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002-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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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若如是,吾人实忽视概念间所有之一种重要区别。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及条件之全部系列)之综合,在大前提中并不附随有——经由时间或任何继起概念之——任何制限。反之,经验的综合,即包摄于小前提内之“现象中之条件系列”,则必为继起的系列中之种种项目,其授与吾人,仅为在时间中相互继起;故在此种事例中,我实无权假定“综合及由综合所表现之系列”之绝对的总体。在大前提中,系列之一切项目,皆以其自身授与,并无任何时间条件,但在此小前提中,则此等项目,仅由继续的追溯始能成立,而此种追溯则仅在其现实的实行之进程中授与吾人者。
当已明示正反两派所同一以为“其宇宙论的主张之基幢之论证中皆含有此种误谬时,则正反两方皆应排斥,以其不能提呈任何充分之正当理由以维护其主张也。但此种争论并不因此终结——即不能视为“正反两方或其一”在彼等所主张之实际的学说中(即彼等论证之结论中)已被证明为错误者。盖彼等固不能以有效之证明根据维护其主张,但因二者之中,一为主张世界有起始,一为主张“世界无起始乃自无始以来存在考”,则二者之中必有一是,其事甚明。顾二者之中虽必有一是,惟因两方论证同等明晰,故不能决定孰是孰非。正反两派在理性法庭之前,固可使之息争言和;但此种相反之争论,则仍继续存留。故除使两方皆确信彼等之能如是有力互相排斥,即足证明“彼等所争,实际乃于虚乌有之事”,以及使之确信有先验的幻相以“虚无飘渺之实在”愚弄彼等以外,实无一劳永逸解决其争端,而使两方满足之方法。此为吾人在解决至难解决之争执时所欲遵由之途径。
芝诺(Zeno)为一精密之辩证论者,大为柏拉图所责难,视为一恶劣之伪辩家,彼欲显示其技能,初由使人可信之论证以证明一命题,继则以其同一有力之论证立即颠覆之。
例如芝诺主张神(以芝诺之见解言,神殆即世界)既非有限亦非无限,既不在动亦不在静,既不与任何其他存在者相类似,亦非不相类似。在批判彼之论证程序者观之,彼范有否定“互相矛盾的命题之两方”之误谬的意向。但此种责难,在我视之,实不正当。彼所有命题之第一部分,我将更详细论究之。至关于其他部分,若彼之所谓“神”即指宇宙而言,则彼确应谓宇宙既非永久存在于其场处(即静止),亦非变更其场处(即运动;)盖一切场处皆在宇宙中,而宇宙自身则不能在任何场处中者。又若宇宙包括一切所存在之事物在其自身中,则自不能与任何其他存在者类似或不类似,盖因并无其他事物——即在宇宙以外并无任何事物——能与宇宙相比较者。故若两种相反之判断,皆以不可容认之条件为其前提,则即二者相反(此种相反并不等于严格所谓之矛盾),若其条件(两方主张皆由此种条件始能维持者)之自身倾覆,则两方自亦同时倾覆矣。
若谓“一切物体或有香味或有恶臭”,则以能有第三者之情形,即无味之一种物体,故相互矛盾之两命题,皆可为伪。但若我谓:“一切物体或有香味或无香味”(Velsuaveolens vel non suaveolens),此二种判断乃直接互相矛盾者,仅前者为伪,其矛盾之对立,即某某物体并无香味之命题,实亦包含此等无味之物体。盖因在以前之对立中(per disparata)“为物体概念之偶然条件之味”并未由其相反之判断除去,而仍留存其上,故此两种判断并非矛盾对立之关系。
故若吾人谓世界就延扩而言,或无限或非无限(non est infini-tus),且若前一命题为伪,其矛盾之对立即“世界并非无限”必为真实。于是吾人惟否定无限世界之存在,而并不肯定一有限世界以代之。但若吾人谓世界或无限或有限(non infinite),则二说可皆为伪。盖在此种事例中,吾人乃视世界自身为已限定其量者,且在其相反之判断中,吾人不仅除去其无限性(及除去无限性以后,世界之完全单独存在性殆亦同时除去),实乃以一种规定加之世界而视之为其自身实际存在之事物(按即有限世界)。但此种主张同一为伪;盖所授与吾人之世界并非物自身,亦不以其量或无限或有限示吾人。
今乞容我名此种对立为辩证的,名此种矛盾为分析的。故两种辩证的对立之判断,二者皆可为伪;盖其中之一并非另一判断之纯然矛盾者,乃在单纯矛盾所需以外,尚有所陈述者也。
吾人若以“世界之量无限”及“世界之量有限”两种命题视为矛盾的对立,则吾人乃假定世界(即现象之完全系列)为物自身,即令我终止其现象系列中无限或有限之追溯,亦仍能留存者。但我若摈斥此种假定(或宁谓之摈斥此种所伴随之先验的幻相),而否定世界为物自身,则此二种主张之矛盾对立,乃转变为纯然辩证的对立矣。盖因世界非离我所有表象之追溯系列,自身独立存在,故世界自身之存在既非无限的全体,亦非有限的全体。世界仅存在“现象系列之经验的追溯中”,并不见及其为某某物自身者也。故若此种系列常为受条件制限者,因而绝不能以其完成系列授与吾人,则世界并非一不受条件制限全体,且并不如此种无限量或有限量之一种全体而存在者也。
