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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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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并且有信心在期限之内售完新证券。 

     ②新证券属于投机性类的证券,或者因为发行公司信誉一般或较差,所 

以投资银行拒绝包销而只同意代销。 

     ③发行公司委托投资公司代为寻觅发行对象,以议价方式由出价最高者 

认购证券。 

     由于代销方式情形简单,所以我们只介绍包销的有关业务知识。 

     3.包销业务程序 

      (1)调查与分析。 

     投资银行并非愿意包销所有公司新发行的证券,实际包销的多为有确定 

收益的公司债、优先股以及信誉卓越的大公司增发的股票。在签约包销之前, 

投资银行一般均须委托工程师、会计师、律师与经济师分析与调查下列问题: 

     ①发行公司及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如何?是否仍在增长?有无稳定盈 

余? 

     ②发行公司是否为公众投资者所熟悉?其管理能力如何? 

     ③新证券的发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对于投资者吸引力如何? 

     ④包销价格是否符合发行公司的要求,并可以为包销商 (投资银行)创 

造利润? 

     ⑤发行公司过去若干年的财务状况是否已经充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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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发行公司过去是否如期还本付息? 

     ⑦发行公司过去若曾发行优先股,其股息分派情形如何?又普通股股息 

的记录如何? 

     ⑧发行新股后,公司盈余远景如何? 

     对于不同行业的公司,有不同的调查与分析重心。例如,对工业公司就 

有下列分析要点: 

     ①资产负债情况与损益情况; 

     ②盈余帐户的内容; 

     ③发行公司的历史与特点; 

     ④管理情况及业务政策; 

     ⑤产品的特征; 

     ⑥原料余存及来源以及存货数量; 

     ⑦市场及同业竞争情况; 

     ⑧销货政策及方法; 

     ⑨劳工问题; 

     ⑩财产目录。 

      (2)包销银团与分销银团。 

     ①包销银团。进行调查分析后,若单一投资银行无力承担全部证券的发 

行,则可组织银团。由银团经理负责与发行公司签订包销契约。若发行公司 

系向旧股东增资发行新股,银团应包销旧股东不愿认购的股份;若发行公司 

系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股份或债券,则银团应包销全部证券。 

     银团中每一成员所负有的债务与风险,仅以其包销部分为限。银团经理 

与发行公司订立契约后,再分别与银团中每一成员书面订约,契约中载明参 

与包销的各成员所包销的证券名称与种类,并授权银行团经理负责与发行公 

司洽谈有关包销事宜。待发行公司向证券管理委员会申报生效后,银团经理 

应分别书面通知各成员,并限定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再一次确认包销及其数 

额,以防变化。 

     ②分销集团。包销银行团各成员分销新证券的方法很多,最简单的就是 

直接出售。若分销数量仍然过大,则可由包销银团组成分销集团来分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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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集团的成员只限于证券自营商。分销集团组成后,银团经理将委托函件连 

同公开说明一起分送给各分销成员。银团经理与包销银团成员以及包销银团 

与分销集团成员之间的契约有效期,分别为30天与60天,并均在同一日期 

终止 (但可以延长契约有效期);银团经理随时有权撤销分销契约,而无须 

事先通知。 

     必须注意的是,由于证券市场价格稳定是包销成功的主要条件之一,所 

以包销银团与发行公司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同一发行公司所发行且足以影响 

新证券价格的其他证券,以求将新证券价格稳定在一个固定水平。而分销集 

团的成员在分销时,不得违约降价出售新证券;否则,银团经理有权立即在 

市场上购回所降价出售的证券,并有权扣留违约者应得佣金。 

     □公司设立发行股票 

     1.发起人认领股份 

     全体发起人认领第一次发行股份总额的全部 (必须认足),每一发起人 

至少应认领一股。 

     2.发起人缴纳股款 

     发起人按所认领的股份缴纳股款。缴纳股款的标的必须是财产,一般是 

现金,也可以是现物;就是说,以现金出资为原则,以现物出资为例外,但 

不得是劳务、信用等。以现物缴纳股款,要对现物评定价格:如果有市场价 

格,则依市场价格评定;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由公正的有关团体或专家评 

定。 

     3.发起人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进行设立登记的事项如下: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薄; 

