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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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系统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对不同情形下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起,对金融资产转移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第一节 套期保值概述
企业在风险管理实务中,经常会运用套期保值方法。比如,外商投资企业自主运用外汇远期合同锁定汇率防范汇率风险;国有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从事境内外商品期货交易来锁定价格风险等,都属于套期保值的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准则)规范了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对其风险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总体影响,便于投资者对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水平作出综合评价。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时,其套期保值策略通常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同,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同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相对于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面临较多的金融风险,如利率风险、外汇风险、信用风险等,对套期保值有更多的需求。例如,某上市银行为规避汇率变动风险,与汇金公司签订外币期权合同对现存数额较大的美元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二、套期保值的分类
为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按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可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以下是公允价值套期的例子:
1。某企业对承担的固定利率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2。航空公司签订了一项3个月后以固定外币金额购买飞机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外汇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3。电力公司签订了一项6个月后以固定价格购买煤炭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价格变动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价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以下是现金流量套期的例子:
1。企业对承担的浮动利率债务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2。航空公司为规避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购买飞机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3。商业银行对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于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组成部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
套期保值准则主要涉及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条件、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以及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规定等。
第二节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一、套期工具
(一)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1。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例如,某企业为规避库存铜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卖出一定数量铜期货合同。其中,铜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但是,某项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例如,企业发行的期权就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与此不同的是,购入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损失最多就是期权费,而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因而购入期权的一方可以将购入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为此,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2。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通常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时,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可以作为套期工具。例如,某种外币借款可以作为对同种外币结算的销售(确定)承诺的套期工具;又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作为规避外汇风险的套期工具。
3。无论是衍生工具还是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其作为套期工具的基本条件就是其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地计量,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既非企业的金融资产也非金融负债,因而也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4。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含符合条件的衍生工具或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才能作为套期工具。这里所指报告主体,指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各企业,也指提供分部信息的各分部。因此,在分部或集团内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只有涉及这些分部或企业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才能在符合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如果这些套期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并不涉及集团外的主体,则不能对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l。企业对套期工具进行计量时,通常以该工具整体为对象,采用单一的公允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计量;同时,由于引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因素具有相互关联性,因此,企业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例如,其名义金额的50%)指定为套期工具。
但是,由于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合同的升水通常可以单独计量,为便于提高某些套期策略的有效性,套期保值准则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就期权和远期合同作出例外处理,即: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2。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也可以指定为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其中,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例如,甲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承担了一项5年期美元浮动利率负债。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甲企业可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使该互换合同的条款与该金融负债的条款相“匹配”,并将该互换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根据该互换合同,甲企业可以定期收取按美元浮动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同时支付按人民币固定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
3。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4。企业虽然可以将整体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能在套期关系中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套期指定。
例如,某公司拥有一项支付固定利息、收取浮动利息的互换合同,打算将其用于对所发行的浮动利率债券进行套期。该互换合同的剩余期限为10年,而债券的剩余期限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不能在互换合同剩余期限中的某5年将互换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被套期项目
(一)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的项目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1)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2)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3)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下列方面有助于理解被套期项目:
1。作为被套期项目,应当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命流量变动风险(即被套期风险),在本期或未来期间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与之相关的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企业的一般经营风险(如固定资产毁损风险等)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因为这些风险不能具体辨认和单独计量。同样地,企业合并交易中,与购买另一个企业的确定承诺相关的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
2。衍生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于外购的、嵌在另一项金融工具(主合同)中的期权,如果其与主合同存在紧密关系,且混合工具没有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则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3。对于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企业可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被套期项目,而对于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则不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不能在公允价值套期中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下,投资方只是将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确认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类似,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相关的套期指定针对的是外汇风险,而非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5。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因此,企业集团内的各组成企业或分部之间发生的套期活动,只能在各组成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分部的分部报告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不能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其予以反映。但是,发生在企业集团内两个组成企业或两个分部之间的外币交易形成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例如,外币应收款项),如果其外币汇兑损益不能相互抵销,则可以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取消分段)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当企业集团内的两个关联企业采用不同的记账本位币时,它们之间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产生的外汇汇兑损益通常不能全额抵销。与之类似,企业集团内部两个关联企业之间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被套期项目。
(二)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
1。将金融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而言,将其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具有较多选择。只要被套期风险可以辨认且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仅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均可以作为被套期风险。相应地,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某附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全部利率风险中的可辨认且可单独计量的部分(如无风险利率组成部分),就可以作为被套期风险,与之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但是,企业可以仅就一项特定风险(LIBOR变动形成的风险等),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整体的所有现金流量进行指定。例如,假定企业有一项实际利率为LIBOR-1%的附息金融负债,则其不能将债务本金和以LIBOR确定的利息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不能将-l%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企业可以就LIBOR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整体(即债务本金和以LIB0R-1%确定的利息)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将该金融负债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利率风险的公允价值套期中(也仅限于这种套期),企业可以将某种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而不是单项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对与其相关的利率风险部分进行套期。在风险管理实务中,一项组合中可能既包括金融资产,也包括金融负债,但指定的货币金额应当反映为资产或负债。
2。将非金融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通常情况下,企业难以区分和计量与非金融项目特定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相关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因此,企业在将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对应的被套期风险只限于与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例如,甲公司预期从乙公司购买一批轮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美元和人民币。由于轮胎是非金融项目,因此,甲公司只能将与轮胎有关的所有风险或其中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风险。但是,甲公司不能将预期购买的轮胎所含橡胶成份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