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 (马特生)-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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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藉道和圣礼为上帝的圣灵所聚合的基督徒团体,其中便有教会应有的要素。连在这样最小的一个团体当中,都有教会一切丰富的要素。这样一个教会并无需在机体上加入一个较大的组织,然后才得算为真正的教会。只要它承受了赐恩之具;而且与基督,又在会友彼此之间,发生了生活的团契,它便是真正的教会。然而这样讲,也不是说不要使教会有较大的组织,或说教会可以无组织。「基督要他的教会在世上所作的各种事工,并不是单独的一个地方教会所能作成的。传讲福音不但要在各地方教会所在之处,乃要普遍到世界各处。」为教会预备传道人才,为教会训练一般青年,创设维持各种学校,实施慈善事工,照顾老弱贫病孤独的人,造就教会,推行文字事工,这一类的事工要一个地方教会单独举办,只有极少数的例外有此可能。如果把多数弟兄们联合起来,把一些地方教会结合成一大组织,便可众志成城,轻而易举。所以组成大教会或宗派教会,实有相对的必要。
「这样组成的团体并非直接出乎神的旨意。它们并不组成圣洁的基督教会,或教会的一部分。每一地方教会即有一切基督所赐教会在地上应有的权柄,加入一个较大的教会组织并不增加什么。一切较大的教会组织无非是人为的,只为便于办理较大的事工起见,一个地方教会并无加入此种组织之绝对必要。加入与否各处地方教会可自由决定;虽说照目前情形看来,若要教会事业成功,舍此别无他法,然而从理论上说来,各地教会仍有自由。
这样的组织既然出自人的自由选择,所以的权柄亦由那些自愿组织的单位而来。它不能夺去一个地方教会的权利;相反的,它所有的权利还是由那些组织它的个别教会所授予。」(Reu and Buehring.Christan Ethics; p.310ff)
以上所讲,乃是说那些大教会组织,无非要帮助各处地方教会为天国事业作更有效的服务。大教会组织并非要掌权管辖各处地方教会,但这解释教会的性质也并非作无政府的主张。一处地方教会派代表参加一次大议会,凡代表们所同意决议的事,那地方教会都有执行的义务。就大教会全体而言;我们要防备走入无政府的状态,我们要使地方教会对于教会范围广大的事工,有效参加的可能,然而同时,我们又要坚持这种民主化的,由灵力推动的教会释义,因为这是改教运动所传流下来的遗产。
第二节 教会合一
我们对教会所抱见解,于教会合一问题以至切努力推进教合一的运动,有密切关系。我们的教会概念,并不否认任何充分运用恩典以产生对基督信仰的宗派为教会。我们承认其他宗派有基督徒正如我们自己的宗派一样有基督徒的事实。基督徒不常注意到「圣徒相通」这教理中所包涵的意义。我们既有这种团契,就当承认它,照它的精神行动。虽然,我们对于任何大的有机体的联合运动并不感觉特别兴趣。在这主面历史的记载并未能予我们很多的兴奋。一种教会形式的大组织也不一定是较好的。我们也许有了一种这样的组织,然而仍未体验到圣徒相通的团契精神。要解释这一点,中古时代的教会是个最好的实例。如果教会的事工能因而更加迅速的推进,我们并不反对一些教会联合起来,甚至作有机体的联合,但这样的联合不可视为教会事工的目的。我们所知道的只有一个圣而公的教会。教会自来就是,现在仍是,一直到后来仍然是个合一的教会。教会的真正要素是「圣徒相通」。这就是合一,是不待人创作才有的。但这种由于一切相信基督的人所结成的团契,需待我们去体验,使我们更加充分的有此感觉。这种教会合一是我们基督徒必得要注意的,唯有这种合一与我们有密切的关系。在考虑到教会合一问题的时候,我们要记得我们所考虑的,并非设法使一些社交团体聚合拢来,我们不可忘了我们所说「教会」这一名词所包涵的意义。对于任何促进教会事工效率所发起的运动,我们都应当赞助,但是单是形式上的教会主义不能成事。一种健全的教会合一,也不能忽视各教会的差别,那唯一引领我们走上合一的道路,是更加深切的研究上帝启示他自己的真理。一切宗派的教会愈多与真理接近,就愈能彼此接近,进入合一。
第三节 教会与国家的关系
使徒保罗劝人服从「在上有权的」。关于这件事保罗所取的态度,也许与他所期望的基督就要复临的思想有关(帖前四:17)。在基督未来之前,他不愿世间呈无政府状态。我们也要记得,当时罗马政府有保护基督徒之功,而在保罗采取这种态度之时,他自己也得了它的庇护(参徒十八:12以下一段)。到了罗马开始通害基督教,在新约书中就不再有这种臣服的论调了(启十七:5)。保罗也不是劝勉信徒服从任何形式的政府,不过是就一般政府广泛而言。保罗劝人必须服从的那种政府,乃是一使作恶的惧怕」的政府(罗十三:3- 4)。如果政府叫人顺服与上帝旨意违反的事,基督徒便不能顺服,只能顺服上帝的旨意(徒五:29)。在基督徒中有一个律,高出国律以上,那就是上帝的旨意。保罗之所以注重服从政府,乃是因为基督徒不可倡无政府之论,政府是维持社会福利所少不了的。
