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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作者:[德]库尔特·考夫卡黎炜译-第9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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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阐述

    在确立了社会团体和心理团体的现实以后,我们现在可以系统阐述我们的主要问题了。我们的主要问题是,这两种团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一般说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很明显的:一个社会团体是一个心理团体的前提,因为社会团体不同于一些个体的聚集,在个体的聚集中,个体的行为,以及由个体的行为产生的成就,都依赖他人的行为。现在,作为一个地理事件的另一个人的行为只能以下列方式来影响我的行为,即任何地理事件都可以通过决定我的行为环境来影响我的行为(参见第二章)。可是,这种一般的观点并不包含关于特定行为环境的陈述,而这种特定的行为环境将说明社会团体形成的原因。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我们的经验”(we-experiences)并不是对团体行为作出贡献的唯一“经验”,但是,它们却是团体形成的必要条件。单单在我的行为场内存在其他人不会导致社会行为。如果有一个人或一群人挡住了我的去路,我将迂回前进,以便取得我所需要的东西,正如一个无生命的物体挡住我的通路时我将采取的行动一样。我的行为在第一个例子中如同在第二个例子中一样是很少社会性的。

    这些论点由于下列事实而显得有点学究气,即我们体验一个“我们”,一种对心理团体的归属;因此,看来可以很自然地把地理的团体或社会的团体与心理的团体联结起来。

    我们假定社会团体通过心理团体的中介而产生,这种动力联结的具体性质成为一个问题,它再次必须被概要地陈述。如果一个社会团体(g)是由n个成员组成的,那么它必须把它的起源归之于n个心理团体Gn的存在和相互作用,而这些Gn的相互作用也就成了基本的问题。行为场内的事件(Gn)如何导致地理现实(g)的建立呢?
  由循环过程来联结的心理团体和社会团体

    我们已在不同场合较简单地讨论过类似的问题了(参见第八章,见边码p.311;第九章,见边码p.373)。我们在讨论运动时看到,行为事件如何通过循环过程产生地理事件。如果我们把这一原则应用于我们目前的问题,我们便可发现下列情境:在K的场内(K是形成团体的几个成员中的一个成员)存在着一个心理团体,一个“我们”,而场的这个部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处于应力之下。因此,运动(行为)将以这样一种方式启动,以至于导致一个新的场,它比原有的场处在较小的应力之下。尽管这种一般的陈述是正确的,但仍然有点模糊,难以充分显示随后发生的行为特征。那么,我们关于这个问题还能再说些什么呢?K的行为将影响团体内其他人的场,a-j和l-n,从而改变他们行为场的应力,并引导他们去活动。他们的活动也同样会改变K的场。正是K的活动的功能减轻了他自己场内的压力。因此,只要K引起的a…j和l-n的活动导致k的场内的应力减弱,K的活动就会实现这种功能。来自场内应力的活动和这种活动对场的应力的作用之间的关系,要比其他场及其应力来调节的眼动情形更加间接。但是,对于所有这些差别来说,存在着一个基本的相似性:毋须任何新的定律,只要将旧定律应用于更加复杂的一组条件中去便可。

    当然,团体中的所有成员都有同样权利被考虑为K,也就是说,在团体行为中,我们有一种通过活动来中介的相互作用,也是n个不同行为场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通常可以产生组织的行为,该组织在个体中如同在整体的社会团体中一样。确实,我们的原理通过从心理行为中推知社会行为的办法解释了真正的社会行为;g通过Gn的相互作用而得到解释。

    我准备作这样的断言,社会心理学问题在于充实这个一般的格局。在本章的其余部分,我将仅仅讨论该格局内的一些要点。它们可以归纳成下述标题:(1)心理团体是如何组织的?(2)它们的主要特征是什么?(3)社会活动的结果是什么,它们如何影响这类活动?

    正如我们在本书中经常看到的那样,在一个特定的场内进行区分的不同问题实际上是相互依存的。这也同样适用于上述三个问题,如果不考虑它们之间的依存关系,没有一个问题能够得到全面回答。

心理团体的形成

    我们可以从第一个问题开始,并探究心理团体的形成。这些团体,作为行为场的组成部分,肯定是通过场组织的过程而产生的。它们与我们先前研究过的包括自我在内的(点的组、线段组等等)那些团体组织不同。尽管这一事实并未阻止我们把我们的组织定律用于这些例子中去,因为我们遇到过自我像其他场物体一样被对待的场合,但是,这对自我来说是极端重要的。自我是一个团体的组成部分,它将由于这种成员关系而具有一些特征,这个课题我们将在讨论第三个问题时进行探讨。现在,我们必须尝试去发现一些力量,它们对行为的团体形成负有主要责任。
  相似律