      (3)已发行股份的总额; 

      (4)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抵缴股款者,其姓名以及财产的种类、数量、价 

格或估价的标准、公司核定的股数; 

      (5)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以及发起人应得的报酬和特别利益的数 

额; 

      (6)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7)股款缴足的证明文件; 

      (8)董事、监事名单,并注明其住所或居所; 

      (9)营业概算书; 

      (10)资产负债表。 

     □募集设立发行 

     1.发起人认领股份 

     全体发起人认领第一次发行股份总额的一部分 (至少要达到法律规定的 

一定比例),第一发起人至少应认领一股。 

     2.发起人招募股份 

     发起人向社会公众招募发起人未认领的那部分股份,如果招募不足,必 

须由发起人认足。 

      (1)发起人订立招股章程。 

     发起人订立招股章程,以使公众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招股章程不同于 

公司章程,它是专为招股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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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股章程的主要记载事项如下: 

     ①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一般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各个发起人所认领股份的数量; 

     ③面额股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者,其发行价格; 

     ④募足股份总额的期限,以及逾期未募足时可以由认股人撤回所认领股 

份的声明; 

     ⑤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⑥发行无记名股者,其总额。 

      (2)发起人申请招股审核。 

     发起人向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招股的审核,经核准后 

才能开始招股。申请必须由全体发起人签名。 

     申请审核的事项如下(另外还必须加具公开说明书): 

     ①营业计划书; 

     ②发起人的姓名、经历、所认领股份的数量和出资种类; 

     ③招股章程; 

     ④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⑤有承销或代销机构者,其名称及约定事项; 

     ⑥发行无记名股者,其总额。 

      (3)发起人备置认股书并公告招股。 

     在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之后一定期限内,发起人备置认股 

书,以供认股人认股之用。认股书应载明核准的各款事项及股款缴纳日期, 

并加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 

     在同一期限内,发起人将核准的各款事项,除与包销或代销机构的约定 

事项外,加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向社会公众 

公告,邀约社会公众认领股份。 

     3.认股人认领股份 

     认股人认领股份,应在认股书上填写所认股份的数量、金额及认股人的 

住所或居所,签名盖章。面额股超过票面金额发行时,认股人应在认股书上 

注明所认缴的金额,认股人填写后,有照所填认股书缴纳出资的义务。 

     发起人应在向认股人交付认股书的同时,向认股人交付公开说明书。若 

系委托证券承销商包销或代销股票,则由证券承销商向认股人交付公开说明 

书。 

     发起人应在招股章程所记载的期限内募足股份总额,逾期未募足时,认 

股人可以撤回其所认领的股份。 

     4.缴纳股款 

     对缴纳股款的标的规定,与发起设立相同。 

      (1)发起人缴纳股款。 

     发起人按所认领的股份缴纳股款。这可与发起人催缴股款、认领人缴纳 

股款同时并行。 

      (2)发起人催缴股款。 

     在股款总额募足后,发起人即向认股人催缴股款。 

      (3)认股人缴纳股款。 

     认股人缴纳股款,应交付给发起人在招股公告中所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银 

行或其他机构。股款应一次缴足。面额股超过票面金额发行时,应按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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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缴纳,其溢价额应与股款同时缴纳。 

     认股人应在交付股款的同时,交付认股书。代收机构收款后,应向缴纳 

入交付经由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股款缴纳凭证。 

     认股人应在认股书所载的股款缴纳日期缴纳股款。认股人拖欠应缴的股 

款时,发起人应催告认股人在一定期限内照缴,并声明逾期不缴者丧失其权 

利。发起人已进行过催告,而认股人逾期不照缴者,即丧失其权利,其所认 

领的股份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如果因此而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可以请求损 

害赔偿。 

     发起人在股款缴纳期限内未能收足股款者,已缴款的认股人可以催告发 

起人在一定期限内收足股票,逾期未募足时撤回其所认领的股份,由发起人 

返还其股款并加给法定利息。 

     □发行新股 

     依据是否向社会公众募集,发行新股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公 

开发行,一种是公开发行。不公开发行是指发行新股时,由原有股东认足所 

发行股份的全部;若未认足,其未认足部分由特定人协议认购,而不向社会 

公众募集。公开发行是指发行新股时,由原有股东认领所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是采取不公开发行方式,还是采取公开发行方式, 

