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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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按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运杂费的外币金额和规定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人民币借款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等,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国外设备交付验收使用时,将其全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归还引进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及缴纳的税金,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引进的设备、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四、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第262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企业取得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人的住房资金、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支付的自管和委托代管的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交纳的部分,借记本科目,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部分,借记“应付工资”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按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六、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薄”,详细记录住房基金的各种来源及用途。企业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可用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薄”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薄”的借方登记。 “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第270号科目 递延税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
二、企业应按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三、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为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所得税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债务法时,其余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的数额。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人的资本。
二、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单位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贷记本科目(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朔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数额。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资本溢价;
2.接受捐赠资产;
3.住房周转金转入;
4.资产评估增值;
5.投资准备。
三、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收到投资人实际缴付的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接受捐赠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按规定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时,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企业购买职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周转金转入)。
六、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规定将原记人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因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权益法下,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企业应按分组的份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八、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九、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法定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总额。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企业应将“车辆通行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车辆通行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通行养护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则作相反分录;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企业年终结账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盈余公积转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5.应付利润;
6.未分配利润。
三、年度终了,本科目核算如下:
1.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2.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转入)。
(2)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3)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3.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年末余额,为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车辆通行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期间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含过桥费)收入。
企业工程竣工前分段通行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作为企业的车辆行费收入。
二、企业收到的车辆通行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按收费站设置明细账。
第402号科目 通行养护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与公路经营有关的费用。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6个明细科目:
1.公路经营成本,核算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公路构造物上发生的各项费用;
2.安全和通讯及监控设施维护成本,核算防撞栏、隔网、标志号、电话机及线路、监控设施及线路上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公路灾害预防及抢修成本,核算水毁工程及灾害性事故抢修发生的各项费用;
4.公路绿化成本,核算公路线路上进行绿化发生的各项费用;
5.征收业务成本,核算为征收车辆通行费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6.其他成本,核算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包括路政支出和交通安全支出等。
三、企业在公路通行期间发生的与公路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预提费用”、 “待摊费用”、 “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