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002-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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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且欲表示此种批判原理,即在辩证的幻相发展至最高度之际,亦有其充分力量,则在独断论者所视为可惧之攻击,应使其对于学生之理性发挥充分之力量(学生之理性虽仍微弱,然已由批判启发之)及容许学生获有由自身检讨之机缘,引用批判原理,逐一检讨攻击者所有主张之如何毫无根据,此实为绝对所必需者也。以解决此等论据,使之烟消云灭,在彼实毫无困难,故彼极早即自觉其所有防卫自身抵御此种有害的欺诈之能力,此等欺诈之于彼,最后必完全失其所有之诱惑力。毁灭论敌所有结构之一种痛击,自必同一毁灭彼自身亦或欲建立之任何思辨的结构。顾此点并不丝毫使彼有所不宁,盖因彼已无须此种托庇之所,且在实践方面仍保有极大期望,彼在实践方面,确能期望发见“所能建立彼之合理的有益的体系”之坚强根据。
故切实言之,在纯粹理之领域中,实无争执可言。两方皆凿空蹈虚,皆与自身所有之阴影斗,盖因彼等所争者已出自然界限之外,彼处则绝无事物能为彼等以独断的体会所争夺所把持者也。一任彼等争斗,顾彼等所击破之阴影又复立即团聚为一,恢复常态,此正如天堂之勇士,时以不流血之争斗为消遣娱乐之具。
但吾人亦不能承认有纯粹理性之怀疑的使用,类如所可名为理性一切争论中之中立原理。使理性自相冲突,与正反两方以武器,然后以冷静讥讽之态度傍观其猛烈之斗争,此自独断论之观点言之,实非佳事,而显见其为幸灾乐祸之恶质。但吾人苟思及独断论者之顽固不化、大言不惭、以及其坚拒以任何批判裁抑其主张,则除使另一方与之有同等资格之大言与此一方之大言相冲突以外,实无其他可采之途径,在此冲突中,所期望者,在由论敌之抵抗,至少能使理性爽然自失,对于自身之矫妄主张有所怀疑,而愿倾听批判也。但一任吾人只安于此等疑点,因怀疑理论而推崇信仰及自承无知二者,为不仅对于独断论者之自满对症发药,且又为终结理性自相矛盾之正当方法云云,则实为一无益之举,绝不足以克服理性之不安者也。就怀疑方法而言,最善亦不过为“觉醒理性之美满的独断迷梦,而引之进入更精密的检讨其自身地位”之方策而已。顾因规避令人烦困之理性纷争事务之怀疑方法,其外表颇似吾人到达哲学中永久和平之捷径,即不如是,至少在以“蔑视一切此种研究佯为表示其具有哲学的资望”之人视之,为其所欢迎之途径,故我以阐明此种思维方法之真相为一至要之事。
纯粹理性在其内部冲突时怀疑的满足之不可能自觉无知之意识(除此种无知同时认为必然的以外),并不以此终止我之探究,宁以其无知正应成为探究之理由。一切无知或为关于事物之无知,或为关于知识之机能、限界之无知。无知若仅为偶然的,则在前一类无知中,必激动我关于事物(对象)之独断的探究,在后一类之无知中,则必激动我关于可能的知识限界之批判的探究。但“我之无知而为绝对的必然,因而放弃一切探究”之一事,不能自观察方面经验的证明之,仅由关于吾人知识之根本源流,批判的行其检讨以证明之。故除先天的根据以外,不能决定吾人理性之限界;顾在另一方面,以吾人之知识范围不能确定不能不有所不知者之理性界限,则由参照吾人虽尽知一切亦尚有应知者留存其后之事可后天的认知之。