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002-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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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此种论究不能有所成就,盖吾人绝不能自经验以推论“不依据经验法则所思维之任何事物”。甚至吾人之意旨亦不在证明自由之可能性。盖此种证明,吾人亦不能有所成就,诚以吾人不能自纯然概念先天的以知任何实在根据及其因果作用之所以可能也。自由在此处仅视为一种先验的理念,由此种理念乃导理性思维能由感性之不受条件制限者开始现象领域中之条件系列云云,因而理性乃陷入与其自身对于悟性之经验的运用所制定之此一类法则相背反之二律背驰中。吾人之所唯一能说明,且为吾人唯一之所欲说明者乃:“此种二律背驰实根据于纯然幻相”,以及“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至少不与自然不相容”之二点耳。
四 解决“普泛就现象之存在而言所有现象依存性之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在上一小节中,吾人曾就其构成力学的系列,以考虑感性世界之变化,每一项目皆隶属其他项目,一若果之于因。吾人今将以此种状态系列仅用为吾人探求“可以之为一切可变的事物之最高条件”之一种存在之导引,即以之为吾人探求必然的存在者之导引。
吾人此处所论究者,非不受条件制限之因果作用,乃实体自身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存在。
于是吾人意向所在之系列,实为概念之系列,而非“一直观为其他直观条件”之直观系列。
但因现象总和中之一切事物,皆为可变之事物,因而在其存在中,皆为受条件制限者,故在“依存的存在之全体系列”中,不能有以其存在视为绝对的必然者之任何不受条件制限之项目。故若现象为物自身,又若(由上一假定之所推得者)条件与受条件制限者皆属同一之直观系列,则绝无其所视为感官世界中现象存在条件之必然的存在者存在之可能性。
力学的追溯,在一重要方面与数学的追溯有别。盖因数学的追溯仅限于联结部分形成一全体,或分割一全体为部分,故此种系列之条件,必常视为系列之部分,因而必视为同质的且必视为现象。反之,力学的追溯,吾人并不与“所与部分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全体”之可能性,或与“所与全体之不受条件制限之部分”相关,而仅与“一状态来自其原因”,或“实体自身之偶然的存在来自必然的存在”之由来相关。故在此后一种追溯中,条件应与受条件制限者同构成经验的系列之部分云云,实非所必需者也。
于是吾人有避免此种表面的二律背驰之方法。盖若各就不同之方面言之,则此等矛盾之命题两方皆可谓为真实。感官世界中之一切事物皆可谓为偶然的,因而仅有经验上受条件制限之存在,但同时亦能有全体系列之非经验的条件;即能有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此种必然的存在者,以其为系列之直悟的条件,故非系列之一项目,不属于系列,乃至亦非系列之最高项目,且亦不能使系列之任何项目成为经验上之不受条件制限者。全部感性世界在其所有一切项目经验上受条件制限而存在之限度内,殆不受此必然的存在者之影响,一仍其原有情状。此种考虑“不受条件制限之存在者如何能用为现象根据”之方法,与吾人在前一小节中论究“自由所有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之因果作用”时所遵循之方法不同。盖在论究自由之因果作用时,以事物本身为其原因(substantiaphaenomenon现象的实体),且以之为属于条件系列,仅其因果作用被思维为直悟的耳。
反之,在此处论究以不受条件制限之存在者为现象之根据,则必以必然的存在者为完全在感性世界之系列以外(ens extramu danum视为超世界的实在者),且以为纯然直悟的。
除此以外,必然的存在者实无其他方法能免于从属“使一切现象成为偶然的及依存的之法则”。
故理性之统制的原理在其与吾人现有问题有关之范围内,则如下:感性世界中之一切事物,皆具有一种经验上受条件制限之存在,且其所有之性质,无一能为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以及对于条件系列中之一切项目,吾人必须期待有——且须尽力探求——某种可能的经验中之经验的条件;以及吾人绝无正当理由自经验的系列以外之条件引申一种存在,或视“此种存在”在系列范围内为绝对的独立自存者。顾同时此种原理绝不妨阻吾人承认全体系列能依据——脱离一切经验的条件,其自身包有一切现象所以可能之根据之——某某直悟的存在者。
