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与国家-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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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应该承认,对于任何一个受过本世纪经济学训练的人来说,要彻底坚持我在本文中所提出的观点,是困难的。比如说,在天然的垄断环境中,政府的作用是什么?按正统的观点,天然垄断环境是运转“无效率的”,因此,看来需要有保证的政治一政府干预,这种干预可能会进入垄断者与他的潜在的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交易过程,这似乎就是政府在这种条件下的作用。但是,如果一个人彻底坚持了契约论者的观点,并且运用此种观点来分析这个问题,则就不会得出上述规范性的推论了。契约主义者至多会提出这样的假设,即一致性效应对于“购买”现存的资源垄断者的计划应该大会出现的这其实是一个购买垄断者的机会的计划,根据某种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来购买垄断者的权力就是了,并且,这种购买计划要去替代通过政府的一政治管理的办法来进行操作。但是,主观主义者还会承认,这种成本不会是独立决定的,在这种场合,如果成本是独立决定的,则这种运行规则就是荒谬的。至多,契约主义者会提出这样的假设,即对垄断的所有者应该进行某种补偿,以这种补偿办法来代替政府的机构。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已经对于这类政府机构的行为的“公共利益”理念化采取了赞成的态度。在某种最后的分析里,主观主义一契约论者必须在所有这些场合中假定为是实用主义的,这些场合看来就是规范的政治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与现在的法学一经济学中一直讨论的关于面包与黄油之间的世俗选择环境。他会几乎是无所畏惧地面对分析上的含混不清,坚定地要求别的规则集被提出来,并且在政治交易过程中进行检验。同时,他当然会运用自己在设计方面的特殊才华,并且预测这种不同的体制安排下的运行过程。但是,他不应该以狂妄傲慢的态度去指出这种或那种体制是更为“有效率的”或者不是那么“有效率的”。( 19)
六 结论
在这一章里,我企图支持下列命题:
1.在既定的行为受到制约的体制下,交换者之间通过在一种合法的市场秩序中的自愿交易,会保证资源流向其利用价值最高的方向,并且会保持在这种最好的利用方式之中。
2.对于资源的最有价值的使用方式是依赖于体制环境的,正是在这种环境中,自愿的交易才得以发生。
3.体制本身是会变化的,在体制约束下进行操作的人们之间所达成的一致性是完全相当于在这种已经确立的规则中进行的自愿交易。
4.在资源配置的“效率”中一些所谓的“交易成本”障碍可以在关于体制改革的假设中得到更为恰当的分析。
5.关于体制改革的最终检验尺度是存在于有关的交易者之间所达成的一致性之中的。
我已经说明,这些命题是从一种主观主义一契约论者的观点中首尾一贯地引伸出来的,这些主观主义一契约论者的观点是关于人们在定义明确的体制结构中怎样采取行动的观点,也是关于这些人们在变化之后的体制结构中如何采取行动的观点。这种观点指出了政治济经学的一种作用。上述命题把现在著名的科斯定理置于一种合适的位置中,从而大大降低了科斯定理对于其客观主义准则的脆弱性。与此同时,关于汁么是一直有效的含义的问题,被回避过去了。
分析必须公正地以承认下列事实为基础,即人们是在某种不同的程度上同时进行“交易的”。他们是在自己视为是固定的体制规则中考虑进行自愿交易的,他们之所以要把体制规则视为不变,是由于要在这种规则中进行计算。在既定的市场或私人部门的体制下,资源会流向价值最高的用途,虽然这里必须小心翼翼地指出,这个命题是以该制度的连续不断的均衡性质的术语来表达的,而不是以任何已达到的均衡性质的术语来表达的。但是,与此同时,同是这批人还在现存的定义明晰的政治秩序下从事着非市场的交易或政治交易。在这种政治交易的相互关系中,经济资源不需要向其价值最高的用途运动与流动,这是由于,在政治秩序的决策规则下,个人会在不存在有关交易者的自愿的一致的前提下被允许去实施资源转移,不管这种转移或者是公开发生的,或者是隐蔽地发生的。这种政治决策规则,与市场决策规则相反,没有提供对于它在运转中所产生的结果的检验标准。
人们在特定的市场规则与政治规则下行动时,还会考虑到这种“交易”会包含着这些规则。或这些体制结构本身的变化。在这种水平上,由效用极大化考虑所形成的力量就会推动这种规则一结构朝着“有效率”的方向发展。在政治秩序下,由低于一致决策规则所产生的资源运用方式肯定包含着资源价值并未达到极大化的可能,这里的理由我们巳在前面作了考察,这种状况会使得资源配置向市场秩序转变而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结果才可能达到价值极大化。然而别的原因也许会决定任何这类体制比较的计算。彻底性要求契约论者把对体制中配置效率的检验尺度用到对体制效率的分析之中。而这种体制的效率取决于全体有关的潜在交易者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不管这种对体制的一致看法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尽管在政治中缺乏一致规则这种事实会给下列一般假设提供理由,即在可以替代的地方。个人会同意用类似市场的安排来替代政治安排,但是,这里必须严格地使上述假设接受一致性检验。
