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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56章

小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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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已投入资金600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1400万元,其中计划贷款80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2年。经审核,20×6年11月政府批准拨付B公司贴息资金70万元,分别在20×7年10月和20×8年10月支付30万元和40元。
  (1)20×7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递延收益 300000
  (2)20×7年10月起,在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月分配) 
  借:递延收益 25000
  贷;营业外收入 25000
  (3)20×8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一般应当分步处理:
  第一步,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计量,确认资产(银行存款)和递延收益。
  第二步,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该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三步,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17—7)20×1年1月5日,政府拨付A企业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1年1月31,A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安装),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2月1日,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1)20×1年1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500000
  贷:递延收益 4500000
  (2)20×1年1月3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3)自20×1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4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500
  贷:营业外收入 37500
  (3)20×9年2月1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累计折旧 38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营业外收入 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9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90000
  (例17—8)20×1年1月1日,B企业为建造一项环保工程向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为6%。当年12月31日,B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财政贴息申请。经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按照实际贷款额500万元给与B企业年利率3%的财政贴息,共计30万元,分2次支付。20×2年1月15日,第一笔财政贴息资金12元到账。20×2年7月1日,工程完工,第二笔财政贴息资金18万元到账,该工程预计使用寿命10年。
  (1)20×2年1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
  (2)20×2年7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递延收益 180000
  (3)20×2年7月l日工程完工,开始分配递延收益,自20×2年7月l日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递延收益 2500
  贷:营业外收入 2500
  (其他分录略) 
  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了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对于不能合理确定价值的政府补助,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政府补助的性质、范围和期限。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政府补助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基础上完成的,政府补助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有些采用收益法,如按销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额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资本法;有些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政府补助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均全额计入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
  (二)明确了政府补助的概念和分类 
  原制度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在实际收到补助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首先需要判断这项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章 借款费用
第一节 借款费用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源泉,其需求大量增加,来源日益多元化,无论是固定资产的购建,对外投资,还是材料或者商品的采购等,都需要资金。企业除了利用权益性资金解决部分资金来源外,通常会采取借款方式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规范了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资金成本,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它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等。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债券中的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承租人根据租赁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也属于借款费用,其是否应予自办化或费用化,应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
  本章着重讲解了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尤其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量等问题。
第二节 借款费用的确认 
  借款费用的确认主要解决的是将每期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还是将有关借款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问题。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专门借款通常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并通常应当具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例如,某制造企业为了建造厂房向某银行专门贷款1亿元、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开发某住宅小区向某银行专门贷款2亿元等,均属于专门借款,其使用目的明确,而且其使用受与银行相关合同限制。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相对于专门借款而言,一般借款在借入时,其用途通常没有特指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在实务中,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相当长的,该资产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入即可使用的资产,或者购入后需要安装但所需安装时间较短的资产,或者需要建造或者生产但所需建造或者生产时间较短的资产,均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企业只有对发生在资本化期间内的有关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是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的重要前提。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借款费用允许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这三个条件中,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相关借款费用就不能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资产支出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1.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支出。
  (例18—1)某企业用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购买为建造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需用材料,支付有关职工薪酬,向工程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这些支出均属于资产支出。
  2。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企业将自己的非现金资产直接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例18—2)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包括自己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建造或者生产,企业同时还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其他企业换取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建造或者生产所需用工程物资的,这些产品成本均属于资产支出。
  3。承担带息债务,是指企业为了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需物资等而承担的带息应付款项(如带息应付票据)。企业以赊购方式购买这些物资所产生的债务可能带息,也可能不带息。如果企业赊购这些物资承担的是不带息债务,就不应当将购买价款计入资产支出,因为该债务在偿付前不需要承担利息,也没有占用借款资金。企业只有等到实际偿付债务,发生了资源流出时,才能将其作为资产支出。如果企业赊购物资承担的是带息债务,则企业要为这笔债务付出代价,支付利息,与企业向银行借入款项用以支付资产支出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承担的带息债务应当作为资产支出,当该带息债务发生时,视同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例18—3)某企业因建设长期工程所需,于20×7年3月1日购入一批工程用物资,开出一张10万元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6%。 
  对于该事项,企业尽管没有为工程建设的目的直接支付现金,但承担了带息债务,所以应当将10万元的购买工程用物资款作为资产支出,自3月1日开出承兑汇票开始即表明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例18—4)某企业于20×7年1月1日为建造一幢建设期为2年的厂房,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5000万元,当日开始计息。在20×7年1月1日即应当认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的实质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
  (例18—5)某企业为了建设厂房购置了建筑用地,但是尚未开工兴建房屋,有关房屋实体建造活动也没有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为了购置建筑用地已经发生了支出,也不应当将其认为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企业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 
  符合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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