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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世界近代后期宗教史-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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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称毕调勒特汗。阿古柏政权对新疆实行野蛮的掠夺和残暴的统治,他 

与英、俄等国侵略者签订条约,出卖中国的主权,换取英、俄对他的支持。 

英国利用土耳其在伊斯兰教国家的影响,给予阿古柏以艾米尔 (统治者)的 

封号,并给阿古柏政权提供武器装备。阿古柏政权及其与英俄的勾结构成了 

对我国领土完整和民族主权的严重威胁,遭到新疆人民的反对。清政府派遣 

军队进入新疆平定阿古柏政权,得到信奉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的支持,1878 

年清军收复了新疆全境,阿古柏服毒自杀,新疆又回到了中华民族的怀抱。 

    近代信奉伊斯兰各民族人民的起义,在很大程度上和伊斯兰教有关系, 

伊斯兰教是这些民族共同文化的象征,伊斯兰教是这些起义者的旗帜。伊斯 

兰教成为伊斯兰各民族反对清朝统治的手段。 

      (3)近代中国伊斯兰教新教派 

     中国伊斯兰教各派别大部分都是由阿拉伯、波斯、中亚地区传入或受其 

影响产生的。在伊斯兰教与中国文化不断结合的过程中,中国伊斯兰教并没 

有断绝与中东地区伊斯兰教的交往。每年,中国都有很多穆斯林赴圣地朝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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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伊斯兰国家游历。伊斯兰各国兴起的各种思潮和运动通过各种途径不可 

  避免影响中国的伊斯兰教。伊合瓦尼派就是中国伊斯兰教与中东伊斯兰教互 

  相交流的典型产物。 

       东乡族人马万福(1853—1934年)于1888年前往麦加朝觐、留学,受 

  到当时阿拉伯半岛瓦哈比派教义的影响。1892年回国后,马万福开始凭经传 

  教,批判当时盛行的门宦和格底木的某些礼仪和风尚,抨击不合经典的礼仪。 

  他的主张得到陆续返国的朝觐者的支持。他与10位阿訇决心改革中国的伊斯 

  兰教,提出了10条改革纲领,其中包括不聚众念《古兰经》,一人念众人听; 

  不高声赞圣;不多做“都阿”(祈祷);不朝拜拱北;不聚众念“讨自”(忏 

  悔);不纪念亡人的日子等。它强调穆斯林间的兄弟情谊,提出以伊合瓦尼 

   (阿拉伯文“兄弟”之意)统一不同的教派和门宦,因此,被称为伊合瓦尼 

  派。伊合瓦尼派主张“一切回到《古兰经》去”,倡导“凭经立教”、“尊 

  经革俗”,这些主张与瓦哈比派教义如出一辙。同时,伊合瓦尼派倡导“中 

   (汉文)阿(阿拉伯文)并重”的经堂教育。伊合瓦尼派以革新者的姿态在 

  西北传教,被称为“遵经派”、“圣行派”、“新行教”或“新行”。又因 

  其倡导的某些教义、仪式和习俗,与教坊制不同,被称为“新教”。伊合瓦 

  尼派的主张遭到格底木和各门宦的反对,在辛亥革命前没有取得很大的发 

  展。 

       西道堂是近代中国兴起的另一有影响的伊斯兰教派,创始人是甘肃临潭 

  的马启西(1857—1914年),他幼习经文,曾中秀才,阿拉文和汉文均有较 

  高造诣。他特别潜心钻研中国伊斯兰教学者刘智的著作。1901年,马启西同 

  当地门宦脱离关系,在家里开设经堂,讲授伊斯教学理。马启西主要以汉文 

  伊斯兰著作为依据阐发伊斯兰教义,尤其重视刘智的著作:“根据清真教义, 

  并祖述清真教正位,以宣扬金陵介廉氏 (即刘智)学说,而以本国文化发扬 

                                                         ① 

  清真教学理,务使本国同胞了解清真教义为宗旨。” 又宣称“介廉种子,关 

  川开花,我要得出结果”。因此,西道堂又被称为“汉学派”。马启西主要 

  依据《天方性理》、《天方至圣实录》、《天方典礼》、《五功释义》、《正 

  教正诠》、《清真大学》、《清真指南》等用汉文写的经典宣传伊斯兰教义。 

  1903年,马启西正式建立道堂,1909年将其派别正式定名为西道堂。凡参加 

  西道堂的教徒必须将其家产的全部或一部捐赠于道堂,由道堂出资组建农 

  场、牧场、林场、工场和商号等。教众过集体生活,一切生活费用均有道堂 

  负担,成为西道堂的一个显著特色。西道堂十分重视新式社会文化教育成为 

  西道堂的另一特色。西道堂实行教主终身制,但不得世袭。宗教功修以“念、 

  礼、斋、课、朝”等“五件天命”为全功,不重视道乘修炼。 

       西道堂是中国伊斯兰教在近代兴起的一个新型的特殊的宗教社团。其用 

  汉文经典解释宣传伊斯兰教义,是明末清初中国伊斯兰教“文艺复兴”的继 

  续。 

       此外,在中国近代,门宦制度进一步发展分化,新的门宦不断出现。1851 

  —1861年,阿门、碱沟井、文泉堂等门宦在兰州等地创立。1875—1908年间, 

  除伊合瓦尼派和西道堂外,还有沙沟、南川、韭菜坪、灵明堂、崖头、北山、 

  新店子、通贵、宁夏鲜门、高赵家、明月堂、法门等门宦相继创立。 



① 转引自《伊斯兰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45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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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世界近代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法是一部包罗万象的宗教法规,包括宗教礼仪制度、民事商事 

