《九歌》(伦敦,1955)第48—52 页中对河神及其传说有详细的描述。约在报道秦的这种
习俗的同时,根据传说所说它在魏被一名著名官员所革除,当他看到女巫负责每年选新娘时,就下令把她
们本人投入河中,这样她们就成了河神的非自愿的新娘。虽然蒂莫特斯·波科拉博士对这个故事的真实性
提出疑问,但看来他对河神崇拜本身,包括“结婚”仪式的真实性并不怀疑,见其作:《传说和历史中的
西门豹》,载《古东方研究》,8 (1981),第265—298 页,特别是268—272 页。见 《史记》,卷一二六
第3211—3212 页的官方传记 (波科拉:《西门豹》,第268—270 页;J。J。德格罗特:《中国的宗教制度》
[莱顿,1892—1910,台北1964 年再版],第6 卷第1196—1198 页)。
③ 关于郡县制的情况及记载第一个县的年代,见注10。
① 另一个表示他“伟大”的迹象是前面提到的一个事实:他在公元前621 年死去时,有177 人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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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变法 (公元前361—前338年)
秦统一前的历史中的大事——没有这些事件它决不可能完成这一统一大
业——与秦孝公 (公元前361—前338年)及其法家顾问商鞅 (死于公元前
338年)有关。商鞅 (又名公孙鞅、卫鞅,后来又称商君)是一个小诸侯国
统治家族中的妃子之子。在年轻时,他在魏国任小官,魏是秦的传统敌人,
紧挨着秦的东面。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
孝公的招贤,去协助后者收复公元前385年丧失给魏的黄河西部的领土。商
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他不顾某些人的激
烈反对,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就在这个时期,在公元前350年,
秦都迁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阳。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还亲自率军征讨他原从那里来秦的魏国;到公元前
340年,这些征战迫使魏国把国都东迁,从而收复了秦丧失的领土。作为报
偿,商鞅得到有15个邑封地的赏赐,并获得商君的爵号。但随着他的主公孝
公在公元前338年之死,他也垮台了。在此以前的某个时候,因太子本人行
为不当,商鞅执法,对太子的两个师傅给予惩处。当太子在公元前338年登
位时,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划叛乱。商鞅试图出逃,但在战斗中被杀,最后
遭到尸体被车裂之耻。
商鞅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无疑远比他的武功更为重要。但是,这些改革是
难以评价的,这不仅因为在 《史记》关于他的传记(卷六八)中对它们的描
述含糊不清,而且因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
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
①
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
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350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阳的同时,秦的一部分领土分成了
31个县,各县由一个县令掌管(据推测县令由中央任命)。这是秦集中行政
权力和相应地削减国内世袭土地主权力的一个重要步骤。②
农业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350年“开”——可能是废除之意——田之阡陌。尽
管措词的含意模糊,此举似乎意味着他废除了旧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
——根据旧制,农户为其封建主耕种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块——而代之以单位
面积可以不同的更为灵活的制度。用西方的农业术语来表达,可以说商鞅废
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头地。
①
这个解释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说的“赋税平”而得到了证实;虽然对赋、
税这两个字未作解释,这段话可以解释为进一步以实物税来代替劳役——如
① 《商君书》,再加上商鞅的传记(《史记》卷六八)及其他有关的文字,在戴闻达的《商君书》(伦敦,
1928;1963 年再版)中有译文和讨论。又见Л。C。别列洛莫夫:《商君书》(莫斯科,1968);李幼宁编:
《商鞅变法和中国的国家控制》(怀特普莱恩斯,1977)。
① 《史记》卷六八,第2232 页 (戴闻达:《商君书》,第18—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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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已在公元前408年开始实行的那样。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又可在
约公元前100年汉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证实。他说商鞅的变法使“民得卖
②
买”耕地。可能除了改变秦国农民的地位外,这个改革还鼓励其他国家的农
民来秦(相对地说,当时那里仍地广人稀),以期获得土地。毫无疑问,这
个改革又是削减世袭土地主权力的另一个措施。③
法律
商鞅把法作为树立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手段来强调,并且他又坚持,法
必须昭告众人。在新都 (可能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令。他
①
同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正是因为把这个原则施行于
太子的两名师傅,他才象前面所叙述的那样垮了台。他立法的用意是维护赏
罚制度,这项制度分别有利于鼓励善行,遏制坏事。
连坐
关于惩罚方面,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人民被分成5户
②
或10户的单位。在每个单位,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据商
③
鞅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了
加强这种国家推行的道德制度,商鞅显然试图削弱家庭团结的纽带,办法是
在一开始对有两个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双倍税赋。后来(在公元前350
年),他明令禁止父亲与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户同居。这些材料都来
自商鞅传。但在当时,这个禁令实际施行的严格程度和有效程度则很难确定。
1975年从秦的一个官吏墓中发掘出来的法律,其日期可定在公元前221年前
不久,但其精神可追溯至商鞅时代;它们在惩罚方面似乎并不特别严厉。
但是尽管如此,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
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 (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
晚至民国时代,仍行之不辍。
奖励
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按传统的说法,爵位共 18
①
级。 它们具有独特的称号,如公士(初级,最低级)、不更(四级)和五大
夫(九级)。在一开始,爵位可能赐给有军功的人(“日斩一首者爵一级”)。
② 引自《汉书》卷二四,第1137 页 (南希·李·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
第180 页)。
① 《战国策》三(秦一),第75 页 (小J。I。克伦普:《战国策》〔牛津,1970 年〕,46,第54 页)。关
于可能根据这些条例制订的秦的法律,见本章《法津与经济措施》及第9 章。
② 原文为“令民为什伍”,戴闻达作分成5 或10 人之单位,实误 (其《商君书》,第58 页)。
③ 戴闻达:《商君书》,第14—15 页。
① 尽管有这种传说,更可能的数字为17 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戴《通报》,48 (1960),
第103 页;文中引了守屋美都雄对商鞅所定等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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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但到了相当晚的时期(第一个明显的例子见于公元前243年的记载),通过
③
向国家贡献粮食,人们可以取得爵位。取得爵位,可以不同程度地免除劳役
或税赋,就某些爵位来说,还可以得到土地或官职的赏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