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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纯粹理性批判002-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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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追溯,以及吾人继续此种追溯应至如何程度耳。此处吾人发见关于统制此种进行程序之规律,有一重要的区别。当其“全体”经验的授与吾人时,则其内部的条件系列之无限推溯,自属可能。顾非全部授与,仅由经验的追溯,始能授与吾人之时,则吾人仅能谓为“探求系列之更高条件乃无限可能者”。在前一事例中,吾人之所能言者为:较之我由分解的推溯所能到达者,常有更多之项目,经验的已授与吾人;但在后一事例中,吾人之所能言者则为:吾人常能进行至追溯中之更远者,盖以无一项目可视为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经验的授与吾人;且因更高项目常属可能,故探讨此种更高项目乃视为必然之事。在前一事例中,吾人必然发见系列之更远项目;在后一事例中,则因无一经验为有绝对的限界,故吾人探讨此等项目乃成为必然之事。盖或吾人并无“对于经验的追溯设定一绝对的限界”之知觉,在此种事例中,吾人必不以追溯为已完成者,又或吾人有限止吾人系列之知觉,则在此种事例中,知觉不能为所经过系列之一部分(盖制限者当与受制限者有别),故吾人对于此条件亦必继续推溯其条件,于是推溯又复继续进行。此等见解,在以下一节论述其应用时,自当适切阐明之也。
    第九节 就一切宇宙论的理念而言,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之经验的使用在种种机缘中,吾人已说明:悟性或理性之纯粹概念皆不能有先验的使用;而感性世界中条件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之主张,则为依据理性之先验的使用者,在此种先验的使用中,理性自其所假定为物自身者以要求此种不受条件制限之完成,又因感性世界并不包含此种完成,故吾人关于感性世界中系列之绝对量,绝无正当理由论究其为有限的或其自身为无制限的,所能探讨者仅在“吾人就经验追溯其条件,遵从理性之规律,因而除与其对象一致者以外,所有解答皆不能使吾人满足”之时,吾人应在经验的追溯中进行至何种程度一事耳。
    故所留存于吾人者仅有——视为统制“可能的经验之继续及“量”之规律之——理性原理之效力之问题,至不能以理性原理为现象(视为物自身者)之构成的原理,则已充分证明之矣。吾人如能严格注意此等结论,则理性之自相冲突自当全部终止。盖此种批判的解决不仅铲除“使理性自相冲突”之幻相,且在更正其为矛盾唯一源泉之误解时,以“其使理性自相一致之教义”代幻相。于是在其他情形下殆为辩证的之原理,今则转变为学理的原理矣。实际,此种原理如能确立为“依据其主观的意义,且又与经验之对象相合,以规定悟性所有最大可能之经验的使用”,则其结果殆与“其为——纯粹理性之所不可能者——先天的规定对象自身之公理”相等。盖仅与“此种原理能有力指导悟性之最大可能之经验的使用”相比例,此种原理始能“关于经验之对象”有任何影响以扩大及更正吾人之知识。
    一 解决关于“宇宙全体现象所组成之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在此处与其他之宇宙论问题相同,理性之统制的原理所根据者为:在经验的追溯中,吾人不能有任何绝对的限界之经验,即不能有所视为经验上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任何条件之经验。其理由如是:此种经验当包含以无或虚空围绕之现象限界,且在继续追溯中,吾人应能在知觉中遇及此种限界——顾此为不可能者。
    此种命题实质所言者,乃吾人在经验的追溯中所能到达之唯一条件,必其自身仍须视为经验上受条件制限者,此命题实含有以下之制限的规律,即不问吾人在上升系列中进展如何之远,吾人常须探讨系列之更高项目,此种项目或能由经验为吾人所知或不能为吾人所知者也。
    故对于第一类宇宙论的问题之解决,吾人仅须规定“在追溯宇宙(空间或时间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量时,所绝不能制限其上升者”是否能名之为无限的追溯,抑或名之为不定的继续追溯。
    “世界一切过去状态之系列,以及在宇宙的空间中同时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完全普泛的表象,其自身仅为我所思维之“可能之经验的追溯”(此虽以不定态度思维之者)。
