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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改革宗神学论行为之约-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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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撒但在人堕落中所扮演的角色(Satan’s Role in the Fall)
在许多的天使犯罪,成为邪灵之后,魔鬼就密谋策划,要使亚当和夏娃堕落,使他们不再荣耀上帝。上帝已经弃绝了所有的邪灵,把他们永远排除在恩典之外,魔鬼因此对上帝有着刻骨的仇恨。
魔鬼首先趁着夏娃单独在的时候向她发起攻击,可能那时夏娃正站在分别善恶树附近。魔鬼就在那里蒙蔽了夏娃。夏娃虽然被欺骗了,但她还不晓得,自己不知不觉也欺骗了她丈夫亚当。亚当并不是因为爱妻子而上当受骗,而是因为夏娃的欺骗而被蒙蔽,那时他们二人的眼睛就都明亮了(创3:7)。因此,魔鬼是人堕落的诱因,所以牠被称为“从起初是杀人的”,是“说谎的”(约8:44)。
为了诱惑人犯罪,魔鬼利用了一条蛇,认为蛇是牠合用的工具。牠藉着那蛇向夏娃说话。当牠说话的时候,并不是看不见的,牠也不是模仿一个声音说话。牠也没有与夏娃的灵魂亲自对话,而是藉着那蛇说话,牠已经附在了那蛇的身上。绝不能把这件事视为是一个象征,或者比喻,也不要视为是幻象。魔鬼也不是以类似蛇的幻影的形式出现,这是实实在在的历史--是一个确实发生过的历史事件。魔鬼和那蛇都在这个事件中发挥了他们各自的作用。那蛇也是真正意义上的蛇,是一个真正的动物。这是很明显的:
(1)从历史本身来看。“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对女人说……”(创3:1);
(2)在《创世记》第3章14节,上帝对那蛇说了以下的话:“你既作了这事,就必受咒诅。”蛇本身是一个无理性的受造物,它是不能发出人所能理解的有智慧的话语的。因此,必定是一个有理性的受造物在藉着蛇说话,而这个有理性的受造物则是邪恶的,是有罪的。所以,它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魔鬼,因此在圣经中,牠经常被称为“蛇”、“龙”,“那蛇”。“那龙……就是那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启20:2)。“就象蛇用诡诈诱惑了夏娃一样”(林后11:3)。基督所伤的头就是魔鬼的头,“特要借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来2:14)。
摩西在记录世界起初的事件时,是非常简略的,所以魔鬼欺骗的方法并没有记录下来。因此,这个方面的所有猜测都不过是无益的思辨而已。有的人说,魔鬼和夏娃说话只有一次;有的人说,是在不同的场合与夏娃说话;有的人说,魔鬼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对待夏娃的;有的人说魔鬼是以上帝的使者的身份来到夏娃面前的,牠向夏娃宣告禁止的事件已经结束了,他们现在可以吃那树上的果子了;有的人说,魔鬼是以朋友和老师的身份出现的,牠为夏娃出谋划策,说明吃那树上的果子能得到什么好处;也有人说,魔鬼是以上帝的仇敌的形像出现的,牠想夺去使夏娃幸福的事情,使夏娃和牠一样。这些都不过是人的推测罢了。魔鬼也有可能杜撰了其它的托辞和理由。在这些方面和类似的事情上,我宁愿保持沉默,免得用只是表面上看来合理的东西来误导你们。凡是最智慧最伟大的导师还没有向我们揭示的事情,我们就不要梦寐不忘,非要知道不可。要想避免诸多的试探,这是一种非常安全的做法。