在以上所述之种种中,吾人并无证明“此种存在者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存在”之意向,且亦无建立“感性世界中现象存在之纯粹直悟的条件”可能性之意向。正如吾人在一方面限制理性不使其脱离经验的条件之线索以免误入超经验的之歧途,而采用不能有任何具体的表现之说明根据,故吾人在另一方面亦必限制悟性之纯然经验的使用之法则,使其对于普泛所谓事物之可能性,不致贸然有所决定,且使其不致仅以“在说明现象时毫无用处”之理由,而以直悟的事物为不可能。故吾人之所说明者仅为:一切自然的事物及其所有经验的条件之彻底的偶然性与吾人任意所假定之必然的(但纯然直悟的)条件,乃并行不悖者;且其间并无真实之矛盾,二者皆可谓事真实者也。此种由悟性所思之绝对的必然存在者,其本身或为不可能,但此种不可能绝不能自“属于感性世界一切事物之普遍的偶然性及依存性”推论而得,亦不能自“禁阻吾人停留在其所有偶然的项目任何之一,以及禁阻乞助于世界以外之原因”之原理推论而来。盖理性之进行,一方之途径在其经验的使用,而另一方之途径则在其先验的使用也。
感性世界所包含者只有现象,此等现象纯为表象,表象则常为感性的受条件制限者;在此领域中物自身绝不能为吾人之对象。故在论究经验的系列之项目时,不问此项目为何,吾人绝无权能突飞于感性之关联衔接以外,实不足惊异。盖若突飞于感性之关联衔接以外,则是以现象为——离其先验的根据而存在,且当吾人在现象以外探求现象之存在原因时,仍能保持其地位之——物自身矣。此点确为偶然的事物最后所归宿之点,但非所以论于事物之纯然表象者,盖纯然事物表象所有之偶然性,其自身仅为现象体,除能引达“规定现象体”之追溯(即仅引达经验的追溯)以外,并无其他追溯可言。反之,思维有一现象(即感性世界)之直悟的根据,且以之为超脱现象之偶然性者,则既不与现象系列中无限之经验的追溯相矛盾,亦不与现象之彻底偶然性相抵触。此实吾人欲除去表面的二律背驰所应为之一切;且亦仅能以此种方法为之。盖若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受条件之制限,其条件又常为感性的,因而属于系列,则此条件自身必仍为受条件制限者,如吾人在第四种二律背驰之反面主张中之所说明者。故或“理性由于其要求不受条件制限者之故,仍必自相矛盾”,或“必须以此不受条件制限者置之系列以外之直悟的事物中”。直悟的事物之必然性,斯时并不需要——或容许——任何经验的条件;故在与现象有关之限度内,此直悟的事物乃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也。
理性之经验的使用在与感性世界中存在之条件相关涉时,并不因容认一纯粹直悟的存在者而有所影响;依据彻底的偶然性之原理,自经验的条件进至“仍常为经验的之更高条件”。但当吾人所注意者为与目的有关涉“理性之纯粹使用”时,则此种统制的原理并不拒绝假定一种不在系列中之直悟的原因,此亦极为真实者也。盖斯时直悟的原因仅指“纯粹先验的,而非吾人所知”之普泛所谓感性系列所以可能之根据而言耳。直悟的原因之存在于一切感性条件之外,且就此等条件而言乃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云云,并不与现象之无限制的偶然性不相容,盖即谓并不与经验的条件中绝无止境之追溯不相容也。
关于纯粹理性所有全部二律背驰之结论要点当理性在其概念中专注意于感性世界中之条件总体及考虑理性在此方面对于条件能获得如何满足时,吾人之理念立为先验的及宇宙论的。但以不受条件制限者(吾人实际所论究者即为此不受条件制限者)置之“完全在感性世界以外之事物”中,因而在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之时,则此等理念又立为超验的。斯时此等理念已非仅用以完成“理性之经验的使用”——此一种“完全理念”虽绝不能完全到达,但必须永远追求之者。反之,此等理念完全脱离经验而自行构成绝非经验所能提供其质料之对象,此种对象之客观的实在性并不根据于经验的系列之完成,乃根据于纯粹先天的概念者。此种超验的理念有其一种纯粹直悟的对象;此种对象自可容认之为先验的对象,但在吾人容认以下之两点方可,即第一、吾人对于此种对象绝无所知;其次,此种对象不能思维为“以辨别内心之宾词所规定之事物”。以此种对象在一切经验的概念之外,故吾人断绝一切所能建立此种对象所以可能之理由,丝毫无主张此种对象之正当理由。此种对象纯为思维上之存在物。但发生第四种二律背驰之宇宙论的理念,则迫使吾人采此步骤。盖现象之存在,绝不能根据其自身而常为受条件制限者,故要求吾人探求与一切现象完全不同之某某事物,即探求偶然性在其中终止之直悟的对象。但吾人一度容许吾人自身假定独立自存之实在完全在感性领域以外,则仅能以现象为——其自身为智性一类之存在事物所由以表现直悟的对象之——偶然的形相。因之,关于直悟的对象所留存于吾人之唯一推求资源,仅在使用类推方法,吾人由类推方法以经验概念构成某种直悟的事物之概念——所视为物自身一类之事物,吾人固绝无所知者也。今因偶然的事物除由经验以外,不为吾人所知,而吾人此处所论究者又绝不成为经验之对象,故吾人必须自“其自身乃必然的之事物”即自“普泛所谓事物之纯粹概念”以引申关于此等事物之知识。是以吾人所用以超越感官世界所采取之第一步,乃迫使吾人在探求此种新知识时,即以研究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为起始,自“此绝对必然的事物之概念”以引申一切事物之概念(限于此等事物为纯粹直悟的)。此点吾人欲在次章论述之。