吾人在此处对于第一种宇宙论的理念(即对于现象领域中量之绝对的总体)所言者,亦适用于其他之宇宙论的理念。条件系列仅在追溯的综合自身中遇及之,并非在现象领域中所视为在一切追溯以前,以其自身授与吾人之一种事物。故吾人必须谓一所与现象中所有部分之数量,其自身既非有限,亦非无限。盖现象并非自身独立存在之某某事物,其所有部分,乃由分解的综合之追溯,及在此追溯中始授与吾人者,至追溯则绝不以有限或无限之绝对的完成授与吾人者也。此点亦适用于“原因互相隶属(向上追溯)之系列”,及自受条件制限者进至“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的存在”之系列。此等系列皆不能视为以有限或无限之总体自身独立存在之事物。以其为“表象互相隶属之系列”,故此等系列仅存在力学的追溯中,在此种追溯之前,吾人绝不能有“所视为独立存在之事物系列”自身独立存在者也。
当说明“宇宙论的理念中所有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仅为辩证的,且为由于幻相而起之矛盾,此等幻相乃因吾人以仅能用为物自身之条件之绝对的总体之理念,适用于——仅存在吾人表象中因而在其成为系列之限度内,只存在继续的追溯中之——现象而起”之时,此种二律背驰,立即消灭。但吾人由此种二律背驰,能得实非独断的而为批判的学理的利益。盖此种二律背驰提供“关于现象之先验的观念性”之间接的证明——此种证明应使任何不满于先验感性论中所有之直接证明之人信服。此种证明乃由以下彼此相消之二重论证(Dilemma)所成立者。世界如为自身独立存在之全体,则世界或有限或无限。顾有限或无限之二者皆伪(如反面主张及正面主张之证明中各自所说明者)。故世界(一切现象之总和)为自身独立存在之全体亦伪。由此可谓为普泛所谓现象皆不外吾人之表象——此正为彼等所有先验的观念性意义之所在也。
此点颇为重要。能使吾人见及四种二律背驰中所有之证明,非纯为无根据之欺妄。
在假定以“现象及包括一切现象之感性世界”为物自身时,此等证明固极有根据者。但由此等命题(由此等证明所得者)所发生之矛盾,乃显示此种假定中实有虚妄背理之点,因而使吾人进而发见“其为感官对象之事物”之真实性质。先验的辩证论虽绝不容受怀疑论,但实容受怀疑的方法,此种怀疑的方法实能指此种辩证论为其有极大效用之一例证。盖当理性之论证,容许其以无制限之自由互相对立,则虽不能成为吾人之所欲寻求者,亦常能产生某种有益之点,且为更正吾人判断之助者也。
第八节 适用于宇宙论的理念之“纯粹理性之统制的原理”因感性世界中之条件系列并无最高项目(所视为物自身者)能由宇宙论的总体原理授与吾人,而仅能以之为“吾人在条件系列中务须追溯”之应负职务而已,故纯粹理性之原理,应就此种意义范围内修正之;夫然后此种原理始保存其原理之效力,不视为“吾人思维其总体为实际在对象中”之公理,而视为悟性之问题,因而为主观之问题,使悟性依据理念所制定之完全程度,进行“任何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之追溯。盖在吾人感性中(即在空间时间中),吾人在阐明所与现象时所能到达之一切条件,仍为受条件制限者。诚以此等现象,非对象自身——如为对象自身则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自能在其中发见——而仅为经验的表象,此等经验的表象则必常在直观中寻求在空间时间中规定彼等之条件。故理性之原理,质言之,仅为一种规律而已,命定“所与现象之条件系列”之追溯,以及禁阻其以所能到达之任何事物为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而使追溯终结。
此非“经验及感官对象之经验的知识所以可能”之原理;盖一切经验与其“所与直观之方式”相合,皆包围于限界之内者。且亦非理性之构成的原理,能使吾人扩大吾人“感性世界之概念”越出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者。此宁谓为“经验最大可能之继续及扩大”之原理,不容以任何经验的限界为绝对的限界者也。故此乃用为规律之理性原理,设定吾人在追溯中之所应为者,而非在追溯以前预知所视为自身之对象中之所有者,因之吾人名之为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以与“所视为实际存于对象中(即在现象中)条件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之原理相区别,此种原理殆为构成的宇宙论的原理。我已试就此种区别指示实无此种构成的原理,因而以之防阻“由先验的窃自转变其意义”所必然发生之事,(苟不指出其无构成的原理,则情形必至如是),即以客观的实在性归之于“仅用为规律之理念”是也。
