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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511-金匮玉函要略辑义-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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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通气也。其举手捞人。当益坚捉持。更递嘘之。若活了能语。乃可置。若不得悬发。可中分发。两手 
牵强耳。又方。皂荚末。葱叶吹其两鼻孔中。逆出复内之。又方。以芦管。吹其两耳。 
极则易人吹。取活乃止。若气通者。以少桂汤。稍稍咽之。徐徐乃以少粥清与之。(出外台。今本肘后无考。 
)管氏五绝治法云。徐徐放下。将喉气管捻圆。揪发向上揉擦。用口对口接气。粪门用火筒吹之。以半夏皂角 
搐鼻。以姜汁调苏合香丸灌之。或煎水香细辛汤。调灌亦得。如苏可治。绳小痕深。过时身冷者不治。○程氏 
医学心悟云。予尝见自暮至旦。而犹救活者。不可轻弃也。○顾氏疡医大全云。必须心口尚温。大便 
未下。舌未伸出者救活。 
案桂汤。诸书无考。盖此单味桂枝煎汤耳。而洗冤录。引本经之文。后载官桂汤方。未知何本。录左备考。 
洗冤录。x官桂汤x 
广陈皮(八分) 浓朴 半夏(各一钱) 肉桂 干姜(各五分) 甘草(三分) 
凡中 死。不可使得冷。得冷便死。疗之方。(外台。引肘后。今本肘后无考。)屈草带。绕 人脐。 
使三两人溺其中。令温亦可。用热泥和屈草亦可。扣瓦碗底按。及车缸以着 人。取令溺。 
须得流去。此谓道路穷卒无汤。当令溺其中。欲使多人溺。取令温。若汤便可与之。不可泥及车缸。恐此 
物冷。 既在夏月。得热泥土。暖车缸。亦可用也。(外台。屈草带。作屈草带。按及作若脱。着 人。作 
着人脐上。须得。作不得。令溺其中。作令人溺其中。欲使上。有仲景云三字。若汤间。有有字。与之下。 
有仲景云三字。不可下。有用字。) 
〔程〕中 不可得冷。犹被冻不可沃以热汤。寒热拒隔。 
反为大害。(本草。车辖。一名车缸。即车轴铁辖头。) 
巢源云。夏月炎热。人冒涉途路。热毒入内。与五脏相并。客邪炽盛。或郁瘀不宣。致阴气卒绝。阳 
气暴壅。经络不通。故奄然闷绝。谓之 。然此乃外邪所击。真脏未坏。若遇便治救。气宣则苏。夫热 不 
可得冷。得冷便死。此谓外卒以冷。触其热。蕴积于内。不得宣发故也。 
三因方云。中暑闷倒。急扶在阴凉处。切不可与冷。当以布巾衣物等蘸热汤。熨脐中及气海。续以 
汤淋布上。令彻脐腹。暖即渐醒。如仓卒无汤处。掬道上热土。于脐上。仍拨开作窝子。令人更溺于其中。 
以代汤。急嚼生姜一大块。冷水送下。如已迷乱闷。嚼大蒜一大瓣。冷水送下。如不能 
嚼。即用水研灌之。立醒。 
叶氏避暑录话云。道路城市间。中暑昏仆而死者。此皆虚人劳人。或饥饱失节。或素有疾。一为暑气 
所中。不得泄则关窍皆窒。非暑气使然。气闭塞而死也。大蒜一握。道上热土。杂研烂。以新水和之。 
滤去滓。抉其齿灌之。有顷即苏。 
x救溺死方x(外台。引短剧云。疗溺死。若身尚暖者方。)取灶中灰两石余。 
以埋人。从类至足。水出七孔。即活。 
〔鉴〕尝试蝇子落水而死者。用灶灰埋之自治。(案出本草纲目冬灰条。)李 曰。灶灰得火土相生 
之气。以埋人。则外温卫气。而内渗水湿。故能使水出七孔而活。 
巢源云。人为水所没溺。水从孔窍入。灌注腑脏。其气壅闭故死。若早拯救得出。即泄沥其水。令气血 
得通。便得活。经半日及一日。犹可活。气若已绝。心上暖。亦可活。 
千金。治落水死方。以灶中灰。布地令浓五寸。以甑侧。着灰上。令死者伏于甑上。使头少垂下。 
炒盐二方寸匕。内竹管中。吹下孔中。即当吐水。水下因去甑。下死者着灰中。 
壅身。使出鼻口。即活。○又方。掘地作坑。熬数斛灰。内 
坑中。下死人。覆灰。湿彻即易。勿令大热 人。灰冷更易。半日即活。 
上疗自缢溺 之法。并出自张仲景为之。其意殊绝。殆非常情所及。本草所能关。实救人之大术矣。 
伤寒家。数有 病。非此遇热之 。(〔原注〕见外台肘后目。○案外台。引肘后。今本肘后无 
考。意下。有理字。程所能下句。实。作系。外台作亦非本草之所能开悟。实下。有拯字。 
程本无数字。外台作别复二字。又 病下。有在上仲景论中六字。程之 下。有详之二字。 
沈本金鉴。不载。此条。原注。目字。疑是同字讹。俞本无目字是。) 
案三因方云。伤暑中 。其实一病。但轻重不同。新校正要略者。乃云伤寒家别有 病。非也。又本 
草纲目。人尿附方。引此条。亦为林亿语。并误。殊不知此肘后文。外台已引之。疏亦甚。 
