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全)-第2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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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级土地上的追加的预付资本得到普通的生产价格,也就是说,为资本提供普通的平均利润,那末,这个条件就足以使追加资本投到A级土地上。这就是说,这个条件已足以使资本家投入新的资本而得到普通利润,并进行正常的资本增殖。
这里应当指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格也必然高于A的生产价格。这是因为一旦有了追加的供给,供求关系显然就会发生变化。以前是供给不足,现在是供给充足了。因此,价格必然会下跌。要使价格能够下跌,它必须已经高于A的生产价格。但是,由于新耕种的A级土地的肥力较差,所以价格不会再下跌到和B级土地的生产价格调节市场的时候一样低。A的生产价格,并不是市场价格暂时提高的界限,而是市场价格比较持久的提高的界限。——另一方面,如果新耕种的土地比一向起调节作用的A级土地肥沃,但也只够满足追加的需求,那末,市场价格就保持不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最低级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研究,和我们这里正进行的研究也是一致的,因为在这里,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这个前提,也要由以下事实来说明:市场价格已足以使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恰好用这个价格来补偿已经用掉的资本加上平均利润;简单说来就是,市场价格对他提供了他的商品的生产价格。
无论如何,只要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作为资本家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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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尽可以在这些情况下耕种A级土地。资本正常增殖的条件在A级土地上现已存在。但是根据这样一个前提,——租地农场主即使不能支付地租,现在还是能够在合乎资本增殖的平均条件下,在A级土地上进行投资,——决不能得出结论说:这个属于A级的土地,现在就会立即让租地农场主去支配。租地农场主不支付地租就能按普通利润来增殖他的资本这一事实,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决不是把土地白白租给租地农场主并如此慈善地给这位营业伙伴以无息信贷的理由。这样一个前提,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权的废除。而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正好是对投资的一个限制,正好是对资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的一个限制。这个限制决不会由于租地农场主有下面这种简单的想法而消失:如果他不支付地租,也就是说,如果他实际上能把土地所有权看作是不存在的,那末,谷物价格的水平就使他能够通过利用A级土地的办法从自己的资本中取得普通的利润。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作为资本的限制的土地所有权,是级差地租的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垄断,超额利润就不会转化为地租,就不会落到土地所有者手里,而会落到租地农场主手里。甚至在作为级差地租的地租并不存在的地方,也就是,在A级土地上,作为限制的土地所有权还是继续存在。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中,可以把资本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的各种情况,那末,我们就会发现,所有这些情况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但是,这种废除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按其性质来说只是偶然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第一,当土地所有者自己就是资本家,或资本家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市场价格已经提高,足以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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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的A级土地上得到生产价格,即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他就会亲自经营他的土地。为什么?因为对他来说,土地所有权不会构成对他的投资的限制。他可以把土地视为简单的自然要素,因而决定他行动的只是对他的资本的增殖的考虑,即资本主义的考虑。这种情形实际上是会发生的,但只是例外。正如土地的资本主义耕种要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作为前提一样,这种耕种通常也排除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显然,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纯粹是偶然的情况。如果对谷物的需求的增加,要求耕种比自己经营的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更多的A级土地,也就是说,如果为了耕种所有A级土地,必须出租其中的一部分,那末,这样假定土地所有权对投资构成的限制已被废除,马上就会站不住脚。这是一个荒谬的矛盾:先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资本和土地的分离、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分离出发,然后又反过来假定,凡是在没有土地所有权独立于资本而存在,因而资本从土地的耕种上并不提供地租的地方,土地所有者通常总是自己经营。(见以下引用的亚·斯密关于矿山地租所说的话。)土地所有权的这种废除是偶然的。