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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作者:[德]库尔特·考夫卡黎炜译-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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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了这些痕迹系统的累积问题。很明显,重复一次奔跑,即便它发生在与上次奔跑相隔相当长的时间,但它不会留下一种不受先前痕迹支配的痕迹。更确切地说,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新的储存与旧的痕迹结合的方式。其次,我们不该忽视这一事实,即拉什利的方法主要给他提供了成绩的数据,而不是行为的数据,这些术语是以上述界定的意义来采纳的(见边码p.37),即使他用行为的数据予以补充。因此,我们并不知道一种成绩的同一性(identity
  of acplishment)是否与行为的同一性(identity of behaviour)相对应。我们对大脑损伤之后果的了解仿佛表明,类似的成绩可以由正常人和脑损病人的不同行为来产生。当我们欲对拉什利的结果作出最终评价时,我们必须把这一点牢记在心。

      3.惠勒对痕迹理论的异议,以及他试图不用痕迹来解释记忆

    我们将通过对惠勒的观点稍加讨论来继续分析痕迹的假说。正如业已表明的那样,他完全拒绝痕迹的假设。看来,对他的论点开展讨论是颇为重要的,因为他是美国首屈一指的格式塔理论的拥护者,他的痕迹观点便以这些原理为基础。他的论点具有完全不等的价值。一个取自拉什利实验的论点我们已经拒斥过了;不过,另一方面,我们却愿意接受那些直接反对原子痕迹论或突触痕迹论的观点。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论点,尽管我们实际上在前面讨论过这个论点(见边码p.440),但是对它仍值得予以特殊的讨论。“大脑正在不断地受到刺激,所以‘痕迹’也将不断地发生变化,朝着越来越精细的模式分化的方面变化,直到大脑产生一种同质的情形,从而毋须任何‘痕迹’存在为止”「惠勒和帕金斯(Perkin)(p。391)」。我们用下述的假设排斥了这种批评,我们的假设是,兴奋并不发生在先前贮存痕迹的地方(见上)。为了证明他们的论点,惠勒和帕金斯借物理学提供了一个例子,我将部分地重复这一例子,以便说明他们错误结论的根源。

    “假设把一块水平的金属板的一边固定在一根竖直的

    杆子上。金属板的表面均匀地覆盖着一层沙子。现在,如

    果让这块板以恒定的速度振动,那么振动将使沙子均衡地

    分布于金属板的表面。但是,假设当金属板在振动时,用小

    提琴的弓弦把它没有与竖直杆子固定的其中一条边突然拉

    一下……,这样一拉就会暂时产生一些额外的振动,这些额

    外的振动肯定会与已经进行着的其他振动进行调节。于

    是,沙子本身将形成四个相等区域,其中有两个条状区是没

    有沙子的,这二个条状区将正方形的金属极平分成四个相

    等部分。原来施加于金属板的力量继续保持,以稳定速

    度使之振动,这种速度是在用小提琴弓弦拉动之前就建立

    起来的,结果,当弓弦停止拉动时,沙子将逐步地达到最初

    存在的平均分布状态。

    “上述的证明有助于我们了解在苛勒的失衡理论(theo-

    ry of disequilibration)中大脑里存在的情况。原先平均分布

    的沙子情形代表了神经系统中原先的力的平衡。恒定的振

    动则代表了这种情况的动力特征。用弓弦拉一下则相当于

    某种外部刺激模式对该系统的冲击。在金属板的例子中,

    用弓弦拉一下建立了四个相等区域的应力模式,这是由沙

    子的分布所表明的。存在着两种应力的相互调节,一个是

    由第一种振动之力建立起来的,另一个是由弓弦的拉动而

    建立的。结果,在沙子里建立起一种‘非过程情况’。这

    便是形成四个正方形区域的模式。然而,当弓弦停止拉动

    时,这四个正方形区域开始消失。沙子又立即接近平衡状

    态,也即由原来的振动引起的平均分布”(pp.389,390)。

    遗憾的是,这种与克拉德尼物理图形(Chladni figures ofphysics)的类比是完全错误的“。上述的沙子模式尽管表明了振动过程,但并非该过程的一个条件;实际上,金属板的振动是由于两种力量的迭加而导致那种运动形式的。沙子与此形式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把沙子移走,金属板照常振动。因此,沙子是无法与痕迹相比的。此外,沙子和振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单向的(unilateral),当振动回复到原来形式时,沙子也回到其原先的模式。没有哪位物理学家会把克拉德尼图形称作记忆的例子。当一个目前的事件在不涉及到过去事件的情况下发生时,人们不能用此作为来自物理学的记忆证明的类比,而这恰恰是惠勒经常做的事情。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见边码p。428),物理学知道记忆结果的实际类比,但是,为了对它们作出解释,不得不假设反应系统(即某种痕迹)内发生的的变化。

    惠勒的其余一些论点均是以克位德尼图形为基础的,对此毋须赘言,因为它并没有补充什么新东西,仅仅重复着把一个过
  程的一种结果与立即成为该过程的共同决定因子的一种结果混淆起来了。

