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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剑桥中国秦汉史-第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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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结构中的变化的政策。这一章指出两个主要变化:第一,地方社会的改 
  组和农业生产的调整;第二,上层阶级这一在政治上和社会上起着重要作用、 
  不依赖官府——它的成员可以去任职——的社会集团扩大和加强了。 
       曹操采用建立大规模农业戍屯军(屯田)的办法来对待已经变化的农业 
  的社会基础。这种制度承认两种发展。第一种发展是贫苦农民不愿意或不能 

② 《全后汉文》卷八三,第10—11 页。 
③ 见以上第5 章《大放逐(党锢之祸)》。 
① 关于王粲,见《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卷二一),第597 页以下。这些后汉著作没有一部完整地保存下 

来,但是其中的片断被大量地引证于其他史书,特别是裴松之的《三国志》注和刘峻的《世说新语》注; 
关于《英雄记》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2373 页,注1;第2374 页,注2;第2375 页,注3; 
关于《汉末名士录》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2376 页,注2。关于《三国志》,见雷夫·德·克 
雷斯皮尼:《三国志》(堪培拉,1970);关于《世说新语》,见理查德·马瑟:《世说新语》(明尼阿 
波利斯,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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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荒废的田地上去自己谋生。因为必需求助于掌握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 
  的人们的保护,他们不得不牺牲自己的若干利益和放弃自己的许多自由,以 
  换取自己的安全或幻想的安全。为了使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到战前水平,曹操 
  或者鼓励地主把他们的依附者安置在荒废的土地上,或者利用政府的力量把 
  无地农民集中起来,组成一些聚落,把他们作为国家依附农民安置下来。这 
  两种方针他兼而用之。李典(盛年期190—210年)拥有3000余名依附亲属 
                                                                      ① 
  和追随者,他被鼓励把他们安置在河北南部遗弃的土地上。在其他地区,移 
  居者是由政府分配到那里的半复员的士兵。 
       导致这种安置政策的第二种发展是政府需要增加除人头税之外的岁入。 
  忽视大庄园主的经济和社会实力(他们能够全面抗税,同时把大部分税收转 
  嫁到个体农民身上),简直等于减少收入。曹操却另有办法,他模仿庄园主, 
  像他们那样雇用佃户和依附者来获得收入。因此,即使不能完全控制豪右, 
  税吏对他们的财产和田产又无能为力,政府仍然能够从“官田”上获得固定 
  收入。② 
       曹操和曹丕鉴于上层阶级结构的变化,改革了官员招收制度。这种新制 
  度叫做九品中正,后来因它使得名门豪族出身的人们享有莫大优惠的贵族偏 
  向而闻名。但是,起初它对于上层阶级的自治似乎是一种让步。地方舆论关 
                                                                      ① 
  于个别人的一致意见被认为是挑选公职人员的适当的根据。在每个郡县,地 
  方上一位声望很高的人物负责对当地绅士按照其才干和正直的名气进行评 
  价。政府就按照这些评价来任命公职人员,因而默认上层阶级自行吸收成员 
  和自行证明合格。在以前的半个多世纪期间,各级官员由于害怕主要文人学 
  士和有教养绅士的嘲笑,他们的行为还有某种范围的克制。在九品中正制度 
  下,他们评价的合法性得到承认,但是他们一旦担任重要职务,他们同时被 
  授予选拔不受评论的候选人的责任。 

① 《三国志》卷十八(魏书十八),第533—534 页。 
② 关于这种政策,见马克·埃尔文:《中国过去的模式》(伦敦,1973),第35—41 页。 
① 关于这种制度,见唐纳德·霍尔兹曼:《中世纪中心制度的起源》,载《高等实验学院论文集》,Ⅰ(巴 

黎,1957),第387—4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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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章 宗教和知识文化的背景 

