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合同法问答-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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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杂项
合同法问答
目录
序号名 称序号名 称
1什么是经济合同31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为什么要制定经济合同法32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
3为什么要修改经济合同法33怎样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4什么人能订立经济合同34怎样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5什么是口头经济合同35怎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6什么是书面经济合同36怎样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7什么是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原则37怎样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8什么是经济合同的平等性原则38怎样签订供用电合同
9什么是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39怎样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10有效经济合同需要哪些条件40怎样签订财产租赁合同
11什么是无效经济合同,它有什么特点41怎样签订借款合同
12什么是采取欺诈、胁追等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42怎样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13代理人与代理合同及其效力43经济合同得不到履行时怎样追究违约责任
14订立经济合同要经过什么程序44过错方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15经济合同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条款45怎样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
16订立经济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46什么是违反经济合同直按责任人的玩忽职守罪
17什么是定金47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有什么办法解决
18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应如何处理48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应怎样进行
19代订经济合同应遵守哪些法律规定49什么是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制度
20经济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哪些原则50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21对无效的经济合同应怎样处理51关于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22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52经济合同纠纷的审判应怎样进行
23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要经过什么程序53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4什么是借款合同54经济合同的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25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55什么是经济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26什么是仓储保管合同56属于应查处的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27什么是财产租赁合同57利用经涝合同进行经济犯罪有什么特点
28什么是供用电合同58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倒把和诈骗的犯罪行为应如何查处
29什么是货物运输合同59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应怎样查处
30什么是购销合同
1、什么是经济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制度是自人类社会有国家以来就存在的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完善。合同有很多种类型,比如一般民事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环境保护合同等,经济合同也是其中之一。
既然经济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所以它也具有合同的一般性特征,主要有这样几个:
一、它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有法律后果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因此,在合同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受到法律保护,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三、它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成立并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条件,违法合同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应作为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当事人订立的无效合同,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还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不论法人之间订的合同,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订的合同,还是上级主管机关与其所属下级企业单位订的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这样也才能真正做到协商仪定,意思一致。
以上我们概述了合同的一般性特征,经济合同做为合同的一种,除了具备上述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还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有一定限制的。
反过来说,就是并不是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可以订立经济合同的。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是在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才可以订立经济合同。
(2)经济合同是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确立、变更或终止法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首先,经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议,其内容是经济性的。经济合同主要是在生产、流通领域进行的,它所确认的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商品货币关系,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都是经济性的。
从经济合同法中对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等9种合同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看,其内容的经济性质十分明显,其中没有任何一种经济合同是发生在个人生活消费领域的。
其次,订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经济目的。经济目的是指取得一定物质利益或满足生产,以及业务上的需要。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的都是为了进行生产经营,比如两个企业订立设备购销合同,或者商业企业与仓储公司订立货物仓储保管合同。有的则是一方为了进行生产经营,另一方则为了非直接生产经营性的业务需要,比如学校为兴建校舍而与建筑公司订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或者科研单位与仪器厂订立购置仪表合同。
第三,经济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者终止。确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来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订立合同才有了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合同,便是买方和卖方关于取得物品的所有权和交付价款的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合同关系,后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变更了合同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双方当事人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应改变。如工业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的供应合同,供需双方通过协商改变产品的花色、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期限,从而改变了原来确立的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也叫解除,指双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终止了原来的合同,也即原来的合同不再执行,原先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如因企业搬迁,而同原来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
(3)经济合同是等价有偿的,也可叫作双务、有偿的,因为经济合同反映的经济关系不是一般性的经济关系,不能等同于一般性的民事合同。经济合同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付出财产代价都要求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等价交换、有偿转让的原则,不允许通过经济合同进行无偿调拨或无偿占有财产。
2、为什么要制定经济合同法
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是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于1982年7月1日实施。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同法作了重要修改。
为什么要制定经济合同法呢?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是对经济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意思:
一、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他们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建议变更经济合同的权利,因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等,这些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要严格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负违约责任,偿付违约金,并要继续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还要偿付赔偿金。这都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大量的经济往来活动需要通过经济合同来实现。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具体要求不尽相同,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难免发生各种矛盾,这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准则,以资共同遵守。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管理经济合同和处理纠纷时,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准则作依据。经济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具备什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有资格签订经济合同;规定了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的程序;规定了什么是有效合同,什么是无效合同;还规定了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者的处罚等等。这就使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往来中有章可循,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时有法可依,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历史任务,也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发展经济的重要原则之一。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一套健全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健康发展,许多国家发展经济的经验也都证明了这一点。经济合同法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它所调整的是社会生产经营领域中最基本的也是最广泛的经济关系。因而也就不难理解以法律来规范经济合同行为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了。
3、为什么要修改经济合同法
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是1981年12月制定,198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对经济合同法中多处内容做了重要修改。
为什么在这部法律实施了10多年后要对它进行修改呢?主要原因有:
一、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经济合同法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当时,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制度,社会经济的运行还基本上没有脱离传统体制的轨道,该法中的许多规定都带有依重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该法中的有些规定与现实经济生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甚至与现行的经济政策有明显的冲突和矛盾,必须加以修改。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主张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呼声更为强烈,对它做必要的修改也就势在必行了。
比如,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在第四条中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并且在其他条文中具体规定: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这样的规定,是出于把经济合同视为使国家计划具体化并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为指导思想,这种认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因而,这次修改删去了这方面的规定内容。
再比如,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法人或者至少一方必须是法人;对可以签订经济合同的非法人资格也只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社员。显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主体的多元化趋势的出现和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来规定的经济合同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已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而也作了修改。
二、原有的一些规定与后来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有关规定存在着不协调或不一致的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立法步伐的加快,继经济合同法制定之后,国家又相继制定了一大批重要的经济方面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与经济合同法的许多内容都有交叉或联系。由于后来制定的这些法律是在改革开放逐步深化的新形势下制定的,反映了经济体制方面的一些新特点和国家管理方面的一些新政策和新做法,这就在一些问题上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协调、不一致现象。为了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修改经济合同法也就势在必行。
比如,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具体规定了10种有名合同,其中包括科技协作合同。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87年制定了技术合同法,有关科技协作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宜已经适用于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而不再适用经济合同法,这就需要对原规定作出修改。
再比如,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对解决经济合同纠纷规定了既裁又审的制度,十分烦琐,往往使一场经济合同纠纷久拖不决,带来许多不利后果,后来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规定的对合同纠纷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则比较简便,实践效果也比较好,也符合处理合同纠纷的国际惯例。因此,对这一内容这次也作了相应修改。
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现自身有些规定是不适宜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一经制定就十全十美,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经济合同法在1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法律规定自身的一些缺点和问题,这也需要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比如,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许多部门和专家对这一规定有异议。因为按照民法原则,企业关闭、转产、停产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如果单方面提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上不应将这种情况与不可抗力并列,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实际上,这样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的计划体制中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直接行政干预的管理特点,也是企业并不真正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特征之一。因此,这次修改删去了这一不合理的规定。
再比如,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但实施经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