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明代史-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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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因此在1373年被皇帝贬为庶民。虽然他后来恢复了王爵,但日后有两次
被拘禁在家,在押于凤阳。③
鉴于王子们的品行不端已如此显露,皇帝在1373年命令宋濂和他的礼部
尚节陶凯独立地编纂一部关于从前时代亲王的历史教训的教材。宋濂花了22
天时间搞这本书,并邀集了五、六个王府师傅参与其事。于是,陶凯的文本
和宋濂等人的文本拼合在一起,构成了《宗藩昭鉴录》;这本书被颁发给诸
王子。正像宋濂所解释的那样:“天子如首,诸王如手足,故可称为同气一
体。”①
另一件名为《祖训录》的更重要的文件于1373年颁发,这是皇帝努力了
②
六年的成果。它概括了诸藩主的权力和责任。皇帝不断地修改和润饰《祖训
录》,它的条文因而时时有所更改。它现存的最早文本是一篇手稿,日期显
然是1381年,因此我们不能肯定1373年的条款究竟如何。不管怎样,1373
年的条令对诸王府的行政无甚影响;诸王府这时还没有单独设立,王子们尚
未离开京师。可是,从《昭鉴祖训录》1381年初的文本看,皇子们都被授予
了他们各自封国的实权。他们拥有相当大的兵权,并且有权审理和判处自己
③ 《明纪》'53',3,第22 页。《六部职掌》现已不存。关于它的最初文本,见翟善编:《诸司职掌》'17'
(1380 年;重印本载《玄览堂丛书》,第43—50 卷,1940—1941 年;台北重印本,1981 年);傅吾康:
《明史资料介绍》'172' (吉隆坡与新加坡,1968 年),第178 页。
① 《明纪》'53',3,第23 页;《明通鉴》'210',1,第296 页。
② 《明通鉴》'210',1,第303 页。
③ 关于他们的传记,见《明史》'41',118,第3612—3613 页。
① 宋濂:《宋文宪公全集》'488',8,第1 — 2页;《明通鉴》'210',1,第305 页;《国榷》'498',5,第
482 页。
② 正如下面所示,现存的最早文本是1381 年颁行的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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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国内居住在市镇和农村中的平民百姓所犯有的普通刑事和大不敬的案件。
可是,像钱财和粮食纠纷这种基本上是民事的案件则由王朝的正式司法机关
审理。
藩王们也有权为自己的司署征聘文、武官员,而且他们对这些下属的行
为也能行使完全的司法权。王子们可以按照训示使用粗暴的刑罚,迫使人民
执行他们的命令。在宫内,王子们在朝见皇上时可以就座;他们还可以参加
宫廷的盛大宴会。他们也获准不时地互相拜会。从传统的皇家制度来看,大
多数这些特权是危险的和过分的。它们当然不能垂法千年或者千年以上。所
以在它们充分实施以前,后来的《祖训录》的文本就砍掉了其中重要的内容。
③
不仅皇子的教育问题是皇帝这时面临的事情,因为那些新的功臣中间也
有不法的和骄慢的人。1373年,皇帝命令工部起草章程对付这些勋贵的渎职
行为。这些条令是以铁券形式公布的:凡涉及这些功臣、他们的家属以及他
们庄田的管事有危及管辖下人民的生活或损害王朝财政和徭役事项的行为,
有特别惩罚条件来处理。例如,如果这些勋贵的庄园管事仗势欺压当地百姓,
那么,他们就要被刺面,割去鼻子,财产要充公,他们的妻儿则要充军到南
宁(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南宁)去受监禁劳役的处分。
按照这些条令,任何勋贵之家凡以不义手法或不履行契约而从平民取得
土地、房产和牲畜,再犯者(无初犯的惩罚)应罚该功臣俸禄之半。若三犯,
应停发其全部俸禄,而在犯第四次时则应将他削爵为民。任何勋贵之家如果
强占山林、池塘、茶园、芦苇沙洲、金、银、铜矿或铁工场,不论它们是属
于皇帝的或私人的,犯案两次的均可宽宥。犯第三次可判死缓。犯第四次的,
那就要真正判死刑了。①
这种法令事实上是准许功臣们可以犯数量有限的凶残罪行而不受任何处
罚。但是,它们也确实限制了“功臣”们的不守法纪的行为。这些功臣们都
为皇帝的建立王朝立过功,但皇帝这时几乎不能承担宽恕他们的责任了。在
洪武之治的末年,许多这样的功臣被粗暴地清除,只是在1373年这类清洗还
不普遍而已。
洪武帝颁布的第一批官方文告之一是在1368年发布的《大明律令》。这
②
部法典包含285条律和145条令,按政府的六部予以排列。但是,皇帝不久
①
就对律的条文感到不满意,花了几年时间逐条加以修改。他又命令编纂一部
②
《律令直解》,于1368年刊行。到了1373年皇帝已经完成了修改此律令的
