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合同法问答-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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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但实施经验证明,同时赋予合同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确认无效合同的权力,有者多弊端。因为合同的有效或者无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判定合同的效力是司法机关的职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就使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当事人如果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而提起诉讼时,程序十分繁复,造成一案多审,也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所以,这次修改重新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4、什么人能订立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经济合同的当事人资格,也就是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是需要由法律加以专门规定的,这就涉及到什么人能够订立经济合同的问题,这是经济合同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及其他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中,对经济合同的主体范围是这样规定的,“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对经济合同主体资格实际上有三个限制:
第一,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否则经济合同不能成立;
第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只能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组织订立经济合同,否则经济合同不能成立;
第三,除法人、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之外的其他社会或经济组织,均无权订立经济合同。
显然,这一规定对经济合同主体范围的限定较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因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活动的主体成份出现多元化趋势,大量的其他经济组织愈来愈多地参与社会生产和流通活动,这都需要通过经济合同来调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个体经营户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也都需要订立经济合同。这种现实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应当给予肯定和保护。
基于上述情况和考虑,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这一规定扩大了经济合同主体资格的范围,主要表现在两点上:
第一,除了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也有权订立经济合同;
第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也都可以订立经济合同。
概括地说,我国具有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者,也就是有权订立经济合同的人包括以下三类:
一、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但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这类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部分分支机构(如校办企业、公司或企业下设的办事机构等),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各种没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作体、合伙体。
三、公民。具有签订经济合同资格的公民包括以下几类: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从事农业产品交换的个体农民。
5、什么是口头经济合同
口头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形式。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方式。除了口头经济合同形式外,经济合同的另一种主要形式是书面经济合同。
口头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当面谈判或电话方式订立的经济合同,即仅用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口头合同除有约定答复期限以外,受约方必须对提出建议的要约立即作出接受建议的答复,该经济合同便成立。口头经济合同多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任意性的经济合同。
口头经济合同的优点是简易方便,即时清结,对加快商品流通速度起着重要作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的、不可缺少的一种经济合同形式。
口头经济合同的缺点是在发生纠纷时,因时过境迁,又未能留下文字记录,举证困难,是非也就难以判断。因此,一般经济合同,特别是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以慎重从事,采用书面形式为好。
经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口头形式,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即时清结,是指当时付清货款的一次性购销活动,这种法律行为可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属于期货,即非现货,就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对口头经济合同形式的运用作出比较严格和明确的限制,是为了减少一旦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就会带来的不容易查对、推诿扯皮等现象;也减少可能会给调解、仲裁、审理经济合同纠纷带来的困难。这有利于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减少经济损失。
6、什么是书面经济合同
凡是用文字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作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根据的,称为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经济合同的另一种重要形式。
书面经济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两部分。经济合同的书面正式文件,称为主件,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关于修改合同的往来文书、电报和图表等,称为附件,也是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并非一定要求采用统一特定的文书格式合同才能成立。如果经济组织双方或多方之间交换的文书、电报、图表或信件,能明显地表达当事人双方对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可以认定经济合同已经订立。对这些经济合同附件,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考。但要注意,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谈话和电话记录,如未经双方签字盖章或对方事后盖章认可,不能认为是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一些先进的科技手段在日常经济交往中被广泛运用,如电话、电报、无线电传真和电视录像等;都被作为签订经济合同的工具。但是,这些都只是订立经济合同的手段,而不是独立的经济合同形式。
电话实际上属于口头经济合同形式,电报、无线电传真和电视录像属于书面经济合同形式。
书面经济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量大、内容较复杂、又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的好处是便于检查、管理和监督,一旦发生纠纷,举证方便,也易于判明是非。按照经济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只要不是即时清结(当时付清货款的一次性购销活动)的经济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即时清结,又未采用书面形式,这种经济合同违背经济合同法规定。得不到法律保护。经济合同法经过10多年的实施,证明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对于减少经济合同纠纷中的推诿、扯皮甚至赖帐和难以举证、查对等现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工作困难,提高工作效率等,都有重要的和积极意义。从其他一些国家来看,近些年来,都通过法律、法令来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否则所订立的经济合同无效。还有的国家是以一定的货币数额为标准来要求必须采用书面经济合同形式。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方面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等,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7、什么是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经济合同,这是产生一定社会后果的法律行为。因此,经济合同法中对订立经济合同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项原则就是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在我国,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形式上有法律、法律性决议或决定和条例等各种名称。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这里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形式有条例、决议、命令、指示等各种名称。
经济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这表现在它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以及程序等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济合同只有依法成立,才能产生双方当事人预想的法律结果,受到法律的保护,经济合同的合法原则包括范围十分广泛,这里无法 一一列举。但至少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主体必须合法。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对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有明确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济合同就不能成立。比如,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限制签订经济合同,就属于主体不合法的一种情况。再比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经济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所签订的合同,也属于合同主体违法。
还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签订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独立签订合同。如果属于这种情况而签订或独立签订合同,合同主体也属于不合法。
二、内容必须合法。指经济合同的标的要合法,标的数量和质量要合法等。比如,属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物品,就不能作为合同标的,否则就违法。再比如,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合同(象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合同的签订也是违法的。
三、形式要合法。指在选择口头经济合同形式或者书面经济合同形式时,要依照法律规定。凡不属于即时清结货款的均应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凡国家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中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就应当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否则,合同的签订即属违法。
四、程序要合法。订立经济合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来分步进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即属违法,违法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还有象合同的基本条款必须齐备,责任规定要明确等等,也都属于经济合同合法原则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如果经济合同违法,不但达不到双方当事人的预想目的,还可能使经济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不仅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8、什么是经济合同的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发生相互联系。互利,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相互经济活动交往中,通过互助取得各自应得的利益。经济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当事人双方彼此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这与行政关系(下级服从上级)有根本区别。作为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或私营企业,也无论是领导机关或被领导单位或者是公民与法人之间,只要是以合同关系主体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就没有身份高低之分,也没有上下级或主次的从属关系。当事人双方有充分的自主表达意志的自由。
协商一致,是指经过相互交换意见而达到共识。经济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经济合同贯彻“平等互利”原则的保证。由于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所要达到的经济目的有特定性,各自在利益和要求上完全可能有差异,有时甚至差距很大。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真正自愿的基础上取得最终的一致意见,就要求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不能由上级部门包办代替签订合同,也不能依仗权势或优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反映的是各个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相对独立地进行的经济交往关系,也是商品交换关系,它不同于依靠行政权力进行无偿调拨。国家法律保障经济合同的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的实现,就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在经济合同关系中,任何一方对他方都不得加以限制、威胁和强迫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经济合同的订立。凡是采取欺骗、威胁、强迫命令手段签订的合同,都是违法的,这样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9、什么是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是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就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必须受其约束,严格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经济合同制度的核心。如果没有这一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随意撕毁签订的经济合同而不受法律追究,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就会遭到破坏,所以,赋予经济合同以法律效力是非常必要的。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经济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具体说,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面、适当地履行经济合同。自经济合同正式订立,当事人双方都受合同约束,必须恪守信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地点、期限、价款和方式等,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受国家法律监督的。同时,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发生原来没有预想到的、新的情况,而需要对已订立的经济合同作变更或者解除。但此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