治马坠。及一切筋骨损方。(〔原注〕见肘后方○案今本肘后无考。千金 
伤损门。治腕折瘀血。三味桃仁汤方注。引肘后云。仲景方。用大黄云云。详注左。) 
大黄(一两切浸汤成下○肘后用三两) 绯帛(如手大烧灰) 乱发(如鸡子大烧灰用 
)久用炊单布(一尺烧灰○肘后一尺上有方字) 败蒲(一握三寸○肘后寸下有切字) 
桃仁(四十九个去皮尖熬) 甘草(如中指节炙锉) 
上七味。以童子小便。量多少。煎汤成。内酒一大盏。次下大黄。去滓。分温三服。先锉败蒲席半领。 
煎汤浴。衣被盖覆。斯须通利数行。痛楚立瘥。利及浴水赤。勿怪即瘀 
血也。(肘后。先字。作别。斯字。作服药二字。) 
〔徐〕从高坠下。虽当救损伤筋骨为主。然顿跌之势。内外之血。必无不瘀。瘀不去则气不行。气不 
行则伤不愈。故以桃仁大黄。逐瘀为主。绯帛。红花之余。乱发。血之余。合童便以消瘀血。败蒲亦能破血 
行气。故入煎。能疗腹中损伤瘀血。汤浴能活周身血气。然筋骨瘀血。必有热气滞郁。 
故以炊单布。受气最多。而易消者。以散滞通气。从其类也。加少炙甘草。补中以和诸药也。 
x千金桃仁汤x 治腕折瘀血方。 
桃仁(四十枚) 乱发(一握) 大黄(如指节大一枚) 
上三味。以布方广四寸。以绕乱发烧之 咀。大黄桃仁。以酒三升。煮取一升。尽服血尽出。 

卷六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论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属性:金鉴云。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 
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生。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 
疾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 
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 
宜冷冻饮料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无字。沈云。恐是莫字。) 
〔程〕凡物之毒者。必热。热饮则助其毒势也。 
案王充论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阳之热气也。中人人毒。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则谓之毒 
矣。又云。天下万物。含太阳气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虫则为蝮蛇蜂虿。在草则为巴豆冶葛。在鱼则为 
与 。乃知毒物皆热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 
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 
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恐伤魂 
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脏准此。(伤。原本徐程作复。今根据赵本金鉴改定。) 
〔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兽。圣人以之养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 
案汉书艺文志。神农黄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载。岂其遗欤。 
凡肝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肘后云。捣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 
〔鉴〕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必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 
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疠而死。更不可食也。 
