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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纯粹理性批判002-第1章

小说: 纯粹理性批判002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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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粹心理学之第一误谬推理之批判
    在先验的逻辑之分析部分中,吾人曾说明纯粹范畴以及其中实体范畴除依据直观以外,其自身并无客观的意义,乃应用于“直观杂多”之综合统一机能。在缺乏此种杂多时,范畴仅为判断机能,并无内容。我能对于一切事物皆谓其为实体,其意义所在,仅为我以之与“事物之纯然宾词及规定”相区别耳。今在吾人所有之一切思维中,我为主体,思维仅为规定而从属此“我”;此“我”不能用为其他事物之规定。故一切人皆必以彼自身为实体而仅以思维为彼之存在之属性,即彼所有状态之规定。
    但我以此种实体概念将作何用?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我”,就我自身言,永恒存在,并无任何生灭之自然状态云云,绝不能自实体概念演绎之。顾除此以外,并无我能适用“我之思维的主体之实体性概念”之其他用法,故若失其用途,则我实无须此种概念。
    因远不能纯自纯粹之实体范畴以演绎此等性质,故吾人必须自——经验中所授与所视为永恒者之——“对象之永恒性”出发。盖实体概念仅对于此种对象,始能以经验的有效用之方法应用之。但在以上之命题中,吾人并未以任何经验为吾人之基础;其推论仅自“一切思维与——所视为思维所属之共同主体之——‘我’之关系”之概念而来。
    即依据经验,吾人亦不能以任何确实之观察,证明此种永恒性。此“我”固在一切思维中,但在此种表象中,并无丝毫使此“我”与“直观之其他对象”相区别之直观痕迹。
    是以吾人固能见及此种表象必然存在一切思维中,但不能见其为常住的连续的直观,而有思维(此为转变无已者)在其中互相起伏。
    故其结论为:先验的心理学之第一推理,在其以“思维之常恒不变之逻辑的主体”为思维所属之实在的主体时,乃以貌似创见之说欺妄吾人者也。吾人并未有——且不能有——关于任何此种主体之任何知识。意识实为唯一使一切表象成为思维者,故吾人之一切知觉必须在“所视为先验的主体”(我)之意识中;但在此“我”之逻辑的意义以外,吾人对于在此“我”根抵中为其基体(如“我”在一切思维之根抵中为其基体)之主体自身,并无任何知识。顾若承认“心为实体之概念”,不能使吾人前进一步,因而不能产生伪辩的心灵论通常演绎所得之任何结论,“例如人之心灵在一切变化中乃至死后永恒存在云云等”——盖即谓吾人如承认此种概念所指之实体仅在理念中非在实在中——则“心为实体”之命题固可容许其成立者也。
    ①以下至第321页“即推广……之外”为第一版原文接第275页“故吾人……论究此命题”下。
    第二误谬推理:关于单纯性者
    其活动绝不能视为种种事物所有活动协同而成者,为单纯的。
    今心(即思维的我)乃此种存在体。故等等。(按即心为单纯的云云。)先验心理学之第二误谬推理之批判此为纯粹心理学中一切辩证的推论之最有力者。此非独断论者欲使其主张博得表面赞同所设之伪辩的欺人作用,乃似足以经历严厉检讨深密论究之一种推论。如下所述。
    一切复合的实体乃种种实体之集合体,复合体之活动或属于复合体之任何复合事物之活动,乃分配于多数实体中之种种活动,或种种属性之集合体。自种种活动的实体协同所发生之结果,在此结果仅为外部的时(例如一物体之运动乃其所有一切部分之联合运动)实为可能者。但在思维,则以其为属于思维的存在之内部属性,乃大不同。盖若假定思维者为复合体:则复合体之一切部分皆为思维之一部分,仅有联结所有一切此等部分,始能包含全体思维。但此为不能一贯主张之者。盖分配于种种存在者之种种表象(例如一诗句之各单字)绝不能构成一全体思维(一诗句),故谓一思维应属于本质上所谓复合体者,实为不可能之事。是以思维仅在单一的实体中可能,此种实体非种种实体之集合体,乃绝对的单纯者。
    此种论证之所谓主要论据(nervus probandi)实在以下之命题中,即欲构成一思维,则种种表象必须包含在思维的主体之绝对的统一中。但无一人能自概念以证明此命题。
    盖彼将如何从事证明此命题?“一思维仅能为思维的存在绝对的统一之结果”云云之命题,不能以之为分析的命题。盖由种种表象所成之“思维之统一”,乃集合的,在其为纯然概念所能说明之限度内,其能与种种实体之联合活动之集合的统一相关,(如一物体之运动为其所有一切部分之复合运动)正与其能与主体之绝对的统一有关相同。因之,在复合的思维之事例中,必须以单纯的实体为前提之必然性,实不能依据同一律证明之。
    且亦无人敢于主张能纯自概念,容许综合的且完全先天的知此命题——至少彼若了解前所说明先天的综合命题所以可能之根据,自不致有此种主张。
    自经验以引申——其为一切思维所以可能之条件——此种主体之必然的统一亦为不可能者。盖绝对的统一之概念,姑不问其完全在经验领域以外,而经验则并不使吾人产生必然性之知识。然则吾人将自何处以得此种全部心理学的推论所依据之命题?
