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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02-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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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应在本科目(其他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其他投资所发生的成本。
    2.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一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一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一投资成本),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一投资成本),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货币资金,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一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未抵销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
    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的通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分派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5.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的为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 “材料及结构件”、 “周转材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的价值。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分类核算:
    1.经营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3)通讯设施:包括数据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4)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5)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6)机械设备: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水车、摊辅机、路缘机等;
    (7)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8)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等;
    (9)其他:包括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人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记账。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直到购建重新开始;但如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人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融资租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融资租人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交付使用时,按估计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五、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处置的如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比照“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第162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企业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通行养护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改扩建而增加原价的,应按调整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根据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和相应的折旧率。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第165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人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公路、桥梁)转入清理时,应按其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企业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一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第166号科目 基建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人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和“待摊基建支出”四个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为建造公路、房屋、建筑物等土建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路及构筑物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房屋和建筑物工程,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工程以及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饰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铺设工程。
    (3)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
    (4)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2.“安装工程”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进行设备安装等所发生的支出,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置、装配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
    3.“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核算基建工程领出的正在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应按单位工程设置明细账,并按设备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4.“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管理费:包括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器材、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2)征地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可行性研究费: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4)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5)筹资费:包括应由基建项目负担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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