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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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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然而,融资租赁信用作为一独立的信用形式,与其他信用形式又有很大 

区别。 

     □融资租赁信用与银行信用的区别 

     1.实现信用的过程不同 

     在融资租赁信用中,承租人在租入设备获得使用权的同时,相应解决了 

添置设备所需要的资金,资金的借贷与设备的添置两个过程同时进行。企业 

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就必须先借入资金,然后再自行购买,使资金的需 

求与设备的需求是通过“借”与“买”先后两个过程来实现。 

     2.信用的对象不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组合方式也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设备达到融资目的的信用关系,租 

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物。在融资租赁业务成立后,承租人租入设备只取得了设 

备的使用权,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依靠对设备的使用获得收益, 

出租人则依靠对设备的所有权获得收益。 

     固定资产贷款在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是融资的信用关系,借款合同的目 

的物是资金,借款人借入资金再去购买设备,贷款人并不介入购买行为,供 

货人与贷款人也不直接发生关系。借款人在借入设备贷款时,只取得了资金 

的使用权。借款人用借款购得设备,既拥有了设备的使用权,也拥有了设备 

的所有权。 

     3.信用关系人不同 

     租赁业务是由融资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构成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当事人 

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两个合同中的三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 

合同条款的变动都会影响到整个租赁业务的继续;而银行借贷信用中只涉及 

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双方关系,只需签订一个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信用与商业信用的区别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以商品形式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换直接联系的信 

用方式。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预付定金以及预付货款等形式提 

供的信用。而租赁信用从融通物资的形式上看,虽然与商业信用类似以商品 

形态提供的信用,并分期交付租金,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1.业务关系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的业务关系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三个方面,租 

赁公司不是中介人,而是当事人、融资人。商业信用则只是双边关系,只是 

在供货人与购货人之间发生的业务关系。 

     2.转移的权利不同 

     商业信用实质上是一笔现金交易,商品的供需双方对设备买卖通过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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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转移了所有权;即或由于购货单位资金一时不足,而由销货方允许购货 

单位在购入设备后分期付款,并收取延期利息,所签订的也只是购货单位与 

供货单位之间的购货合同,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都属于购货人。而融资租 

赁信用中的租赁购货合同,则是出租人根据承租单位指定的设备及其条件与 

供货单位签订的,是三方合同的当事人,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于出租 

单位和承租单位。 

     3.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采用商业信用形式购入生产设备,由于所有权已属于购货单位,购货单 

位应记入企业的固定资广帐目,并据此按规定提取折旧。在租赁业务中,尤 

其是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租赁业务,承租人不必将租入设备列入固定资产帐 

目,也不提取折旧。我国目前在实际情况中,租赁设备大多数在租赁期结束 

时作留购处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所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在帐务上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帐,并相应提取折旧,作交付租 

金的来源。 

     □融资租赁信用与信托信用的区别 

     融资租赁信用与信托信用同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业务,其共同点是, 

租赁机构与信托机构在信用活动中都起着中介的作用。但是,这两种信用方 

式也有其不同之处。 

     1.信用的内涵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是租赁单构通过接受客户(承租人)的要求,用自己的资 

金购买并出租给客户设备,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而金融信托信用是信托 

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多种信用委托,通过委托和代理等方式,为客户办理资金 

运用、财产处理及财务管理,或代办一定的经济事务,并为客户取得经济利 

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本身又可以表现为多种信用方式,比 

租赁信用的内容要复杂得多。 

     2.资金的流向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是租赁机构应客户的要求,为其垫付资金购买其选定的设 

备,然后出租给客户使用。这种租赁信用的资金只能是由租赁机构向客户一 

个方向流动。而在信托信用中,金融信托机构一方面可以接受需要资金的企 

业的委托代为在社会上筹措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接受拥有资金、财产的 

企业,或者个人的委托,代为运用、管理其资金或财产,以取得更好的收益。 

这种信用中的资金,既可以由金融信托机构流向客户,又可以由客户流向金 

融信托机构,其资金流向是双向的。 

     3.服务对象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主要是为需要添置固定设备,特别是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 

进设备的生产企业服务;而金融信托信用则是为拥有长期闲置资金或财产的 

单位和个人服务,例如运用信托资金进行信托贷款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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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概述 



     □我国融资租赁业特点 

      (1)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80年代初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 