我在这一章中的全部分析都是以下列先决前提为基础的:在市场秩序与政治秩序中,权利都是明确定义的。然而,说到特定的体制改革,在权利的分割中所出现的基本的不确定性会阻止人们就规则的变化达成一致。那些对于自己在一种通过政治所产生的经济中会拥有什么权利感到不确定的人,是不可能理智地为这些权利的变化考虑方案的。那些在现存的规则上看来能从政治上得到好处的政治集团成员,在没有得到补偿的前提下,是不会同意实行宪制改革的,而那些在别的场合下也许肯作出这种补偿的人可能在现实中不会这样做,因为他们不承认前者应该得到补偿的权利。现代西方科学家十分敏感的,正是这个潜在的政治一立宪“交易”的全部领域正是在对这个领域的问题的分析中,广义的法学一经济学、所有权经济学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学者们应该更多地加以关注。
注释:
①这一章最初是作为一篇论文提交给于1983年9月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社会政治学协会(Verein
fur Socialpolitik)全会的。它被收入会议文集《权利、所有权与占有权》(Anspkuche
Eigentums, und Verfugugsrechte)(柏林:邓克与亨伯劳特出版社,1984年)的第9-24负之中。我对在这里被允许在稍作修改的基础上就重新发表,表示谢忱。
我要感谢A·J卡莱尔(A。 J。Culer)、戴维·列维
(David levy)与维克多·范伯格(Viktor
Vanberg)及卡伦·沃恩(kayen vaughn),他们几位对于我的初稿曾提出宝贵的意见。
②法学…经济学分析的一个副产品就是下列命题:权利的定义“应该”反映某种深层的经济效率规范。我在这里不准备讨论这种规范,但是,我的分析说明,上述分析的规范完全不同于这里提出的效率概念之下的规范。
③R·H·科斯(coase):“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mics),1960年10月号, Ⅲ ,第 1-44页。
④科斯并没有这样付诸于交易成本。这种以零交易成本术语提出的修正条件是这样的:“同时,价格制度是顺利工作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价格制度的运行是无成本的)”(同上书,第2页)。
⑤罗伯特·库特(Robert Cooter):“科斯的成本”(The
Cost of Coase)载《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82年1月号,XI,第1-34页。
⑥在我的早期著述中,我已经提出了这个观点。特别情参见詹姆斯·M·布坎南:《立宪契约中的自由》(Freedom
in Constitutional
Contract)(科利奇站:得克萨斯A和M大学出版社,1978年)。
⑦这句话是对詹姆斯·M·布坎南与克莱格·斯塔布尔宾(Crag Stubblebine)的“外在性)(Externality)(载《经济学家》(Economica),1962年11月号,第371—384页)一文的核心论点的一个概括。在写那篇文章的过程中,斯塔布尔宾与我认为我们自己正在发展一种与科斯的论点完全一致的论点,即使我们同时也承认我们的方法基本上是契约主义的,而科斯的方法则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科斯曾经是我们在弗吉尼亚大学的同事,但是,他不喜欢布坎南一斯塔布尔宾的论文,这可能是由于他狂热地反对以任何方式采取“外在性”这个术语所致。同时,他的反对态度也可能是对着我在这篇论文里所强调的观点中的矛盾而来的。
⑧关于潜在的交易者对于利益和(或)损失的评估的差异,我们对这种环境有过专门的分析,请参阅詹姆斯·皿·布坎南与罗杰·费思(Roser L.Faith)的“企业家与外在性的内部化”(Entreprneurship
and the Internalization of Externality),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1年3月号,第95-111页。
⑨ 参阅 R·H·科斯:“商业机构与会计”(Business Organizationand the Accountant),载詹姆斯·M·布坎南与G·F·瑟尔比(Thirlby)编《论成本》(Essonys on Cost)(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95-134页;该文最初写于并发表于1938年,1981年收入的是该文的修改后的版本。
⑩库特,同注⑤,第 14-15页。
(11)请注意,这个结论并不要求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两个潜在的交易者具有知识。科斯的论点则与此不同,他假定潜在的交易者对于体制的结果是具有知识的,这对于科斯命题的循环论证的特征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他那篇令人感兴趣的文章里,这一点是与现代理论的多股线索有关联的,赖姆斯(T.K.Rymes)看来要提出这个不同的公式。参见T·K·拉姆斯:“货币、效率与知识”(Money Efficiency; and Knowledge);
载《加拿大经济学杂志》(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1979年11月号,第575-589页。