    仅以此种方法始能对于一所与知觉发生“此种条件系列之概念”。顾吾人仅在概念中始能以宇宙为一全体,此全体绝不能在直观中有之。故吾人不能自宇宙全体之量以论证追溯之量,依据前者以决定后者;反之,仅就经验上所追溯之量,我始能对于我自身构成关于世界量之概念。但关于此种经验的追溯,吾人之所能知者,至多仅为自条件系列之一切所与项目,吾人常在经验上更进展至其更高及更远项目耳。现象全体之量,并不由此以绝对的态度决定之;故吾人不能谓此追溯乃无限前进者。盖若谓其为无限前进,则吾人应预知追溯所尚未到达之项目,表现此等项目之数为任何经验的追溯所不能到达之大数,因而应在追溯之前决定世界之量(虽仅消极的),——顾此为不可能者。盖世界非由任何直观以其总体授与我者,亦非先于追溯以其量授与我者。是以关于世界之量绝不能有所言论,即谓其中能有无限追溯,亦所不可。吾人之所能为者,仅依据“规定世界中所有经验的追溯”之规律,以探求“世界所有量”之概念耳。此种规律之所规定者不过谓:不问吾人在经验的条件之系列中能到达如何之远,吾人绝不能假定一绝对的限界,应以所视为受条件制限之一切现象从属于视为其条件之其他现象,且吾人必须更向此条件进展。此为不定的追溯,以其并未决定对象中之量,故此种追溯显足与无限的追溯相区别者也。
    故我不能谓世界在空间中或关于过去时间为无限的。任何此种量之概念,以其为“一所与之无限量”,在经验上乃不可能者,因而关于视为感官对象之世界,无限云云之量之概念,亦为绝对不可能者。且我亦不能谓自一所与之知觉向“系列中(不问其为空间或过去时间)一切制限此知觉之条件”之追溯,为无限进行;盖若如是则是以世界具有无限量为前提矣。我又不能谓追溯乃有限的,盖此种绝对的限界同一在经验上为不可能者。故我关于经验之全体对象(即感官世界),不能有所言说;我必须以“规定如何获得与对象相合之经验及推展此经验”之规律,制限我之主张。
    于是关于世界量之宇宙论问题,其为最初而消极之解答为:世界并无时间上之最初的起始,空间上之极限的限界。
    盖若吾人假定其相反方面,则是时间上为虚空的时间所限制,空间上为虚空的空间所限制矣。但因世界为现象,其自身不能以此两种方法限制之(以现象非物自身),故此等世界之限界应在可能的经验中授与,盖即谓吾人应要求能得“为绝对的虚空时间或虚空空间所限制”之限界知觉。但此种经验以其完全空无内容,乃不可能者。因之,世界之绝对的限界,乃经验上不可能者,故亦为绝对不可能者。
    至其肯定的解答亦直接由之而来即:现象系列中之追溯,以其为世界量之一种规定,故为不定的进行。此等于谓感性世界虽无绝对的量,而经验的追溯(仅由此追溯,感性世界始能在其条件方面授与吾人)则自有自身之法则,即必须常自所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之一切项目进展至更远之项目,其所以行之者,则或由吾人自身之经验,或由历史之线索,或由因果之连锁。且以规律常有进一步之要求,故吾人唯一及恒常之目的,必为“悟性之可能的经验使用之扩大”,此即理性在应用其原理时所有唯一之固有任务。
    此种规律并不命定——必须在某一种现象中进行无止境之——确定之经验的追溯,例如自一现时生存之人物向其祖先系列追溯,吾人绝不能期望遇及最初一对之配偶,又如在天体系列中,吾人绝不容许有一极限之太阳系等等。所有此规律所要求者,仅为自现象进展至现象而已;即令此等进展所向之现象,不产生任何现实知觉(例如因其度量过微对于吾人意识不能成为经验时)然以其为现象,故仍属于可能的经验也。
    一切起始皆在时间中,延扩体之一切限界皆在空间中。但空间时间仅属感官世界。
    因之,世界中之现象固受条件之制限,而世界自身则既非有条件为其制限,亦非以不受条件制限云云为其限界者也。
    理与此同,因世界绝不能以其视为已完成者授与吾人,又因“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以其为宇宙系列,亦不能以其所视以为已完成者授与吾人,故“世界量之概念”,仅由追溯授与吾人,非先于追溯在一集合的直观中授与者也。但追溯仅以进行规定世界之量而成,并不以任何一定的概念授与吾人。故追溯并不产生任何其与某种单位量相关时所能称为“无限”之量之概念。易言之,追溯并非无限进行,(一若“此无限”能授与吾人者)乃仅进行至不定之远度耳,盖欲由追溯以得——在此追溯中且即由此追溯而始成为现实之——经验的量,则其进行自属不定者也。
    二 解决关于“直观中所与一全体所有分割之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吾人如分割直观中所与一全体,则吾人自受条件制限之某某事物进至其所以可能之条件。部分之分割(细分或分解)乃此等条件系列中之追溯。此种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仅在追溯设能到达其单纯的部分时,始能授与吾人。但在继续前进的分解时,所有其一切部分若其自身仍为可分割者,则分割——即自受条件制限者至其条件之追溯——乃无限进行者。盖种种条件(种种部分)其自身本包含于受条件制限者之中,且因此受条件规约者在一包围于限界内之直观中以全体授与吾人,故其一切部分皆与受条件制限者一同授与。是以,追溯不能仅名之不定的追溯。此种不定的追溯惟关于第一种宇宙论的理念,始可容许之,盖因第一种宇宙论的理念之所要求者,乃自受条件制限者进展至其条件,而此等条件以其在受条件制限者之外,故非由受条件制限者授与,且亦随同授与,乃在经验的追溯中始增加其上者。但吾人不能对于一“能无限分割之全体”谓为由无限多部分所构成者。盖一切部分虽包含于一全体之直观中,但其全部分割则并不包含其中,而仅由继续的分解所构成,即仅在追溯本身所构成,由此追溯,此种系列始成为现实者也。
