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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基督教伦理学 (马特生)-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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溃ˋ。E;Garve)对这问题不作最后的判断,但他还是说:我求上帝救我脱离这样一种道德的悲剧,就是不得不承认自己说谎是合理的。若是一个人对于在任何情形之下所作任何虚谎不表示极其厌恶的心理。在他的内心深处便没有真理。」(The Christial for Human Society;p。147)他也好象承认,道德评判有时得要同意不得已的虚谎,但他又加上一句:「假如他能不觉痛苦羞愧的说一句谎言,他的道德品格必受亏损。」(同上)屈梭多模(Chrysostom),耶柔米(Jerome)、路德、马尔登生(Mortenson)及其他人士都为不得已的虚谎作辨护。所以在这问题上,伦理学家见解并不一致。
    在一个完全的世界,自然不需要有所谓不得已的虚谎。就是把这样一种虚谎说出来,也要引起犯罪的意识。我们也要记得,爱是基督徒最高的德行,连真理也要以达到爱为目的。又不可忘记,如果事实预防得法,不得已的虚谎便不需要了。
    那些为不得已的虚谎而辩护的人说,如果有时人没有说实话的绝对义务,便可不必如此。他们也说,有些人要求我们说实话的权利,在道德上说起来暂时已经失落了。那位罗马太太的丈夫,那个图谋不法行动的匪徒,以及那些住在医院的儿童,都是这样的人。对于那些有权利要求我们说实话的人,我们必得说实话。这是为不得已的虚谎作辩护的人所持的理由。施密特(Newman Smyth)持此见解说了以下总结的话:「那些在人类团结一体之中应该享受真理权利的人,我们总要以实情见告;如果要把实情隐藏起来,或假装虚构,那么我们要确实知道,与我们交谈的人已经不配享受得知实情的权利,或是他们应有的这种权利已暂为疾病、衰弱,或任何犯罪的企图所打消了;不要任意随事隐瞒实情,除非到了一种情势之下,合乎原则的,对人存无亏的良心,对上帝亦有诚意,出于不得已的要作一次有意的、积极的虚谎。」(Christian Ethics; p。399 ff)就是那些为不得已的虚谎辩护的人,也坚持如果明知有违反正义的后果发生,这样的事便不可行。






        第十三章
        基督徒对家庭关系应尽的本分

    在耶稣长大成人的家庭中至少有七个儿童(太十三:55-56)。这种家庭的景象我们可以从耶稣所讲许多有关家庭生活的比喻中看出来。例如讲到上帝,耶稣总喜欢用「父」一个字来说明,这无疑的是由于存在于约瑟与耶稣当中的关系所生的反映。称上帝为「父」,有的人难领会,因为这与他们自己的父亲所引起的联想不合。
    耶稣把家庭看为原由上帝所设不可破坏的秩序,也是人类社会基本的制度(可十:6)。它常用家庭关系为比喻,例如父亲、弟兄,藉以说明上帝与人以及人与人当中所应有的关系,即足以证明他把家庭视为一般社会关系的训练场所。没有比家庭更合适的训练场所。在家庭中,人能学会对己对人之间的关系如何调和。基督徒的家庭应当努力经营,使耶稣所憧憬的家庭生活象征,得以实现。
    现代的生活与文化使人不得不注意家庭的重要。家庭在现代人的心目中并不像以前一样占中心地位。现代的人生在医院、住在公寓或宿舍、在饭馆吃饭,一旦病了,又住在医院,等到死了,有殡仪馆替他安排。工业由家庭搬到了工厂。女人是家庭的主妇,以前如此,以后仍要如此。但现在的女人需得工作以充实家庭的收入,专门职业妇女比比皆是。这一切事实都影响家庭生活,不言而喻。经济独立以及妇女解放的理想都是好的,但问题是如何不使这些理想的实现妨害家庭。
   