关于吾人所无知之前一种类之知识(按此指依据先天的根据以决定理性之限界),仅由批判理性自身而可能知之者,故为学问;后一种类(按此指后天的不能尽知)则仅为知觉,吾人不能谓自知觉可推论其所及之程度如何远也。我若就地球所显现于感官者,表现其为具有圆形地平线之平面,则我不能知其延展至如何程度。但经验所教示我者,凡我所往之处,常见有围绕我之空间,我能在此空间中更向前进行;于是,我知在任何所与时间中我所关于地球之实际知识之限界,但不知一切可能的地理学之限界。顾我若进至如是程度,知地球之为球形,其表面之为球面,则我即自其一小部分,例如自其一经纬度之量,亦能依据先天的原理,确定的知其直径,由直径以知地球之总体面积;故我对于此地球,表面所包括之种种对象,虽属无知,但关于其圆周、大小及限界,则固有所知也。
吾人知识所有一切可能的对象之总和在吾人视之似为一具有明显地平线之平面——即在其周围一望之范围内,包括此平面之所有一切吾人所名为“不受条件制限之总体”之理念。欲经验的到达此种概念,实不可能,且依据一确信之原理欲先天的规定其概念之一切企图,亦已证明其无效。顾由纯粹理性所提出之一切问题,则仍为关于地平线以外、或在其境界线上果有何物之一类问题。
体谟乃关于人类理性之地理学者之一,此等地理学者以为将此等问题置之于人类理性之地平线以外,即已处理之矣——推此一种地平线,彼尚不能规定之者。休谟尤特详论因果律,所见甚是,以为因果律之真理,乃至普泛所谓有效原因之概念所有之客观的效力,非根据洞察,即非根据先天的知识,故因果律所有之权威,不能归之于必然性,仅能归之于其在经验过程中所有之普遍效用,及自此种效用所得彼所名为习惯者之主观的必然性。由吾人理性无力以超经验之形相使用此种原理之故,休谟乃推断理性所有超越经验的事物之一切越权主张为空虚无效。
此一类进行程序——检讨理性所有之事实,若必须责难,则责难之——可名之为理性之检举。此种检举,自必致疑及“原理之一切超验的使用”。但此仅为第二步,绝不能以此完成研讨工作。在纯粹理性事项中之第一步,标识其在幼稚时期者,乃独断的。
第二步则为怀疑的,及指示经验使吾人之判断力较为贤明,较为周密。但尚须有第三步,此为完全成熟之判断力所能采取之步骤,根据“已证明为普遍性之确信原理”,即非检讨理性所有之事实,乃就理性所有能力之全部范围及理性对于纯粹先天的知识之适合倾向,以检讨理性之自身。此非理性之检举,乃理性之批判,由此所证明者,非理性现有之疆界,乃其确定的必然的限界,非关于此或彼某部分之无知,乃关于其某一种类一切可能的问题之不可知,凡此等等,皆自原理证明之,非纯然推测所能到达者也。故怀疑论乃人类理性之休憩所,在此处,理性能反省其独断的漫游旅程,检查理性所在之地域,俾在将来能更正确选择其途径。但此非能永久安居之处。此种永久安居之处,仅能由完全正确之知识得之,所谓完全正确之知识,乃对于对象自身及“吾人关于对象之一切知识所有之限界”二者之正确知识。
吾人之理性,非如一延展至不知所届,其限界仅能约略认知之平面;此实须以之与一球面相比较,其半径能自其表面上弧形之曲线规定之——盖即谓能自先天的综合命题之性质规定之——由此吾人又能举示其容积及限界。出此球面(经验之领域)之外,绝无能为理性对象之事物;不仅如是,即关于此种设想的对象之问题,亦仅与理性以之图满规定“归摄于悟性概念下及能在经验的范围内见及之关系”者之主观的原理有关。
