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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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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把人民的生活与形形色色的制度相联系的“中介性社会团体”。
  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力图通过考察“团体政治”对现代民主制的功用来弥补这一缺陷。精英民主理论片面强调“精英政治”,过分强调政治家塑造政治生活的能力,而多元主义者则探讨了选举的竞争和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认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实际竞争程度和使竞争各方满意的程度,远远超过熊彼特模式的看法。多元主义者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的美国政治研究中获得了主导地位,尽管他们的影响在今天已不如当年那样广泛,但是,他们的研究对当代政治思想产生了持久的影响。熊彼特曾批评约翰·密尔等十九世纪自由主义者提出的古典民主理想和代议制政府概念是“不切实际的”,多元主义接受了熊彼特的观点,认为区分民主与非民主的标准,是选举领导人的方式。同时,他们断定选民比民主理论家普遍认为的更加冷漠,更加信息不灵,单个公民对政治过程很少有什么直接影响,代表常常是“民意的炮制者”。但是,他们并不认为权力集中于政治精英手中是不可避免的。他们遵从韦伯的看法,把多个权力中心的存在作为分析的出发点。按照多元主义的看法,社会中的权力安排并不是等级式的,而是竞争式的,它是代表不同利益的许多集团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这些集团包括商业组织、工会、政党、妇女机构、宗教组织等。政治决策则是政府试图调和这些集团之需要的结果。因此,国家政治决策的决定因素,并不是“公众”团结一致的产物。最早和最杰出的多元主义者罗伯特·达尔强调说,即使在选举中获得了数量上的多数,也不能“由此推断说,除了算术意义的体现,多数还有什么其他意义……数量上的多数并不能承诺任何一致的行动:正是数量上的多数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行动的手段”〔9〕。政治的结果是政府的结果,而且最终是力图在社会团体的竞争性要求之间进行调停和裁定的行政执行者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政治系统或国家,越来越难以和讨价还价的竞争性利益集团相区分。虽然民主政府的决策并不能使所有利益都能得到完全的满足,但是这种决策包含着利益团体的需求之间的交换与平衡。因此,政策产生于利益的边缘,形成于“民主的框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特定的政治家的努力之外〔10〕。这并不是说,选举和竞争性政党制度在决策过程中无足轻重,对于政治代表“多少对普通公民的偏好作出反应”来说,它们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仅有选举和政党并不能确保民主国家的均衡,如果要想维持民主的过程,各种各样的积极的利益集团的存在则更加重要。“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政体中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在大规模的民主政体中是如此。每当民主的过程在诸如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被运用时,自治的社会组织一定会出现。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国家政府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11〕所以,“民主(或多头政治)与专制的区别……就是若干个少数人的政府与一个少数人的政府之间的区别。比起独裁的政治过程,多头政治的特征就是很大程度上扩展了少数人的数量、规模和差异,而这种少数人的偏好将影响政府决策的结果”〔12〕。达尔建议用“多元政体”来指称现实存在的民主制度,因为“民主”这个词容易误导人们,即往往会使人们向往一种不可能达到的理想境界,即由人民来统治的政治制度。实际上,一个政体的民主性,是由多个团体或者多个少数的存在来保障的。达尔认为,民主可以定义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当然,多元民主只能是在一种共识范围内运行的,如果没有这种共识,民主肯定会失败:“我们通常所描述的民主‘政治’不过是个玩笑。它是肤浅的体现,提出的是表面的冲突。存在于政治之先、政治背后、政治之中,限制着政治并作为政治前提的是,通常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关于政治的深层共识……如果没有这种共识,那么,任何民主制度都不能经受选举和政党竞争无休止的折腾。”〔13〕虽然达尔不否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重要性,但他坚持认为,比起非宪法规则和实践,宪法规则对于民主的成功是无关紧要的。他的结论是,只要民主的社会前提完好无损,民主就总是“一种强化共识、促进缓和、保持社会和平的比较有效的制度”〔14〕。达尔所说的共识的核心可归结为保障个人自由的共识,这种共识来源于一种政治制度的政治文化的深层。
  (四)自由民主理论
