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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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收到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金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医疗基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核算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部分。
2。利息收入,核算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部分。
3。转移收入,核算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其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
三、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核算:
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赞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3。对于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时先在“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进行归集,按期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时,再自“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分配记入个人账户的利息,借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和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一位职工设置“个人账户”明细账。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待转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本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本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年末,将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划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自本科目结转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下年初再作相反分录予以转回。
三、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终了,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 待转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取得的尚未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
二、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先在本科目进行归集,然后按期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收到财政专户的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将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先按规定的银行计息方法计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利息,自本科目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然后将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扣除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尚未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待转利息收入。年度终了,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科目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核算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
2。上解上级支出,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3。补助下级支出,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4。其他支出,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三、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厅费,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款顶时,根据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上解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基本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经财政部门核准在其他支出开支的临时借款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核算按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2。转移支出,核算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
三、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疗费,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款项时,根据经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应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保险对象调离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支出去向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一位职工设置“个人账户”明细账。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借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报表编号报表名称编报期
会医疗01表资产负债表月报、年报
会医疗02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月报、年报
资产负债表
会医疗01表
编制单位: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一、资产
现金
支出户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
暂付款
债券投资
资产合计
二、负债类
临时借款
暂收款
负债合计
三、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待转基金
基金合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医疗02表
编制单位: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2、利息收入
3、财政补贴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
5、下级上解收入
6、其他收入
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2、利息收入
3、转移收入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1、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2、上解上级支出
3、补助下级支出
4、其他支出
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
1、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2、转移支出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
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余上解上级支出
3、待转结余
四、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的构成情况。 \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待转基金”项目,反映期末(指1至11月份)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待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尚未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本项目空置不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月份、年度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木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科“本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