    我如欲表现一思维的存在,则我必设身处地以我自身之主观为我所欲考虑之对象(此为任何其他种类之研究所无者),以及吾人之所以要求思维主体之绝对的统一者,则仅因不如是,则不能谓之“我思”(杂多在一表象中),此皆显而易见者也。盖思维之全部虽能分割以及分配于种种主体,但主观的“我”则绝不能如是分割分配,而吾人在一切思维中所以之为前提者,即为此“我”。
    此处与前一误谬推理相同,当合理心理学敢于扩大其知识时,所留为其能依恃之唯一根据,仍为此统觉之方式的命题“我思”。但此命题其自身并非经验,乃属于——及先于——一切经验之统觉方式;故就其本身言,仅在其与某种可能的知识相关时,必常以之为此种知识之纯然主观的条件。吾人并无权利使此主观条件转形为对象之知识所以可能之条件,即转形为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概念。盖除以吾人所有之意识公式设身自处于“一切其他智性存在”之地位,吾人决不能表现此种存在者也。
    且我自己(所视为心者)之单纯性,实际亦非自“我思”之命题推论而得;盖我之单纯性已包含在一切思维中。“我为单纯的”之命题必须视为统觉之直接表现,正与所引用笛卡尔推论之“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相同,实为一重复语,盖我思(cogito)——我在思维(sum cogitans),即直接主张我之存在。“我为单纯的”之意义,仅等于谓此“我”之表象其自身并不包含丝毫杂多,以及其为绝对的(虽仅逻辑的)统一耳。
    故著名之心理学的证明,仅建立于一表象之不可分割的统一上,此种表象仅在其与一人有关时,为管理其动词者(按如“我思”,我即管理思之动词者)。在以“我”与吾人之思维相联属时,吾人仅先验的指示属性之主体,并不注意其中之任何性质——实际关于此种主体之性质不问直接间接吾人皆绝无所知者也。此主体乃指普泛所谓某某事物(先验的主体)而言,如仅就其中并无规定之理由而言,则其表象之必为单纯的,自无疑义。实无事物较之由纯然某某事物之概念所表现者更为单纯。但主体表象之单纯性,并非即为主体自身单纯性之知识,盖当吾人仅以“我”之完全空虚名词(此一名词我能应用于一切思维的主体者)指示此主体时,已完全抽去其一切性质矣。
    我常由“我”而抱有“主体之绝对的(但仅逻辑的)统一”之思想(单纯性),此则极为确实者。但并不因之即谓由此我知“我之主体”之现实的单纯性。“我为实体”之命题,如吾人以上所见及,所指仅为纯粹范畴而已,此种纯粹范畴我实不能有具体(经验的)使用;故我自能正当谓“我为单纯的实体”,即“其表象绝不含有杂多之综合”之实体。
    但此概念及此命题,关于“为经验对象之我自己”,对于吾人丝毫无所告知,盖因实体之概念,其自身仅用为综合之机能,并无为其基础之任何直观,故亦无对象。此仅与吾人所有知识之条件相关,并不应用于任何所能指示之对象。吾人今将以实验方法检讨此命题所假设之效用。
    无论何人必须承认心之单纯性质之主张,其所有价值,仅在我能由此以此主体与一切物质相区别,因而使主体能免于物质所常归宿之分解作用。严格言之,此实以上命题意向所在之唯一用途,故通常以“心非物质”云云表现之。我若能说明:“吾人对于合理心理学之基本命题(即一切思维之事物为单纯的实体),虽容许其有完全客观的效力——此效力为唯自纯粹范畴而来之纯粹理性判断所特有——而吾人关于心与物质相异及与物质关系之问题,仍不能丝毫使用此命题”,此则与我前此将此假定之心理学的创见放逐于理念之领域而无任何实际之客观的效用相同。
    在先验感性论中,吾人已毫无疑义证明物体仅为吾人外感之现象,而非物自身。吾人因而有正当理由谓吾人之思维的主体非物质的;易言之,以思维的主体由吾人表现为内感之对象,故在其思维之限度内,不能为外感之对象,即不能为空间中之现象。此等于谓思维的存在就其本身言,绝不能在外的现象中见及之,以及其思维、意识、欲望等等皆不能外部直观之。凡此种种皆属于内感。此种论证实际如是自然,如是通俗,即庸众之常识亦常依持之,故自远古以来常以心与肉体为完全不同者也。
    但延扩、不可入性、凝结及运动——总之凡外感所能授与吾人之一切事物——虽非思维、情感、欲望或决心,且亦不包含此等等,顾“在外的现象之根底中,激动吾人感官,使之获有空间、物质、形象等等表象”之某某事物,当其被视为本体时(视为先验的对象更佳),同时亦能为吾人所有思维之主体。至吾人外感所由以被激动之形相,并不授与吾人以表象、意志等等之直观,而仅授与空间及空间规定之直观云云,并非证明与以上云云相反。盖此某某事物非延扩的,亦非不可入的,或复合的,诚以此等宾词在吾人为某某(除此以外非吾人之所能知)对象所激动之限度内,仅与感性及感性之直观相关。据此种种而论,吾人固不能知此某某事物之为何种对象,仅认为如就其自身考虑之,即脱离外感之任何关系,则此等外部的现象之宾词皆不能加于其上者也。反之,内感之宾词,如表象及思维等皆与此某某事物之性质不相矛盾。因之,即令容认人之心灵其本质为单纯的,而此种单纯性,就物质之基体而言(按即为先验的对象之某某事物)亦绝不足使心与物质相区别——盖即谓吾人若以物质为纯然现象(吾人应作如是观)。