就教会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在历史上有四种不同的表现。在某一个时期国家普与教会为敌。在康士坦丁以前,罗马国家逼害教会,即在今日之苏联、德国以及世界好些地方,情形依然如此。及在某一个时期中,教会受国家统治。古时比散田帝国、沙皇时代的俄国,以及今日欧洲有些复原教派的国家,都是这种关系的例子。在极权国家中,只要教会自愿为国家所利用,教会便可安然无事。瑞典国王在名义上为最高主教,但教会人士则以为只要各主教按照改教的原则办事,国王便无干预教会事务之权。第三种关原则是国家为教会所控制。当中古时期,这是罗马教会所追求的理想,而有时亦居然成为事实。第四种关系则为政教分离。我们国家的宪法便支持这种理想,信义宗的信条亦作如此主张。
「这样,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上帝的物当归能上帝。」(太廿二:21)这节圣经常被人用以证明政教应当分离的教理。然而人在引用这节圣经的时候,总是多在耶稣的话上作文章。当耶稣在世之时犹太人对于罗马有三种态度,或说罗马与犹太民族之间存有三种关系。第一种人抱革命的态度,只要情势许可,随时可以树起革命旗帜,反抗罗马。第二种人对这问题不置可否,对现状抱苟且偷安的态度。第三种人虽对罗马统治感觉不安,但宁愿屈服,以求安定。耶稣与这种人同情,他所说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只要罗马政府准许他们敬拜上帝,服事上帝,就是纳税与该撒也是可以的。耶稣体会到反抗罗马是无益的,而且也知道既然耶路撒冷不顾及到「关乎平安的事」(路十九:42),只想找寻机会发动革命,必致自取灭亡(路十九:41-44)。耶稣从未说过,也从未表示一种意见,以为教会与社会制度全无关系。我们不能由他的言论中推出这种思想,以求达到一种寂静派敬虔主义的目的。
假如我们以为以上为教会的性质所作解释是对的,那么,这政教分离的教理便可保全教会所有的这种性质不变,而且也可以保全教会,使不变成一个属世的权力,一个徒有形式的组织。教会不是政治的机构,所以我们无法使教会与国家混合不分。我们不能打发一个「圣徒相通」的团体到国会去立法,我们也不能把道与圣礼运送到那里去作这样的事情。
但以上所言并非说教会与国事全无相干。基督徒不拘是投票选举、或司法、立法,或作任何政治活动,他都应该遵循基督教信仰。教会的职责就是要开导教友的良知,使得上帝的旨意,以及在国事的旨意,可以在国事与社会公务上实行起来。我们不能把教会搬到政治上去,但是如果我们要保全社会的治安,我们必得将宗教灌注于政治之中。
从一方面说,教会应该脱离国家,离开政治。把教会与任何政治党派打成一片,当然是不对的。一个政党也许在今天采用几个基督教的理论,但到了明天因为人事或局势有了变动,又把它们撇在一边。教会必得离开一切政治团体,然后才可以用基督教的超然原理,评判一切问题。这不是说教会与任何政体无关,乃是相反的,教会必须要在有罪恶的地方,指责罪恶,又要积极的申张正义。教会要这样把感化力引到国事之中。假如基督徒真的相信基督徒要作世上的盐,便不可逃避世界,且须进入世界。他们应当「在世界,却不属乎世界」。他们离开了世界,却仍然住在世界,要如同面酵一样变化人类社会的全团,而不使之变坏。
关乎教会对于社会国家应有的关系,还未得着一般公认的结论。有人以为教会与社会秩序全无相干。由这种态度而来的论调,乃是说控制社会制度的乃是个人,所以教会只要在个人中工作,使个人的心意更新,且使这样的个人数目大增。持这种论调的人说,在这种新造的个人之中,有许多能超脱极其恶劣的环境,所以我们无需把改变环境看得格外要紧。只要关心改造个人便算大功告成。
真是有人胜过了一切极其恶劣的环境。但这些超脱环境的人乃是例外,不是平常。假如我说,我们之所以得有今日,当归功于我们的基督教环境,我想大多数的人要与我表同意,然而此一事实却为许多人所忽视,所以他们只要牧师讲「福音」,意思说,牧师讲道只要限于针对个人。