    我们从一个十分简单的例子开始,不是因为它是最重要的或典型的例子,而是因为它将以最简易的方式澄清这个问题。当我们进入房间时,我们把里面的人视作一个与其他一切物体分开的团体,而且或多或少不受他们空间分布的支配。这种组织可以还原为等同律或相似律(law
  of equality or similarity),至少可以部分地还原于这两种定律;因此,它并没有产生任何新问题。只要这个问题依然存在,这种团体形成便不会成为我们现在感兴趣的问题。起初,在刚进入房间时,我们并不属于该团体。然而,过了一会儿,我们便可能属于该团体了。究竟是什么东西产生了这种不仅包括其他人而且还包括我们自己的新团体呢?把同样的定律应用于这种新团体的形成(这种新团体,据发现,在第一个团体的形成中也起作用)是否有点牵强?我认为不。尽管相似律不是唯一的因素,但是,我们自己和他人之间的相似性看来确实对这种新组织作出了贡献。当有些人穿着晚礼服时会感到明显的别扭,而另外一些人则没有这种感觉,尽管任何一方均没有犯社交错误。
  相似性和相貌特征

    然而,我承认,等同因素并非团体形成中最强的力量。但是,一俟我们开始去分析等同性和相似性本身时,该因素将直接把我们导向其他一些更重要的因素上去。为什么我的“自我”与其他人相似?(前者很少用视觉项来提供,而后者则主要用视觉项来提供。)回答必须是,我的自我在特征方面肯定与其他人相似,这些特征尽管可以由视觉特征来传递,但却无需这样传递。我们在前面也曾遇到过这些特征(第八章,见边码p.359;第九章,见边码p.407),当时我们称它们为相貌特征(physiog-nomic
  charaters)。我们认为,通过这些特征,特别强大的自我-物体力量被唤起了;因此,当我们正在把团体形成(尤其是相似性)与它们联系起来时,它并不是一个新的步骤。因为我们视作我们自我特征的某种东西也出现在我们称之为人类的场的那些部分里面,并且在较小程度上也出现在动物身上。我们通过视觉和听觉感知人们,也就是感知与我们具有同样自发性,具有目的和犹豫,欢乐和悲哀,勇气,抱负等等的物体;我们也把我们自己作为人来加以体验。如果等同性在团体形成中是一个因素的话,它一定是相貌特征的等同性。因此,一个老于世故的人很容易与其他老于世故的人聚集在一起,或者,甚至容易与那些玩赋了的人们聚在一起,而且也将在他的场内发展起一个他们和他共同属于的心理团体;与此相反,如果一个直率和坦诚的人被抛入老于世故的人群中去,那么他将不易发现他自己成为“我们”的一部分。与此相似,悲哀者倾向于把自己从一个欢乐的团体中排斥出去。相貌相似性可以导致团体形成,这已为某些具有不同种系和不同生活习惯的鸟类所证明。施特雷泽曼「Strese-mann,由卡茨(Katz)摘录,1926年,p.466]认为他已经找到这种团体形成的原因。“进入到令人印象深刻的和吵吵闹闹的鸟群中的小鸟是由于受到鸟群的吸引;它们把自己投入鸟群的生活漩涡,而且不易从里面脱身出来。”

    相貌特征的起源:我们如何察觉“另一个人的心理”

    但是,动力特征所起的作用远远超过单单决定心理团体的界限;动力特征也对团体结构和团体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我们的下一步工作是回答第九章(见边码p.407)提出的问题,即作为行为物体的人们如何拥有相貌特征,或者更通俗地说,我们如何觉察另一个人的心理。我想把自己限于简要的陈述,因为苛勒已经在他的《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
  PSychology)一书的第七章里十分全面地讨论过这个问题了。我不准备拒斥两种被广泛接受的理论,按照这两种理论,我们是通过建立在类比基础上的推论,或者是通过联想来了解另一个人的情绪的。这两种理论都遭到了苛勒和C.D.布罗德(Broad)的驳斥。布罗德因此下结论说:“由于剩下来的只是两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因此,或者是(1)存在某些认知情境,它们实际上包含了其他心理或它们的作为客观成分的某些状态;或者是(2)某些躯体形式、运动、姿势及其矫正的视觉外观对我们来说具有非获得的(unac-quired)含义”(p.327)。了解一下布罗德如何处理这两种可能性是颇为有趣的。尽管他给第二种可能性以显著地位,但是他却并不倾向于完全拒绝第一种可能性。不过,第一种可能性甚至比起两种被拒斥的理论来更加不可能被接受,因为它意味着一种对我来说至少显得神秘莫测的知觉理论。它否定行为世界和地理世界之间的差别。如果他人的心理能够直接提供给我的话,那么它将是我行为世界和地理世界中的同一个物体。另一方面,第二种可能性是承认相貌特征存在的另外一种方法。每样东西都有赖于这第二种可能性的详尽阐述,也就是说,有赖于对下列问题的回答,即作为行为物体的人如何才能拥有具有认知价值,并与作为地理物体的他人的基本方面相一致的相貌特征。布罗德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必须假设,人类的先天成分(也许也是其他群居动物的组成成分)是这样的,当人们看到任何物体实际上与他自己十分相似时,他便本能地认为该物体受到了像他自己心理那样的心理的激励”(p.330)。当然,这是完全不能令人满意的。如果人们认为其他物体受到像他自己心理那样的心理的激励,那么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苛勒已经强调了这一点:“……有时,我把其他人理解为与我十分不同。例如,道格拉斯·费尔班克斯(Douglas
  Fairbanks)富有特色的男子气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可是,遗憾的是,我无法使自己做到这一点”(1929年,p.237)。但是,除了这种不适当性以外,布罗德的解释从真正的意义上说不是解释。它所做的一切是引起人类天生的结构,即他的本能。这种解释是著名的休眠力(vis
  dormitiva)类型的解释,从而把解释本身分解为对假装要解决的问题的重新命名,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它,我们必须将它用于具体的事例之中。它如何处理这类问题:为什么这张脸在我看来显得悲伤?为什么这个姿势在我看来显得屈从?为什么这种声音在我看来显得兴高采烈?难道我们对每一种这样的体验都有一种特殊的结构,或者说独立的本能?每一种特定的场合如何设法求助于这种结构的特定部分,或者说唤起一种特定的本能官能?由于像布罗德理论那样的理论无法使所有这些问题得到解答,因此它没为问题提供真正的解答。