外台引张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须以生姜汤服之。不然自生其毒。 
案三元延寿书云。临死惊风入心。绝气归肝。俱不可多食。必伤人。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报对矣。 
〔程〕畜兽虽异于人。其心亦神识所舍。勿食之。生杀果报。谅不诬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不可食之。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异。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见水自动。热血不断。尘土不污。并同。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诸。徐沈作猪。非也。下同。) 
〔鉴〕凡禽兽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诸肉不干。火炙不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不动。程金鉴。 
作而动。食下。赵有之字。)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鉴〕朱点恶血所聚。此色恶不食也。 
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程〕仁人孝子。当自识之。 
隋萧吉五行大义云。十二属。并是斗星之气。散而为人之命。系于北斗。是故用以为属。春秋 
运斗枢曰。枢星散为龙马。旋星散为虎。机星散为狗。摧星散为蛇。玉衡散为鸡 
兔鼠。阖阳散为羊牛。摇光散为猴猿。此等皆上应天星。下属年命也。 
食肥肉及热羹。不得饮冷水。 
〔鉴〕食肥肉热羹。后继饮冷水。冷热相搏。腻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变。慎之慎之。 
诸五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程〕物已败腐。必不宜于脏腑。食之则能伤人。臭恶不食也。 
自死肉。口闭者不可食之。 
〔程〕自死既已有毒。口闭则其毒不得泄。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鉴〕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兽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杀人。 
〔程〕首。头向也。凡兽向杀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皆兽之有灵知。故食之杀 
人。檀公曰。狐死正丘首。豹死首山。乐其生不忘本也。兽岂无灵知者邪。 
食生肉饱饮乳。变成白虫。(〔原注〕一作血蛊。) 
〔程〕生肉非人所食。食生肉而饮乳汁。西北人则有之。 
脾胃弱者。未有不为虫为蛊。 
〔鉴〕食生肉饱。即饮乳酪。则成湿热。必变生白虫。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坚积。宜利药下之。 
〔鉴〕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泻。为其毒自下。或致坚积。宜下药利之。 
脯藏米瓮中有毒。及经夏食之。发肾病。 
〔鉴〕脯肉藏米瓮中。受湿热郁蒸之气。及经夏已腐者。食之腐气入肾。故发肾病。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案据千金。治下。脱食字。)黄柏屑。捣服方寸匕。(千金云。水服黄柏末方寸匕。) 
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原注〕郁肉。密器盖之。隔宿者是也。漏脯。 
茅屋漏下沾着者。是也。)烧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饮生韭汁三升。亦得。(肘后。犬。 
作人。韭。作薤。升下。有以少水和之五字。) 
巢源云。郁肉毒者。谓诸生肉。及熟肉。内器中密闭头。其气壅积不泄。则为郁肉。有毒。不幸而食 
之。乃杀人。其轻者亦吐利烦乱不安。又云。凡诸肉脯。若为久故茅草屋漏所浸。则有大毒。食之三日。乃成 