法规和刑法。伊斯兰教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立法、解释立法的基本依 

据,它以真主安拉的意志为每个穆斯林规定了宗教上、法律上、道德上必须 

恪守的一整套义务制度,是衡量每个穆斯林是否虔诚的根本标准。 

     伊斯兰教法到14世纪时只剩下四个公认为正统的权威教法派。即属于逊 

尼派的哈乃斐教法派、马立克教法派、沙斐仪教法派、罕百里教法派。自从 

逊尼派四大教法派形成以后,伊斯兰教法就成为一个完整的自足体系,后世 

法学家的任务是遵循、仿效前人的学说。伊斯兰教法不再需要“创制”,创 

制之门已经关闭。“创制”系思维判断的过程,指运用理智推导出结论的一 

种伊斯兰教法学的技术方法。伊斯兰教早期的法学家们曾普遍采用这一方 

法,以《古兰经》、圣训、已知的判断或一致赞同的习惯等为前提,通过分 

析、归纳、比较,求得结论。形成“律例”。创制使早期伊斯兰教法充满活 

力,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创制之门关闭,伊斯兰教法逐渐成为一个内 

向、封闭的体系,伊斯兰教法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束缚。创制之门关闭从理论 

上排除了人为立法和修订法律的可能,在漫长的伊斯兰社会发展过程中,伊 

斯兰教法主要靠习惯调整、行政调整等局部微小的变化来适应社会。伊斯兰 

教法显得越来越僵化,越来越脱离实际生活。 

     近代伊斯兰社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资产阶 

级作为一支新兴的政治力量提出了本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新的生产方式 

的产生,新型生产关系的出现,使伊斯兰社会的发展变得更快、更复杂。人 

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随之发生变化。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在调整各 

种新的社会关系方面已显得不足,严重地阻碍着伊斯兰社会的进一步向前发 

展。 

     伊斯兰世界因为殖民主义势力的进入变得更加复杂,矛盾更为突出。以 

基督教为基础的西方人文科学和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传入 

伊斯兰世界,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也随之进入。在中东、北非的伊斯兰教国 

家,西方殖民主义者发现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中根本不包括银行、公司、股票、 

信贷、合同等资本主义商业活动的内容,妨碍了殖民主义者在这些国家的经 

济扩张和经济掠夺。另外,按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殖民主义者对伊 

斯兰教法中一些规定感到格格不入。如,伊斯兰教法规定将所有的人身伤害 

行为一律作为一般民事犯罪对待、对偷盗者断手、通奸者处予石块击毙等。 

因此,西方殖民主义者急欲在伊斯兰教国家实施西方的法律制度。 

     从18世纪中叶开始,欧洲国家在奥斯曼帝国便享有治外法权,外国人在 

奥斯曼帝国境内犯罪不受伊斯兰教法的审判。在民商交易领域,也按照欧洲 

的法律制度来处理外商与土耳其商人之间的纠纷。凭借治外法权,欧洲大陆 

法系的商法、民法、刑法在奥斯曼帝国统治地区取得了立足点。欧洲列强为 

了取得更大的利益,便以取消治外法权为诱饵,鼓动土耳其苏丹全面采纳欧 

洲的法律制度。 

     正是在内外的双重压力下,伊斯兰国家对伊斯兰教法进行了重大改革。 

     伊斯兰教法改革的主力是奥斯曼帝国政府内部受过西方教育的文职官 

员。他们支持苏丹的教法改革,竭力鼓吹采用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挽救奄奄 

一息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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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9年11月3日,拉希德首相以苏丹阿布杜·马吉德的名义在皇宫御 

花园宣布了由他起草的“御园敕令”,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历史上“坦吉麦特” 