  直接民主或参与民主理论只是提供了民主的价值诉求,但由于缺乏操作性架构而无法落实到现实世界。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并不是根据它建立的,因此它不是现代西方正统的民主理论;而精英民主理论和多元主义民主理论较为真实地描述了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部分事实,因此,它们已融入西方正统的自由民主理论之中,至少它们是自由民主理论的变种。但是,它们按照西方民主的实践和制度来定义民主,按照西方政体的实际特征来想象民主,并没有考察公民参与的适当程度、政治统治的范围、民主管理最合适的领域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从古代雅典到十九世纪的英国一直都是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现在却把它们搁在一边,仅仅回答当前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他们修改了民主的定义,坚持价值中立,使民主思想的丰富历史屈从于现状。〔15〕
  然而,民主制度的建立是价值压力的产物,民主是什么同民主应是什么是分不开的,民主只能在其理想与价值让它存在的范围内存在。西方民主的核心价值是个人自由,现代西方民主并不是根据民主原则建立的,而是自由主义的结果。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说:“民主的历史主要来源于对自由的追求……人们保证自由的方式是构造我们称为多头政治的那种多少是民主的政体,这时多头政治成为手段,自由则是目的。民主是‘对自由事业的起誓’。‘为民主而战,在历史上,就是为政治自由而战’。”〔16〕正因为如此,我们不难理解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奠基者大都是积极的自由主义者,但仅仅是小心谨慎的民主主义者,其中也有些人完全不是民主主义者。无人否认这些思想家在西方民主制度建构中的作用,如洛克、孟德斯鸠、伯克、边沁、康德、黑格尔、密尔、贡斯当、托克维尔等等,但他们也全部首先是自由主义者,其次才是民主主义者。当然,卢梭是一个例外,在他影响下的法国大革命常常被用来驳斥近代民主产生于自由主义这一命题,然而,法国民主制,是在吸取了雅各宾民主的教训和自由主义之后才最终确立的。所以,根据英美这一主干谱系,自由主义先期而至,民主接踵而来,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17〕自由民主理论才是西方的正统民主理论,其他民主理论都是围绕自由民主理论而展开的。这是因为,只有自由民主理论是价值与事实相结合的理论,它不仅从价值上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建制原则,而且真实地反映了西方民主的发展进程。
  在西方,自古希腊民主制短暂的实验并失败后,民主在以后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再也没有出现过。在这个漫长的时期,西方人曾谈到过共和国(republic),但谈res
  public(公共事务)并不等于谈民主。“公共事务”所表达的观念,指的是属于每个人的事务,或者与每个人有关的事务,这个观念本质上完全不同于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康德严厉抨击了那些把民主政体混同于共和政体的人。他指出,一切统治,不是“共和政体就是专制政体”,而民主政体,就这一术语的固有意义而论,“必定是专制政体”〔18〕。远在柯尼斯堡几千里之外,并且完全在不同背景中的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与康德也并无不同。麦迪逊的说法始终是“代议制共和国”,而从不说“民主政体”,因为他认为后者指的是古代的直接民主,即“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19〕。费城会议也没有从民主角度考虑问题,它所产生的第一部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被它的建构者们视为共和宪法,而不是民主宪法。如果语言的历史简明地反映着历史,那么民主一词的长期湮没无闻就有着高度的重要性。萨托利认为,人们重新开始使用民主一词,必然是因为有某种新事物开始存在。尽管这是一个希腊名词,但现代人用来指称的事物却是起源于希腊以外的地方。现代民主政体和以下发现有关并受制于这一发现:不同政见、多样化和不同政见者的存在,与社会秩序并非互不相容。也就是说,现代民主政体的理想之源在于这一原则:培育着国家的酵母和营养品是差异而不是划一。正是通过这种认识上的革命性转变,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文明才一点一滴地建立起来,也正是通过这条途径才达到了当代西方民主。
  其实,现代民主是由市场经济催生的,是英国人在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过程中逐渐达成的,通过使私有财产成为对抗和限制国家权力的一种安全装置的私有产权,英国人获得了个人自由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构件,并把它提升到政治制度层面——“无代议员,不纳税”。对于洛克来说,财产权不仅是市场交换的基石,更是自由宪政国家的基石〔20〕。布坎南认为,宪政民主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都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在十八世纪哲学家们那里,人类活动的这两个方面并不是分开加以讨论的。十八世纪哲学家们的伟大发现是,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会产生出一种自发秩序〔21〕。自发秩序的存在表明,没有国家权力的直接介入,社会同样能够达成秩序,国家没有理由再介入这个领域。这不仅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且提供了一个制约国家权力之社会权力的生长空间。可见,现代民主是在限制政府权力过程中实现的,是自由主义的结果。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人民主权观念才作为建设性因素进入政治过程之中,但这一观念是经过重要转换之后才成为积极因素的,经过自由主义修正后的民主原则,便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变成了“一切权力不属于任何人”。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统治”,而是有权选举和替换自己的统治者,直接民主变成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这种民主不仅是自由主义的结果,而且个人自由还是它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因为个人自由得不到保障,统治者随时都可能剥夺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