    如果在克拉德尼的金属板上覆盖着一种比沙子的份量

    更重的粘性物质,那么,类比也许会更好些。在粘性物质本

    身以一种稳定模式被安排以前,总是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与此同时,鉴于粘性物质的重量,鉴于它并不迅速地跟上

    由振动物体产生的力量,所以,它将共同决定这种振动,它

    将成为一种真正的条件。当它随振动已经达到稳定的分布

    时,它将在一种新的刺激下共同决定金属板的振动,从而决

    定它自己的重新分布。

    那么,惠勒怎样才能不用痕迹假设来解释记忆的效应呢?根据我对他理论的了解,他的理论忽视了一个要点。

    “人们经常谈到下面这则故事,一匹马曾在一条乡村小

    道上被驱赶前进,到了某处,因一张报纸被风吹起,马受到

    惊退。大约过了三个星期以后,这匹马复又来到同一条路

    上的同一个地点,它再次作出惊退的表现,但是此时却没有

    任何报纸”(W.p.帕金斯,p.397)。“如果原先的经验设有

    留下任何印象的话,那么马为什么第二次又会被吓退呢?

    第二次被惊退的原因与第一次被惊退的原因恰恰是一样

    的!一张报纸被吹起,于是马对整个情境(total situation)作

    出反应。整个刺激模式诱发了反应,这种反应在特征上

    是构造的(configurational)。同样的刺激模式,或者与此相似

    的刺激模式,准备以它第一次产生反应的同样原因重新产

    生一次反应……。如果用一个痕迹来解释第二次反应是必

    要的,那么,用一个痕迹来解释第一次反应便也是必要的!”

    (W.p.帕金斯,pp.398,399)

    上面这段引言由于使用了“整个情境”,从而使之貌似有理。它表明当我们对这一概念进行批驳时我们的证明是正确的(参见第四章,边码p.158)。当有人问为什么马在其他路段不会受到惊吓时,这里,所谓的“整个情境”是,该路段使马不受惊扰,如果报纸恰巧不在马路上被吹起的话。因此,认为马在那个地方第二次受惊吓是与第一次受惊吓具有同样原因的话,那便是不正确的。为了使这一论点更加清楚一点,让我们来假设A、B和C而不是两次旅行。在A和C两次旅行中,关键地点X不发生任何情况,可是在B次旅行中,风将报纸吹过道路。在旅行A中,马通过X点时不受任何惊吓,然而在B和C中却受到了惊吓。这就证明X的“整个情境”,像在A和C中一样,对于马的惊吓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它在A中并没有引起马的惊吓。A和C之间的唯一差别是B先于C发生,而不是先于A发生。我发现,A和C中的行为差异是由于B的影响,也就是说,是由于B中的经验留下的痕迹,作出这样的结论在逻辑上是必要的。

    我尚不肯定我是否描述了惠勒的全部记忆理论。在他的第一部著作中(见边码p.273)有一段话,人们可以从中得到这样的印象,他把学习过程或者归因于化合物的发展,或者归因于积累。第一种假设已遭拒绝,至少对大多数记忆效应来说是这样,因为发展过程太慢,而第二种假设则相当于我们提议的那种痕迹理论,尽管惠勒拒绝接受这个名称。然而,惠勒的这种解释也许是错误的,或者不再代表他目前的观点,因为在第二本书中他写道(p.387):“一种特定的经验不能由大脑模式来代表,除了刺激情境正在使模式得以建立以外。在刺激被移去的一刻,大脑模式也消失了”。在我们的理论中,对兴奋模式来说这是正确的,但是对痕迹模式来说就不正确了,而在惠勒看来,这些字里行间否认任何一种他所谓的大脑模式的持久性。

    4.冯·克里斯的论点

    对传统的痕迹理论的批判可以追溯到30多年以前。最早是由冯·克里斯(Von Kries)提出的,但他并不用此反对任何痕迹理论,而仅仅反对在他那个时代流行的并在此后继续流行的那些痕迹理论;几年以后,比彻(Becher)系统地阐述了这种批判。对于比彻来说,这种批判是对一切痕迹理论的最终驳斥,由此证明了记忆的生机论解释(vitalistic
  interpretation)。

    关键的论点可用下述方式来提出:记忆效应一般说来无法追溯至个体的最初兴奋,而是可以追溯至记忆效应的形式或模式。我再认出了一首乐曲,它是我曾经听到过的,尽管当初由一支管弦乐队以G大调来演奏,现在却以F大调或B大调或C大调被人哼唱着。虽然声音不同,但是记忆效应仍然清楚。再现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如果我尝试吟唱或吹奏一首熟悉的乐曲,我再现的音调将极少与原作的音调一致。或者,一个人具有阅读方面的长处,他将或多或少不受他所遇到的原作类型或书法的支配,而且他还将能够书写,也就是用牙齿咬住笔杆笨拙地书写,像任何一个人可以尝试的那样去书写,尽管他以前从未尝试过那种特殊的书写动作。痕迹理论究竟能否解释那些远非例外的情形,而是典型的记忆效应的事实呢?

