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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章

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1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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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使从嬖大夫”。○正义曰:子产数游楚云:“子晳,上大夫,女,嬖大夫,不尊贵也。”则晋之嬖大夫,亦是下大夫。子产云:朔,亚大夫也。今晋侯使朔为下大夫,故杜云:“为子产故,使降一等,不以罪降。”
 
  秋,八月,卫襄公卒。晋大夫言於范献子曰:“卫事晋为睦,睦,和也。晋不礼焉,庇其贼人,而取其地,贼人,孙林父。其地,戚也。○庇,必利反,又音珌。故诸侯贰。《诗》曰:‘鸰在原,兄弟急难。’《诗·小雅》。鸰,渠也。飞则呜,行则摇,喻兄弟相救於急难,不可自舍。○,本又作即,精亦反。鸰,本又作令,力丁反。难,如字,又乃旦反,注同。摇音遥,又以照反。 
  '疏'“诗曰”至“急难”。○正义曰:《小雅·棠棣》之篇也。以鸰之在原,喻兄弟之急难也。鸰,水鸟也,今而在原,失其常处。飞则鸣,行则摇,不能自舍也。喻人当居平安之世,今有兄弟在急难,相救之情,亦不能自舍也。但鸟有飞行可言,人之不能自舍,无状可言耳。○注“鸰,渠”。○正义曰:《释鸟》文。郭璞曰:“雀属。”
 
  又曰:‘死丧之威,兄弟孔怀。’威,畏也。言有死丧,则兄弟宜相怀思。兄弟之不睦,於是乎不吊,不相吊恤。况远人,谁敢归之?今又不礼於卫之嗣,嗣,新君也。卫必叛我,是绝诸侯也。”献子以告韩宣子。宣子说,使献子如卫吊,且反戚田。传言戚田所由还卫。○说音悦。还音环。卫齐恶告丧于周,且请命。王使臣简公如卫吊。简公,王卿士也。且追命襄公曰:“叔父陟恪,在我先王之左右,以佐事上帝。陟,登也。恪,敬也。帝,天也。叔父谓襄公。命如今之哀策。○恪,苦各反。 
  '疏'注“陟登”至“哀策”。○正义曰:“陟,登”,“恪,敬”,《释诂》文也。《周礼》所云,上帝皆是天也。“如今之哀策”者,汉魏以来,贤臣既卒,或赠以本官印绶。近世或更赠以高官,褒德叙哀,载之於策,将葬,赐其家以告柩,“如今之哀策”谓此也。
 
  余敢忘高圉、亚圉?”二圉,周之先也。为殷诸侯,亦受殷王追命者。○圉,鱼吕反。 
  '疏'注“二圉”至“命者”。正义曰:案《周本纪》,高圉是公刘玄孙之孙。高圉生亚圉。亚圉,大王亶父之祖也。并为殷之诸侯。今王追命襄公,而云不忘二圉,知其亦是受殷王追命。此杜以意言耳,二圉之受追命无文也。
 
  九月,公至自楚。孟僖子病不能相礼,不能相仪答郊劳,以此为己病。○“病不能相礼”,本或作“病不能礼”。相,息亮反,注相仪同。劳,力报反。乃讲学之,讲习也。苟能礼者从之。及其将死也,二十四年孟僖子卒,传终言之。召其大夫,僖子属大夫。曰:“礼,人之幹也。无礼,无以立。吾闻将有达者,曰孔丘,僖子卒时,孔丘年三十五。 
  '疏'注“孔丘年三十五”。○正义曰:当言三十四,而云“五”,盖相传误耳。
 
  圣人之后也。圣人,殷汤。而灭於宋。孔子六代祖孔父嘉,为宋督所杀,其子奔鲁。 
  '疏'注“孔子六代祖”。○正义曰:《家语·本姓篇》云:宋泯公熙生弗父何,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胜,胜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其后以孔为氏也。孔父生木金父,金父生皋夷父,夷父生防叔,防叔辟华氏之逼而奔鲁,生伯夏,伯夏即生梁纥,梁纥即生孔子。
 
