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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剑桥中国明代史-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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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认,他曾经使用过下列大刑,诸如断指、刖足、髡首和黥面等。同时他还 
                                          ② 
  承认,“无数之人”已被杀死。 
        皇帝在14世纪80年代就摒弃了他建国初年司法行政的作法。1384年4 
  月,所有查办刑事案件的政府部门都应该迁出宫外,在北面的城墙外建造办 
  公处;北方,乃取其含有严冬、死和刑罚之义。他让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重新选址于皇城太平门外名为贯城的新院落里。这是取名于北冕座九星 (贯 
  索)。传统上被认为是天上的牢狱。这三个司法机构在12月移往贯城,在搬 
  迁的同时还对刑事案件全面进行审议,其中的死刑这时已经判决。③ 
        如果说三法司移址办公意味着对司法机关要从严控制,那么,1385年春 
  对几名高级官员的处死则加强了这个印象。这年5月,皇帝处死了吏部尚书 
                                                                                      ④ 
  余■和国子监助教金文征,说他们诽谤了国子监祭酒宋讷的名誉。审刑院 
    (司)之右审刑吴庸也被处死,因为他被指控在郭桓的案件中使用逼供信的 
  办法。他因此得对许多无辜的人之冤死负有责任。① 
        1385年春在京师举行了会试,接着在4月10月举行了殿试。皇帝授予 
                                                                                ② 
  472名士子及第;其中便有练子宁,即对他直言无隐的批评者。皇帝想把这 
  些士子安排在权威的位置上,使他们本人能够矢忠于他,能够帮他同既得利 
  益集团的腐化作斗争。在殿试中高第的人们第一次被派往翰林院授职。除了 
  有派任翰林院检讨的人外,其他几个特别有出息和名列前茅的称为庶吉士的 
  士子也被派来翰林院。这就开始了一个在明清两代一直是很重要的做法。③ 

④ 他的传记见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911—912 页,《明史》'41',141,第4022—4023 页。 
⑤  《国榷》'498',8,第653 页。谈迁把这种粗暴办法归因于洪武帝历久不衰地痛恨元代法度和政府纲纪的 

废弛。 
① 明太祖:《大诰》'389'  (1385 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55—56、77 页。 
② 明太祖:《大诰三编》'391'  (1387 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347 页。 
③ 见明太祖:《谕刑官》,载《御制文集》'392'  (1965 年编),8,第14 页;《国榷》'498',8,第641 

页。 
④ 《明通鉴》'210',1,第436 页;宋讷的传记见《明史》'41',137,第3952—3953 页。 
① 《明通鉴》'210',1,第436 页。 
② 《明通鉴》'201',第432 页;富路德:《谁是1385 年的探花?》'190',载《明史研究》,3  (1976 年), 

第9—10 页。 
③ 见杜联喆:《明朝馆选录》'516',序,载《清华学报》,新版5,2    (1966 年12 月),第30—119 页。 

… Page 101…

  还有一些中式士子则被派往南京各部门去“观政”。在9月份,有67名以上 
  的进士被派做给事中,分到负责检查事宜的六科和六部工作。他们在这些官 
  署作见习秘书。 
        1387年初,皇帝又公开表现了他要改变心意,重新关心司法问题。已拥 
                                                                                      ④ 
  有特别大的权力的执掌宫禁警卫的锦衣卫奉旨焚毁了它的酷刑刑具。它对政 
  治犯的残酷讯问早已恶名昭著,而且引起了官员们的不满。 
        皇帝通过颁布他著名的《大诰三编》,继续公开搞他的这种运动以恢复 
  他的威望和权力。他在《大诰三编》中明确地说,他深深关怀他的人民,并 
  且想以仁政治民,但是,为了终止危害帝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他也必须最严 
  厉地惩治不贷。 
         “大诰”暗指《尚书》中所收古代圣王所作的告示。用这个词来称呼他 
  的公告,这是洪武帝把自己与古代伟大的统治者并列。这些文告中的初编发 
  布于1385年11月3日。帝国的所有学校都得以它的内容考试学生。它指出 
  了10类罪行,并特别指出:如果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能够背诵它的条文,可以 
   自动地减刑。第二编《大诰》发布于1386年12月,与第一编的一个再版本 
  一起问世。第三编则问世于1387年初。① 
        三编“大诰”的内容或者是洪武帝自己写的,或者是由他监督官员们写 
  出的。它们表达了皇帝对于帝国内腐败问题的关心,并详细描述了在根除它 
  时准备使用的方法。重点是要惩治地方衙署中的官员和吏胥所犯的罪行,其 
   中包括官僚中这样一些罪行,例如在税款收据上作弊;衙役敲诈勒索;办事 
  无效率,以及简单的办事无能。贿赂可能是最通常的罪行,因此皇帝指出了 
  对付它的四种办法: (1)令贿赂各方负连坐之责;(2)禁止私人和地方官 
  员互相勾通和在他们之间交换所偷之物品;(3)对贿赂双方同样严厉处置; 
    (4)制定条款准许私人径送贪官至京师受审,而勿须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 
  ② 