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第二:在一整片租地中间,可能会有一些个别的地块,它们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水平不能支付地租,因此实际上是无偿出租的,但是土地所有者对此却不是这样看的,因为他所看到的,只是这片租地的地租总额,而不是其中个别地块的特别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对租地农场主来说,如果只注意租地中那些无租的地块,那末,作为投资限制的土地所有权就消失了,并且是由于他和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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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人订立的契约而消失的。但是,他所以能不支付这些地块的地租,只是因为他支付了把这些地块作为附属部分包含在内的那片土地的地租。这里的前提正是一种组合的情况:为了弥补供给的不足而不得不使用较坏的A级土地时,A级土地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新的生产场所,而只是作为掺杂在较好土地中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来使用的。而我们现在要研究的情形,却正好是A级地块必须独立经营,也就是说,必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前提下独立出租。
第三:一个租地农场主可以把追加资本投在同一租地上,然而这样取得的追加产品,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只会为他提供生产价格,为他提供普通利润,而不能使他支付追加的地租。因此,对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一部分来说,他是支付地租的,而对另一部分来说,则不支付地租。但是,这个假定对于问题的解决也没有什么帮助,这一点从下面就可以看出:如果市场价格(同时还有土地的肥力)使他能用追加的资本获得较大的收益,这个较大的收益,和旧有的资本一样,除了生产价格外,还给他提供一个超额利润,那末,在租约未满期间,他就会把这个超额利润据为己有。为什么?因为在租约未满期间,土地所有权对他在土地上投资的限制并不存在。但一个简单的事实——要为他保证这个超额利润,就必须有追加的较坏土地独立地开垦和独立地出租——却无可反驳地证明了,旧有土地上的追加投资,已不足以保证必要的增加了的供给。一个假定排斥另一个假定。诚然,现在可以说,最坏土地A的地租,不论和土地所有者自耕(但这只是一种偶然的例外)的土地比较,还是和投在不提供任何地租的旧租地上的追加投资比较,它本身都是级差地租。但是,1.这个级差地租不是由于各级土地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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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别而产生的,因而不是以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其产品按生产价格出售这一点为前提。2.同一租地上的追加投资是否提供地租的问题,和新耕种的A级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问题完全无关,这正象下面这种情况一样,例如,同一生产部门的另一个工厂主是把不能全部在自己的企业中增殖的资本的一部分投在有息证券上,还是对他的企业进行所得利润虽不充分但还是大于利息的某种扩大,也和新的独立的工厂企业的建立完全无关。这对他来说是次要的事情。另一方面,追加的新企业必须提供平均利润,并且正是希望得到平均利润才建立的。当然,旧租地上的追加投资和A级新地的追加耕种会互相成为限制。追加资本能在比较不利的生产条件下投到同一租地上去的界限,是由A级土地上进行竞争的各个新的投资决定的;另一方面,这一级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也受到旧租地上进行竞争的各个追加投资的限制。
不过,这一切错误的辩解,都解决不了问题。这个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假定谷物(我们在这种研究中以谷物代表一切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已足以使部分A级土地得到耕种,已足以使这些新土地上的投资得到产品的生产价格,即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也就是说,假定资本正常增殖的条件在A级土地上已经存在。这就够了吗?这时,这个资本是否就能实际投入呢?或者,市场价格还必须上涨到使最坏土地A也提供地租的程度呢?这就是说,土地所有者的垄断是否会对投资施加那种从纯粹资本主义的观点来看没有这种垄断就不会存在的限制呢?从提出问题本身所依据的条件就可以看出:如果旧租地上已经有了追加投资,这种投资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不提供地租,只提供平均利润,那末,这种情况根本没有解决资本是否能够真正投入同样提供平均利润但不提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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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A级土地的问题。而这正是问题的所在。耕种A级新土地的必要性已经证明,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资没有满足需求。如果A级土地的追加耕种只有在这种土地会提供地租,从而提供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时才会发生,那末,只可能有两种情况。或者,市场价格必须达到这样的水平,以致旧租地上最后的追加投资也提供超额利润,而不管这个超额利润是被租地农场主拿去,还是被土地所有者拿去。这时,价格的这种上涨和最后的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这种超额利润,是由于A级土地不提供地租就不能被人耕种而造成的。因为,如果单是有生产价格,单是有平均利润,就足以使A级土地得到耕种,那末,价格就不会上涨到这个地步;并且,在这些新土地还只是提供这种生产价格时,它们的竞争就已经出现了。于是,同样不提供地租的A级土地上的投资,就会和旧租地上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资发生竞争。——或者,旧租地上的最后投资虽不提供地租,但市场价格已上涨到足以使A级土地有可能被人耕种并提供地租。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资之所以可能,只是因为A级土地在市场价格还不允许它支付地租时不可能被人耕种。没有这个条件,A级土地的耕种早在价格较低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旧租地上以后那些需要有高的市场价格才会提供普通利润、但不提供地租的投资,也就不会发生了。