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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03-合同法问答-第3章

小说: 03-合同法问答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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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达成新的协议。未经对方同意就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变更已订立的经济合同条件,视为违约行为。
    三、违反经济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法律规定情况外(比如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应负违约责任,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果当事人一方仍要求违约方履行经济合同时,应继续履行。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纠纷要依法解决。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经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有一定的前提,即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以及程序等都必须合法。如果违反了法律,经济合同不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违法当事人还要受到制裁。
10、有效经济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经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订立的经济合同都能生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或者说是依照法律规定订立的经济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产生双方当事人所预想的法律后果。经济合同的有效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合同的主体和实质内容必须合法。主体合法,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比如,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享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合同当事人,应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和经营范围内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准许营业的执照,并且只能在自己经营或生产范围内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实质内容合法,是指经济合同的标的、质量、价金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比如,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流通的物品,就不能作为合同标的,否则即违法。合同内容合法,还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行为的目的没有规避法律的意思。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都是违法行为,所订的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是指经济合同的外在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必要条款),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期限、违约责任等,必须在合同中作出完整、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合同内容的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要能证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切不可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不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必须合法。经济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要约和承诺,要约和承诺趋于一致,达成合意,为合同成立,否则不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条件和程序未完成,则合同不能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有的经济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鉴证、公证、登记等手续的,则必须依法办理鉴证、公证、登记等手续。否则,合同也不能成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一个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来说,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是必备的,缺一不可的。
11、什么是无效经济合同,它有什么特点
无效的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它是与有效经济合同相对应的合同,是违反了经济合同法而订立的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1)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3)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
    一、无效经济合同是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法定要件是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现的要素。经济合同的法定要件包括:
    (1)合同的丰体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外在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三者缺一不可。凡属无效经济合同,必然在上述三个方面或其中某两个或某一个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无效经济合同是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起因于合同主体或者合同内容或者合同形式或者合同订立程序违反了国家法律,无论从性质上看还是从立法上看,都是自始无效,没有例外。因而从其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三、无效经济合同是由当事人的缔约过错造成的。过错,在这里指违法,包括故意违法或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条件造成的后果。它与由于外在的条件发生意外变化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有着根本的不同。对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处理。
    确认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的权利,称为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经济合同在被确认无效之前已经履行的财物,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和没收的处理。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部分有效合同,不得借机推卸自己应履行的义务。
12、什么是采取欺诈、胁追等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
凡是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掩盖真相,致使对方形成错误的认识,同意与他签订了某项经济合同,就是用欺诈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凡是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要挟,迫使对方同意与他签订了某项经济合同,就是用胁迫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是无效合同。
    欺诈的特点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欺骗,违背了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造成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订立合同的后果。
    利用合同欺诈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合同。比如,有的企业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实际上无资金,无从业人员,无厂房,无设备,却大量对外签订合同,用骗来的钱招募人员、盖厂房,购设备,用骗来的钱作资本以图“将来履行”合同,或者进行转包、转让,从中渔利。
    (2)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对外签订合同只是为了骗取定金、预付款或货款,这是欺诈的典型表现。比如,有的人骗款得手后就逃之夭夭。
    (3)有履行能力,亦准备履约,但为获取非法利益,诱使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胁迫的特点是:
    第一、用以要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二、用以要挟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并确实可能发生;
    第三、这种威胁达到足以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意志而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度;
