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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03-合同法问答-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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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2)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的规定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从形式到内容,手续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借款合同的借款申请书、担保书、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评估报告、贷前调查资料等有关附件及资料必须齐全。
    (2)签订借款合同要根据国家计划和信贷政策,确定借贷资金的分配方向和数额,要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对借款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与那些信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企业有发展前途的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
    (3)贷款方应注意审查惜款方的贷款用途,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借款方挪用贷款资金和不合理地占用资金,避免浪费贷款发生。
    (4)为保证国家信贷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方应与借款方签好保证条款,注意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和偿还能力,包括担保财产是否已经设定过担保等,以确保贷款安全。
42、怎样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所达成的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名称;
    (2)保险标的;
    (3)坐落地点:
    (4)保险金额;
    (5)保险责任;
    (6)除外责任;
    (7)赔偿办法;
    (8)保险费缴付办法;
    (9)保险起迄期限;
    (10)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1)争议的处理方式;
    (12)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法律规定
    (1)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3)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4)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三、《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财产保险合同责任的规定
    (1)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2)投保方的责任。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首先要明确财产保险的范围。如果把一些不该投保的财产投了保,结果由于直接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不仅保险费白付了,而且遭受损失时也得不到赔偿。如根据现行保险规章,下列财产即不在一般财产保险范围内: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土地和建筑物外面市政公用上下水道;武器、弹药;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等。
    (2)有些投保财产须经投保人与保险方特别约走,在保险单上详细载明并要求较高的保险费率。对此,投保人也要注意。这些财产包括: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牲畜、家禽和其他家养动物;易腐易烂物品和危险物品等。(3)保险金额,即保险方负责偿付的金额指标,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高金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4)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指在合同中说明的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列入除外责任的有以下几方面:战争或其他军事行动;核子辐射和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坏、霉烂、变质、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和按规定正常损耗;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然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5)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如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3、经济合同得不到履行时怎样追究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不履行是相对经济合同的履行这一概念而言的,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经济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的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来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它一般包括不能履行、到期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三种情况。
    不能履行,是指承担义务方虽然主观上想履行合同,但由于某种意外的客观原因而无法履行。例如,由干旱灾、风灾、水灾、火灾等自然原因或者由于战争以及其他军事行动等原因而致使合同当事入无法履行义务,均属于不能履行。
    到期不履行,也称为迟延履行,是指承担义务方到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与不能履行的重要区别在于到期不履行不是由于外界的、客观的自然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的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也叫不适当履行,或部分履行,是指承担义务方虽然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但履行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方面有不符合合同规定内容的地方。或者说,承担义务方只完成了合同规定义务的一部分。
    追究违反合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是对违约当事人的制裁之一。但出现经济合同不履行情况时,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应当区别对待。《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可见,经济合同不履行,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应当以两个条件为前提:一是要有违约的事实,即有经济合同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客观事实的存在;二是要有当事人违约的过错,即在有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还必须有违约过锗,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当事人违约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不良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购销合同交付标的物以假充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偷工减料等,都属于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履行合同的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由于管理失误而导致承包工程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全部竣工,因设计时考虑不周全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生产或施工方面的损失等,都属于当事人的过失行为。由此可见,故意和过失,指的都是当事人决定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区别在于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不同。故意违约是无视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知故犯,主观上的错误严重。过失违约则带有某种盲目性、偶然性,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轻一些。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就构成了违约的过错;只要其已经导致了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事实,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已经认定经济合同违约事实和当事人违约过错的情况下,追究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一、追究违约责任要坚持过错责任的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谁有过错就由谁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也不能以对方的违约过错为理由,为自己的违约过错开脱,以求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贯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故意违约的当事人比过失违约的当事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制定违约责任的目的之一,就在于纠正违约当事人的错误态度,加强其经济合同法制观念。而故意违约者的主观上的错误,要比过失违约者严重得多,所以应对严重故意违约者处以比过失违约者更严厉的经济制裁。这种对于违约责任的故意和过失进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精神,在许多经济合同实施条例中有多处体现。
    二、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凡“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即现实已存在的损失,都应进行赔偿,这就是所谓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严肃经济合同纪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不仅可以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也是贯彻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力措施。如果在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过错方只偿付违约金,则其超过部分的损失,势必要由受害方承担,这就等于实际上让过错方逃避了一部分违约责任。而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就要求过错方承担由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这就保证了受害方的利益,也使过错责任原则从根本上得到贯彻。
    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一般是由过错方以货币进行赔偿,也就是按受害方的损失大小,以货币计算,由过错方支付受害方一定的金额,弥补违约金不足补偿的部分。在具体追究违约责任时,就要确定损失的范围,即损失的计算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赔偿损失的计算,除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外,损失的数额一般应包括违反经济合同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减少、灭失或者毁损,以及正常履行合同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应当强调一点,当违约发生,违约方已经通知受害方后,或眷当受害方已经发现违约方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受害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减轻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受害方有可能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过错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却没有这样做,那么这些在违约之后发生的、本来可以由受害方合理避免的损失,不能列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之中,即不能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而要由受害方自己来承担。
44、过错方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是指违约当事人,依照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受的制裁方式。一般来说,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走或经济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这是我国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方式。
    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一是惩罚的性质,即违约金的偿付不以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而改变,只要发生违约行为,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也要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二是赔偿的性质,即违约金是作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由此可见,同是违约金,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性质。法律这样规定违约金的不同性质,有着不同的作用:惩罚性主要用于惩罚违约方的过错,使其受到教育;赔偿性则还有补偿对方损失,从财产上切实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意义。
    违约金可以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凡法律和法规法定的违约金就是法定违约金。我国的一些经济合同实施条例就对违约金作了具体规定。法定违约金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比率的违约金。对这类法规规定的违约金固定比率,经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照此签订;如果不签订或不照此签订违约金的,有关部门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时也要根据这个固定标准计算违约金的金额。由于这种违约金是强制性的,所以也可称为强制违约金:另一类是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即法规规定了违约金百分比的上下限,经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在有关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一个具体的支付违约金的比率。由于这类法定的违约金有一个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所以也称法定浮动违约金。以上两种法定违约金,是在总结了大量违约现象在一般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因此,其违约金的支付一般可以补偿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和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而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在数额和比例上要适当。如果太高,会损害违约方的利益;如果太低,就起不到督促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的作用。
    二、赔偿金
    赔偿金是当事人过错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在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赔偿金责任的成立有四个必要条件:一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违约事实;二是当事人对违约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三是违约已造成实际损失;四是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这四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的偿付,以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为目的,支付数额为“违约已给对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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