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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03-合同法问答-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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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宣传工作和普法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宣传国务院颁发、批准的各种经济合同实施条例,提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预防经济合同纠纷,也是管好经济合同的关键。
    (2)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各种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地区的合同管理办法作出统一规定,也可以协助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有关行业、部门经济合同的管理办法。
    (3)督促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经济合同,并及时处理经济合同纠纷。遇有合同当事人出现履行合同的困难,要给予协助解决;如果由于一方违约,在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管理机关应督促违约方继续履行该项经济合同;对合同签订后发生的纠纷,合同管理机关要及时耐心细致地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仲裁。此外,在仲裁中,对无效经济合同要及时予以确认。
    (4)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我国经济合同鉴证机关,是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申请鉴证时,鉴证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查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即是否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经济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证。对于不合法或不符合鉴证要求的经济合同,鉴证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经济合同的鉴证有错误,应当撤销。
    (5)查处违法经济合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惩治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银行、信用社等金融组织,也兼有某些金融行政管理职能,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也负有管理经济合同的责任即监督合同履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设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55。什么是经济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经济合同的鉴证,是指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对各种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鉴定,并给予证明。
    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和基本的环节。由于各方面的条件尚不成熟,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中对经济合同的鉴证问题没有做规定,因而,目前我国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也就没有建立起明确的鉴证制度。但国家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可以办理鉴证手续,经济合同当事人要求鉴证的,也可以进行鉴证。
    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一般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
    (1)审查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如审查经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如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则要审查代理人活动是否超越了委托权限的范围等等。
    (2)审查经济合同当事人的业务范围和履约能力。包括: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有否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否具备了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等。
    (3)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包括合同内容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计划的地方,有否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等等。
    (4)审查合同形式是否规范。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清楚,普通条款是否细致、具体,责任规定是否明确、恰当等等。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在对合同的鉴证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可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予鉴证、督促纠正或帮助和指导等办法予以处理。凡不具备合同能力的,或者违反国家计划、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以及一方采取胁迫、诈骗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合同管理机关在鉴证时,有权宣布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对条款不完备、责任不清楚的合同,在鉴证中可责成和督促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否则可以不予鉴证。
    经济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经济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同的存在)和合法性所做的审查和证明。
    经济合同的公证与经济合同的鉴证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地方。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促使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原则来订立经济合同;鉴证和公证,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经济合同的鉴证和公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机关不同,性质不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对经济合同的存在和合法做出证明的一种法律手段;鉴证则是由国家授权的合同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2)直接目的不同,作用也不同。公证合同,直接目的在于证明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关系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公证机关一般不直接管理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实际业务;鉴证经济合同,不仅要证明合同关系的真实性,还要进一步确认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义务的能力,是否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等。
    合同经过公证后,公证机关并不承担监督合同履行的责任,经济合同在公证后发生纠纷,公证机关也不负责对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而经济合同经鉴证之后,鉴证机关就负有监督经济合同执行的责任,发现有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时,要及时干预和解决。合同鉴证后发生纠纷,鉴证机关必须根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请求,进行调解或仲裁。发现有违反国家计划、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鉴证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3)贯彻原则不同。公证经济合同,贯彻的是自愿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自愿进行的;而鉴证是带有强制性的,凡国家规定应当鉴证的经济合同和当事人双方要求鉴证的合同,必须进行鉴证,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
56。属于应查处的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下各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1)签订假经济合同。签订假经济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其也违法活动,签订表面上真实合法、实质上弄虚作假并违法的经济合同。如,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签订根本不打算履行的经济合同;或在标的、数量等方面弄虚作假,隐瞒非法内容,订立与实际履行不相符合的经济合同;或者假冒他人名义、编造假当事人名称签订经济合同等。