原则上由公司自行选择。但法律也可能有些特殊规定,比如公司所经营的事 

业不宜由公众投资者必须采取不公开发行方式,公司所经营的事业以由公众 

投资为宜者必须采取公开发行方式等。不难看出,不公开发行类似干发起设 

立,公开发行类似于募集设立。 

     法律对不公开发行新股基本未作限制和禁止,但对公开发行新股则作有 

一些禁止的规定。 

     1.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禁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1)对于已经发行的优先股的约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2)最近三年的课税后平均净利,开业不足三年者,所有开业年度的课 

税后的平均净利,不足以支付已经发行的优先股及拟发行的优先股的股息之 

和者。 

     2.公开发行新股的禁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包括优先股、普通股、劣 

后股): 

      (1)资产不足抵偿债务者; 

      (2)连续二年有亏损者,但依其事业性质需有较长准备时间者。但具有 

健全的营业计划,确能改善营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发行新股的程序的具体内容,不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不尽相同。 

     不公开发行的程序下: 

     1.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董事会对发行新股作出决议。该决议应以特别决议进行。决议中,应就 

拟发行新股的数额、种类、发行的方式以及发行的条件等加以决定。 

     2.董事会备置认股书 

     董事会备置认股书,以供认股人认股之用。 

     认股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订立章程的年月日除外)和一般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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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要记载事项; 

      (2)章程所载股份总数中已经发行的数额及其金额,或增加股本后股份 

总数中已经发行的数额及其金额; 

      (3)发行新股的总额、每股金额及其他发行条件; 

      (4)最近三年的营业计划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盈余分 

派或亏损弥补的议案等各项表册,开业不足三年者,所有开业年度的这些表 

册,申请日期已逾年度六个月者,应另送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5)营业计划书; 

      (6)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7)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8)有承销或代销机构者,其名称及约定事项; 

      (9)关于发行新股的董事会议事录; 

      (10)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11)股款缴纳日期。 

     3.董事会通知原有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 

     在商洽由特定人认购股份一定期限之前董事会公告通知原有股东并专函 

通知原有记名股股东,按照原有股初比例优先分认,并声明逾期不认购者丧 

失其权利。 

     4.原有股东认领股份 

     原有股东应在通知所规定期限内认领股份。认股时应在认股书上填写所 

认股份的数量、金额及认股人的住所或居所,签名盖章。股东可以以公司事 

业所需要的财产出资。股东以财产出资者,并应在认股书上加载其姓名及其 

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公司核给的股数。股份超过票面金 

额发行时,认股人应在认股书上注明所认缴的金额。认股人填写此项记载后, 

有照所填认股书缴纳股款的义务。 

     如果原有股东持有股份按比例有不足一般者,可以合并共同认购或归并 

一人认购。 

     5.特定人认领股份 

     如果原有股东未认足所发行股份的全部,其未认足部分由特定人协议认 

购。这个特定人既不限定其身份,也不限定其人数,自然人或法人均可,通 

常多为资力雄厚的金融机构,或拥有公司事业所需财产的人。 

     特定人认领股份的条件应由公司与特定人协议确定,其价格和发行条件 

不必与原有股东相同。 

     特定人认领股份应填写认股书,这与原有股东认领股份相同。 

     6.认股人缴纳股款 

     认股人(包括原有股东和特定人)缴纳股款,应交付给认股书所指定的 

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股款应一次缴足,股份超过票面金额发行时, 

应按发行价格缴纳,其溢价额应与股款同时缴纳。 

     认股人应在交付股款的同时,交付认股书。代收机构收款后,应向缴纳 

人交付经由发行公司签名盖章的股款缴纳凭证。 

     认股人应在认股书所载的股款缴纳日期缴纳股款,认股人拖欠应缴的股 

款时,董事会应催告认股人在一定期限内照缴,并声明逾期不缴者丧失其权 

利。董事会已进行过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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