吾人实际具有先天的综合知识,此由在经验之先预测经验之悟性原理所证明者。任何人若不能完全理解此等原理之可能性,其初被自倾向于怀疑此等原理是否实际先天的存于吾人内部中;但彼不能即以此故,宣告此等原理在悟性力量以外,因而以理性在此等原理指导下所采取之一切步骤为空虚无效。彼之所能言者仅如是,即:吾人如能洞察此等知识之起源及其真实性质,自能确定吾人所有理性之范围及限界,但在未能有此种洞察以前,则任何关于理性限界之主张,皆任意言之者耳。以此之故,对于一切独断的哲学之彻底的怀疑(此种哲学乃未经批判理性自身而进行者),完全正当;但吾人不能因而完全否定理性有采取向前进展步骤之权利——吾人一度已为理性准备及由更彻底准备之根据使之确保其向前进展之途径。盖纯粹理性所呈显于吾人之一切概念乃至一切问题,其来源不在经验中而完全在理性自身中,故必容许解决,且关于其有效力或无效力亦必容许决定之者也。吾人并无权利忽视此等问题,一若其解决实以事物之性质为断者然,因而吾人不能借口于无能力,拒绝进一步之研讨;盖因此等理念皆理性自身所产生,自有对其效力或其惑人的辩证的性质说明之责任。
一切怀疑的争辩,应专向独断论者,盖独断论者对于彼所以为基础之客观的原理,不挟任何疑虑(即毫无批判),沾沾自得向其所采之途径进行;怀疑的争辩,应计划唯使此种独断论者失其面目,因而使彼有自知之明。顾就此种争辩之自身而言,关于决定何者能为吾人所知,何者吾人所不能知,实不能使吾人有丝毫用处者也。理性所有一切独断的企图之失败,皆属事实一类,使此等理性事实受怀疑论之检举,常为有益之事。但此种怀疑论之检举关于使理性期望在未来之企图中较有所成就及在此基础上建立其主张之理性期待,绝不能有所决定;因之纯然检举,不能终结关于人类理性所有权利之争执。
休谟殆为一切怀疑论者中最优秀之士,关于“觉醒理性使之自行检讨之怀疑方法”所能及之影响,实无人能与之匹敌。故吾人在合于吾人目的之范围内,究明如是聪明可敬之人所用之推理过程及其错误,自必有以酬吾人之劳——此一种推理过程,在其出发时,确在真理之轨道上者。
休谟殆知在某种判断中,吾人越出吾人关于对象所有之概念(彼虽从未推阐此事)。
我名此种判断为综合的。至说明我如何能由经验越出我所已有之概念,则绝非难事。经验自身乃知觉之综合,因此我由知觉所得之概念,因增加其他知觉而亦增加。但吾人假定吾人自身能先天的超出吾人之概念以扩大吾人之知识。此则吾人或由纯粹悟性企图为之,此乃关于至少能为经验之对象者,或由纯粹理性企图为之,此乃关于绝不能在经验中见及之事物,性质乃至此种事物之存在。顾吾人之怀疑的哲学家,则对于此应有区别之两种判断,并不区别,直前径行以概念之此种自行增殖,及所可谓为不由经验受胎,悟性及理性方面之自行生殖为不可能。故彼以此等能力所有一切假定的先天原理为空想,断言此等原理不过由经验及其法则所发生之“习俗所养成之一种习惯”,因而纯然经验的,即其自身乃偶然的一类规律,吾人乃以所假定之必然性及普遍性归之。为欲维护此种惊人的主张,彼乃引用普遍所承认之因果律。盖因无一悟性能力能使吾人自一事物之概念到达“普遍的必然的由此所授与之其他某某事物之存在”,故彼信为彼能断言在缺乏经验时,吾人绝无任何事物能增殖吾人之概念,及使吾人能有正当理由提出先天的如是扩大其自身之一种判断。日光融化白蜡,而又使土块坚硬,彼指出无一悟性能自吾人关于此等事物所已有之概念,以发见此等事实,更不能依据法则以推断此等事实。仅有经验能教吾人以此种法则。顾就吾人在先验逻辑中之所发见者,吾人虽不能直接越出所与概念之内容,但在与第三者事物,即与可能的经验相关时,吾人仍能知其与其他事物联结之法则,且以先天的形相知之。我固不能离去经验先天的以任何特殊的方法自结果以决定其原因,或自原因以决定其结果,但若以前坚硬之蜡今乃融化,则我能先天的知必有某某事物在其前(例如太阳之热)、融化之事乃依据固定法则继此某某事物而来者也。故休谟之误,乃在以吾人依据法则所决定者之偶然性,推论法则自身之偶然性。彼以“越出事物之概念,到达可能的经验”(此为先天的发生,乃构成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者)与“现实的经验对象之综合”(此则常为经验的)相混。