但个人福音与社会福音不可视为两相对敌的名词。这只是一整个福音的两面,是不能分开的。社会得救无非是把个人得救之人生各种关系范围扩大。福音所讲乃个人品格之变化,但所谓品格也就是就人生所有社会关系而言。社会乃由个人组合而成,而个人又生活在一种社会制度以内。若不注重福音对于社会的关系,单将福音对个人宣讲是不会生效的,个人的心意若不有所激动,福音对于社会也不会发生效力。基督教的社会思想并非在基督的福音以外增加什么,乃是那福音原有的一部分。一个人侮改重生的经验要以社会思想为重,不然他的经验也不会对社会发生效力,这也是很显然的。
在一个美国基督教协会通告中,有这样几句话:「 我们应该唤起注意,单救社会中的个人,并非就是把救整个社会的事工都作完了。如果我们要有一个基督教社会,基督徒必须把基督教对于当前社会各种问题所有意义得到一个共同的了解,以后又要把那种了解共同的发挥出来,使之影响舆论。那些单以拯救个人灵魂为完事的牧师,不得算为尽职,也许是对于他的职责缺少了解。」
「圣经中那最光荣的宣示,说上帝怜爱世人至于此极,以至将他的儿子赐给世人,意思不单说世上的个人,也是说世上人类整个的集体,包括我们的家庭、事业,一国以内以及国际间各种关系。」
「 虽然,环境改变不就是人心改变。不等到人心有了改变,环境也不会有很大的改变,除非有更多,更大数目的男女个人,在他们的生活上有了新的动机,新的能力,立定主意,负起责来,跟随耶稣基督,走他生平所实践的服务,相爱如弟兄的路,不然,上帝的城总不会在地上建立起来。」
基督徒都承认圣经为人生信仰和行为的准绳,如果圣经着重基督教的精神应该应用到社会里,那么这问题要算是得到了解决。在旧约五经中就有好些关乎社会问题的教训。关乎财产私有制,我们就能于其中找得一些有关受托主义的原则,以免分配不均,以致大量地土为少数人所占有(利廿五:13-17 ,23-28 ;申十七:17)。关乎贫穷既制订有预防之律,亦有救济贫困之律(利廿五:3… 7;申廿三:19,廿四:19,廿六:12)。为保护劳动界也立下律法,免致受虐待,被剥削,不得所需(申廿四:14,十五:12-15;出廿一:20)。亚伯拉罕、雅各和约瑟一生经过的事迹中在在有好些关于社会的教训,引起我们对无私、和平、勇毅、孝敬、贞操以及豪侠等义注意。凡关乎创造世界、创造女人、始祖跌倒、该隐犯罪、洪水灭世各记载均有社会教训。历史所记第一次劳工运动是摩西领导以色列民出埃及。照我们所知道的,摩西是历史上第一人能以他那最高发展了的社会感觉,以设身处地,人溺已溺的态度表现出来。
没有人能念旧约诸大先知的著述,而不觉察其中那种对于人类社会所发正义感的最大热情。旧约第一位留下了遗著的先知阿摩司,在他的书中开首二章就一连指出许多含有国际性的罪恶。他所攻击的那些民族犯了撕毁条约,在征服侵略其他民族战争中,残杀了不能自卫的妇孺,把俘掳盥为奴隶,对邻国人民肆行强暴等罪。但以色列人也犯了社会性的罪,以致惹起先知的义愤。在他们当中也有勒索强夺之事。无辜的人民常受昏庸法官的冤屈。穷人被卖为奴,有时只换得一双鞋的代价。富人则连穷人所有些微之物也设法占有。他们「卖出用小斗升,收银用大戥子。」(二:8,八:4-8)按作者所知;阿摩司是历史上第一人提出来了一种原则,作为今日一切保全食物清洁卫生的律法(八:6)。在以色列人有不道德的事,但阿摩司并不缄默。他把一切不道德的事以及一切城市中腐败的生活都加以谴责。阶级的不平等以及欺压剥削都为这位提哥亚人视为大逆不道(四:1,五:11-12)。浪费奢侈也遭他谴责(四:1 ,三:15,五:11,六:4-6)。
备利的儿子何西阿为他自己的时代,以及一切后来的时代,带来一个最重要的社会教训,那就是婚姻包含有神圣的义务,轻忽这种义务,便要动摇社会的基础。为何西阿所极力攻击的还有残杀、劫掠、唯利是图的祭司、奢华宴乐、法庭的腐败。在这位先知眼光中,宗教和道德是分不开的。
以赛亚对于广占土地,饮酒作乐的人大加斥责(五:8-12)。他对一切虚荣傲慢都不能容忍(三:16-26)。他谴责夸大,对痛苦缺少同情,假装仁爱,以及历史上的夸张之举。他把那些特权阶级所占有的广大土地看为是由穷人手中夺来(五:8)。以赛亚对于本国的外交内政都作过很多评论。
那位第八世纪最后的一位大先知弥迦,也传了好些有关社会的消息。他所传消息的中心,见于旧约中为宗教所下最优美的界说(六:8)。他为那些被压迫的和被剥削榨取的请命(二:1…3)。当时司法腐败,弥迦亦深申斥这种情形。文学上最惨痛的一种描写,就是弥迦说当时以色列执政长官所犯的社会罪恶(三:2-3)。在二:9中我们找着了历史上第一次攻击童工的罪恶。
西番雅所讲社会教训可以以下各点包括:(1)各国君王的恶行必要招致审判,(2)那些不守法的商人,用欺骗诡诈得来的财富享乐,必受审判,(3)政教两界的领袖均不取信于民,(4)他向那些不关心民众福利的人宣告灾祸。
那鸿带来的社会消息,乃是说一国循社会的不正义和腐败之途前进,免不了遭毁灭,没有一个国家,建立在杀人流血,专制压迫,武力强暴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