我相信,夏娃对动物还是非常熟悉的,她对那条既没有理性,也不会说话的蛇也是如此。虽然她对天使的堕落一无所知,但她从推论应当晓得:蛇说话是一件非同寻常的事情。我也相信,上帝容许夏娃追求更高层次的知识,寻求与上帝更好的交通,这在行为之约中已经应许给她了。上帝也允许她追求增加对自然界的知识,她可以通过亲身的经历来得到这种知识,正如天使藉着教会而晓得上帝百般的智慧一样(弗3:10)。
我也相信,她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不是出于无知的缘故,她非常清楚既不可吃,也不可摸。夏娃想增加自己的聪明,就受到魔鬼的诱惑,吃了那树上的果子。她并不是被迫吃的,而是出于她自己的意志自由而行的。夏娃并没有马上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而是在她欺骗了亚当之后才明白的。再者,亚当既不是首先被蒙蔽的,也不是被蛇蒙蔽的,而是被夏娃欺骗的,正如在《提摩太前书》2章14节中使徒保罗所说的那样,他是被已经上当的夏娃蒙蔽的,因此亚当被蒙蔽是发生在夏娃之后。我相信假如亚当站立得稳,夏娃就会自己承担当受的惩罚。然而,既然亚当也犯罪了,整个的人性,整个的人类,就都有了罪,正如保罗所说的那样:“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罗5:12)。他并不是单单指夏娃的罪,而是指整个人类的罪,全人类都包括在亚当和夏娃的犯罪之中了,而亚当和夏娃已经藉着婚姻成为一体。另外,保罗还特别指出亚当的罪,因为亚当是第一个人,是首先的,也是夏娃和全人类独一的本源。
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罪,虽然吃这树上的果子本身是件小事。准确地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罪行,破坏了整个的律法。爱、顺服和圣约都被破坏了,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他自身及其所有后裔的沉沦。这一罪行因为以下的事实更显严重:
(1)这罪是得罪上帝的,他们晓得祂的威严和荣耀,在祂诸般的慈爱中,祂已经把他们与自己联系起来;
(2)这一罪行是一圣洁之人所犯的,他有必需的能力,能够不犯这罪,并抵挡各样的试探;
(3)上帝禁止他吃这一棵树上的果子,本来是件微不足道的要求,是很容易就能做到的,因为在那美丽的伊甸园中,他们拥有各样的东西,丰丰富富;
(4)他自己及其后裔的永生和定罪就以此事为转移。因此,在《罗马书》第5章中把亚当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之事称为“罪”(12节),“罪过”(14节),“过犯”(15节),“悖逆”(19节)。

3。人起初所犯的罪就是不信(Unbelief Identified as Man’s Initial Sin)
假如我们彻底地思考这一罪行及其犯罪经过,就会发现,很显然,这是各样罪的并发。违反一条诫命的人就违反了所有的诫命,每个罪都是对赐律者的背叛,所触犯的都是上帝的律法,但原因不仅如此,还在于许多具体的罪都复合在这个罪里。假如有人问:“第一个罪是什么呢?”我的回答是,一个具体的罪或许并不是在时间次序上首先出现的,而是在重要性上是第一位的。同时,在外部的行为出现之前,各种罪就已经混合在一起发生了。因此,不要在外在的行为上,也不要在情绪、感情、趋向上,也不要在意志方面寻找人起初所犯的罪。在人完美的性情中,意志和感情是顺服理性的,它们的运作不会先于理性,而是在人的理性思考之后。
起初的罪必须在理性中找寻。正是因为欺骗性的推理,才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不会死,那树本身有使他们得智慧的能力,他们可以渴慕这样的智慧,不会有任何罪咎。这棵树有知识之名,而知识正是他们所渴慕的。而且,这棵树还有善恶之名,虽然“恶”这个词到底包含什么,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隐藏的。那蛇使用这一名称,仿佛在这些词中隐藏着了不起的事。人的理性开始集中思想如何变得有智慧,开始集中在那棵树上,因为那树上的果子能够把这种智慧传递给他们。这时候,那种对不可吃的禁令以及死亡的威胁的强烈的活生生的意识开始变得淡薄起来。人的判断力提醒人,吃这棵树上的果子是可取的,这又在人的心中激发起以此获得智慧的倾向。而且,除此以外,还有以下的事实为证,“……女人见那棵树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悦人的眼目”(创3:6)。