         《大诰》初编授权农村中的长老在地方官贪污腐化和不胜任职务时可直 
                      ③ 
  接向皇帝申诉。 皇帝在这里指出,地方官员经常利用社学肥己,为害人民。 
  他指责说,只有富人才能使子弟上学。官员们也从家有三、四口纳税男子之 
                                                                           ① 
  户敲诈钱财,强迫他们为他们的子弟购买豁免徭役的凭证。皇帝也详细胪举 
                                                                                   ② 
  了粮长种种违法的事端,这些人是被委任从农家集运粮课的富户。他然后指 
  名攻击了某些官员,如户部尚书茹太素。他批评茹太素蓄意地夸大他的文牍 
  工作的份量。茹太素是泽州(山西)人,1371年入仕。1375年他上了一本长 

④ 《明纪》'53',5,第7 页。 
① 三编 《大诰》的序所记的日期分别为1385 年11 月3  日、1386 年4 月14 日和1387 年1 月5  日。第二编 

附有1386 年12 月16 日的一篇题记,皇帝在这里指出头、二编是在这一天一起发布的。第三编之序注明的 
日期为1386 年12 月22  日,第三编包含有一个内部提到的日期为1387 年2 月17 日(见《大诰三编》'391', 
载明太祖: 《开国文献》'388',第400 页),所以它可能在此以前尚未刊印。见昌彼得:《御制大诰前、 
续、三编叙录》'44',载他的《蟫庵群书题识》(台北,1972 年),第45—48 页。 
② 邓嗣禹: 《明大诰与明初政治社会》'509',载《燕京学报》,20  (1936 年);重印于明太祖:《明朝开 

国文献》'388',1,正文前的材料,第1—26 页,特别是第11—12 页。 
③ 《大诰》'389',第42,49—50 页。 
① 《大诰》'389',第48 页。 
② 《大诰》'389',第63 页。 

… Page 102…

  篇奏疏,严厉地批评了皇帝的行政工作。他指责说,政府中只有百分之一、 
  二的能员还活着,其余人都在历次清洗中丢了性命。茹太素指责说,剩下的 
  在政府中工作的人都是不值一提的无能之辈。1385年,皇帝又同样指责茹太 
  素为无能之辈。③ 
        皇帝在《大诰二编》中谈论了安全部队和衙门官员中的腐败问题,并且 
  显示了他对全国各县的情形了解得很详细。他表扬了一个名叫陈寿六的人: 
  他和另外三个当地的人一起抓了一名衙门胥吏,并且把他送到南京受审。他 
  们随身带了一本《大诰》初编作根据。皇帝嘉勉了他们,复其户三年,并警 
                                                                            ④ 
  告说:将来如有人胆敢侵扰陈寿六及其同伙者,将灭其族。皇帝批评了嘉定 
  县 (今江苏)的粮长们,说他们自出心裁地发明了18种名目的苛捐杂税。⑤ 
  他指出,不计其数的地方巡捕曾经拒不准许乡村长老把犯罪的胥吏扭送到南 
  京来受审。他下令砍了一个这样的巡捕的头,并将他的头在市场上示众;对 
                                       ⑥ 
  有问题的胥吏则剁了他的脚。总的说来,皇帝对监狱的管理和大辟中应该进 
  行的验尸工作都给予高度的重视。① 
        从 《大诰续编》可以看出,皇帝对他的严刑峻法也是有些悔意的。重刑 
  并不能完全把人民吓得不敢去做错事。他反复强调他在注释《道德经》中的 
  话:“吾为政愈严,犯法者愈众。”于是他不无遗憾地指出:“朕如宽厚行 
                                                                       ② 
  仁,人将谓朕不明于事;朕如加严,人又指之为暴矣。”因此到了这个时候, 
  他敏锐地意识到他的权力再大也是有局限性的。 
                                                                                    ③ 
         《大诰三编》包含了一份“坏”进士和“坏”监生的名单。他下令给 
  68名进士和53名监生处以死刑;5名进士和两名监生被判处流放;70名进 
  士和12名监生被判服苦役。在这件事情以后他怕读书人会为之胆落,皇帝便 
  附发了一道诏令。如有才之士拒不奉召来给政府服务,则应处死。他指出: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寰中士夫有不为君用者即有背'孔子之'教,杀而 
                           ④ 
  籍没之不为不公。”他又指出,为了处理郭桓的贪污案件,他不得不使用法 
  典上无明文规定的严厉刑罚。⑤ 
        这样严厉的词句必然使那些可能为皇帝服务的文人们感到胆战心惊。4 
  名御史的被判凌迟处死和14名御史带上枷锁(包括不幸的茹太素在内,他已 
  在《大诰初编》予以提及)的详尽的案情,必定加强了他们逃避来政府服务 
             ⑥ 
  的决心。皇帝绘声绘色地谈到了一个特别令人产生憎恶心理的故事,此即关 
  于一个已被锦衣卫带入宫内的贩毒商人的案件。皇帝命令他把他所卖的毒品 
  服下,并在毒性发作时询问他这种毒品的成份。皇帝又问他关于解毒药的事 
  情,在听取了它的制造详情后及时制出。他一直静观,直到这个商贩极度痛 