    (2)倒卖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即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收入,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标的转卖给第三方。这种将经济合同文书作为有价物转手倒卖的行为,既是一种欺骗也是一种投机违法活动。倒卖经济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紧俏物资或控制物资。
    (3)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承包某项业务后,自己不实际从事该项业务,而以低于原合同规定的价金转包给第三方履行,自己从中渔利;或者按原合同规定的价金转包给第三方履行,以收取“管理费”或“提成”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4)非法转让经济合同。非法转让经济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特许在一定主体之间流通而签订的购销合同,擅自转让给第三者履行;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经济合同,转让给第三者履行。
    (5)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受贿。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与他人勾结,在经济合同标的质量和数量上弄虚作假,以提高或降低物资价格、提高工程造价、降低工程质量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使国家或集体受到损失,而自身以“酬谢费”、“手续费”、“提成”等名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即为利用经济合同受贿。
    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或承办人,为达成某项交易,如推销产品、购进原料、承包工程等,在经济合同规定的价金以外,以“酬谢费”等名义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即为利用经济合同行贿。
    (6)其他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除了上述几种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外,凡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投机活动的,都可以归入最后一类,如,利用经济合同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以签订经济合同方法骗取财物的;为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账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等等。
    认真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是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也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一定要依法进行。
    首先,要分清经济合同纠纷、经济违法行为和经济犯罪行为的界限。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是要解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问题,一般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理是行政处罚问题,经济犯罪行为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要以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其次,对一般经济违法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没收物资或本金的一部或全部、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进行的,处理单位;属于个人进行的,处理个人;二者兼有的,分别处理;主管人员有责任的,还应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再次,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在处理时要考虑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还有,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时,要制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发给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查处违法行为的罚款,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者的过程中,发现有行贿受贿、投机倒把、诈骗财物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经济犯罪的,要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7。利用经涝合同进行经济犯罪有什么特点
经济犯罪,是指违反法律,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害,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般来说,与经济合同有关的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属于故意犯罪,而且一般是以非法牟取暴利为主要目的,如利用经济合同投机倒把。推销假冒商品等;也有以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
    二、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范围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业、金融、对外贸易、财政、电力、邮电、地质、森林、建筑施工等。或者说,各种经济犯罪是发生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并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危害的犯罪活动。
    三、这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一般说主要表现为给国家和集体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但某些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如经济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经济犯罪的未遂行为,虽然尚未导致现实的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也属于经济犯罪。只是应当注意,这种判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把某些思想和行为随意解释为可能造成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危害而认定为经济犯罪。
    四、经济犯罪的主体(即实施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多数是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其中有些人还属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某些行政管理人员等。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规定,经济犯罪的种类包括:
    (1)走私罪;
    (2)投机倒把罪;
    (3)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
    (4)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
    (5)偷税罪;
    (6)抗税罪;
    (7)伪造国家货币罪;
    (8)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
    (9)伪造有价证券罪;
    (10)伪造有价票证罪;
    (11)破坏集体生产罪;
    (12)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
    (13)假冒商标罪;
    (14)盗伐林木罪;
    (15)滥伐林木罪;
    (16)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7)非法狩猎罪。
    以上各类犯罪行为都有可能与经济合同有关。其中比较常见的有投机倒把、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等。此外还有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现象也有所蔓延,与经济合同有关的犯罪案件呈现增长势头,并且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大案要案多,犯罪数额巨大。从历史上看,1952年“三反”时揭露出来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并不很多。而近几年所揭露的与经济合同有关的犯罪案件中,个人作案的,非法所得万元以上十分普遍。集体作案的,非法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则往往是数十万元、数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
    二、涉及面广。近些年,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犯罪活动的,从犯罪的种类到所牵涉的单位、地区以及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等等都是十分广泛的,从犯罪的种类上看,不但有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而且有贪污、受贿等等。这些严重犯罪活动严重地扰乱财政、金融、海关、税务、工商和物资管理等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秩序。同时,这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还大量发生在国家和集体的经济部门和党政机关、部队、文化、艺术等事业单位的一些领导人身上。
    许多大案、要案还涉及到几个省、十几个县。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有些负有监督经济职责的管理部门也卷入了犯罪活动。如有的地方银行以国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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