           第一节   妇女
    在非基督教国家,在基督教以前时期,妇女地位殊难令人满意。大致说来,女孩一出生就不受欢迎,至少重男轻女。女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直到现在依然如此。她们以结婚为惟一职业。订婚与结婚均唯父母之命是从,听父母包办。在世界许多地方实行重婚,有的地方男人把女人视同产业,只有丈夫有权离婚,也有多妻以及纳妾的例子,在历史上不胜枚举。甚至有焚烧孀妇的,孀妇自杀反以为守节示贞的德行。婢女以及庙堂事神的女子受男性的蹂躏是很可怕的。连来世的盼望也与女子无分。在回教所描写的天堂里,女人只有屈服。信印度教的女人,唯一希望在转生而为男人。一部压迫妇女的历史,是黯淡无光的。
    要知道基督教为妇女作了什么,且看各国宣教会在各国中为妇女所设立的学校,便可窥见一班。只要把基督的精神实践出来,妇女的地位莫有不随之提高的。新约对于妇女的态度常受人批评,但所批评的每多不大公允。用西方人的眼光看,耶稣对他母亲所说的这句话:「妇人,我与你有什么相干?」(约二:4)好似无礼。(中文圣经此处仍译「母亲」加小字注明「原文作妇人」──译者)但耶稣被钉上十字架的时候,他将母亲交托门徒照顾,也用了这同样的称呼;「妇人,看你的儿子。」(约十九:26)这实在可以证明,这样的称呼并不包含什么轻视侮辱的意思。拿耶稣对于撒玛利亚妇人的态度看来,他是令人惊奇的打破了一切当时人们对待妇女的传统观念。他不但对一个撒玛利亚人谈话,而且是个撒玛利亚的妇人,门徒也「希奇他和一个妇人说话」(约四:27)。我们如果拿历史的背景来观察这种光景,便不难领悟基督的精神是如何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当时的拉比们断不至于拿宗教教导妇女,而且在大庭广众之前总不对妇女讲话。
    保罗对妇女的态度是很遭人批评的。在许多现代人看来,他所说的:「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他们说话;他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记的。他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上帝的道理,岂是从你们出来么?岂是单临到你们么?」(林前十四:34-36)这些话都有些不对。同样,还有「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他辖管男人,只要沉静。」(提前二:11-12)这些话,在有些人看来,是保罗有意压抑女人。
    保罗无疑的是结过婚的。也许他是犹太议会的议员(徒二十六:10),假若是,那么他不但是结过婚,而且还有过子女。因为这是作犹太议员当有的资格。理由是家庭生活的情实可以和缓人的判断,使人发生恻隐之心(Sanhed;36。2)保罗在林前七:8,说自己是「没有嫁娶的」,其实有鳏夫的意思。在原文agamos 一字,或指丧了配偶的人,或指未嫁娶过的人,有两个意义。此处一定是前者一个意义,不然保罗不至于在本章25-28节,特别又将从未嫁娶过的人提出讲论一番。有人以为保罗对妇女的态度如此严酷,也许是由于家庭悲剧隐伏心头反映而出。
    有的教会根据以上保罗书信中的一切话,不主张妇女在教会中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我们已经郑重申言,不可将新约视同律书。并且保罗自己也举荐过非比,提及过百基拉和许多别的妇女(罗十六:1 ,3、6、13、15)。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十一:5)中,也准许妇女在会中讲话,不过要盖着头。保罗所想的无疑是妇女不可企图居于领导的地位,只要成就贤妻良母的天职。而且保罗所讲无疑的是就当时特殊的情势而言,是出乎他作使徒的明哲动导。我们决不可拿这些禁戒的话看为天经地义,以为在任何时代与情形之下,都要奉为圭臬。
    历史很少有人像保罗所作的一样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不分是男是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三:28)「丈夫要爱你们的妻子,不可苦待他们。」(西三.19)这些话都是保罗说的,这种说话的精神已经推动了,而且还要继续的推动妇女的解放。
    各种各色的娼妓制是妇女坠落的深渊。娼妓制破坏人格神圣的原则,把人格当作发泄肉欲的工具。娼妓的产生由于人性的坠落与社会环境的恶劣,例如住处拥挤、工价低微、教育缺少、缺少正当的运动和娱乐、心理不健全、刺激性的饮料和药物等。如果将环境改善,妇女为娼的事便可大大减少。

            第二节  儿童
    基督教最关心儿童的福利。历史上第一次讲道,攻击那些侵夺儿童应享权利的,为先知弥迦(弥二:9),远在西元前八世纪。新约文字描写最美丽的一段,即耶稣对待儿童的态度(太十九:13-15)。耶稣爱儿童,看重儿童(太十八:3-6)。
    儿童所受最大的一种痛苦为童工。并不是一切工作都有害于儿童。凡合于儿童能量的工作,均与儿童身心的发育有益。所谓童工,乃指那些妨害儿童身体发育,以及夺去儿童受教育和享受运动娱乐等机会的工作。有些地方,五至七岁的儿童一天要作工至十四小时之久。(我国社会的学徒制,情形较此尤为恶劣,也许工作要在二十小时以上。名为学徒,实为牛马奴隶。──译者)在我们的国家生活中,童工仍是一大文化的威胁。到一八五五年晚近的时期,康内帝克(Connecticut)州还须制定法律,禁止九岁以下的儿童在工厂工作,便可见这问题的严重了。童工在工厂工作出事又特别的多。这都是儿童作事不小心、不负责、好奇、好动,无在不使儿童有遭遇极大危险的可能。
    想要挽救这种恶劣的情形,于是制订各种法律,如强迫儿童上学、童工登记、禁止儿童作危险的工作,规定年龄合工作时间之限度等。
    基督教承认父母对于子女有当尽的本分,但也讲求子女当有孝敬的德行。子女对父母也有当尽的本分。照耶稣所讲,连遵守宗教的规条也不能代替对父母应尽的孝道(可七:10-13)。