人的理性被蒙蔽并不是因为那树及其果子的性质,而是由于那蛇对女人所说的话,以及女人对亚当所说的话。因此,眼前的事项――亦即:不会死的,吃这棵树上的果子,就会获得智慧――得到了信心的证实,一个人把别人的话视为真理就是这样行的。所以,最早的罪就是对那蛇的信心,相信他们不会死,而是获得智慧。这一行动表明了他们对上帝的不信,上帝用死亡的威胁禁止他们吃那树上的果子。因此,夏娃因着不信而悖逆,摘下那树上的果子,吃了。夏娃在这样做的时候,她所相信的是那蛇,从而受到了蒙蔽,上当受骗,在《提摩太前书》2章14节和《哥林多后书》11章3节所指出的就是这种罪。所以,最早的罪并不是骄傲,也就是与上帝同等,也不是叛逆,不顺服,或不正当的贪欲,而是不信。

4。亚当堕落并不是因为他天性中的不完美(Adam’s Fall not due to Imperfection in His Nature)
问题:一个完美的人,完全没有罪的毒素的人,怎能堕落到罪里呢?
回答:请你首先告诉我,天使的完美程度更高,他怎么可能堕落呢?假如你的回答是,你晓得他们犯罪了,但并不晓得他们是怎么犯罪的,那么,你已经回答了你自己提出的关于亚当的问题。亚当犯罪的事实是确定无疑的。他心中丝毫没有生来就有的犯罪倾向,这也是确定无疑的。因为:1〕假如这不是真的,那么上帝就成了罪的作者;2〕这种生来就有的犯罪倾向与受造时的完美和上帝的形像是不一致的;3〕这种倾向是与十诫相抵触的。
其次,上帝所创造的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并且上帝赐给他理性和意志的自由,从而使他能够管理自己的行动,不为外界的诱惑和欺骗所动。而人却任凭自己上当受骗,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探讨的那样。既然我们现在已经受罪的影响,与其关心我们是如何陷在罪中的,还不如让我们更多地关心如何从罪中得释放吧。
上帝从永世就预知人的堕落,并在祂的预定中容许此事的发生,这一事实不仅得到了祂的全知性以及预定论的证实(第五章),也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证实:上帝从永世就为人预定了一位救赎主,把人从罪中救拔出来――祂就是彼得称为羔羊的主耶稣基督,“基督在创世以前是预先被上帝知道的”(彼前1:20)。

问题:亚当犯罪的时候是不是独立于上帝之外的,堕落是不是在上帝的护理之外发生的?
回答:我的回答是强调性的――“不是”。我们在十一章中已经详细地探讨了这一问题。在那一章中,我们已经证明,任何受造物都不会独立于上帝之外,不管是存在方面,还是在行动方面。我们也证实了上帝护理性的合作掌管万人,促使人在各自特定的领域中活动,并从中维系他。因此,在自然运动方面,是上帝为人的理性、意志和活动提供能量,其方式是与人的本性相合的,使他按自己意志的自由而行动。人的意志虽在上帝护理性合作的维系、控制和掌管之下,但本身仍然是人的行为的发动者和原因。在犯罪的时候,人不致力于遵行上帝为他所制定的律法,滥用了上帝的护理之工。在亚当身上就是如此。上帝已经赐给他足够的力量,能够抵挡各样的试探,但上帝并没有拦阻他,使他不犯罪。上帝是能够这样做的,但上帝并没有义务非要这样行不可。上帝并没有从亚当身上收回祂所赐给的力量,而是容许人运用他自己意志的自由从事各样的活动。因此,当责备的是人,而不是上帝。假如有人想用他那微不足道、黑暗重重的理性来参透这事,并把上帝召到他自己的理性和审判庭上,宣告上帝有罪,而人则是无辜的(这样的人竭力想做的就是这样),把人的犯罪归因于人生来就有犯罪的倾向,宣告人是独立于上帝之外的,这样的人如此胆大妄为,他所受到的报应必是落入极大的黑暗之中,成为对上帝有种种蠢念和罪恶思想的牺牲品。因此,我希望你在我们所说的这些方面保持沉默,要晓得上帝的意念不同于我们的意念,上帝的道路不同于我们的道路。上帝的道路是圣洁的,不管我们是否理解。