 (改革)时期开始。这次改革涉及到伊斯兰世界的方方面面,对伊斯兰教法 

实行了大胆的改革。 

     伊斯兰教法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立法、解释法律的根 

本依据。“坦吉麦特”时期打破了伊斯兰教法的神圣来源,直接采用西方资 

本主义的法律制度。1840年,颁布了一部《刑法》,没有超出伊斯兰教法的 

范围,未引起伊斯兰教学者的反对。1850年颁布《商法典》,直接照搬了《法 

国商法典》的部分内容;1858年,以《法国刑法典》为基础,制订、颁布了 

 《奥斯曼刑法典》;1861年、1863年制定的《商业诉讼法》、《海商法》都 

是法国同类法律的直接搬用。 

     第二,由于搬用法国的法律,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有巨大的变化。 

在《商法典》中,首次大胆突破了伊斯兰教法关于利息的禁令,以法律的形 

式确认了商业利息的合法性,为欧洲资产阶级扩大在奥斯曼帝国的商业活动 

提供了法律保证。在《奥斯曼刑法典》中,除对叛教者仍处以死刑外,废除 

了伊斯兰教法中规定的其余所有固定刑罚。 

     第三,对伊斯兰教的宗教法院(沙里亚法院)进行改造,建立了世俗法 

院(尼札米亚)。1847年,在奥斯曼帝国辖区内设立了民法刑法混合法院, 

其中欧洲法官和土耳其法官各占一半,证据和审判程序沿用法国的法律制 

度。此外,还设立了商务法院,审理有关商务方面的案件。 

     鉴于除涉及穆斯林臣民“私人法律身份”外的全部民事审判权均已由沙 

里亚法院转移到世俗法院,奥斯曼帝国政府于1869年开始编纂一套指导民事 

审判的“义务基本法”,即著名的《奥斯曼民法典》。“坦吉麦特”时期教 

法改革大大削弱了传统伊斯兰教法的统治地位。商法、刑法和民法三个外围 

领域率先脱离了伊斯兰教法,为西方现代资产阶级世俗法律所取代。伊斯兰 

教法的改革适应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的需要,符合新的生产关系,为伊斯兰社 

会的近代化开辟了道路,有利于伊斯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伊斯兰教 

法改革与西方殖民侵略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新的法律大部分取之西方,不可 

避免地加深了奥斯曼帝国的殖民化和半殖民化,有利于西方殖民主义者。因 

此,教法改革未能拯救奥斯曼帝国,它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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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世界近代后期的佛教 



                               1。佛教的复兴 



      (1)佛教复兴的历史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西方宗教国家对佛教国家的侵略和殖民,民 

族主义在信奉佛教的亚洲国家迅速觉醒。我们知道,民族主义是随着欧洲资 

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民族国家的建立而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思想情结或 

政治思潮的。中世纪时期,人们心目中根本不存在忠于国家或忠于民族这一 

概念。在欧洲,大多数人认为自己首先是基督教徒,其次是某一地区的居民, 

只是最后——如果实在要说的话——才是法兰西人或英吉利人。只是到后 

来,宗教改革的兴起,专制王朝的建立,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展,才把 

人们从基督教大一统推向了民族国家的理念之中。19世纪中期,民族主义的 

原则在西欧和北美大获全胜,当然,广大亚非拉地区的民族觉醒更为迟缓, 

但随着帝国主义时代的来临,民族主义运动在这些地区的广泛兴起也为期不 

远了。 

     在帝国主义入侵之前,亚洲佛教国家的前资本主义民族由于对民族沦亡 

还没有休戚相关的直接认识,它们所具有的集体观念一般类似于18世纪以前 

欧洲人的宗教和地区观念。然而随着全球殖民体系的建立和各宗主国对殖民 

地的争夺,面对国家的灾难和同胞的受辱,民族主义思想开始在欧美以外的 

各殖民地民族中传播,东方民族迅速觉醒,亿万人民行动起来,民族民主革 

命渐成燎原之势。佛教在这种形势下也开始了复兴运动。 

     西方列强入侵亚洲之时,伴随着坚船利炮,配合着西方殖民者对亚洲的 

侵略和压迫,大批的基督教传教士涌入东方,基督教各教派也开始大规模传 

入亚洲各国,其中有印度、锡兰 (今斯里兰卡)、缅甸、泰国、柬埔寨、老 

挝、越南、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中国、朝鲜和日本等国。面对西方宗 

教的侵蚀,作为传统大宗教的佛教自然而然地成为亚洲各国抵制外来文化和 

宗教的有力武器。亚洲国家一些有自强意识的先进分子也正是以复兴佛教来 

作为复兴民族文化的最直接最易被接受的手段。 

      (2)佛教的复兴 

     19世纪后半期,在西方一些神智学者的支持下,锡兰青年贵族达磨波罗 

发起佛教复兴运动,成立摩诃菩提会,在印度佛教圣地修庙造寺,兴办佛教 

学校和慈善事业,出版书刊和巴利文三藏经典,发展佛教徒,使佛教在印度 

得到一定的恢复。 

     缅甸佛教均属上座部佛教。1855年,奥波法师(1817—1905年)在兴实 

塔奥波地区创建门派,它根据佛教的三行教义 (身行、语行、意行),提出 

三门教义(身门、语门、意门),意味“门”(目标)要高于“行”(业力), 

故称作门派。此派主张佛法高于王法。戒律严格,禁止本派比丘与别派比丘 

接触或进餐,禁止穿丝绸的或不是用碎布拼成的僧衣,禁止穿拖鞋骑马或乘 

坐牛车、三轮车、轿子等传统交通工具,禁止接触金钱和观看文艺演出,乘 

船坐车须由信徒代为买票。外出时不得持伞,化缘来的食物要自己吃,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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