    设物质为物自身,则以其为复合体自与为单纯体之心灵完全不同。但物质仅为外部的现象,其基体不能由“吾人所能归属物体之任何宾词”知之。故我自能容认“物自身为单纯的”之可能性——虽由于其所以之激动吾人感官之形态在吾人内部中产生延扩的即复合的之直观。我固可进而主张其与吾人外感相关具有延扩之实体,其自身为具有思维者,且此等思维能由其自身所有之内感,意识的表现之也。由此观之,凡在一种关系中所名为物的存在者,同时在其他关系中则为思维的存在,其所有之思维,吾人不能直观之,然吾人固能直观其在现象领域中之符号。因之“仅有心灵(为特殊种类之实体)思维”之主张,应即废弃;吾人应复归于“人思维”之习用言词,即延扩的所视为外部的现象之同一事物,在内部(在其自身中)则为主体,非复合的而为单纯的且思维。
    但吾人固无须此种假设,能概言之如下。盖若我以“心灵”为思维的存在自身,则其是否与物质为同一种类之问题——物质非物自身,仅为吾人内部中所有表象之一种——就其名词而言已不合理。盖物自身之与“仅构成其状态之规定”性质不同,本极明显者也。
    在另一方面吾人如不以思维之“我”与物质比较,而以之与“在吾人所名为物质之外的现象根底中”之直悟体相比较,则吾人对于此直悟体绝无所知,即不能谓“心灵”在其任何内部方面与此直悟体有所不同也。
    故单纯的意识,非即关于“所视为主体之自我”之单纯性(此即使吾人能以之与物质区别,一如以之与复合体区别)之知识。
    是以在此种概念能有效用之唯一事例中,即在以我自己与“外的经验之对象”相比较时,此种单纯性之概念,若不足规定自我性质中之特征,则吾人虽仍自以为知“思维之我,即心灵(此为内感之先验的对象之名称)为单纯的”,但其所言绝不能应用于实在的对象,即丝毫不能扩大吾人之知识者也。
    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丧失其主要基础,尽行倾覆。此处与任何处所相同,在缺乏与可能的经验之任何关系时,吾人不能期望纯由概念以扩大吾人之知识,更不能期望仅由吾人所有一切概念之主观的方式即意识,以扩大吾人之知识。诚以单纯性之根本概念,以吾人所知即为在任何经验中所绝不能见及者,故无法以之为客观有效之概念而到达之也。
    第三误谬推理:关于人格性者
    凡意识其自身在不同时间中为数的同一者,在此限度内为人格。(译者按:数的同一即历无穷次数其自身仍为同一之事物)今心意识其自身等等。
    故心为人格。
    先验心理学之第三误谬推理之批判
    我如欲由经验以知外部的对象数的同一,则应该注意现象中之永恒的要素(此为现象之主体,一切其他事物皆与之相关而为其规定),且注意其在一切时间中(即“所有规定”在其中变易之时间)之同一。今“我”为内感之对象而一切时间则仅为内感之方式。
    因之,我指一切“我之继续的规定”皆与“数的同一之自我”相关,且在一切时间内(即在“关于我自己之内的直观”之方式中)皆如是。以此之故,心灵之人格性不应视为推论所得,应视为与“时间中之自觉意识”完全同一之同一命题;此即其所以先天的有效者也。盖此命题实等于谓在“我意识我自己”之全部时间内,我意识此时间属于我自己之统一;故我或谓此全部时间在我(所视为个别之统一体者)之内部中,或谓我在此一切时间中为数的同一,其事则相同也。
    故在我自身所有之意识内,必见及人格之同一。但若自他人之立场以观察我自身(视为他人之外的直观之对象),则此外部观察者首先在时间中表现“我”,盖在统觉中(严格言之)时间仅在我内部中表现。故彼虽承认在我之意识中,此“我”完全同一在一切时间中伴随一切表象,但彼并不由此以推论“我自己之客观的永恒性”。盖正类观察者设定“我”在其中之时间,非我自身所有之时间,乃彼之感性之时间,故必然与我之意识固结之同一性,并不因之而与观察者之意识固结,即不与“包有关于我主观之外的直观”之意识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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