  但是,民主与自由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事物,是处理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政治技术。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之措施的否弃,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并预设了个人拥有某些确实得到保障的私域。〔22〕民主,按其字面理解,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按其纯粹的和最充分的状态来说,民主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并没有指出限制权力:一切权力乃是无限的权力。由此看来,自由观念并非来自人民主权学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所以总是把自由和民主混为一谈,是因为现代民主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个人自由。但是,民主和自由之间的张力并没有因为现代民主包含着自由而消除,如果对民主选举出来的政府不加限制的话,专制同样有可能发生,个人自由同样会遭到侵害。民主并不能独自保护自由,其实,现代自由是以宪政来保障的,它意味着“法上有法”,即使民选的政府也不得制定违背保障自由的宪法,这就对纯粹的民主原则构成了某种限制和约束。因此,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宪政或许比民主更重要,民主必须是宪政的,宪政民主就是使民主定位于自由主义的民主。但是,民主并不等于宪政,宪政是要设法限制国家权力,民主则要在国家权力中嵌入人民的权力。
  民主也不等于共和,共和意味着共同利益,不偏袒任何人的利益,而民主制度则遵循多数决定规则。然而多数并不等于全体,而且多数也不是共同体中具有持续性的一大部分人,它只是少数人在临时协议下不断变动的暂时的多数。多数规则是民主社会一项便利的决策机制,但它很容易被错误地提高成基本的道德原则。所以,在自由民主制诞生时,康德和麦迪逊们把它称作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因为民主在他们眼里意味着多数暴政。共和民主意味着在遵循多数决定规则的同时,更加关注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和自由,不偏袒任何一方,共同利益只能是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之和。尽管民主是建立在多数规则之上的,但它并不认为今天大多数人的观点应成为普遍接受的观点。共和民主的合理性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是极少数人的观点也许明天会变成大多数人的观点。显然,少数如果得不到保护,便不可能找到一个赞成新看法的多数,因为那些把看法从多数转向少数的人立刻就会进入无权发表看法的人的行列。因此,允许改变看法不仅是个人自由的基础,而且是共和民主能够作为开放的、自我调整的政体持久存在的条件。正如阿克顿所言:“我们据以测验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的最可靠的标准,便是看其中少数派所享有的安全程度多寡如何。”〔23〕共和要求保障全体人的自由与利益,而不仅仅是一部分人的自由与利益。
  由此可见,西方式民主制度是自由主义加民主的产物,它既是民主的又是共和与宪政的,是一种合成物,一个复合体。尽管如此,它们毕竟是不同的事物,虽然这三股线被拧成了一条绳,但一旦拆散它,三股线也就毫不相干了。从托克维尔到雷蒙·阿隆,一般都认为自由主义和民主的基本关系就是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其实自由主义并不完全是个自由问题,民主也不完全是个平等问题。同样,并非所有的平等都是民主的成就,也并非所有的自由都是自由主义的功绩。但是这样说是大体正确的:自由主义关心自由问题,而民主主义更关心平等问题。这并不是说自由和平等毫无关系,首先,如果没有自由,人们甚至无法提出平等的要求。固然,也有一种先于自由而存在并且与自由毫无关系的平等,但那是奴隶之间的平等。因此,政治自由是所有平等权力之基本的恒久条件。自由主义本身则小心地认可法律——政治平等以外的平等,因为它对任何从上面免费赐予的平等都感到可疑。平等有一种水平方向的动力,而自由的动力则是纵向的。前者较多关心的是政治问题,而后者更关心福利问题。自由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被颠倒成它的反面,而平等的原则却有这种可能。这就是说,以自由为工具,少数或多数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被压制,而以平等的名义或以平等为手段,多数和少数都将发现自己给套上了锁链。最后,平等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这尤其因为,在某个方面实现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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