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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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盟军总部根据法官会议的意见也同样拒绝了科尔曼的请求。不久,科尔曼便辞职回到美国去了。在漫长的审判过程中,美国律师先后辞职回国的除Coleman外,还有Guyder,Young,Alen,Dill,Haynes,Kleimen,McDonnell,Ruchik,Williams,共十人。美国辩护律师大半是在东京总部任职的有律师资格的现役军人。他们服役期满后大都急于回国,辩护人职务只好交由他人接替。这十个人的情况便是如此。此外也有服役虽届期满,但自愿继续留在东京执行辩护人职务的。至于那些直接从美国招聘来专为被告辩护的非现役军人,如卜烈维持之辈,他们既没有服役期满的问题,当然是继续任职直到审讯结束。这十个人是上面美国律师名单中所未曾列入的。如果把他们也加了进去,则曾经参加辩护的美国律师将达约四十名之多。以一百名以上的日本律师,再加上近四十名的美国律师,辩护方面在远东法庭里的阵容可说是“洋洋大观”了。以二十几名被告而拥有一百数十名辩护律师,这不但是纽伦堡法庭所从未曾有,而且是任何法庭上或任何审判中所罕见的。就保证被告辩护权一事来说,远东国际法庭可算是慷慨宽大!
正如上面所指出过的:远东国际法庭每一被告之所以获准配备一名美国律师,原本是为了在诉讼程序法律技术方面可以协助他的日本辩护人。这些美国律师有的是从美国招来的,有的是原本就在盟军总部任职的。但是他们的薪给全都是由盟军总部法务处支付,而不是由被告本人或日本政府支付的。只从这一事实看来,他们的任务已经是再明显不过的了。在辩护工作上,他们应该仅仅起助理或技术顾问的作用。比起被告们自己所选任的日本律师,他们的地位应该是次要的。
但是随着审判的进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一种主次颠倒、反宾为主的现象便发生了。美国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反而起了主要作用,日本律师却甘愿退居“后台”,至少在公开庭上的表现是如此。举凡在公开庭上一切张牙舞爪、剑拔弩张的“表演”,几乎都是由这些美国人担任的。下面只举一个例子,便可看出这些美国律师是何等肆无忌惮。
在1946年5月14日的公审庭上,被告辩护方面申请取消起诉书中第三十九项所控诉的罪行。这项罪行是日本偷袭珍珠港美国舰队,杀害美国海军上将季德及大批美国海军军官和水手的罪行。美国律师布列克莱(Blekeney)强辩说:“如果说海军上将季德在珍珠港被炸死是谋杀案的话,那么我们就得知道在长崎动手投掷原子弹的那个人的名字,我们就得知道制定这一作战计划的参谋总长,我们就得知道对这一切负责的总司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记录(1946年5月14日),第212页。最后一人,布列克莱无疑地是影射美国总统杜鲁门,因为按照美国宪法,总统是负责指挥全国军队的最高司令官,事实上在广岛和长崎投原子弹也是由他决定的。
在一个审判战犯的法庭上,美国律师竟把他自己祖国总统的行动和被告日本战犯的犯罪相提并论,这是不能不使人惊异的事情。美国律师之极端放肆,于此可见一斑。
诚然,投掷原子弹是不可宥恕的。但是远东法庭审判的是日本战犯们所犯的罪行,在这个审判里美国律师竟把美国自己的战争行为扯了进来,这是十分不适宜的,而且是丝毫不相干的。这种不体面的怪事,恐怕只有居心不良的人才干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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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在法庭上不但表现得肆无忌惮,而且有时还表现得不可想像的愚蠢。下面是一个有趣的例子:
国际检察处为了要证明日本帝国主义者通过各级学校教育去培养和灌输日本青年对外侵略的思想,曾经请求法庭传唤一名日本教育家前田到庭作证。在1946年8月2日证人前田作了正面陈述之后,美国律师克莱曼(Kleimen)对他执行反诘。
克莱曼向证人问道:“你说各校校长在课程问题上都受着陆军军官的指挥。请你告诉我,难道在小学课程里不教授日本语文吗?”这个问题引起了全场的笑声。庭长插嘴说:“真是没有道理!难道在日本学校里能不教授日本语文吗?”克莱曼向法庭解释说:“如果对法庭方便的话,我现在倒想竭力求得对早在两个月前便引起法庭注意的那个问题的答案,即日本学校的课程究竟是些什么?但是,如果对法庭不方便的话,我也可以放弃不提。”
庭长答道:“我们不希望听取这个问题。”
克莱曼说:“好……那我就改提下面一个问题:学生们上不上算术课呢?”
庭长带怒斥道:“你真是岂有此理!这扯得太远了。须知道,克莱曼律师,你是站在国际军事法庭的面前,而这个法庭是审判前日本帝国的领导分子对人类所犯下的滔天罪行的。”
克莱曼继续辩道:“如果您同意的话,我认为在审讯的现阶段上弄清楚这样的课程问题是很重要的。”
庭长抑制了愤怒,随口说道:“那就请你继续发问吧。”
克莱曼便继续向证人问道:“在这些学校里,有音乐、图画、手工、日本历史等课目吗?”