    第四、合同中明显有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不合理条款。
    比如,供电单位以限电、断电相要挟,迫使生产单位订立显然是其本来不愿意订立的经济合同。再比如,以要挟手段强行搭售滞销、残次商品等。
    此外,利用职权强迫命令对方当事人订立有不合理条款的经济合同,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突然遇到紧迫、危难事件而一时处于困境的机会,迫使对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款而订立合同,也属于使用了胁迫手段,所订立的经济合同同样是无效经济合同。
13、代理人与代理合同及其效力
经济合同法第六条共列举了4种无效经济合同,其中第三种就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这一规定包括3种情况:
    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无效合同。经济合同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代理的特征有两个,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二是代理人的活动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这一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取决于被代理人授权的程度。代理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经济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经济合同,实际上是无权代理行为。具体说,无权代理又包括三种情况: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虽有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经济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从原则上说,以上三种情况下签订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的。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代理人如果认为已签订的经济合同符合自己的利益,可以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经济合同即成为有效经济合同。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而又不做出否认的表示,也视为同意,则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也有效。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消灭后签订的经济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被代理人知道后予以否认的,均为无效经济合同。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自己代理”。因为此时代理人一身同时具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所以,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是由代理人一人决定的。这种只表现代理人一方意志的经济合同,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真正的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就违背了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这种合同的签订往往是代理人出自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违法行为。这种经济合同是无效的。
    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的经济合同是无效合同。这种情况可称之为“双方代理”,是代理人同时代理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实际上仍然是只表达代理人一人意志的合同,合同内容是由一人决定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此外,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也属于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可称之为“恶意代理”,通常表现为代理人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比如收受贿赂或得到其他好处等。这种经济合同也是无效的。
14、订立经济合同要经过什么程序
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序,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只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在实际经济往来中,订立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样两个主要步骤。
    要约,是指订立经济合同的提议,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经济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的具体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要约可以向特定对象提出,比如明确向某企业、某商场提出;也可以向不特定对象提出,比如,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报刊杂志等以广告形式进行要约。任何企业、单位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要约人。
    要约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一般情况下,除了即时清结的经济合同,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真实、具体。包括如实说明要约人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报明自己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型号,以及单位地址和联系办法等,以尽可能为对方的选择提供详实依据。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应指明答复期限,在规定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例如,要求对方一个月内答复,要约人就不应在这个月内向第三人发出同样要约或订立同样的经济合同。当然,如果要约人在得到接受要约的表示之前撤回或改动要约,是可以的。
    总之,要约的提出必须慎重,要约一旦被接受,就构成了一定的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诺,即接受订立经济合同的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行为。接受提议的一方,称为承诺人。
    承诺必须是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所谓完全同意,是指承诺人对于要约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如果收到要约的一方在答复中对原要约提议的主要内容或条件作了修改,或者增加了其他内容和条件,或者部分同意以及附有条件的接受,都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视为是对原要约的拒绝,同时向原要约方提出了新的要约。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逾期作出的承诺,是迟到的承诺,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只能视为新的要约。如果承诺人是在要约规定期限内发出承诺,但由于传递原因而延迟的,要约人在接到迟到的承诺后应立即向承诺人声明承诺迟到,不做声明的不得认为承诺迟到,则合同关系应认为成立。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一般以要约人收到书面承诺由他签署收据的时间为准。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必须立即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订立经济合同的过程,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就要约与承诺进行协商的过程。这种协商,可能是一次就达成一致,即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就表示承诺;也可能是多次反复协商才达成一致,即经过一方先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新的要约,原要约方再提出新的要约。。直到最后由某一方表示承诺。
    为了使对方能够对缔约提议作全面考虑,要约人应尽力创造让对方了解要约情况的各种条件,如向对方详细介绍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编制产品说明书或搞产品展览,生产样品以及接待对方参观自己的企业等。
    订立经济合同的协商过程,应该是尽可能充分的,这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地位所要求的,而且也可以通过这个协商过程使双方各自的要求和利益得到充分的考虑,最后真正达成符合双方真实意愿的一致协议,使订立的经济合同做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一般来说,经过要约和承诺,经济合同即为成立。但是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鉴证、公证或双方当事人要求这样做的,则只有完成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后,合同才算正式成立。
15、经济合同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即合同的具体内容。由于经济合同在种类和形式上的差别,在具体条款上也就有所差别。但作为合同成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它们都必须具有一些带有共性的主要条款,这是合同成立的有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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