  其祖弗父何,以有宋而授厉公。弗父何,孔父嘉之高祖,宋闵公之子,厉公之兄。何適嗣当立,以让厉公。○適,丁历反。及正考父弗父何之曾孙。佐戴、武、宣,三人皆宋君。三命兹益共。三命,上卿也。言位高益共。故其鼎铭云:考父庙之鼎。‘一命而偻,再命而亻区,三命而俯。俯共於亻区,亻区共於偻。○偻,力主反。亻区,纡甫反。循墙而走,言不敢安行。亦莫余敢侮。其共如是,亦不敢侮慢之。○侮,亡甫反。饘於是,鬻於是,以餬余口。’於是鼎中为饘鬻。饘鬻,餬属,言至俭。○饘,之然反。《尔雅》:“餬,饘也”。鬻,之六反,孙炎云,淖麋也。 
  '疏'“饘於”至“余口”。○正义曰:《释言》云:“餬,饘也。”郭璞云:“糜也”。又云:“鬻,糜也。”孙炎曰:“淖糜也。”然则餬、饘、鬻、糜,相类之物。稠者曰糜,淖者曰鬻。餬、饘是其别名。将糜向口,故曰“以餬余口”,犹今人以粥向帛粘,使相著,谓之餬帛。
 
  其共也如是。臧孙纥有言纥,武仲也。曰:‘圣人有明德者,若不当世,其后必有达人。’圣人之后,有明德而不当大位,谓正考父。 
  '疏'注“圣人”至“考父”。○正义曰:圣人,谓殷汤也。不当世,谓不得在位为国君也。上文具言考父之德,知此圣人之后有明德而不得在世当大位者,止谓正考父也。既是圣人之后,而又有明德,身无贵位,必庆隆子孙,故言其后必有达人,谓知能通达之人。於夫子身为大夫,乃称夫子,此时仲尼未仕,不得称为夫子。以未仕之时为仕后之语,是丘明竟尊之,而失事实。陈恒未死言谥,亦此类也。
 
  今其将在孔丘乎?我若获没,得以寿终。必属说与何忌於夫子,使事之说,南宫敬叔。何忌,孟懿子。皆僖子之子。○属音烛。说音悦。而学礼焉,以定其位。”知礼则位安。 
  '疏'注“南宫”至“敬叔”。○正义曰:说南宫氏也。敬,谥也。叔,字也,又字容也,字括也,名说,一名縚。
 
  故孟懿子与南宫敬叔师事仲尼。仲尼曰:“能补过者,君子也。《诗》曰:‘君子是则是效。’《诗·小雅》。孟僖子可则效巳矣。” 
  单献公弃亲用羁。献公,周卿士,单靖公之子,顷公之孙。羁,寄客也。○单音善。 
  冬,十月,辛酉,襄、顷之族杀献公而立成公。襄公,顷公之父。成公,献公弟。○顷音倾。十一月,季武子卒。晋侯谓伯瑕伯瑕,士文伯。曰:“吾所问日食,从矣,可常乎?”卫侯、武子皆卒故。对曰:“不可。六物不同,各异时。民心不壹,政教殊。事序不类,有变易。官职不则,治官居职非一法。同始异终,胡可常也?《诗》曰:‘或燕燕居息,或憔悴事国。’《诗·小雅》。言不同。○憔,在遥反。《诗》作“尽”。瘁,在醉反。 
  '疏'“诗曰”至“事国”。○正义曰:《小雅·北山》,“大夫刺幽王也,役使不均,已劳於从事,而不得养其父母焉”。“或燕燕居息”,燕燕,安息貌。“或尽瘁事国”,尽力劳病以从国事。此作“憔悴”,盖师读不同。
 
  其异终也如是。”公曰:“何谓六物?”对曰:“岁、时、日、月、星、辰是谓也”。公曰:“多语寡人辰,而莫同。何谓辰?”对曰:“日月之会是谓辰,一岁日月十二会,所会谓之辰。○语,鱼据反。 
  '疏'“岁时日月星辰”。○正义曰:《释天》云:“载,岁也。夏曰岁”,“周曰年”。李巡曰:“载,一岁莫不覆载也。”孙炎曰:“四时一终曰岁,取岁星行一次也。年取年穀一熟。”是言岁即年也。时谓四时,春夏秋冬也。日谓十日,从甲至癸也。月从正月至十二月也。星,二十八宿也。辰谓日月所会,一岁十二会,从子至亥也。《周礼·冯相氏》:“掌十有二岁,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谓此六物也。大岁所在,十二年始匝,故为十二岁。○辰,而莫同。○正义曰:东南隅有辰也,大火谓之辰也,又有日月之会辰也,又北方有辰星也。日月会谓之辰者,辰时也,言日月聚会有时也。
 