第三章 纯粹理性之理想
第一节 泛论理想吾人在以上论述中已见及离感性条件则无对象能由纯粹悟性概念所表现。盖斯时缺乏概念之“客观的实在之条件”,其中除思维之纯然方式以外,绝不见有任何事物。顾若以纯粹悟性概念应用于现象,则能具体的展示此等纯粹悟性概念,盖因在现象中,纯粹悟性概念获得经验概念所专有之质料——经验概念不过具体之悟性概念而已。但理念之离客观的实在则较之范畴更远,盖以不能见有“理念在其中能具体的表现”之现象。
理念含有一种完全性,无一可能之经验的知识曾到达之者。在理念中,理性之目的仅在系统的统一,而欲使经验的可能之统一接近此种统一,顾从未能完全到达之也。
但我所名为理想者则似较之理念去客观的实在更远。我之所谓理想,非仅指具体的理念而言,乃指个体的理念而言,即视为仅由理念所能规定或已为其所规定之个体的事物。
人性(以之为一理念)在其完全完成之程度内,不仅包有属于人之天性及构成吾人所有“人性概念”之一切基本性质——此等基本性质推展至完全与其所有之目的相合,此等目的乃吾人关于“完人”之理念——且在此种概念之外,尚包有其理念之完全规定“所必需之一切事物”。盖一切矛盾的宾词,每组之中仅有其一能适用于“完人”之理念。在吾人所谓理想,以柏拉图之见解言之,则为神性之理念,为“神性所有纯粹直观之个体的对象”,为“一切可能的存在中之最完善者”,为“现象领域中一切模本之原型”。
吾人即不冥想如是高远,亦必自承人类理性不仅包有理念,且亦包有理想,此等理想虽非如柏拉图之理念具有创造力,但亦具有实践力量(以之为统制的原理)而构成“某种行动之可能的完善”之基矗道德概念以其依据经验的某某事物(快或不快),非完全之纯粹理性概念。但就理性所由以制限自由(自由自身并无法则)之原理而言,则此等道德概念(当吾人仅注意其方式时)极可用为纯粹理性概念之例证者也。德及其所伴随之人类智慧(此就其十分纯洁者言之)皆为理念。顾(斯多噶派之所谓)哲人则为理想,盖仅思想中所有,完全与“智慧之理念”相一致之人物。此犹理念授与吾人以规律,理想在此种事例中,则用为模拟人物之完善规定之原型;吾人之行动,除吾人心中所有此种“神人”之行谊以外,并无其他标准可言,吾人惟与此种“神人”之行谊相比较,以之判断吾人自身,因而改进吾人自身,——吾人虽绝不能到达其所命定之完全程度。吾人虽不能容认此等理想具有客观的实在(存在),但并不因而视为脑中之空想;此等理想实以理性所不可或缺之标准授之理性,以“在某种类中乃十分完全事物”之概念提供于理性,因而使理性能评衡其不完全事物之程度及其所有之缺陷。但欲在一实例中(即在现象领域中)实现其理想,例如欲在一故事中描述哲人之性格,乃事之所不能行者。此种尝试实有背理之点,且远不足以增进德性,盖以自然的制限(此常破坏理念之完善),使目的所在之幻相完全不可能,且使由理念而来之“善行”类似空想,以致善行自身蒙有疑点。
此乃理性所有理想之性质,此等理想必常依据一定概念而用为吾人在行为中在批判的判断中之规律及原型。至想象之所产,则性质完全不同;无一人对于想象之所产能说明之或与以可理解之概念;每一想象产物为一种草图(Monogram),即纯然一列之特殊性质,并非由“可以指示之规律”所规定者,与其谓为构成一定的心象,毋宁谓为成一“由杂驳经验而来之暗昧速写图形”——此一种表象殆如画家、相士自承其脑中所载之事物以之为彼等所有想象事物或批判的判断等所不能传达之影象。此种表象可名之为感性之理想(虽不确当),盖因此等表象乃被视为“可能的经验直观之模型”(不能实现者),但又绝不提供可以说明及检讨此等表象之规律。
反之,理性在其理想中,目的在依据先天的规律之完全规定。因之,理性自行思维一种对象,且以此种对象为能完全依据原理规定之者。但此种规定所需之条件,不能在经验中求之,故此概念之自身乃超经验的。
第二节 先验的理想(先验的原型 Prototypon Transcendentale)一切概念就其所不包含其内者而言,则为未被规定者,而从属“能受规定之原理”。
依据此种原理,则凡二矛盾对立之宾词,仅有其中之一能属于一概念。此种原理乃根据矛盾律,故为纯粹逻辑的原理。以其为纯粹逻辑的原理,故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而仅与知识之逻辑的方式相关。
但一切事物就其可能性而言,则又从属“完全规定之原理”,依据此种原理,凡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的宾词若与其矛盾对立者集合,则每组矛盾对立者之中必有其一属于此事物。此种原理非仅依据矛盾律;盖除“就各事物与二矛盾的宾词之关系以考虑之”以外,此原理尚就各事物与“一切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