工作,它的修订版颁布于1374年。这次的排列法大大不同于第一版,因为它
仿效 《唐律疏义》分为12篇。1374年的律令包含606条,其中288条直接
③ 《明通鉴》'210',1,第306 页;《国榷》'498',5,第485 页;黄彰健:《论颁行年代并
论明初封建诸王制度》'240',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32 (1961 年),第119—137 页;
重印于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 (台北,1977 年),第31—56 页。
① 吴晗:《朱元璋传》'58',第246—247 页;《明实录·太祖实录》'480',74,第1379—1380 页;泰勒:
《明太祖与勋贵》'505',第62—63 页。
② 内藤乾吉:《大明令解说》'403',重印于他的《中国法制史考证》(东京,1963 年),第91 页;《明
史》'41',93,第2280—2281 页。
① 《明实录·太祖实录》'380',第1534—1535 页。
② 内藤乾吉:《大明令解说》'403',第98 页;《明实录·太祖实录》'380',第431—4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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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自初版;128条称为“续款”,可能是对初期条款的补充;36条称为令,
原先已合并在律中;余31条是新增加部分。1376年又做了一次修订,把全
部条文压缩为446条。1383年和1389年又修改两次,最后一版共460条,
于1397年颁行。③
洪武帝的文化成就给人印象最深刻之一是他自己注疏了《道德经》,他
④
花了10天的功夫写成,其时在1375年1月5日至15日。正像他在此书的
序中所说,他曾经在以前读过《道德经》,但他很难掌握它的全部意义。他
竭力搜求注疏和关于此书的专门名家,但这些都未能使他感到满意。最后,
他花了一段时间深入细致地研习了它的文字,形成了他自己的关于该书意义
的结论。他指出,他很关心重刑的效验。它能不能防止人民犯罪呢?他亲眼
目睹许许多多证据表明,它不能防止人们犯罪,因为严刑重罚没有使他得到
他所希望取得的任何无可置疑的权威。《道德经》说:“民不畏死,奈何以
①
死惧之?”这句话深深打动了皇帝,因为它触及了他的统治方法的根子。在
他统治的开始年代,他处死过许多的人。因此他说道:“当是时,天下初定,
民顽吏弊。虽朝有十人弃市,暮有百人而仍为之。”②
也许皇帝已真正感到胆战心寒,因为大批地处以极刑之举并没有阻止他
所认为的胡作非为。1376年他处死了数以百计的人,因为这些人为了简化申
报手续而犯下预先在财政文件上盖印的罪行。这个案件被称为“空印案”。
地方官员一直用的是一种方便的老办法,使用盖有钤印的空白的申报表册来
上报运送给南京的岁入;在南京则在扣除了运送途中的折耗之后登录实际总
数。这样就会消除财政申报中不符合实际的差额,因为地方官员不能预先知
道运送的损失究竟会有多大。但是,皇帝对这种办法极为敌视。它的部分原
因是,他非常不喜欢蒙古元朝时代已经出现的官僚们的舞弊行为。他严厉地
对付带有这种意味的行为。使用空印会给贪污大开方便之门。他不仅严厉禁
止使用空印,他甚至把所有在空印表册上有了姓名的官员一律处死。有些材
料说,在空印案中有数以百计的官员被处死。③
皇帝本人对于粗暴地对待空印案中的官员一事请求批评。由于日月星辰
发生异样的凶兆,按照传统办法,他在1376年10月22日下诏求官员们直言
③ 1389 年版本据说保存在朝鲜的1395 年版《大明律直解》'286'中,高土褧和金祇编(1395 年;重印本,
汉城,1936 年和1964 年)。实际上这个文本包含442 条,而1389 年版应为460 条。1397 年版也与此数相
同。《直解》在朝鲜文本中是用中朝官体书法——吏读——写的。此种文本于1936 年由朝鲜总督府中枢院
在汉城重印。它的现代版本是1964 年在汉城由法制处出版。在这一版中,吏读字体的《直解》也被翻译成
了现代朝鲜文。
④ 《国榷》'498',5,第513 页;明太祖:《高皇帝御制文集》'387',徐九皋编(1535 年;重印本,台北,
1965 年;重印本,京都,1973 年),15,第1 — 2页。关于对皇帝御注的详细研究,见柳存仁:《道藏本
三圣注道德经会笺》'352',载《和风堂读书记》(香港,1977 年),1,第59—224 页。又见小郎洛瓦:
《三教合一论与明太祖的思想》'307',载《哈佛亚洲研究学报》,43,1 (1983 年6 月),第97—139 页。
① 陈荣捷译:《道德经(据说是老子所作),第74 章》,载陈荣捷译编:《中国哲学资料》(普林斯顿,
1963 年),第173 页。
② 明太祖:《高皇帝御制文集》'387',15,第1 页。
