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第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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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紧接的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发生了灾荒,粮价又上升到500
钱。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价,一个奴隶的价格在 1。2
万钱和2万钱之间,这取决于年龄、性别、技术熟练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
帝时期(公元前7—前1年),限制土地和奴隶数量的法令颁布后,奴隶的
价格暴跌。因此很难指明汉代货物的正常价格。但从上面提到的《史记》所
举一系列货物看来,可以推测出前汉初期的1石粮食的平均价格是120钱左
右。前汉后半期看来是接近100钱,而且在后汉初年还保持着同样的价格。③
② 关于黄金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如资源的供应,分布范围和地中海世界可能的影响等。见塔恩:《大夏
和印度的希腊人》,2 版 (剑桥,1951),第104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 卷,第510 页以下;
何四维:《中国在中亚》(莱顿,1979),第134 页注333、第218 页注814;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
的新探》。第624—625、725 页 (注305)。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3687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4 页以下)。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71—72 页。
③ 佐藤武敏:《前汉的谷价》,载《人文研究》,18:3 (1967),第22—38 页;布目潮沨:《半钱半谷
论》,载《立命馆文学》,148 (1967),第633—65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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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
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如果不涉及国家权威的种种作用,就不可能叙述汉代的社会和经济发
展,因为它通过实施各种各样的财政政策对农业、商业和制造业施加了巨大
的影响。虽然根据君权至上的集权专制主义,所有的岁入在理论上都应属于
皇帝个人,但事实上汉代在财政管理上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形成政府的或公
有的财政和皇帝宫廷私有的财政两个范畴。前汉时期,这两个财政系统分别
由两个具有独立的收入和支出的部门掌管,这就是大司农和少府。①
②
政府财政的主管机关是大司农。它的岁入主要来源是向人民征收的各种
赋税,公元前119年之后,加上盐铁专卖和均输、平准所得的利润。武帝时
期还有来自国有土地和卖爵的收入。它的主要支出是首都官员的俸禄、公共
工程 (如建造陵墓、治水和灌溉工程)和军事费用(供应军需、大规模远征
的消耗、给军队的奖赏)。除去这些主要项目之外,也提供国家节日和礼仪
的花费。
少府收入的头一个来源是对有市籍商人的课税和对自然界(山、林、河、
海、湖泽)的各种产物的税收 (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被认为是属于皇帝的)。
这实际上意味着对鱼类、木材和广大的国家公园所有产物的课税。一个例外
是,当时专卖盐铁这两个最有利的自然产物的收入归属于大司农。这是武帝
大力增进国家财政所作的一个特殊姿态的结果。在开始专卖以前,盐铁的税
收一定归于少府。这个财源的损失,在几年后的公元前113年,因少府的一
个新的协作机构水衡都尉专管铸钱 (如上面所述)而得到了弥补。
少府收入的另一个来源是口赋,即对所有3至14岁(后改为7至14岁)
的儿童的人头税。起初是20钱;后改为23钱,其中20钱归少府,3钱供军
费。至于这笔钱为什么不归大司农,其理由不得而知。口赋在皇帝宫廷的岁
入中是一个很大的项目,这从下面的估计可以得知。
公元2年全国的人口统计是59594978人,假定1/5的人口是7至14岁
①
的儿童,每人交纳口赋20钱,那么总额就是3。8亿钱。 少府还有归它分管
的国有土地的收入。确切的数字虽不得知,但从以下的事实可推出其大略,
武帝时期河东郡新灌溉的5000顷(57000英亩)土地,预计岁收可超过4000
万公升谷物作为国家收入,这些土地归少府掌管。虽然水利设计从来没有完
全实现,但岁入一定相当可观。②
