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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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不容易从他口中捞到什么有利于己方的东西。3。证人陈述的事实无关宏旨,且证据价值很小,估计法庭必不重视,因而没有对他进行反诘之必要。例如,被告辩护律师曾提供过许多被告们当年的同事、战友或僚属来出庭作证,说某某被告一贯秉性忠厚,对人友爱,从未有过残暴行为,或者说某某被告酷爱和平,一贯热心国际友好合作,绝无侵略他国的意图或野心等。对这一类的辩护证人,对方(检察官)大都放弃后诘,借以表示轻视或蔑视之意。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证人多半是逃避不了对方的反诘的。估计在远东国际法庭亲自到庭作过证的四百多名证人之中,约有半数是受过反诘的。
反诘是由提供证人的对方代表或律师执行的。对检方提供的“检察证人”,执行反诘的是被告辩护律师。对被告方面提供的“辩护证人”,执行反诘的是检察处代表,亦即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各国陪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在这里必须指出:对一个“辩护证人”,执行反诘的只能是一名检察官,因为检察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但是对一个“检察证人”,执行反诘的却可以是一名或多名辩护律师,因为辩护律师们不是一个整体而是各自代表不同的被告的不同利益的。因此,如果某个证人的证言攻击了或牵涉到好几名被告,则这几名被告每人都可以有一名辩护律师对他进行反诘。例如,伪满皇帝溥仪在直讯的证言中集中地攻击了被告板垣和土肥原,同时也说了南次郎、星野、贺屋等被告许多坏话。在反诘阶段中,这些被告们的辩护律师便依次挺身而出,提出无数的问题,继续不断地向他进行反击,弄得证人疲惫不堪,费了整整八天工夫,始得“下台”。其他许多证人,如秦德纯、魏尔德(Wilde)、黎伯特(Liebert)、巴兰亭(Ballantine)、田中隆吉等,都是经过好几天反诘的折磨才得“脱身”的。
首先,反诘的目的主要是以向证人提问题的方法,使证人在直讯中所作的证言显得不确切,不真实,或者前后矛盾,不合情理,甚至是胡言乱语,伪造虚构的。这样,便可以抵销或减少证言的作证价值。其次,便是以提问题的方法攻击证人的信用或人格,使法庭对他的证言之可靠性发生动摇或怀疑。最后,便是以提出某些新的问题(即在直讯中未曾接触到的问题)的方法,企图从证人的答复中捞些有利于己方的材料。
以上是执行反诘的一方所企图达成的三项目的。一个执行反诘的检察官或辩护律师之能力是否高强,便要以他在这三方面所能取得的成就如何为断。反诘是诉讼双方斗争的焦点所在,反诘执行人必须绞脑竭思,全力以赴,他对证人和他的证言要无孔不入,无隙不乘,无所不用其极。在远东军事法庭里,英国陪席检察官科明斯·卡尔一向被认为是一个执行反诘最卓越的能手。他提出的问题非但尖锐、扼要,而且富于破坏性,常能击中证人的要害。被告证人和被告律师对他畏惧最深。美国辩护律师则大都是庸碌之辈,学识浅薄。有的假装神气,在法庭上张牙舞爪,但是腹中却空洞无物,发言时常闹笑话,有的则愚蠢不堪,在反诘证人时常常遭到庭长的严厉申诉。例如,日本证人前田曾为检方作证,证明日本军阀利用过各种手段控制当时日本青年的教育和思想,使其服从于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美国辩护律师克莱曼在执行反诘时竟向证人问道:“请你告诉我,难道在日本小学教育课程中没有规定日语课吗?”庭长斥道:“这简直是胡闹!难道在日本学校里能不教授日语吗?”并命令证人不必答复。克莱曼在略加申辩后,又向证人说:“好,我就改提下面一个问题:学生们上不上算术课呢?”庭长厉声斥道:“这真正是岂有此理!你扯得太远了。须知你是站在国际军事法庭面前,而这个法庭是在审判前日本帝国的领导分子对人类犯下的滔天罪行的。”庭长再度命令证人不必答复。克莱曼再度作了一番强辩之后,又向证人问道:“……在这些学校里有音乐、图画、日本历史、手工等课程吗?”庭长被这些愚蠢的问题所激怒,几乎说不出话来,他只简单地对证人说:“证人,不必答复这种问题。”克莱曼连接碰了三个钉子之后,才感到自讨无趣,于是收拾了他的公文包,无精打采地向法庭说:“我再也没有问题了。”克莱曼律师的这次滑稽表演虽然是特别突出的一个事例,但是人们也可以从此看出那些捣乱成性的美国辩护律师们实际上是智能很低劣的人。