暴症。不可治。千金注。张文仲云。茅室诸水。迷脯为漏脯。又云。肉闭在密器中。经宿者为漏脯。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肘后云。此是郁脯。)大豆浓煮汁。饮数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 
等毒。(狸。肘后。及外台。引张文仲作诸。千金不载此方。云。曲一两。盐两撮。以水一升煮服之良。) 
治食生肉中毒方。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数沸澄清汁。饮一升即愈。 
〔程〕三尺以上曰粪。三尺以下曰土。土能解一切毒。非 
止解肉毒也。 
〔鉴〕地浆能解诸毒。掘得黄土。有泉渗出。谓 
之地浆。三尺大概言也。未见黄土。皆秽土。得黄土。乃可取用。 
案证类本草弘景地浆注云。此掘地作坎。深三尺。以新 
汲水沃入。搅浊少顷。取清用之。故曰地浆。亦曰土浆。金鉴之说。未见所本。 
治六畜鸟兽肝。中毒方。(外台。引张文仲同。)水浸豆豉。绞取汁。服数升愈。 
〔程〕豆豉。为黑大豆所造。能解六畜胎子诸毒。(案本于别录豆豉主治。) 
马脚无夜眼者。不可食之。 
〔程〕夜眼。在马前两足膝上。马有此能夜行。一名附蝉尸。 
〔鉴〕凡马皆有夜眼。若无者。其形异。故 
勿食之。本纲张鼎云。马生角。马无夜眼。白马青蹄。白马黑头者。并不可食。令人癫。 
食酸马肉。不饮酒则杀人。(程本。酸。作骏。徐沈云。酸。当作 。 
出秦穆公岐下野人传。盖马肉无不酸者。外台。引张文仲。亦作骏。) 
〔程〕马肉苦冷有毒。故饮酒以解之。孟诜曰。食马肉。毒发心闷者饮清酒则解。饮浊酒则加。韩非 
子曰。秦穆公亡骏马。见人食之。缪公曰。食骏马肉。不饮酒者杀人。即饮 
之酒。居三年。食骏马肉者。出死力解缪公之围。 
案穆公事。又见吕氏春秋。而巢源亦云。凡骏马肉。及 
马鞍下肉。皆有毒。不可食之。食之则死。程注为是。 
马肉不可热食。伤人心。 
〔鉴〕马属火。肉热火甚。恐伤心。当冷食之。 
马鞍下肉。食之杀人。(外台。引文仲。千金黄帝云。白马鞍下。乌色彻肉里者。食之伤人五脏。) 
〔程〕马鞍下肉。多臭烂有毒。食之必杀人。 
白马黑头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下同。)白马青蹄者。不可食之。 
〔程〕虎钤经曰。白马青蹄。皆马毛之利害者。骑之不利人。若食之。必能取害也。 
马肉豚肉共食饱。醉卧。大忌。 
〔鉴〕马肉属火。豚肉属水。共食已属不和。若醉饱即卧。则伤脾气。故曰大忌。 
本纲孟诜云。马肉同豚肉食。成霍乱。 
驴马肉。合猪肉食之。成霍乱。 
〔程〕诸肉杂食。伤损肠胃。撩乱脏腑。故成霍乱。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程〕马肝及毛。皆有大毒。不可妄食。马肝。一名悬烽。 
王充论衡云。马肝。气勃而毒盛。故食走马肝杀人。 
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外台。引张文仲云。仲景同。)雄鼠屎二七 
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原注〕屎尖者是。○是。程作雄。肘后千金外台。并作两斗尖。) 
〔程〕马禀火气而生。火不能生水。故有肝无胆。而木脏不足。故食其肝者死。汉武帝云。食肉无食马 
肝。又云。文成食马肝而死。韦庄云。食马留肝。则其毒可知矣。马食鼠 
屎。则腹胀。故用鼠屎而治马肝毒。以物性相制也。 
案食肉无食马肝。见史记儒林传。景帝语。程误。又云。乃是武帝语。 
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程〕人垢。汗所结也。味咸有毒。亦以毒解毒之意。 
〔鉴〕人垢。即人头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为佳。 
案千金云。治食野菜马肝肉。诸脯肉毒方。取头垢。如枣核大。吞 
之起死人。肘后云。食六畜鸟兽。 头垢一钱匕。 
外台引张文仲云。服头垢一钱匕瘥。仲景千金同。又本草附方。自死肉毒。故头巾中垢一钱。热水服取吐。 
大明云。头垢中蛊毒蕈毒。米饮或酒化下。并取吐为度。根据以上诸方。 
则金鉴为是。然人垢亦吐人。见儒门事亲。 
治食马肉中毒。欲死方。(外台。引张文仲云。食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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