            第三节   婚姻
    基督主张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太十九:39)。无论由心理学、生物学、历史学、或优生学的方面看,一夫一妻制都是合理的。由心理方面说,人都愿意只有一个配偶。两性的妒忌以及由结婚关系中所生各种纠纷,都说明这个事实。由生物学的眼光来看,一夫一妻制也是有理的,因为世上男女人数两下大致是相等的。由历史方面看,婚姻不取一夫一妻的方式,结果总是不好,尤其于妇女不利。试看回教人妻妾成党之俗,即其一例。两性杂交为疾病之源。
    从养育儿童方面讲,再没有比家庭的组织更好的方法。儿童应在家庭环境中,享受父母的照顾。但这样的家庭生活,除了一夫一妻制,无法存在。如果婚姻只为发泄肉体的情欲而设,那么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均可行。假若婚姻是心灵的结合,那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要互相效忠,只能各有一个对象。基督教所主张的一夫一妻制,无论由何种观点看,都是合理的。
    婚姻当建立于两造相互的基础上,此即所谓恋爱。但这种相爱之情,应该用道德的义务和社会的责任眼光来看。如果婚姻要想结果圆满,两下灵性的态度和道德的理想,不可相距太远。生理上的吸引应当加上彼此的兴趣相同,能互相体谅。二人既共同生活,必得要能彼此相助,要能彼此欣赏各人所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然,徒有生理上的吸引,不会保持永久的结合。
    婚姻教育也是教会应有的事务。在婚姻未结合之前当知预防,使不走上离散之路。各种有关性的教育问题,教会都宜留意。而一切性教育,又都要设法勿使刺激青年对于异性好奇的心理。在施教之中,最好是不超过受教者天然兴趣所要求的。一切有关邪淫苟合的事,都当很小心谨慎的讲述。假如作父母的能教导这些事,最好是由父母任教,关于性的本能自然界已经为它立下一道保障,即羞耻与礼节的感觉。拘谨不是德行,礼节却是德行,这项礼节的德行应当发展,应当注重。
    为使结婚的两造领悟婚姻的神圣,婚礼的仪式应该尽量的庄严隆重。有些牧师主张只为他们自己所管教会以内的教友证婚。但现代人生既有大部分已经世俗化了,牧师不好又将人生的一部分尽它走到世俗范围里去。既然还有许多人情愿在举行婚礼时接受教会及牧师的祝福,我们就当利用这机会。但也并不是说牧师可以给人证婚,而放弃他当牧师的立场。凡不合理的婚姻,他都不能为之举行婚礼。

            第四节   离婚
    按照马太福音,耶稣说:「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他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五:32,十九:9)在马可(十:2-12)与路加(十六:18)二福音书中,耶稣也讲到离婚的问题,但这两处他都不说到离婚的条件。在林前七:15保罗写着说:「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根据以上所引二处章节,许多教会认为离婚只有两个合法的理由,一为淫乱、一为有意离弃。
    马可和路加并未记载因淫乱可离婚的事。有的学者以为马太所记载「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一句话是后来人加上的,不属乎原有福音之内。他们也说,耶稣在登山宝训中立下了理想的法律,连起誓他也绝对的禁止(太五:43)。所以在他们看来,耶稣简直禁止离婚,指明婚姻在理想上说来乃是终生的结合,把离弃这个理想看为是罪,或由罪所引起。「基督要制止当时人们对离婚观念的过于宽纵,故宣告婚姻是绝对不可解散的。既然新约其他各处均把基督徒婚姻看为是不可解散的,唯有马太提及这个例外,是以好些现代学者,或是多数学者,都主张此处以及十九:9所记,「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一语,是由犹太基督徒插入的,要使那原来过于严峻的说法,来得缓和一点,不要人以为基督是全然的禁止离婚。依现在所持评定经文原则看,这种主张是大有可能的。」(J。R。Dummelow Bile mentary on Mt。五 31-32)
    我们已经几次郑重的申明,新约书并不是一本法典,事实上要把它当作法典应用是不可能的。既是这样,那么我们为什么在离婚问题上又要把它当作法典来应用呢?这样作是行不通的,连那些要这样作的教会,也不能不拿离婚问题加以辩论。有时人单为了求得离婚合法的理由,而不惜去犯奸淫。照上帝的道,婚姻不可解散。这是教会所当教导的。离婚发生总是由于罪,应当严加斥责。连那些准许因淫乱和有意离弃而离婚的人,也承认这个道理。由上帝的旨意和耶稣的理想来看,婚姻是不可解散的。耶稣高举这个理想,为的是要斥责当时那些纵容犯罪的,要为离婚找到一个合法立场的人。教会也当高举这个理想,牧师不可为那些弃绝这种高尚理想的人证婚。
    然而耶稣也没有反对摩西,他也承认因为人道德的堕落离婚也有必要(太十九:8)。耶稣也不是为一种基督徒与非基督徒混合的社会立法。上面说过,耶稣好像是绝对的禁止起誓(太五:33-36)。然而耶稣自己又起过一回誓。而且那位在这问题上了解基督心意的使徒保罗,也这样行过(参第十章下段第二节)。耶稣没有说起誓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是恶的,但起誓是起源于恶。因为在世界有虚伪的事,所以起誓是需要的。等到社会情形到了理想的地步,便无需起誓了,但因为世间有罪,所以起誓还有必要。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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