  故以配日。”谓以子丑配甲乙。 
  '疏'“故以配日”。○正义曰:言辰无常所,分在十二以十幹配之,明非一所也。
 
  卫襄公夫人姜氏无子,姜氏,宣姜。嬖人婤姶生孟絷。孔成子梦康叔谓已:“立元,成子,卫卿,孔达之孙烝鉏也。元,孟絷弟,梦时元未生。○婤音周,又直周反,徐敕周反。姶,乌答反。絷,张立反。烝,之承反。 
  '疏'注“梦时元未生”。○正义曰:知者,传曰“婤姶生孟絷”,即云“成子梦”。若已生讫,当云“婤姶生孟絷及元”,然云“孔成子梦”,且说梦巳下,乃云晋韩宣子聘岁生元。明未生也。
 
  余使羁之孙圉与史苟相之。”羁,烝鉏子。苟,史朝子。○羁,居宜反。相,息亮反,下同。朝如字。史朝亦梦康叔谓己:“余将命而子苟,与孔烝鉏之曾孙圉,相元。”史朝见成子,告之梦,梦协。协,合也。晋韩宣子为政,聘于诸侯之岁,在二年。婤姶生子,名之曰元。孟絷之足不良,能行。跛也。○跛,波我反。 
  '疏'“之足不良”。正义曰:当断不良为句。“能行”向下读之。知者,案二十年杜注云:“絷足不良,故以官邑还豹”,是也。
 
  孔成子以《周易》筮之曰:“元尚享卫国,主其社稷。”令蓍辞。遇《屯》。《震》下《坎》上,《屯》。○屯,张伦反。又曰:“余尚立絷,尚克嘉之。”嘉,善也。遇《屯》之《比》。《坤》下《坎》上,《比》。《屯》初九爻变。○比,毗志反,注同。 
  '疏'“之比”。○正义曰:所以上《屯》无变者,皆遇少爻故也。
 
  以示史朝。史朝曰:“元亨,又何疑焉。”《周易》曰:“《屯》,元亨。”○亨,许庚反,注元亨皆同。成子曰:“非长之谓乎?言《屯》之元亨,谓年长,非谓名元。○长,丁丈反,注同。对曰:“康叔名之,可谓长矣。善之长也。○名,如字,徐武政反。孟非人也。将不列於宗,不可谓长。足跛非全人,不可列为宗主。且其繇曰‘利建侯’。繇,卦辞。○繇,直又反。嗣吉何建?建非嗣也。嗣子有常位,故无所卜,又无所建。今以位不定,卜嗣得吉,则当从吉而建之也。○言何建,本或作可建。二卦皆云,谓再得《屯》卦,皆有建侯之文。 
  '疏'“二卦皆云”。○正义曰:谓前卜元之二卦,非谓后卜絷之卦也。
 
  子其建之。康叔命之,二卦告之。筮袭於梦,武王所用也。弗从何为?《外传》云:“《大誓》曰:‘朕梦协朕卜,袭於休祥,戎商必克。’”此武王辞。 
  '疏'注“外传云”。○正义曰:《外传》云者,《国语》引《大誓》也。《古文尚书·大誓》具有此文。此传之意,取《大誓》也。杜不见古文,故引《外传》解之。
 
  弱足者居。跛则偏弱,居其家,不能行。侯主社稷,临祭祀,奉民人,事鬼神,从会朝,又焉得居?各以所利,不亦可乎?”孟跛利居,元吉利建。○焉,於虔反。故孔成子立灵公。十二月,癸亥,葬卫襄公。灵公,元也。 
  【经】八年,春,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以首恶从杀例,故称弟,又称世子。○招,常遥反。) 
  '疏'注“以首”至“世子”。○正义曰:招与公子过共杀偃师,而立公子留。及楚杀徵师,留出奔郑,招乃归罪於过,而使陈人杀之。及楚师来讨,又推过为首,得免重责,不死,而放之於越,是以招为从罪也。若其从招之诈,如楚之意,则宜书过杀偃师。由是仲尼知其实状,以招为首。传言:“书曰‘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罪在招也。”是仲尼新意,以招为首恶也。从杀例者,从两下相杀之例也。《释例》曰:“大臣相杀,死者无罪,则两称名氏,以示杀者之罪,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则不称杀者名氏,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是也。”然则世子虽是副主,犹是人臣,从此人臣相杀之例,故称“弟”,以见杀者之罪也。又称“世子”,以见世子亦人臣也。郑段去“弟”陈招不去“弟”者,《释例》云:“陈招杀兄之子”,“然不推刃於其兄,故以首恶称弟称名,从两下相杀也”。是言招罪轻於害兄,故存弟也。
 