③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75 页;檀上宽:《明王朝成立期之轨迹——围绕洪武朝之疑狱事件与京师
问题》'132',载《东洋史研究》,37,3 (1978 年12 月),第12—13 页;《国榷》'498',6,第542 页。
吴晗在他的《朱元璋传》'587'中(第256—257 页)把“空印案”的日期错误地定在133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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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切谏。叶伯巨的上书是最详细和最具毁灭性的。叶伯巨当时在山西平遥(太
原西南)供职。当皇帝读了叶伯巨的批评以后,他盛怒之下下令用枷锁把叶
伯区解到南京。叶伯巨不久便饿死在狱中。他的批评讨论了明朝统治的三个
大问题:分封血亲诸王及其掌管兵权的问题;皇帝信赖严刑重罚的问题;以
及皇帝建立统治的制度过于匆忙的问题。
叶伯巨说,过分热心地分封诸王可能为将来某一亲王僭位创造条件。他
剀切地预言燕王终将有争位之举(见第4章)。关于第二点叶伯巨指出,当
时的文人认为他们最大的幸运就是没有被召去给皇帝供职。他说,他们之所
以那样想,是因为他们确知他们会因自己的努力而被罚作苦役或受答杖之
苦。叶伯巨含蓄地援引空印案为例,他批评皇帝过分地和不近人情地强调单
纯的官僚集团的诚实而牺牲了效率,同时他责备皇帝没有能够劝说官员们更
加努力地提高公众的道德和风尚。
对空印案展开最详尽批评的是另一位学者郑士利,他也是响应皇帝号召
②
直言极谏而呈上奏章的。他也引起了皇帝的勃然大怒,因而被判处苦役。郑
士利争辩说,皇帝对使用空印表册所发的脾气是不讲道理的。这种表册之所
以被使用,是因为不用这个办法,对边远县份来说,要申报准确数字得花上
一年时间。他还指出,原来并没有反对空印办法的法律,所以皇帝利用有追
溯效力的法律来惩办人民是不公正的。但是,他的任何论据都没有受到皇帝
重视——总之,皇帝对任何不忠的表现都是极其敏感的。
1376—1377年,在行政和礼仪方面作了许多重要的改进。其中最重要的
改变是建立了12个省一级政府,用它们取代了元代的行中书省。这种新的省
一级行政被称为承宣布政司;它与1357年创立的都指挥使司相平行。①
1376年,两年一度分别举行的郊祀天、地之礼在施行了九年之后,皇帝
感到需要加以简化。他坚持说,分别祭祀天和地是不合乎自然的,正如把祖
母和祖父分开祭祀一样的不合人情。所以他命令官员们给他找出合祀的历史
根据,他同时又要求另造一特殊享殿用于新的“大祀”。第一次这样的祭祀
举行于1377年阴历十一月,后来它每年在阴历正月举行。1377年和1378年
这种祭祀必须行之于奉天殿,因为新起的大祀殿尚未完工。②
皇帝也改了祭祀社稷神灵的许多细节。他有一般常人的想法,不愿淋雨;
1368年他询问官员,如果天气恶劣时在户外进行祭祀,造一个建筑物来保护
他是否可行和正确。1369年他建起了望祭殿,当他主持社稷坛的祭祀时他就
可以在这里暂避了。但是,他在1377年又再作了改动:他得出结论认为,像
分开祭祀天和地那样,分开祭祀社和稷也是完全不合情理的。有一名学者马
上建议在皇城的午门外建一个合祀之坛。这位学者还建议,社稷坛的祭祀本
来属于第二等祭祀,可以提高它的等级为大祀。他进一步提出,合祀的神灵
③
(这里指勾龙和周弃)的位置应该由已故的皇考来顶替。
① 他的传记见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72—1576 页;《明史》'41',139,第3990—3996 页。
② 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75—1576 页,以及《明史》'41'中的本传,139,第3996—3997 页。
① 见杨联陞:《明代的地方行政》'608',载《明代政府研究的七篇论文》,'263',贺凯编(纽约和伦敦,
1969 年),第1—21 页;贺凯:《明王朝的起源及其制度的演变》'267',载《密歇根中国研究论文集》,
34 (安阿伯,1978 年),第38—39 页。
② 《明会要》'364',1,第87 页;《明通鉴》'210',1,第180 页。
③ 《明会要》'364',1,第87—89 页以下;《明通鉴》'210',1,第17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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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皇帝的祖先们也在皇帝的祭典中被抬到了重要的地位。皇帝
的父亲早已配享了天地。1369年,皇帝的父亲已配享天于方丘;1370年又使
他配享于圜丘。这些步骤把皇族抬到了空前的高度。
胡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