此外,诸侯王每年奉献的黄金——酎金——也都归少府。奉献者要在阴
历八月举行的节日把黄金献上,在此期间,又用八月酿造的酒供奉皇帝的宗
庙。名义上用来资助祭祀的黄金数量的征收,是按照王侯的封地人口的比例,
① 对这两个机构职权界限的全面研究,见加藤繁: 《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 卷,第35—156 页。
② 这个官职起初沿用秦制称治粟内史,公元前143 年改称大农令,公元前104 年又改称大司农。
① 这个计算是根据《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 页所载的登记人口数字。如根据全国每个行政单位的人口计
算,则总数为57671400 人。见毕汉斯:《公元2 至742 年时期的中国人口统计》,第158 页。此外,还应
考虑从武帝时期到公元2 年之间的人口的增长;据一位学者的估计是每年1% (见许焯云:《汉代农业》,
第15 页以下)。如果这个估计可接受的话,那就意味着武帝时期的登记的人口数字约300 万。
② 《汉书》卷二九,第16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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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每1000人四两 (60克),另外还要检验黄金的成色。如果不够标准,奉
献者就要失去他们的全部或部分封地。武帝统治时的公元前112年,有106
个诸侯因酎金的成色低劣被夺爵而沦为平民。我们仅能对在这些情况下奉献
的黄金作一个近似的估价。按照公元2年的人口调查,诸王封地的人口总数
超过638万,这一年他们必须交纳380公斤黄金,大约相当于1600万钱。再
把诸侯的奉献包括在内,其总额一定大得多。③
虽然少府的岁入很大,但它的支出也是巨大的,它担负朝廷的全部花销。
其中包括食物、衣服、家具、器皿、医药、乐舞伎和后宫 (少府对每一个后
宫都有专门机构负责)的费用,还不算近侍们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奢侈品。像
衣服、器皿、车辆等的绝大部分是由少府所属的国家机构制造。其花费之大
是惊人的,以至当国家紧迫的时候一些公忠体国的大臣屡次要求削减花费,
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的贡禹就是如此。
少府还要支付皇帝对诸侯王、高官、幸臣、功臣等的定期和特殊的赏赐。
这些赏赐或是黄金,或是铜钱,或是二者都有,一次赏赐常是黄金百斤 (25
公斤)和铜钱百万。例如宣帝 (公元前74—前49年)初期,霍光受到1。7
万户的封地、7000斤黄金(1050公斤)、6000万钱、30000匹绢、174名奴
①
隶、2000匹马和一所住宅的巨大赏赐。不仅如此,在国家紧迫时候,少府
有时还要资助大司农。在这些之外,还要支付它自己机构的铸币、薪俸、办
公等费用,以及拥有大量奴隶的水衡都尉的费用 (据贡禹说,官奴隶的总数
超过10万,每年消耗五至六亿钱)。②
从以上所说可以清楚地看出,汉帝国的财政规模是庞大的,据桓谭 (公
元前43—公元28年)的《新论》说,前汉政府每年取自人民的税收是40多
亿钱,一半用于官员的俸禄,另一半储备起来以应急需。少府的岁入总数是
③
13亿钱。 《汉书》记载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的财政储备如下:
④
大司农经管40亿,水衡都尉经管25亿,少府经管18亿。 所有这些巨大的
数字都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详细记帐。
构成岁入和支出的项目包括谷物、丝麻、黄金和最重要的常用来表示总
价值的钱。虽然这一时期官吏的俸禄一般是以谷物为单位来计算,但以钱交
纳的税占全部税收的很大比例,于是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操持下每年有几十亿
货币流通。因而纳税者必须卖掉他们的产品去换取铜钱,这就给商人提供了
牟利的大好机会。
可能是这样:在秦代,平民向少府缴税时,宫廷所占用的比例大于政府
所占用的,但在整个前汉时代,政府的财政逐渐而稳步地扩大,终于和宫廷
财政的比例相当。后汉初期,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进行了大的改革,
把少府的全部岁入转给大司农掌管;公元40年以后,水衡都尉的官署被撤
销,铸钱也成了大司农的特权。少府这时变成了只是办理宫廷杂务的一个行
政机构,并且日益为宦官所把持。除去盐铁的机构这个小的例外 (这时归郡
③ 关于这件事,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26 页以下和上面第2 章《侯与爵》。
① 《汉书》卷六八,第2947 页。
② 《汉书》卷七二,第3076 页 (韦慕庭:《西汉奴隶制》,第174 页以下、397 页以下)。
③ 桓谭著作的残篇现保存于 《太平御览》,见蒂莫特思·波科拉:《和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
1975),第49 页和59 页注21。原文的83 亿被认为是13 亿之误,这里采用这个校正数。