    今因此种追溯乃无限者,故其所到达之一切项目(即一切部分)皆包含于“所视为一集合体之所与全体中”。但其全部之分割系列并不包含其中,盖分割系列乃无限的继续,绝不成为全体,故不能展示一“无限的多量”或展示全体中所有“无限多量之任何总括”。
    此种泛论显能应用于空间。所直观为“在限界内之一切空间”,皆为此种全体,凡由分解所得此种全体之各部分,其自身仍为空间。故一切有限界之空间,乃无限可分割者。
    自此发生此说之第二种应用,即应用之于包围于限界内之外部的现象即物体,自极自然。物体之可分性,乃根据于空间之可分性,此种空间之可分性构成“所视为一延扩的全体之物体”之可能性。故物体乃无限的可分,但非由无限多部分所构成者也。
    诚以物体在空间中应表现为实体,故就空间可分性之法则而言,物体自与空间有别。
    吾人确能容认分解绝不能自空间除去其一切复合性;盖若如是,则是谓空间(空间中并无独立自存之事物)已终止其为空间,顾此乃不可能者。反之,若谓排遣物质之复合性将绝无一物留存,则显见其与实体之概念不合,所谓实体即指一切复合之主体而言,即令除去其在空间中之联结(物体之要素由此空间中之联结始构成一物体),实体亦必永存于复合事物所有之要素中。但此说对于由纯粹悟性概念所思维之物自身则然,但不能适用于吾人所名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盖此种实体,非绝对的主体,仅为感性之常住心象;除视之为一直观(其中绝不见有不受条件之性质)以外,绝无所有。
    此种无限前进之规律,其能应用于“所视为纯然充实空间之现象”之再分,固无疑义,但不能应用于——其中所有部分在授与时即已如是确定的截然有别,以构成相互有别之区别量之——一全体。吾人不能谓一有机的全体之一切部分,其自身仍如是组织,即在分解其部分至无限时,仍能常见有其他之有机的部分,一言以蔽之,全体为无限之有机组织者。盖此非吾人所能思维之假设。在物质之无限分解中所发见之部分,能成为组织,自极真实。“空间中所与现象”之分割无限性,仅根据于此种事实,即由此无限性所与者,仅有可分性(至可分性之自身,即关于其部分之数目,则为维对的不定者)——至部分之本身,则仅由再分所授与所规定者也。一言以蔽之,全体自身非为已分割者。
    故部分之数目(分割能在一全体中规定此种部分数目)将依据吾人在分割之追溯中所注意之进展程度何如。反之,在所思维为组织无限之有机体事例中,其全体表现为已分割成种种部分,且在一切追溯之前,以确定的而又无限的部分数目授与吾人。但此乃自相矛盾。盖此种无限之内部错综,乃吾人所视为一种无限的(即绝不完成者)系列,同时又视为在与他有别之一复合体中之已完成者。无限可分性之属于现象,仅限于现象为继续的量;此与占有空间不可分离者,盖占有空间实为无限可分性根据之所在耳。其视任何事物为与他有别之区别量者,乃以其中所有单位之数目视为已确定者,因而以之为在一切事例中常等于某某数目。一有机体中所有之有机组织究能到达何种程度,此仅经验能示知;就吾人经验之所及者,虽不能正确到达任何无机的部分,但至少必须容认经验此种无机的部分之可能性。顾当吾人在普泛所谓现象之先验的分割时,则其分割究推展至如何程度之问题,并不待经验之解答;此乃由理性之原理所决定者,此种理性原理命定“在分解延扩体时,其经验的追溯,依据此种现象之性质,绝不能视为绝对完成者”。
    解决教学的先验理念之结论点,与解决力学的先验原理之出发点“经由一切先验的理念,在图表形式中,表现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以及展示此种矛盾之根据所在,及其铲除之唯一方法,在宣布正反二者皆属虚伪”之时,吾人曾以条件与受条件制限者之关系为皆在空间时间中者。此乃通常悟性平常所有之假定,顾所有矛盾则皆由此而起者也。就此种见解言之,则“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中所有总体之一切辩证的表象,彻底皆为同一性格。条件随同受条件制限者常为系列中之一项目,因而与受条件制限者同质。在此种系列中,其追溯绝不能思维为完成者,盖若思维其为完成,则必谬以“其自身本为受条件制限者之一项目”为最初的项目,因而以之为不受条件制限者;故对于对象(即受条件制限者)不应常仅就其量考虑之,但至少对于其条件之系列,乃就其量考虑之者。于是发生以下之困难——此一种困难由任何调和方法皆不能处理之,唯有直截了当解决之耳——即理性使系列对于悟性过长或过短,因而悟性绝不能与理性所制定之理念相等而适合之也。
    但在此所有种种中,吾人曾忽视在对象间所得之本质的区别,即在“理性努力使之跻于理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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