                             文献史料和分类体系 

       虽然历史和其他方面的典籍收有秦汉时期关于宗教信仰和知识文化发展 
  的各种各样的材料,但对一种教义或一个哲学理论,还没有可供进行全面分 
  析的明确的、或系统的阐述。尤其是对许多被普遍接受的和被视为形成一批 
  作者和思想家进行著述的背景的假设,还没有阐述。但是幸运的是,不同信 
  仰的作者所写的和在这四个世纪中的不同时期编纂的一批典籍,仍流传至 
  今。很多这些著作的篇章论述同一个问题和题目;其中凡是持对立观点的作 
  者似乎在奉行相同的假设,这些也许可以视为正常的情况。还有一种宝贵的 
  财富是流传下来的一大批校注,因为对某些观点或实践的反复批判或论证, 
  可以证实它们在当时曾风靡一时;但是必须适当地考虑到促使一个作者写下 
  他思想的信仰和偏见。① 
       秦汉时期缺乏一个譬如像孔子或朱熹,或像柏拉图或亚里斯多德 (如果 
  我们到其他地方去找的话)那样的一个令人信服的思想哲人或知识力量。但 
  是幸而保存下来的公元之初列入秘府藏书的书目表明,当时存在大量的著作 
                                                                                 ① 
  和大批作者,虽然估计只有一小部分(估计不到1/4)的作品流传至今。我 
  们可以参考的当时材料最丰富、涉及面最广的著作也许包括《淮南子》(成 
  于公元前139年)、收进《汉书》的董仲舒(约公元前179—约前104年) 
  的奏议、王充(公元27—约100年)的《论衡》,以及汉代快结束时王符(约 
  公元90—约165年)和荀悦 (公元148—200年)等少数人的著作。 
       出于种种原因,我们务必谨防作出文献在这个时候对中国人民的发展产 
  生了很大影响的假设。在这几个世纪中,中国的文字正被统一和简化而逐渐 
  成为近代以前广泛使用的形式;把秦代的文书与公元2世纪的作一比较,就 
  可以看出这个过程的发展情况。可是书籍是广大公众不容易阅读到的,也没 
  有广为流通。 
       用于书写的材料各种各样。贵重的丝帛用来书写特殊的抄本,这从墓葬 
  中发现的实物可以看出。从这些墓葬中,或从文武官员留下的废物坑中,我 
  们找到了越来越多的写在当时标准材料上的文书实物,这就是木简或竹简。 
  一种原始形式的纸已经演化出来,传说是蔡伦在公元 105年上报给汉政府 
  的;但是尽管这种原始的纸的时间可能更早,但在公元3或4世纪之前,纸 
  张不可能被普遍使用。② 
       公元开始时秘府所藏之书很可能一般没有流通,我们甚至不能假定对这 
  些书籍很有兴趣的人也能加以使用。之所以能够收藏图书和我们现在能掌握 
  一批文摘,是皇帝下令在全国各地搜集文本的直接结果。这些搜集本不论是 

① 关于这个时期知识文化发展的总的记述,见陈荣捷:《中国哲学资料集》(普林斯顿和伦敦,1963); 

徐复观:《两汉思想集》(台北,1976);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牟复礼英译(普林斯顿,1979)。 
① 见第1 章《焚书坑儒》。 
② 见钱存训:《竹书和帛书:中国书籍和铭文的开始》(芝加哥和伦敦),第131 页以下。关于蔡伦以前 

造纸证据的综述,见王菊华、李玉华: 《从几种汉纸的分析鉴定试论我国造纸术的发明》,载《文物》, 
1980。1,第78—8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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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完整,都据以编为钦定本而藏于秘府。有时我们也听到一部作品在一开始 
  就有一部以上的抄本,如《史记》。但是,这里又不能肯定,人们是否可以 
  普遍使用这些作品,或者可以长时期地全文使用。例如,有迹象表明,在公 
                                                                               ① 
  元2、3、4世纪,人们不能直接看到《史记》中有关汉代的部分。 
        自汉代编纂书目以来,已经知道,文籍仍有所散失,在此背景下,由于 
  考古学家在中国的许多不同地区继续进行成功的墓冢发掘,现在发现迄今未 
  知的少数典籍材料正变得有可能了。近年来,各方面材料——包括文学、哲 
  学和历史方面的作品,诸如医药、天文、占卜等方面的技术手册,行政和法 
  律的文书——的非常珍贵的孤本已经出土。除了给已知的中国书籍总集作了 
  这些补充外,这些墓葬还提供了有些流传至今天的书籍的抄本,例如《论语》、 
   《易经》和《道德经》等。这些手抄本证实了公认版本的准确性,其程度使 
  人既惊奇,又欣慰。 
       现在无法衡量秦汉时期识字人的范围,但可以很保险地假设,它不可能 
  是很广的。一般地说,当时的中国著作的内容像以后那样,谈的是社会上享 
  有特权的人的生活、习俗和享受。例如,对国家宗教仪式中应遵循的正确程 
  序传下了详细的规定,而对民间宗教进行的情况,除了在评注和考订时窥知 
  一二外,其材料却很少。 
       就我们所知,现在收编而成为《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的书目,是根 
                                                                      ② 
  据可能是刘向或其子刘歆专门为此目的进行的分类作出的。总的说,书目包 
  括以下几类:(1)经典著作及其注疏,以及与孔子学说有关的书籍和用于启 
  蒙教育的一些手册;(2)诸子的教诲和文章,下面又细分成若干类;(3) 
  诗赋; (4)兵法;(5)涉及宗教、秘术或宇宙论方面的文书,如历书和天 
  文历法、占卜、阴阳五行等方面的著作;(6)医书和黄帝的传说。 
       不论是好是坏,这项先驱性的工作影响到中国以后所有的目录学工作。 
  它以其体系影响了文献观点,并且它作出的划分被认为在中国的文学和文化 
  发展的一个形成阶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刘向和刘歆所编的书目, 
  作为遗产,所留下的对中国哲学进行重大划分的分类却往往是错误的。他们 
  的目录学对不同哲学学派所作的区分,一部分是根据司马谈(死于公元前110 
  年)对阴阳家、儒家、墨家、名家、法家、道德家这六家的划分,一部分是 
                       ① 
  这种划分的扩大。但是指出以下的事实相当重要,即这种区分在当时决不是 
  严格的,因为秦汉的思想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专列为某一家,或者把自己 
  专列为某一家,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当被刘向和刘歆归为某一家的一些作者的观点有相当部分互相重 
  叠时,把它们贸然分为譬如儒家、道家或法家的做法决不是正确的。可是, 
  由于后世接受这些划分,对这个阶段的中国思想形成了一种多少错误的看 