④ 见《汉书》卷八六,第349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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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主管),大司农这时成了当时唯一的国家中央财政机构。
后汉时期,货币仍继续在经济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据《后汉书》所开
①
列的公元50年的官吏俸禄,他们所收的一半是货币一半是谷物。但是,货
币经济开始逐渐衰微。虽然纳税大部分还是付货币,但国家所得的硬通货(铜
钱)却越来越少,这是由于纳税的农民在减少,越来越多的小农处于地方上
有权势的地主的控制之下。最后,为了尽力弥补这个损失,在桓帝(公元146
—168年)和灵帝(公元168—189年)时期,政府对所有的土地每亩(0。046
公顷,0。113英亩)加征10个钱,并卖官鬻爵。灵帝把用这种方法得来的钱
存贮在西园的所谓“万金堂”;这种行为完全不顾这样的事实:独立的宫廷
财政已成为一个长久的过去事情,不能以专制君主的独断行动来恢复。
税制
汉代的税一般说来有两种,即租和赋,两者的区别开始于春秋时期。租
原是人民献给统治者的贡品,作为在他的宗祠进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礼物。
它也叫作税,意思是人民把他们生产品的一部分分给统治者。赋起初是一种
服兵役的义务,后来变成交纳某些物品。因而习惯地把租用作皇帝个人和朝
廷的费用,而赋用作军事费用,这就是为什么汉代把很多交纳少府的税叫作
租,而把交纳大司农的税常叫作赋的原因。但是,汉代的土地税 (即由租)
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的人头税 (即口赋)归于少府;旧的
区分已不再严格保持。
然而,的确还有一些租形成朝廷岁入的一部分。这就是对登记商人的租
(市租)和对出海捕鱼收益的租(海租),这些都是取之于自然物产和工商
业的利润。赋包括对成年人的人头税 (算赋)、算赋中的财产税(算訾)和
本来是代替劳役的更赋。除去口赋之外,这些赋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另
外,还有劳役和兵役。可以把这些税分为所得税 (如田租和商业税)、人头
税(算赋、口赋、更赋和劳役)和财产税(如算訾等,这些将在下面讨论)。
上面已经谈到汉行政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和劳役来控制个体农民 (而不是控制
家庭单位)。可以从普遍实行各种人头税和劳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这
个目的。为此而制作户的簿册,簿册的根据是每年进行人口调查,把一个县
的每一个居民都要列入。汉代的这些人口调查,相对地说被认为比后代的准
确,因为后代的人口调查充满了遗漏和其他错误。①
表15公元2—146年的登记的人口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32—3633 页,关于这点是有争议的,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第203 页以下、209 页以下,认为官俸实际上是70%货币和30%谷物。他的论点受到杨联陞的反驳,见《中
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 (1949),第216—225 页;也受到布目潮沨的
反驳,见《半钱半谷论》。又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25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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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 年 户 口
前汉 2 12366470 57671400
后汉 57 4279634 21007820
75 5860573 34125021
88 7456784 43356367
105 9237112 53256229
125 9647838 48690789
136—141 10780000 53869588
140 9455609 48000000
144 9946919 49730550
145 9937680 49524183
146 9348227 47566772
从取自现存的人口统计数的表15看来,后汉初期登记的户数大为减少,这主
要是由于随着王莽统治而发生的动乱和不安。在这次行政管理的混乱中,许
多户可以逃避当局的注意。数字的减少决不意味着人口的锐减,倒不如说是
行政控制废弛的一种表现。这个表说明国家可以使他们缴税和服劳役的人口
①
的实际数字。土地税即田租,是按实际的谷物产量征收,其税率大约定于公
②
元前205年,即为产量的1/15。这个税率可能以后有所提高,但在公元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