③ 《大诰》'389',第73—74 页。关于茹太素的传记,见《明史》'41',139,第3986—3987 页。 
④ 明太祖:《大诰续编》'390',1386 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112—113 页。 
⑤ 《大诰续编》'390',第123—124 页。 
⑥ 《大诰续编》'390',第163—164 页。 
① 《大诰续编》'390',第153—154、161—162 页。 
② 《大诰续编》'390',第219 页。 
③ 《大诰三编》'391',第276—314 页。 
④ 《大诰三编》'391',第343—344 页。 
⑤ 《大诰三编》'391',第347 页。 
⑥ 《大诰三编》'391',第403—407 页。 

… Page 103…

  苦时才让他吞服解毒药。第二天,这商贩已从毒性中恢复过来,皇帝才把他 
                                       ① 
  杀头,并把头悬于竿上示众。皇帝还利用《大诰三编》继续指责胡惟庸的支 
  持者,如林贤。② 
        我们不能肯定洪武帝的《大诰》流传有多广,但从当时的一首诗知道它 
  广为人知。武进(今江苏)人谢应芳(1296—1392年)在洪武朝一直是一位 
                   ③ 
  隐居的学者,他写了一首题名为《读大诰作巷歌》的诗。据这首诗说,连农 
  夫也熟悉《大诰》的文字: 
            天语谆谆祸福灵, 
            风飞雷厉鬼神 (惊)听。 
            挂书牛角田头读, 
            且喜农夫也识丁。④ 

        尽管皇帝在对待他认为不忠的人时采取粗暴办法,但批评者还是不断地 
  涌现。1388年,最雄辩的才子出现了,他就是年方20的青年人解缙(1369 
                                                                              ⑤ 
  —1415年)。这位才华横溢而勇敢的人在1388年中了进士。皇帝对这个早 
  慧的年轻人感到很奇怪,约他上朝陛见。解缙利用这个机会尖锐地批评了皇 
  帝的统治作风。 
        解缙一方面承认皇帝在统一国家、恢复经济和消除一些浪费和颓废的习 
  俗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同时也批评了司法制度。特别是解缙批评皇帝无 
  休止地和无法预料地修改法典,他说道: 
            臣闻令数改则民疑,刑太繁则民玩。乃国初至今二十载,无几时无不变之法,无一日无无 
        过之人……尝闻陛下震怒,诛锄奸逆矣,未闻诏书褒一大善……或朝赏而暮戮,或忽死而忽赦。 
  解缙接着说,没有人敢批评皇帝这些错误统治的方式,因为大家都怕皇帝会 
  勃然大怒:“谁不愿父母妻子安荣哉!” 
        他对这一点还发挥说: 
            所以谏诤固难,总缘祸衍不测。入人之罪,或谓无私;出人之罪,必疑受贿。逢迎甚易而 
        或蒙奖,营救甚难而多得祸。祸不止于一身,刑必延乎亲友。谁肯舍父母,捐妻子,批龙鳞, 
        以犯天怒者哉! 
  解缙要求皇帝在许多方面改革他的统治,停止使用“胁迫及法外之刑”。他 
  坚持皇帝应该废除刑事犯罪的连坐法。① 
        解缙可能由于年轻而免了一死。皇帝对他的陈情置之不理,解缙最后在 
  永乐皇帝手下做了重要的士大夫。但解缙的批评概括了当时人士对洪武之治 
  的看法。一位现代的历史学者曾经指出:正是在1385年到1387年之间皇帝 
  重新思考着制度的形式并着重指出了法律的至上地位的时候,他使用了最无 
  情的法外诸刑罚。② 

① 《大诰三编》'391',第360—363 页。 
② 《大诰三编》'391',第327—330 页。 
③ 传记见 《明史》'41',282,第7224—7225 页。 
④ 谢应芳: 《龟巢稿》'229'  (约在元末;重印于《四部丛刊》,第3 集第37 卷,上海,1936 年),8,第 

13 页;见罗炳绵:《明太祖的文学统制术》'361',载《中国学人》,3     (1971 年),第40 页。 
⑤ 传记见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554—558 页;《明史》'41',147,第4115—4122 页。 
① 《国榷》'498',第684—686 页。 
② 黄章健:《〈大明律诰〉'245',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4  (1935 年6 月),第77—101 

页;重印于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  (台北,1977 年),第155—20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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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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