(12)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实证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Positiue Economics Welfare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mics)Ⅱ(1959年10月号),第124-138页;该文在布坎南的《财政理论与政治经济学》(Fiscal The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一书中被重新出版(查帕尔希尔: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60年)。见该书第105—124页.
关于这一节中所讨论的一般题目的最近文献,可参阅戴维·列维(D.Levy)。《所见到的垄断始终是有效率的吗?》(Is
Obserued Monopoly Always Efficient?),(公共选择研究中心油印本1987年);A·J克莱尔:《对于公共部门中的效率的研究:经济学家与潘格洛斯医生》(The
Quest for Efficiency in the Public Sector: Economists veraud Dr Pangloes;)(约克大学,1982年9月油印本)
。
(13)关于这—点,请参阅斯塔布尔宾的“论所有权与体制”(On Property Rights and Institutions),该文被戈登·图洛克编入《对于无政府理论的探索》(Explorations in the Theory of Anarchy)(布莱克斯堡:公共选择研究中心,1972年)第
39-50页。还可以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帕累托最优性的贴切性”(The Relevance of
Pareto Optimality),载《中突转变杂志》(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I(1962年12月号)第341—354页;该文在布坎南的《立宪契约中的自由》一书中被重新出版,见该书第215一234页。
(14)
按这些术语来表达,注④中所引的科斯的修正条件可以表达为“在没有干预的前提下的价格(交易)制度”。
(15)
从更为一般的关系中来分析这种环境,可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外在性的体制结构”(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Externality),载《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 XIV,(1973年秋季号)第69—82页。
(16) 关于这一点,可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选举与市场上的个人选择”(Individual
Choice in Voting and the Externality),载《政治经济学杂志》;LXII(1954年8月号)第334一343页;该文重新收入布坎南的《财政理论与改治经济学》〔Fiscal The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查珀尔希尔:北卡罗米纳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90一104页。
还可参阅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V.Mises):《人类行动》(Human Acticn)(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 1949年),第312页。
(17)要更为详细地了解这一点,请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与戈登·图洛克:《一致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安阿伯,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
(18)我认为,在一点上本人与进化论者之间是没有冲突的,他们认为,体制来自历史发展过程,而关于这种发展,并没有达成什么公开的立宪的一政治的一致。只要权利是明确地定义的,并得到履行与实施,则体制进化就符合于含蓄的一致原则,该一致原则是与更为狭义的市场过程相类似的。而连续不断地接受体制形式这种事实本身就说明,这种体制形式是符合有效性检验的。
韦根亨克尔(Wegenhenkel)特别把经济中的自愿的变化的过程与讨论中的交易成本联系起来,虽然他地接受了关于科斯定理的正统含义.韦格亨克尔认为,由企业家努力所推进的进化过程推动着经济持续地向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向前进。见洛德·韦根亨克尔:《平衡、交易成本与进化》(Gleichgewicht Transaktionskosten Und Evolution)(蒂宾根·摩尔出版社,1981年)。
(19)从我的论点中可清楚地看出,企图离开政治过程,而引入貌似公允的效率规范,这是不可能找到合理的根据的。关于这一点,请参阅詹姆斯·
M,布坎南:“好的经济学一坏的法律”(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