  夏,四月,辛丑,陈侯溺卒。襄二十七年“大夫盟于宋”。○溺,乃历反。 
  '疏'注“襄二”至“于宋”。○正义曰:溺以襄五年即位,尔来陈常从楚,唯有襄二十七年大夫与鲁同盟于宋。刘炫云:“往年卫侯恶卒,杜云‘元年大夫盟于虢’。此不数虢。”以杜为上下自相反。今知不然者,以盟于宋,经有明文,故指之。虢盟文不见经,故不数也。其卫侯恶更无盟处,唯有虢盟,故数之。刘不寻杜意,而规其过,非也。
 
  叔弓如晋。 
  楚人执陈行人干徵师,杀之。称行人,明非行人罪。○干,古丹反。陈公子留出奔郑。留为招所立,未成君而出奔。 
  秋,蒐于红。革车千乘,不言大者,经文阙也。红,鲁地。沛国萧县西有红亭。远疑。○蒐,所求反。红,户东反。乘,绳证反。沛音贝。 
  '疏'注“革车”至“阙也”。○正义曰:传称“革车千乘”,是大蒐也。十二年“大蒐于比蒲”,三十二年“大蒐于昌间”,定十三年、十四年“大蒐于比蒲”,皆云“大蒐”。此不云“大”,知经阙文也。《释例》云:“红之蒐,传言‘革车千乘’,所以示大蒐也。而经不书‘大’,诸事同而文异。传不曲言经义者,直是时史之阙略,仲尼略而从之。《春秋》不可错综经文,此之类也。刘、贾、颖云:‘蒐于红’不言‘大’者,言公大失权在三家也。十一年‘蒐于比蒲’,经书‘大蒐’,复云书大者,言大众尽在三家。随文造意,以非例为例,不复知其自违也。”
 
  陈人杀其大夫公子过。与招共杀偃师,书名,罪之。○过,古禾反。 
  大雩。无传。不旱而秋雩,过也。 
  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不称将帅,不以告。壬午,月十八日。○将,子匠反。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无传。复称公子,兄已卒。○复,扶又反。杀陈孔奂。无传。招之党,楚杀之。○奂,呼乱反。 
  '疏'注“招之党楚杀之”。○正义曰:孔奂之为招党,传无其文。正以杀称名氏,是有罪之文,知其是招党也。文七年“宋人杀其大夫”,传曰:“不称名,众也,且言非其罪也。”无罪不称名,知称名为有罪矣。若使孔奂无罪,仲尼必当变文。但此非常例,先无定制,不知其将何所称也。执招杀奂,皆是楚人为之,承上“楚师灭陈”之下,是楚可知,不复每文书楚。杜以注文隔,故言“楚杀”以明之。不言“杀陈大夫”者,杀他国之臣,例不书爵。宣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徵舒”,是其类也。此执招杀奂,皆“灭陈”乃为之,故依次而书,书在“灭陈”之下。
 
  葬陈哀公。嬖人袁克葬之。鲁注会,故书。○嬖,必计反。 
  '疏'注“嬖人”至“故书”。○正义曰:贾、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杀孔奂”之下,以为楚葬哀公,故杜辩之“袁克葬之”。案传“克欲杀马毁玉,楚人将欲杀克”,不得为楚葬之。若是楚葬,宜云“楚人葬陈哀公”,当如“齐侯葬纪伯姬”,不得直言“葬”也。且诸言葬某公者,皆是鲁往会葬之文,大夫不得书名,言其所为之事而已,故云“鲁往会,故书”也。案传袁克之葬,乃是私窃葬之。而鲁得会者,诸侯之卒,告卒不告葬。但葬有常期,知卒即往会之,未必得以礼从赴也。
 
  【传】八年,春,石言于晋魏榆。(魏榆,晋地。○魏榆,服云:“魏,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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