在证人方面,反诘对他也是最紧张的,甚至是痛苦的。在直讯阶段,讯问他的是“自己人”,态度亲切友好,问答大都是事先协商过的。在反诘阶段,讯问他的是“敌人”,态度是不友好的,所提的问题时常出乎意料之外,突如其来,有时竟是稀奇古怪,不伦不类的。因此,证人在作答时必须聚精会神,提高警惕,勿授予对方以可乘之机。这是对证人的智能的一种严酷的考验,也可说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英国法学家哈理士把对证人的反诘比喻为对死人的剖解。他写道:这有些像法医学上的剖解,所不同者只是证人是活的,他对折磨行为是非常敏感的。
在反诘阶段中对证人提问的范围问题在远东国际法庭里一直是一个有争执的问题,而法庭的态度最初也是举棋不定,矛盾迭见的。严格地照道理讲,对证人反诘应该限制于他在直讯中所提供过的证言,亦即他叙述过的事实或表示过的意见。倘使不加限制,什么问题都可以向证人讯问,反诘将成为一场海阔天空、永无休止的舌战,证人亦必被弄得心缭眼花,穷于应付。但是法庭在审讯最初期便是这样办的。它仿照英国法例,对反诘中提问的范围采取了极端宽大的态度。除了与案情完全无关或十分无聊的问题之外,它对反诘执行人向证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几乎全不加以制止。这样,便鼓励了反诘执行人提出许多新的、证人在直讯中完全没有涉及的问题,其目的是想从证人对这些新问题的答复中捞点于己方有利的东西,以供以后辩论和总结之用。
实践证明,这种办法并不是好办法。它的最大缺点便是节外生枝,造成混乱,而且浪费时间太多。早在1946年6月25日,检察处便申请法庭予以改变,但是遭到了庭长的擅自拒绝。
庭长的擅自拒绝引起了一部分法官们的不满。他们认为,为了避免审讯无限期拖延,对反诘的范围非加严格的限制不可。几经法官们之间的磋商和辩论,不久便在法官会议上通过了一个决议,该决议并于1946年7月25日在庭上公开宣布了。
决议宣布:“法庭决定,从今以后,将使一切反诘都限制在直讯时所提到过的主要问题上。”这就是说,在反诘时向证人提出的问题,必须是证人在直讯阶段所作证言中曾经提到过的问题,亦即他在直讯中陈述过的事实或表示过的意见。非但如此,这些问题还必须是主要问题,即与案情有直接或重要关系,而不是无关宏旨的枝节问题。
反诘的范围这样确定之后,那种海阔天空、漫无限制地向证人提问的现象便有所减少了。诚然,什么是主要问题,什么是非主要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但是有了这个标准以后,法庭便可随时指令证人不必答复反诘执行人的某些问题。如果执行人坚持继续向证人提不相干的问题,法庭且可对他进行谴责,甚至停止他的反诘权利。同时,有了这个标准,提供证人的一方(亦即执行直讯的一方)对反诘中提出的非主要或不相干的问题可以随时抗议,并申请法庭命令反诘执行人自行撤销或命令证人拒绝答复。在执行反诘时,反诘执行人立于发言台前,频频向端坐在证人席上的证人发问。提供证人一方的代表(一般都是原来那个直讯执行人,但亦可换一人)则坐在反诘执行人的近旁。反诘执行人发问不当时,他可以随时立即走到发言台前,向庭上提出抗议或申请。在这种场合,他的地位仿佛就像证人的“保护人”或“卫士”。
自从法庭宣布限制反诘范围以后,反诘虽仍是证人作证程序中诉讼双方斗争最集中、最紧张、最激烈的一个阶段,但是它所耗费的时间却大大地缩短了。从加速审讯的观点看来,法庭采取的这个措施不能不算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革命性”措施。
在这里必须指出:反诘虽必须限于证人在直讯中所提到的主要问题,但是有一个例外,那便是对证人的信用或人格的攻击。在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程序规则或法官会议决议中并没有明文允许这种攻击,但是事实上法庭拘于英美法系的习惯成见,对这种问题每每采取宽大容忍的态度,虽然这种问题对证人的证言并没有直接关系,更不是证言中“所提到的主要问题”。
对证人的信用或人格的攻击显然是超出了法庭规定的反诘范围,但是在东京审讯的反诘阶段中,反诘执行人时常提出这类的问题,而法庭并未加以制止。例如:前日本陆军少将田中隆吉为检方出庭作证时,美国辩护律师在反诘中询问他说:“你患过精神病吗?”又问他说:“检察方面是否答应过你,如果你作出有利于他们的证言,他们便会给你以不可侵犯的权利和不把你当做战犯来追诉?”又如,检察证人浩特在受反诘时,美国辩护律师向他问道:“你在参加这一诉讼时期,得到了什么报酬呢?”这个律师并解释说:“根据我们美国的经验,我们知道,没有比指出证人获得了物质利益更能损害证人信誉的方式了。”再如,在前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为检方作证多日,临到终结的时候,日本辩护律师在反诘中最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知不知道,中国政府已把你列名为头号叛徒而加以通缉?”