这个问题引起了法庭听众更大的笑声。庭长怒不可遏地向证人说道:“证人,你不必回答这种问题。”
至此,克莱曼已经感觉到他精心准备的那一连串可笑的问题无法再提出了,便垂头丧气地对庭上说:“我再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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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两个事例,不难看出美国律师荒唐放肆和愚蠢可笑到了什么地步。他们的行为虽时常遭到法庭的制止和申斥,但是通过这种行为,他们依然可以达到他们拖延审判的目的。他们无隙不乘、无孔不入地利用英美法系烦琐复杂的诉讼程序,竭力使东京审判的时间拖长。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过的,东京审判之所以长夜漫漫,月复一月,年复一年,被告辩护方面的这种“延宕战略”实为主要原因之一。
当时的国际形势也助长了他们对实行这种战略的信心和积极性。
首先,是美国日益露骨的袒护日本战犯、重新武装日本和恢复日本军国主义的政策。随着东京审判的进展,美国政府和盟军总部袒护日本帝国主义分子,从而恢复日本军国主义使其为美国侵略战争政策服务的企图,一天比一天地更加明显了。他们一批又一批地释放了在押的日本战犯,大量地解除了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整肃。这就助长了这些被告辩护律师们的侥幸心理。他们幻想着:如果审判拖得足够长久,可能盟军总部终归有一天会结束审判,把这些被告战犯们全部释放,甚至予以起用。
其次,是美苏关系的日趋紧张。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之日起,美苏关系一直不是圆满的。远东法庭开庭以来,报纸上几乎每天都充满了关于双方如何张牙舞爪、剑拔弩张的报道,特别是在柏林封锁及其以前一段时期里,仿佛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迫在眉睫。这就又给了被告和他们的律师们另一种错觉,引起了另一种幻想。他们幻想着:只要审判能够尽量拖长,可能有一天大战会爆发,那时国际阵营必定要起根本的变化,绑上了美国战车的日本必然会得到美国的重视,而远东法庭里的这些以侵略能手著称的被告们不但会中止受审,恢复自由,而且可能东山再起,重理旧业,担任美国的帮凶角色。
以上两种幻想虽然都未能实现,不但第三次世界大战不曾爆发,柏林危机终得解决,而且美国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中断或干涉东京的国际审判,但是这两种幻想确实是促使被告辩护方面对东京审判采取积极“延宕政策”的一个重大原因。他们千方百计、无所不用其极地要使审判拖延下去,拖得越久越好。
面对辩护方面这种“延宕战略”,大多数法官们是感到厌烦、忧虑甚至焦急的。但是由于法庭宪章上和组织上有些无法纠正的缺点,例如,前面指出过的被允许出庭辩护律师太多,诉讼程序太烦琐,以及为了保证公平审判不能压制辩护方面畅所欲言,等等,他们也是无能为力和莫可奈何的。
诚然,对待这种“延宕战略”,法庭在可能范围内也还采取过一些措施,例如变通了法庭程序规则中某些过分烦琐的规定,简化了法官们作出裁决的投票方法,对信口雌黄或过分冗长的发言随时加以干涉或制止,甚至根据宪章第九条(丙)项的规定开除过两名傲慢不逊、最爱胡闹的美国律师。远东法庭为了要维持“公平审判”的外貌,并未充分行使宪章上所赋予的权力。例如宪章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庭(甲)将审讯工作严格地限制于迅速审理控诉中所提的各项问题,(乙)采取严格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延审讯之行为,并排除一切与本案无关之问题及陈述”;第十三条(甲)项规定“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第九条(丙)项规定“……本法庭得随时拒绝此等(被告的)辩护人”。——这些条文法庭都没有充分认真地利用过。诚然,法庭曾经取消过两名美国律师(施密士和肯宁汉)的辩护资格,但那是审讯后期和末期的事情,对于阻止拖延审判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实际效力。施密士系在1947年3月以在公审庭上冒犯法庭而被停职的;而肯宁汉的停职则在1948年10月,其原因并非由于他在公审庭上的行为不端,而是由于他在庭外的言论荒谬。肯宁汉曾出席1948年9月7日美国律师公会于西雅图举行的代表大会,作了一篇关于东京审判的报告。在报告中,他肆意批评和诋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说它不客观、不公正,对被告怀有偏见,不给辩护律师以充分辩护的权利。这篇报告公开发表在美国报纸上,早为法官们所获悉。肯宁汉回东京后,法庭遂命其于公开庭上作出能使法庭满意的解释。在肯宁汉结结巴巴、支支吾吾地作了一番“解释”之后,法官们举行了会议,一致认为不能满意,并决定以“诽谤法庭”为理由停止其辩护人的职务。但是此时审判已进入判决书起草阶段,公开庭讯事实上已告结束,因此,法庭的这个决定只是象征性的,并无任何实际意义。这些措施对于遏制辩护方面的嚣张无疑地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给辩护方面的“延宕战略”以决定性的打击,因而法庭审判进行得依然很缓慢,浪费的时间依然很多。