    痕迹的重新作用

    我们业已提出的假设比之冯·克里斯用其论点反对的旧的痕迹假设作了更充分的准备,以迎接这种困难。在我们的假设中,痕迹形成了“组织系统”,也就是动力的整体,它的模式像组织系统的材料一样是一种现实。为了了解痕迹系统的这一特性在多大程度上引导我们解决自己的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当这样一种痕迹系统被“重新激活”时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也就是说,在这种新的兴奋中进行合作时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为了保持一致,我们不得不作出这样的假设,即这样一种新兴奋发生的地点与痕迹系统本身发生的地点有所不同,而且为痕迹系统所决定。这种假设是必要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能够记得这种个别的回忆过程或再认过程,至少过了一段较短的时间还能记住,而不会丧失我们回忆或再认第一次场合的能力。这证明该过程在没有破坏旧痕迹的情况下已经留下了新的痕迹。与此同时,新的兴奋必须强烈地依赖正在讨论中的痕迹系统。很明显,按照记忆的不同功能,这种依赖必须能够假设大量不同的形式。在再认和回忆中,情况将有所不同,不仅表现为当痕迹系统为解决一个新问题而提供资料时情况会有所不同,而且在获得性技能的情形中也有所不同。现在,我们把自己限于前两个问题上面,即回忆和再认这两个问题上面。

    由新兴奋引起的痕迹选择

      由于我们已经强调过,每种新兴奋发生在一个新的地点,因此,痕迹系统的作用在这两种情形里都不是“重新兴奋”的作用。据此,我们的理论看来与大多数(或者全部)先前的痕迹理论有所不同,而且比它们优越,因为很难理解一种兴奋过程怎样才能在一个痕迹系统中被启动。但是,这种新的兴奋,既然现在正在发生,必须与一个痕迹系统相联系,既在再认方面又在回忆方面与痕迹系统相联系。于是,便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它就是联系的原因。这个问题作为下述问题的一个部分被提了出来,后者是指,目前的兴奋怎样从各种痕迹中选择出“合适的”痕迹。当我们讨论冯·克里斯反对传统痕迹理论的论点时,正是再认和回忆的作用这个方面使我们感兴趣。我们将追溯这种讨论,只要它与我们目前的上下文有关,而且我们将在第十二章里继续这种讨论(见边码p.597)。到那时,我们已经对痕迹作用有了更多的了解。

    我们可以用两种方法从中寻找这些选择的原则;一方面,我们可以收集事实,从中产生我们的原则;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试着将这些选择原则用于我们目前的问题中去,正如我们先前发现它们在其他领域中起作用一样。如果第二种方法成功的话,将具有这样的优点,它从一开始便在一种更为宽阔的范围内正视记忆作用。用此方式发现的原则不会仅仅是记忆定律,而是既可用于其他事件又可用于记忆的定律。记忆将失去成为某种独特事物(即加到有机体非记忆功能上面去的某种东西)的特征,这一结果正是我们在本章引言中提议要达到的。

    因此,我们将利用这一方法寻求熟悉的选择原则。寻求这些原则将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我们在第四章中讨论的空间组织可被视作就是这些原则。这些原则为我们解决下列问题提供了办法:如果通过一种视网膜刺激模式而产生各种兴奋,那么,这些兴奋中的哪些兴奋将被结合起来呢?人们看到了与我们目前问题的相似性:一个过程与某些其他过程相结合,但继续保持与其余的过程相分离,这里,一个新的过程与某些痕迹系统相互作用,但不是与另外一些痕迹系统相互作用。因此,对上述两种情况,我们可以应用选择概念。我们已经发现了等同性(e.quality)和接近性(proximity)定律,以及闭合律和良好连续律(laws
  of closure and good continuation)。那么,这些同样的定律是否可以应用于我们的新问题呢?如果我们还记得另一组事实,也即第五章结束时报道的那组事实「这组事实来自特纳斯(Ter…nus)的实验」,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得到了促进,因为在这些实验中,选择类型比起纯粹的空间组织来重相似于我们现在正在讨论的类型。在特纳斯的实验中,两种刺激模式彼此相随,以便产生一种行为模式的似动(apparent
  movement)。假如第一个模式由a1、b1、c1、d1等点组成,而第二个模式由b2、f2、c2、g2等点组成,其中数字是指时间顺序,而在其他方面,等同的字母则与等同的点相对应,那么,在某些条件下,兴奋点b2不会与b1
  相结合,c2也不会与c1相结合,而是b2与a1结合,f2与b1结合,如此等等。这些条件是指由刺激模式产生的整个过程的那些条件。如果兴奋点f2在第二个模式中具有与b1在第一个模式中同样的意义,那么,这两个点便会相互作用,而不是“绝对地”相等的b2和b1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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