故彼以亲和性之原理(此根据于悟性而肯定必然的联结者)与联想之规律(此仅存于模拟的想像力中,且仅能展示偶然的联结而非客观的联结)相混。
就其他之点而言,休谟乃一世罕与匹之锐利思想家,至其所有怀疑论之误谬,主要由于彼与一切独断论者所共有之缺点而来,即彼对于所能归之于悟性之一切种类之先天的综合,并未有一系统的评衡。盖彼若有一系统的评衡,则彼将见及(仅指种种可能的例证之一而言)永久性之原理实即此种性格之原理,且与因果律相同,乃在经验以前“预测经验”之原理。于是被对于悟性及纯粹理性所由以先天的扩大其自身之种种活动,自能制定其确定之限界矣。顾不如是,彼仅限制悟性而不明定其限界,且虽普遍不信任,而对于吾人所不可避免之无知,则又不能提供任何确定的知识。盖彼虽检举某种悟性原理,彼实未尝企图以批判之评量权衡,就悟性所有之一切力量检定悟性之自身;彼之否定“实际非悟性所能提供者”,固属正当,但彼又进而否定悟性所有先天的扩大其自身之一切力量,且即如是,彼又绝未就悟性之全体而检验之。故一切怀疑论所应有之运命,亦复降于休谟,即彼自身所有之怀疑的教说亦成为可疑之事,以其仅依据偶然之事实,而非根据于“能迫使独断论的主张必然放弃其一切权利”之原理。
加之,彼之攻击,主要虽在理性之辩证的越权主张,但彼在悟性之极有根据之主张与理性之辩证的越权主张之间,并未设有区别。因之,理性要求“放任其自身”之特有热诚,并未稍受影响,仅一时有所妨阻耳。理性并未觉其所欲放纵其自身之场处为人所封锁;因之即在某某特殊方向感受阻塞,理性亦不能完全停止此等冒险事业。反之,此种攻击仅引起敌对准备,而使人更益冥顽固执己见。但对于理性之一切力量有一周密完全之评量——以及“对于理性在最适当之狭小疆域内之所有权所由以获得确实性,且因而又知过大要求之为无益”之信念——即足终结一切争执,而使理性安于“有限的而无争执”之世业矣。
无批判之独断论者,以彼并未测定其悟性之范围,因而并未依据原理规定其可能的知识之限界,故此等怀疑论的攻击,在无批判的独断论者,不仅感有危险,且将毁灭之也。盖独断论者并未预知彼之能力能扩大至如何程度,且信为此等限界仅能由“尝试与失败”之单纯方法决定之。其结果,则当攻击来时,彼所不能辨正之主张,即令仅有其一,或此种主张含有彼所不能以任何原理说明之幻相,其疑点即遍及于彼所有之一切辩论,不问此等辩论表面如何动听也。
故怀疑论乃一严格教师,督使独断论的推理者发展“悟性及理性之坚实批判”。当吾人已进步至如是程度,则毋庸更惧攻击,盖吾人已知以吾人实际所有与完全在吾人所有以外者,严为区别;且因吾人对于在吾人所有以外之领域,并无任何要求,故吾人不能陷入关于此一领域之争执。是以怀疑的程序就其自身而言,对于理性之种种问题,虽不能有满意之解答,但此种方法由于引起理性趋于思虑周密,及指示适于确保理性之“合法的所有”之根本方策,实为解答之准备途径。
第三节 纯粹理性关于假设之训练
以吾人之理性批判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