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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9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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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6…6】20×7年11月1日,甲公司确认丁公司投保的A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48 000元;11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A财产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44 000元;12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A财产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4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1月1日确认原保费收入48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 000       
   贷:保费收入                                                    48 000                      
  (2)11月31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4 000元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 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 000           
  (3)12月31日调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000(44000一40 000)元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 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 000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同时承担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是一种潜在义务,不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负债。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变成一种现时义务,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负债。因此,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偿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偿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理赔部门,应当反映理赔部门对于理赔模式、赔付支出变化、零赔案、大赔案等问题的经验和判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是指保险认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准备金。根据与具体赔案之间的关系,理赔费用准备金可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保险人专门设置的理赔部门发生的理赔理赔人员薪酬,通常应当根据与具体赔案之间的关系,分别归属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等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在计算确定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额时,保险精算部门通常采用比率分摊法进行评估。
  【例26-7】20×7年5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类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偿准备金金额为100 000元,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60 000元,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20 000元,理赔费用准备金为2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10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100 000
  三、寿险(长期健康险) 责任准备金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同时承担了再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现实义务。首先原保险合同保险事故的表现形式是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对于这类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超过50% 。虽然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具体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事故发生时具体应当给付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根据保险精算的原理,保险人能够可靠的估计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大小和时间。因此,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负债,即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为负债。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准备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认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通常情况下,对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寿险等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对于长期健康保险等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确认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例26-8】20X7年12月31日,乙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团体终身寿险合同寿险责任准备金金额为120 000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12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120 000
  四、保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但是,随着理赔案件调查的深人(如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时间的推移(如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原定保险精算假设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已确认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与保险人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不一致。此时,如果不对已确认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进行调整,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的谨慎性要求,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以掌握的有关资料为依据,选择恰当的方法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
  【例26-9】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160 000元,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11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补提未决赔款准备金50 000元(160000-110 000)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5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50 000
  五、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提前解除。投保人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其表现形式是退保费。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保险人应当分别不同的原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一)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人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曰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的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即为退保费。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退还的保险费不是退保费,而是预收保费的退还。同时,保险人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的当期,通过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将保费收入调整为已赚取的保费收入。在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尚未赚取的保费收入已经不可能再赚取。因此,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转销相关的尚未赚取的保费收入,即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确认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其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发生非寿险保险事故。在发生非寿险保险事故的情况下,理性的投保人是不可能要求解除合同的,因此,一般也就不存在转销相关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
  【例26-10】20×7年10月8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要求提前解除投保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甲公司按约定计算应退还丙公司保费6000元,并于当日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假定甲公司已为该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保费收入                                           6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 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 000    
  (二)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如果在犹豫期内,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退还的保险费作为退保费,应直接冲减保费收入。如果过了犹豫期,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为退保费,应计入退保金。同时,保险人在确认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已经将未来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为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保险人原确认的未来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已经不复存在,应当同时转销相关准备金余额。因此,保险人应当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转销已确认的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一、保单取得成本
  保单取得成本,是指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保单签订费、医药费、检查费等。其中,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是保单取得成本的主要内容。
  现行保单取得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保单取得成本资本化,在保险期间内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美国的做法;另一种是将保单取得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第二阶段初步结论中倾向于采用这种方法,我国现行实务也采用这种方法,新准则维持了我国现行做法。原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单取得成本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赔付成本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一)确定支付赔付款项
  1.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同时确认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在确定了实际应支付赔偿款项金额的当期,首先应当将确定支付的赔偿款项金额计入当期赔付支出;其次,应当按照确定支付的赔偿款项金额,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将实际应支付的赔偿款确认为赔付支出单独核算,而不是直接冲减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主要是为了满足赔付率监管的需要,并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实务相衔接。在实务中,保险精算部门是根据有效保单定期计算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已决保单没有包括在有效保单内。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部门根据保险精算结果按差额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已经自动将已决保单相关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转销。
  【例26-11】20×7年4月12日,甲公司确定应赔偿张某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款80000元,款项尚未支付。20×7年4月30日,甲公司为该保险事故确认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85 000 80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                                             80 000                               
   贷:应付赔付款                                             80 000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85 000 80000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85 000 80000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通常为保险事故发生当月)即能够结案定损的,保险人不需要先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再予以转销,而可以直接将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6一12】20×7年5月15日,甲公司某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5月20日,甲公司确定应赔偿该保险受益人保险款120 000元并于当日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                                             12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2。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在确认保费收人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同时确认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在确定了实际支付给付款项金额的当期,首先应当将确定支付的给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赔付支出;其次,应当按照确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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