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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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5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其他应收款 1 000 000
(2)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0000元(100000÷5)。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20 000
(3)20×7年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为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款项已支付。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000
财务费用 20 000
其他应收款 1 080 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 287 000
(五)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的处理
1.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5—14)甲公司在20×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乙公司在20×7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20×8年4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7年12月18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贷:库存商品 26 000
在20×7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 5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20×8年4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例15—15)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0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中减。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 9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2)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3)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应收账款 2 925 000
(4)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1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3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4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银行存款 702 000
(例15—16)沿用(例15—15),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4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0
借:发出商品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2)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贷:预收账款 2500000
应收账款 425000
(3)6月30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2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发出商品 2000000
(4)6月30日退货期满,发生2000件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银行存款 1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2000000
(六)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例15—17)20×1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甲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l600万元,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
400×(P/A,r,5)+340=1600+340=1940(万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4。1002+340=1980。08》1940
当r=8%时,400×3。9927+340=193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