① 关于王充找书困难的情况,见第11 章。关于《史记》的流通,见《汉书》卷六二,第2737 页。《史记》 

卷一三○,第3319—3320 页记载了怎样处理《史记》两种抄本的论述。见何四维:《〈史记〉卷一二三(大 
宛传)的可靠性问题》,载《通报》, 61  ∶1 — 3 (1975 年),第86—87 页。 
② 关于这个书目的编制情况,见范德伦:《论管子的传布》,载《通报》,41  ∶4 — 5  (1952),第358 页 

以下。 
① 关于司马谈对此六家的区分及对各家优缺点的评论,见《史记》卷一三○,第3288 页以下(狄伯瑞:《中 

国传统的来源》第1 卷,第189 页以下)。又见莱昂·旺德默埃什:《法家的形成》(巴黎,1965),第5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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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即认为当时正在发展各种旗帜鲜明的学派。事实上情况要复杂得多。 
       对中国思想的许多研究著作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被认为是三大学派的儒 
  家、法家和道家方面。这些名词应该谨慎使用,特别对正在发生重大发展的 
  秦汉时期的四个世纪更是如此。对儒家的总的名称,必须分清至少两种基本 
  的思想类型。第一种是孔子及其嫡传弟子的教诲,这些已经引起了许多赞扬 
  和评论。但是,这些言论系统地阐述于中国第一个帝国成立之前的几个世纪, 
  它们应用于秦汉时期政治和社会的情况,多少不同于应用于帝国之前战国时 
  期的各国。第二,有些汉代思想家发展了一种更综合的哲学体系,它既包括 
  孔子的伦理学,又包括宇宙论的思想,并且给帝权的行使提供了地盘。他们 
  有时便称为“汉儒”。 
       与此相似的是,必须分清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在汉代以前形成的《道德 
  经》和《庄子》这样的玄学著作,一是在汉代以后发展的阐述宇宙间自然秩 
  序的系统学说。“道”这个词系统地阐述了这两方面的思想,但用不同的涵 
  义来阐述;宇宙存在的系统学说包括了科学地解释宇宙的企图以及可以在《道 
  德经》和 《庄子》中找到的许多思想。这个情况在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 
  的典籍《淮南子》中有详细叙述。但是除了这些差别外,道家这一总的名称 
  也可用来包括与道家思想相对的、应该更恰当地称之为道教的活动。在公元 
  2世纪道教正在形成过程中。它包括了许多仪式、典礼和纪律,道士们试图 
  将其信仰与 《庄子》等著作表达的思想联系在一起。但是早期的著作和道士 
  们规定的信仰之间,其信念和思想存在着巨大的差别。① 
       部分地由于过分僵硬的分类,有人常常假定,儒家和法家对人和政治权 
  威的看法是截然相反的,决不可能调和。在这里,也必须更细致地和以比以 
  往更少的僵硬的先入之见,对这两“家”进行比较和对比。秦帝国在诸如商 
  鞅、韩非、申不害和李斯等人的纪律原则和现实主义的世界观的基础上建立 
                                           ② 
  起来和进行治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以下的情况虽然没有一直强调,但也 
  是正确的,即到了汉代,它采纳了法家大师们所陈述的原则,同时在政府的 
  机构内准备对这些原则进行改造和归纳,并给孔子以尊重。在汉末的几十年 
                                                                                        ① 
  中,几个主要的思想家号召恢复通常被认为有法家渊源的原则和国家政策。 
        出于以上的这些原因,凡是以下出现“儒家”、“道家”或“法家”的 
  地方,在使用它们的时候将考虑到变动的情况和正在演变的生活态度。它们 
  并不指有明确定义的哲学学派。 

① 关于这些差别和发展,见本卷第15 和16 章。关于对道家的全面研究,见马伯乐:《道家和中国的宗教》, 

小基尔曼英译;马克斯·卡顿马克:《老子和道家》,罗伯特·格里夫斯英译;克里斯托福·施希佩:《道 
家文集》 (巴黎,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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