欲适当规定此种“纯粹理性规律”之意义,吾人必须首先观察此种规律不能告知吾人对象为何,而仅能告知欲到达对象之完全概念,经验的追溯如何进行。设此种规律企图前一任务,则此规律殆为构成的原理,顾此为纯粹理性所绝不能提供者。故不能以此种规律为主张“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其自身或有限或无限”。盖若此,则是以仅在理念中产生之绝对的总体理念,为等于思维一——在任何经验中所不能授与之——对象矣。诚以在此意义之范围内,吾人应以“离经验的综合而独立之客观的实在性”归之于现象系列。故此种理性之理念之所能为者,不过对于条件系中之追溯的综合,规定一种规律而已;依据此种规律,则综合必须自受条件制限者,经由一切互相隶属之条件,进行至不受条件制限者,但此种综合绝不能到达此种标的,盖以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绝不能在经验中遇及之也。
故吾人必须首先在其中综合绝不能完成之事例中,规定吾人所谓系列综合之意义为何。在此方面,通常有两种表达之法,其意在标识一区别,——虽未正确的予以其区别之根据。数学家仅言无限前进。哲学家则以任务在检讨概念,不以此种表达法为合理,而以不定前进之名词代之。吾人无须停留此点,以检讨此种区别之理由,或详述其用法之当否。吾人仅须以吾人特殊目的所需之精确程度规定此等概念。
关于直线,吾人因能正当谓为能无限延长之者。在此事例中,无限前进与不定前进之区别,殆过于苛细。但当吾人谓“引一直线”,则冠以不定二字,实较之冠以无限二字,更为正确。盖后者之意,乃指公等务须延长此直线不已(此非意向之所在),而前者之意,则仅在延长此直线一惟公等之所欲;且若吾人仅指吾人力之所能为者而言,则此不定前进之名词实极正确,盖吾人固常能使此线更长而无止境者也。在吾人仅就前进而言,即仅就自条件以至受条件制限者之进展而言之一切事例,皆如是:即此可能的进展,在现象系列中进行,实无止境。自一对父母所生之子孙,其世系之下降线,进行实无止境,吾人自能以此线为在世界中实际继续之情形。盖在此种事例中,理性绝不要求系列之绝对的总体,盖因其并未预行假定以此总体为一条件及为所授与者(datum),而仅以之为可以授与(dabile),且递行增加无止境之受条件制限之某某事物耳。
当系列中自视为受条件制限者所授与之某某事物上溯时,其应进展至何种程度之问题,则情形大异于是。吾人能谓此种追溯为无限上溯乎;或仅能谓为推广至不定之程度乎?例如吾人能自现今生存之人经由其祖先系列无限上溯乎,抑或仅谓为在吾人还溯之限度内绝未遇及“以此系列为限于某点终止”之经验的根据,故吾人应——同时又不得不——就每一祖先更推寻其更远之祖先(此等祖先虽非预以为前提者)乎?
吾人之答复如是:当其全部在经验的直观中授与时,其内部的条件系列中之推溯乃无限进行者;但当仅有此系列中之一项目授与时,自此项目出发,其追溯应进至绝对的总体,则此追溯仅有不定的性质。因之,一物体之分割,即在一定限界内所与物质之部分之分割,必谓为无限进行。盖此物质乃以视为一全体,因而以其所有一切可能的部分在经验的直观中授与者。今因此种全体所有之条件乃其部分,此种部分所有之条件乃部分之部分,准此以至无穷,又因在此种分解之推溯中,此种条件系列之“不受条件制限之(不可分割的)项目”绝未遇及,故不仅在分割中,绝无使其中止之任何经验的根据,且任何继续的分割之更远项目,其自身乃在分割继续之前,经验的已授与吾人者也。盖即渭分割乃无限进行者。反之,因任何人之祖先系列,并未以其绝对的总体在任何可能的经验内授与,故其追溯乃自血统相承之世系系列中之每一项目进行至更高项目,绝不遇有“展示一项目为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者之经验的限界”。且因提供为其条件之种种项目,并非在追溯之前已包含在“全体之经验的直观”中,故此种追溯实非由“所授与者之分割”无限进行者,乃仅以不定的程度探求更远之项目以加增于所与项目之上,而此种更远项目之授与,其自身仍常为受条件制限者。
在此二种事例中,不问其为无限的追溯或不定的追溯,其条件系列皆不能视为其授与吾人在对象中为无限者。此种系列,非物自身,仅为现象,以现象乃相互为条件者,仅在追溯之本身中授与吾人。故此问题已非此种条件系列之自身如何大孝有限或无限之问题,盖此种系列绝无所谓自身;所成为问题者乃吾人如何进行此种经验的追溯,以及吾人继续此种追溯应至如何程度耳。此处吾人发见关于统制此种进行程序之规律,有一重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