5。行为之约及其在人堕落之后的约束力(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its Obligations After the Fall)
因着犯罪,人违背了那荣耀的圣约,丧失了圣约的应许。因此,现在要律法使他称义,从而得到永生的权利,已经不可能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罗8:3)。
然而,这一行为之约仍然是完全有效的,对全人类都有约束力(这就是说,那些还没有转入恩典之约的人),所有的人都有责任顺服,这一行为之约也使人受到当受的惩罚,因为应许的成全仍然是以顺服为条件的。“这样行,你就会活着。”虽然人因为没有满足条件,无法得到此约的应许,但应许仍然是这一行为之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首先,这在以下的事实上是很明显的:即使没有任何约,上帝因其本性也有权力使人顺服祂,而受造物顺服上帝也是天经地义,再自然不过的了。当然,上帝造人的时候,就是在约的关系中创造的,上帝把对这一行为之约的认识和认可刻在人的本性之中,因此,从一开始存在,人就无时不处于这一圣约之中。所以,对于这一圣约而言,人类的本性仍然处于原本的责任之下。
其次,在人身上,在第一次过犯之后,行为之约仍然是有效的。君王和政府的交替并不意味着他人对约的违背就一笔勾销了,而是仍要交代多少次违背了现行的约法。一个犯了奸淫的妇女,仍然与其丈夫有约,并不是对婚约就没有任何的责任了。在她第一次犯罪之后,她多少次与人有染,就是多少次犯了奸淫,每次她都是违背了婚约。这清楚地证明,背约并不能使背约者从约的关系中解脱出来。所以,行为之约在亚当背约之后仍然有效。
第三,所有的人生来就晓得,而且圣经也教导说,律法、应许、威胁和约的接受仍然是有效的;因此,行为之约仍然有效。每个人都晓得有一位上帝存在,每个人都晓得有律法刻在他的心中。他认为这一律法是好的,并赞同有责任遵守。他承认,假如他遵守律法,就得到善报,假如他违背,就会受到惩罚,这在《罗马书》2章14至15节和1章32节中得到了证实。既然这种有条件的律法是有效的,约也是有效的,而且会继续有效。所以,罪人有责任继续遵守这约,因为他欠了整个律法的债(加5:3)。“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罗7:1)。因此,每当人违反律法的时候,就是违背了约。
然而,当上帝容许人从这个约中退出,进入恩典之约的时候,他就不再处于这个行为之约的约束之下了。“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罗7:2)。对于信徒而言,律法不再是行为之约的条件,而是极其喜爱的生活准则。所以,当他犯罪的时候,他所违背的不再是行为之约,因为他不再处于行为之约的束缚之下。他犯罪所触犯的是这一令人爱慕的生活准则,这准则是在恩典之约中赐给他的。这样的罪并不是里面的新人所行的,而是仍然残留在他里面的属血气的性情所行的。虽然这些罪本身也是当受惩罚的,但是中保已经把他们的罪担在了自己的身上,并且完全偿付了他们的罪债,所以,他们不应再受制于惩罚之下。
有人或许认为,既然在人类第一次犯罪时,应许已经被废除了,惩罚已经发出,所以,行为之约就不再有效了。我们的回答如下:
(1) 不管是应许,还是警告,都是约中本来就有的,而且仍然继续保留在约中。所以,行为之约仍然是有效的,因为应许和威胁早已构成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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