    那么,形式、运动、姿势等等如何具有一种非获得的含义呢?这个问题并没有给我们留下特别新的或惊人的印象,因为我们曾遇到过行为物体直接拥有的一些特性(除了感觉特性以外)。例如,一根线可能是曲线也可能是虚线,一个图形可能是对称的也可能是不成形的,旋律中的音调可能是平淡的也可能是刺耳的。行为物体之所以拥有这些特性,是因为它们把存在归之于组织。我们曾在一次特定的讨论中为行为物体的这些特性补充了相貌特征,并且指出,对于相貌特征来说,通常较难指出基本组织的细节。不过,在任何一个人的行为世界里也可能产生笨拙的或优美的物体,而毋须使他与别人接触。一个优秀的素描者可以画出优美的线条、笨拙的图形,以及快乐或忧郁的模样。当我们探究世俗的艺术时,这一点更容易发生。确实,在我们的行为世界中,极少有物体像优美的音乐那样充满情感。另一个例子是木偶,木偶几乎无需与人类具有几何的相似性,然而却仍然能够载有大量的感情特征。对于我们的论点来说,最佳的例子也许是按照米老鼠的形象所制作的某些特技电影,因为在这些电影中,客观上既没有运动,也没有感情,而仅仅是奇怪图片的连续。不过,这种连续的序列在观察者的行为世界里产生了一些运动的物体,它们可以是机灵的,也可以是笨拙的,可以是朝气蓬勃的,也可以是神情沮丧的,等等。这个例子的优点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所有这些特征都只存在于行为的物体中,而在地理物体中则完全不存在。这些形态和运动对我们来说具有“含义”,它们成为刺激引起的心物组织的最清晰的方面或结果。

    但是,为什么这些“含义”是相貌的,为什么它们传递情绪或其他心理的特征?如果这个问题意欲表明为什么物体具有相貌特征,如悲哀和欢乐等等,那么这是一个好问题。可是,如果这个问题强调了“心理的”一词,或者使之与“躯体的”或生理的相对立,那么它便立即产生误导作用。这是因为,我们用于主观经验上的许多词(如果不是大多数词的话)同样可以很好地用于客观经验上。这个论点取自苛勒,他还引证了借自克拉格斯(Klages)的一些例子:“痛苦的情感”,“温柔的性情”,“甜蜜的爱情”,等等。因此,我们要进行解释的并不是这些特性的心理本质,而是它们的性质。为什么是痛苦的而不是甜蜜的,平静的而不是激动的,阴郁的而不是欢快的!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让我们转向一组不同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相貌特征或多或少是真实的。我看到一个恼怒的人,这个人确实是恼怒的;我在早上遇见一位友人,发现他很沮丧,尽管他设法掩饰这种神情;我被那张脸上的小气神情所震惊,确实在那丑陋的面具后面存在着一个吝啬的灵魂。这些例子将引导我们深入一步,因为在这里地理物体拥有某些特征,它们是由于它的天生本质,而且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在接近刺激(proximal
  sit-mulation)中运作。一个恼怒的人或一个沮丧的人的行动在因果上将与他的心理状态相联系,另一方面将会为其他一些观察他的人提供接近刺激。因此,一种情境的产生带有两种关系:让我们把恼怒的人或沮丧的人称为A,把对他进行观察的朋友称为B。于是,第一种关系是A所固有的,也就是在A的心情和他的活动之间的关系;而第二种关系则是对B来说作为可能刺激的这些活动和B对A及其心情的知觉之间的关系。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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