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辩护方面的这种战略不仅是浪费了法庭的时间,拖延了审判的进度,而且给了日本被告们以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用“慷慨”而冗长的陈述公开宣传日本帝国主义当年从事对外侵略的种种荒谬“理论”的机会。这不能不说是东京审判中最可憾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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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法庭的档案和档案的处理
远东国际法庭档案库存的档案是相当丰富的,日本人常用“汗牛充栋”、“浩如烟海”一类的辞藻去形容它。
远东国际法庭档案的来源,主要有下列几个:
1。诉讼双方(检察方面和辩护方面)所提出而被法庭接受了的作证文件的原件(亦称“正本”)。这种原件(正本)为数将近五千卷,均经登记归档,存库备查。影印或铅印或打印的副本则分发给各有关方面。这种作证文件有些是在提出时全部被提出者在公审庭上宣读了,并记入了开庭记录。但是有许多作证文件,由于篇幅太巨,提出的一方在公审庭上只是宣读其内容的一部分(当然是比较重要的、有关的一部分),因而在开庭记录中记载的也只是这一部分。例如,著名的“木户日记”(法庭接受的最重要证件之一)共有十几册之多,但在法庭上被宣读了的只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任何作证文件,只要它被法庭正式接受了,便都有作证的完全效力,都被当做证件归档存案,无论它的内容是全部地或只是部分地在法庭上被宣读过。
2。盟军总部在占领日本初期所缴获的日本政府的秘密档案,例如,历年来的御前会议记录,内阁会议记录,战时核心阁议(“五相会议”)记录,大本营的决策和作战计划,军部的秘密指令和文告,外务省的秘密报告和电讯等。这些文件都是属于“极机密”一类的文件,在战前或战时日本从来没有公开过的。在日本投降的时候,日本政府曾经费尽心机地将它用若干金属保险箱装好,巧妙地隐藏了起来,但终于被占领军神话般地发现了。日本政府为了要消灭罪证,在投降以前便把大部分的档案文件都烧毁了。当然,也有一部分是被炸毁的,因为在日本投降前一两个月内盟军飞机曾昼夜不停地狂炸东京,投下数以万计的炸弹,因而东京和横滨一带的建筑物(包括政府机关的房子)大约有75%以上全被炸光或烧光了。但是,日本政府最秘密、最重要和最富有历史价值的档案资料却没有被炸毁烧光。日本政府中的那班元凶巨魁们早已把它装进几个金属保险箱中秘密地埋藏起来了。埋藏的地点是在东京一家被炸毁了的保险公司的地下室里。他们满以为公司的高大建筑物既已倒塌,地下室已为断瓦残砖所深深埋盖,加上附近又是一片废墟,满目疮痍,在这种情形之下,它是不易被发觉的。然而,据报道,在日本被占领不到四个月的工夫,他们的这个“秘窖”便被巡逻的盟国宪兵神话般地发现了。这个发现原是偶然的,但当时的新闻报道却绘声绘色地把它描写得像是一种有计划的“探险”行为似的。“秘窖”被发现之后,盟军总部便把所有埋藏在地下的那些保险箱都挖掘出来了,并且发现每只箱上都贴有封条,封条上写着:“非经内阁决议,不得启封。”这就不但表明这些保险箱里保藏的必是日本政府极端重要的秘密档案,而且表明隐埋这些档案的行动完全是日本最高当局有计划、有步骤的一个集体阴谋。毫无疑问,远东法庭的这些被告战犯们至少有一部分可能参与了这个阴谋,其中某些人,如东条、木户、永野、东乡、土肥原之流,或许还是这个阴谋中的核心人物。由于这些文件对于远东法庭审判日本首要战犯具有莫大的价值,盟军总部便把它几乎全部移交了法庭档案室保管(纯粹属于军事机密的文件除外,如日本战时的军队编制、军需生产、作战计划之类)。检察和辩护双方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很大一部分都是从这些档案中淘取的。设在法庭大厦三楼的档案室便成了诉讼双方的武库,双方的工作人员都孜孜不息地像沙里淘金般似地在那堆积满架的、数量浩大的档案文件中寻找于己方有利的材料。哪怕是一鳞半爪,只要看来对己方有利,他们都要不遗余力地尽量搜刮,尽量向法庭提出。至于法庭是否接受,那是另外一件事。尽管如此,双方在这卷帙浩繁的日本档案中所提取出来作证的材料毕竟有限,仅占全部档案的极小部分。因为,这种日本档案不啻为日本政府(包括天皇、内阁、国会、大本营、军部等)数十年来在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各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措施的全部内幕写真,而法庭所需要作为证据的只是近十余年来(自1928年皇姑屯炸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日本扩大其侵略阴谋,从事侵略战争,以及它在侵略战争中所犯违反人道及国际法惯例的种种暴行的有关材料,特别是同这二十余名被告战犯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