这类例子并不是个别或少数的。远东法庭虽没有特别鼓励对证人信誉和人格的攻击,但是它对这类完全超出直讯范围的问题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取缔。正如上面所指出的,这无疑是受了英美法院传统习惯的影响,因为在英美法院里,反诘阶段中对证人是可以进行人身攻击,借以破坏他的人格和信誉的。这样做无非为的是要减低证言的证据价值和法庭对证人的信任。
远东国际法庭的反诘阶段还有一个特点,那便是:反诘执行人不但可以提出自己的作证文件作为反诘证人之用,而且在用毕之后可以立即请求法庭采纳为正式的证件,由登记官编号归档。例如,日本辩护律师在反诘证人溥仪时提出了一封溥仪写给被告南次郎(当时的日本陆军大臣)娓娓乞援的函札,企图反驳溥仪在直讯中的这种说法:“满洲国”的成立完全是由日本军阀一手包办的,他本人绝对处于被动、失去自由的地位,丝毫未表示过意见。这封信曾被辩护律师立即当做作证文件正式向法庭提出并经法庭接受登记归档,虽然它的真伪问题在法庭内外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在远东法庭正式接受并登记归档了的四千三百多份书面证件之中,不小的一部分(估计有数百件之多)是在反诘证人的过程中提出的。
按照英美法系的理论,反诘在作证程序中是特别重要的。一个证人的证言如果不经过反诘的考验,它的证据价值是非常微弱的。假使一个证人在直讯中是信口雌黄、胡说乱道,在反诘阶段必定会被对方驳得体无完肤,弄得焦头烂额。反之,如果证人在直讯中说的都是亲历目睹、有凭有据的真实情况,那么,在反诘中他便会理直气壮,满怀信心,对对方的诘问必能从容对付,对答如流,不予对方以任何可乘之隙。正如俗话所说,“真金不怕火炼”。在审讯南京大屠杀事件时出席法庭作证的中国人和西方人,几乎全是这一类的证人。他们的证言真实,态度坚定,在反诘中那些被告的日本和美国辩护律师虽然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想出许许多多稀奇古怪的问题向证人提出,但都经他们一一予以有力的回击,弄得那些律师们自感无趣,啼笑皆非,结果只有偃旗息鼓,知难而退。
反诘作为一种考验证言的制度,在理论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实践中,它却是一种十分浪费时力的事情。特别是像远东国际法庭所审理的这样庞大复杂的案件,出庭的证人数以百计,坚持实行这种制度的结果当然需要消耗大量时间、人力,使审判旷日持久。这是任何人都可以想像得到的。
由于反诘不能像直讯那样用书面去代替,它不是而且不可能是经过双方事先商妥的。因此,它必须用一问一答和有问必答的口头问答的方式去进行。这些问答在公审庭上又必须立即进行口头翻译(日译英、英译日,如证人操第三种语言,还必须同时译成英语及日语)。这样,它所耗费的庭审时间便是问答本身的两倍以上。再加上问题提出后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对于“问题是否超出证言范围”时常发生争辩,以及法庭必须就双方争辩作出裁决,这一切都是非常消耗时间的事情。例如,前南京政府国防部次长秦德纯出庭作证时,他在直讯阶段的书面证言宣读不过一二小时,而在反诘阶段中辩护律师们同他斗了四天多。又如,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总共是八天,而耗于被告律师们轮流反诘的时间便占了七天有余。估计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近两年的公开庭讯中,耗于反诘数以百计的证人的时间加起来可能占全部审讯时间的1/3以上,乃至接近1/2。
丙)第三阶段再直讯
再直讯(redirect examination,亦称“复讯”)是再一次对证人的直讯。同首次直讯一样,再直讯也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的代表(检察官或辩护律师)执行的。一般说来,这个任务都是由原直讯执行人担任的。
再直讯不是必要的或非有不可的,犹如反诘一样。当证人受直讯完毕,对方可以表示放弃反诘的权利,这时证人作证的任务便告终结。当证人受对方反诘完毕,执行直讯的一方也可以表示放弃再直讯的权利,这时证人的作证任务也就宣告终结。
但是,如果执行直讯的一方表示有对证人进行再直讯之必要,他是有权这样做的,法庭不能加以拒绝。
再直讯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在再直讯中,执行人只能就对方在反诘中所涉及的事项向证人提出问题,要求他加以确认或澄清。超出这个范围的任何问题,法庭必将制止,而对方亦可抗议。
但是,如果执行人认为在再直讯中有必要请证人说明某项新事实(即在原直讯中及反诘中都未曾涉及的问题),他在事先取得法庭的特许之后,也可向证人提出询问。不过这种情况是少见的。因为,再直讯的主要目的只是要澄清一些在直讯中已经提到而在反诘中被搞模糊了的旧问题,而不是要引进任何新的问题。因此,除非有十分的必要,法庭是不允许这种要求的。
丁)第四阶段再反诘
再反诘(recross examination,亦称“再反讯”)也不是必要或不可少的。在证人被再直讯之后,对方可以表示放弃执行再反诘的权利而让法庭宣布证人的作证任务终结。但是他也可以不这样做。
再反诘是由执行反诘的一方执行。一般都是由原来执行反诘的那个检察官或辩护律师执行的。
再反诘的范围是受着严格的限制的。在再反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