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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53章

小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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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性收取一笔固定金额的,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妁金额;也有分期不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15一23)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一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0000元;第二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500000元。假定甲公司均于每年年末收到使用费,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1000000×10%=100000(元)
  (2)第二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1500000×10%=150000(元)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收入准则是在对我国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原准则要求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新准则要求在款项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改变了利息收入金额的计量方法 
  原准则规定,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年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合同利率)计算确定;新准则明确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年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对于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如果销售商品的价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时,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应将尚未收取的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将尚未收取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剩余收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实现的收入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结转有关成本。
  

第十六章 建造合同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企业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通常要与产品的需求方(即客户)签订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甲方称为客户,乙方称为建造承包商。正因为建造承包商的生产活动及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也有其特殊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座办公楼,合同规定总造价为1000万元;建造一条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艘船舶,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收5%计取;建造一段地铁,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800万元计取。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合同分立 
  资产建造有时虽然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其中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宿舍楼和一座食堂。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宿舍楼的工程造价为400万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50万元。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宿舍楼的预计总成本为370万元,食堂的预计总成本为13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因此符合条件(1);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符合条件(2);由于宿舍楼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因此符合条件(3)。建筑公司应将建造宿舍楼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则不能将合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假如上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宿舍楼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以550万元的总金额签订了该项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这时,不符合条件3,则建筑公司不能将该项合同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合并 
  有的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一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例如,为建造一个冶炼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合同,分别建造一个选矿车间、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工业污水处理系统。根据合同规定,这三个工程将由该建造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这三项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条件(1)。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三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投料生产,发挥效益;对建造承包商而言,这三项合同的各自完工进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完工进度和价款结算,并且建造承包商对工程施工人员和工程用料实行统一管理。因此,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项目,表明符合条件(2)。该组合同同时履行,表明符合条件(3)。因此,该建造承包商应将该组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追加资产的建造 
  有时,建造合同在执行中,客户可能会提出追加建造资产的要求,从而与建造承包商协商变更原合同内容或者另行签订建造追加资产的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建造追加资产的合同可能与原合同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核算,也可能作为单项合同单独核算。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例如,某建筑商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合同规定,建筑商为客户设计并建造一栋教学楼,教学楼的工程造价(含设计费用)为500万元,预计总成本为460万元。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客户决定追加建造一座地上车库,并与该建筑商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内容。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该地上车库在设计、技术和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教学楼存在重大差异,表明符合条件(l),因此该追加资产的建造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本章着重讲解了建造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等问题。
第二节 合同成本
  一、合同成本的组成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这里所说的“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宜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一)直接费用的组成 
  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四项内容: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1.耗用的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实物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施工中使用的模板、挡板和脚手架等。
  2.耗用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三项直接费用以外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的组成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企业下属的施工、生产单位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管理人员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这里所说的“施工单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的施工队、项目经理部等;“生产单位”是指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制造企业的生产车间。这些单位可能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
  二、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一)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1.直接费用。由于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能够分清受益对象,所以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
  2.间接费用。间接费用虽然也构成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宜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在实务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1)人工费用比例法。人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之和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人工费×间接费用分配率
  (例16一1)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同时承建A、B、C三项合同工程,已知A合同发生人工费140万元,B合同发生人工费160万元,C合同发生人工费200万元。
  第一项目经理部当期共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 
  间接费用分配率=50÷(140+160+200)=10% 
  A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40×10%=14(万元) 
  B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60×10%=16(万元) 
  C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200×10%=20(万元) 
  其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的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5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500000 
资产负债表日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A合同 140000
  ——B合同 160000
  ——C合同 200000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500000
  (2)直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
  (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借款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客户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是,建造承包商也可能在合同建造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借入款项,发生借款费用。建造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合同成本。
  (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零星收益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等)取得的收益。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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