先开办第一项国际租赁业务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业务量增长十分迅速。 

租赁合同的成交额由最初的几百万美元,发展到现在的几十亿美元。租赁业 

务的经营范围日益广泛,租赁物件从小型单机到成套设备,从新设备到二手 

货,从硬件到附带专利、软件,从各种运输工具到各类机械设备,种类繁多, 

无所不包,日益成为企业引进技术、更新设备的一条重要渠道。 

      (2)我国现代租赁业从开创至今,一个显著特点是,租赁业务与利用外 

资,引进技术相结合。我国专业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大多是由金融、信托机 

构开办的企业。在全国现有的租赁机构中,综合性租赁公司约占 7O%以上, 

这类租赁公司不但兼有金融与贸易的职能,而且经营范围广泛。我国目前的 

金融信托、银行机构绝大多数都开办了融资租赁业务,并成为我国融资租赁 

业的主导力量。 

      (3)我国现代租赁到目前为止,仍以融资租赁方式为主,租赁方式比较 

单一。 

     □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 

     1.机构的设立 

     按照现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中资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兼营融资租赁业 

务者,必须报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机构后报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经贸委 

 (厅、局)审核上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审批。 

同时,凡申请设立机构者,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融资租赁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租赁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与经贸委(厅、局) 

的审查意见书。 

      (3)组织章程。 

      (4)机构领导人名单及其简历。 

      (5)审批机关认可的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 

可证》,批准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的,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 

业务许可证》,并由经贸委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融资租赁机构凭上列文 

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2.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 

      (1)用于生产、科研、文教、医疗、卫生、旅游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设 

备及工厂和资本货物的租赁与转租赁。 

      (2)上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租赁至少1年以上)的购买业务。 

      (3)出租物资残值的销售处理业务。 

      (4)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经济、技术咨询业务: 

     ①商情咨询; 

     ②金融咨询; 

     ③商务咨询; 

     ④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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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 

     ①境内、外外币信托存款; 

     ②境外外币借款; 

     ③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④外汇担保。 

      (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 

      (7)与租赁项目有关的人民币担保业务。 

      (8)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3.融资租赁机构的经营管理 

     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业务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租赁公司的融资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10倍; 

      (2)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额不得超过租赁本公司自有资本金的30%; 

      (3)融资租赁机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20倍; 

      (4)租赁公司固定资产占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10%。 

     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必须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凡未经国家批准列入 

固定资产计划规模的项目,出租方一律不得予以融资。 

     融资租赁机构及其金融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和 

监督以及稽核,并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金帐 

户;对于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其进出口业务要受对外经济 

贸易部的领导和管理,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外币资金帐户。 

此外,融资租赁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以准备补偿租赁风险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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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融资租赁的法律 



     □我国有关融资租赁业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还在初创和发展时期,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租 

赁合同属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范畴,必须根据其中有关条款来签订,使其受到 

法律保护。 

     1981年12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 

三条,对租赁合同的内涵作了如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 

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 

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 

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时,租赁 

合同对新的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 

方承租使用,但必须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关于收取租金的标准,法律上没有 

明确,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中,对承租方和出租 

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属于承租方的责任有: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 

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或进行非方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 

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属于出租方的责任有: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 

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 

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融资租赁中经济担保是必不可少的。经济合同的担保,是双方当事人为 

了保证经济合同的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促 

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满足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由它所产生的法律关 

系,与原经济合同关系是相互依存的。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是采取信用担保方 

式,是由具有法人资格和经济实力的单位,以自己的信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关系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履行合同的担保。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 

章第十五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 

赔偿损失的责任。 

     □融资租赁活动应遵守的法律原则 

     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牵涉多边、复杂的业务关系,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范畴 

内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各当事人一般应遵守以下法律原则: 

      (1)参与租赁活动的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2)订立租赁会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政策的 

要求,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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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些条款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纠纷不 

能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 

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 

不服,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3天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 

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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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融资租赁的税务与保险 



     □融资租赁的税务 

     我国从80年代初创立现代租赁业务以来,为使融资租赁充分发挥对企业 

的技术改造作用,在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对租赁事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做法 

的基础上,制定了财政、税务、海关等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租赁业的发 

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区别不同的类型和经 

营方式,实行不同的税收规定。 

     1.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租赁公司 

     为鼓励外国公司在我国直接开办租赁业务,在税收上给予如下优惠: 

      (1)鼓励直接投资办租赁企业。凡同我国公司或企业举办合资经营的租 

赁公司,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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