这些投资甚至在高的市场价格下也只提供平均利润。因此,在耕种A级土地时作为A的生产价格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较低时,这些投资就不会提供这种利润,也就是说,在这个前提下,这些投资就根本不会发生。诚然,和旧租地上这些不提供地租的投资相比,A级土地的地租会形成一种级差地租。但是A级土地所以会形成这种级差地租,只是由于,它们如果不提供地租,就根本不可能被人耕种;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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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只是由于必须有这种本身不是由土地差别决定的地租,从而形成对旧租地上可能的追加投资的限制。在这两种情况下,A级土地的地租都不是谷物价格上涨的简单的结果,相反地,最坏土地必须提供地租才会让人耕种这一事实,却是谷物价格所以会上涨到使这个条件得以实现的原因。
级差地租有这样一个特点:土地所有权在这里仅仅取去超额利润,否则这种超额利润就会被租地农场主据为己有,而在一定情况下,在租约未满期间,实际上也是被租地农场主据为己有。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只是商品价格中一个没有它的作用就已经产生(确切些说,是由于调节市场价格的生产价格决定于竞争这一点产生的)并转化为超额利润的部分所以会转移的原因,即价格的这一部分由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由资本家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的原因。但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创造这个价格组成部分的原因,也不是作为这个组成部分的前提的价格上涨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最坏土地A——虽然它的耕种会提供生产价格——不提供一个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即地租,就不可能被人耕种,那末,土地所有权就是引起这个价格上涨的原因。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即使A级土地现在支付的地租,和这里分析的第二种情形一样,是一个级差地租,是一个和旧租地上最后的只支付生产价格的追加投资相比的级差地租,情况也不会有所改变。因为,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如不上涨到足以使A级土地也提供一个地租,A级土地就不可能被人耕种这一事实,而且只有这一事实,才是市场价格在这里所以会提高到这样一种程度的原因,在这种程度上,旧租地上的最后投资固然只收回自己的生产价格,不过这是这样一种生产价格,它同时还提供A级土地的地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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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A级土地总得支付地租这一事实,就是A级土地和旧租地的最后投资之间所以会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
如果我们一般地说(假定谷物价格由生产价格来调节)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那我们是在地租这个词的范畴的意义上说的。如果租地农场主支付的租金是从他的工人的正常工资中扣除的,或是从他自己的正常平均利润中扣除的,那末,他还是没有支付地租,即没有支付他商品价格中不同于工资和利润的独立组成部分。我们早已指出,这种情形实际上经常发生。只要一个国家农业工人的工资通常被压低到工资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下,从而工资的一个扣除额,工资的一部分通常加到地租上,这对最坏土地的租地农场主来说也并不能例外。就是在那种使最坏土地有耕种可能的生产价格中,这种低微工资已经是一个构成要素,所以,产品按生产价格出售,不会使这种土地的租地农场主有支付地租的能力。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把他的土地出租给一个工人,这个工人情愿把出售价格超过工资部分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以地租形式付给另一个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虽然都支付了租金,但没有支付真正的地租。但是,在存在着各种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关系的地方,地租和租金必然溶合在一起。而这里要研究的,也正是这种正常的关系。
如果以上考察的情形,——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上的投资可以在不提供地租的情况下发生,——也无助于解决我们的问题,那末,关于殖民地关系的论证就更没有用了。殖民地之所以成为殖民地,——在这里,我们只是就真正的农业殖民地而言,——不只是由于它拥有尚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大量肥沃的土地。而是由于这样一种情况:这些土地还没有被人占有,还没有受土地所有权的支配。就土地来说,造成古老国家和殖民地之间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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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别的,正如威克菲尔德所正确指出的,是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不存在。而且在他以前,老米拉波(重农学派)和另外一些老一辈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指出了这一点。不管殖民地移民是无条件地占有土地,或者只是以土地的名义价格为名,实际支付给国家一笔费用,才取得对土地的合法权利,在这里都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已经定居的移民是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这一情况,在这里也是无关紧要的。实际上,土地所有权在这里并不构成对投资的限制,也不构成对没有资本的劳动的限制;先来定居的移民已经占有一部分土地,这并不妨碍新来的人也能把新的土地变为他们的资本或他们的劳动的使用场所。因此,当我们要研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