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002-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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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等反对论,立即使单子论者为人所疑。盖不问数学的证明如何自明,单子论者殊不欲承认此等证明——在空间实际为一切物质所以可能之方式的条件之限度内——乃根据于洞察空间之性质者。单子论者视此等证明纯为自“抽象而又任意的概念”而来之推论,因而不能应用之于实在的事物。顾如何能发明一“与空间之本源的直观中所授与者”不同种类之直观,及空间之先天的规定如何不能直接应用于“仅由其充实此空间而成为可能之事物”!吾人如注意此等反对论,则在数学点(虽为单纯的,但非空间之部分,仅为空间之限界)以外,吾人应以物理点为同一单纯的而又具有能(视为空间之部分)由其纯然集合以充实空间之特殊性质。对于此种谬论,固无须重述许多熟知之决定的驳论——盖欲借纯然论证的概念之肆行伪辩以论破数学之自明的证明真理实为无益之举——我仅举一点已足,即当哲学在此处以诈术掩蔽数学时,其所以如是者,实因其已忘在此论证中吾人仅与现象及其条件相关耳。此处对于“由悟性所成复合体之纯粹概念”发见单纯体之概念,实嫌不足;所应发见者乃对于复合体(物质)直观之单纯体直观。但就感性法则而言,以及在感官之对象中,此事乃绝不可能者。当实体所构成之全体,惟由纯粹悟性以思维之之时,则吾人在其所有一切复合之前,必先有其单纯体,此固极为真确者,但此点并不适用于现象之实体的全体,盖此种全体以其为空间中之经验的直观,具有“并无一部分为单纯的事物”之必然的特性,盖因空间并无一部分为单纯者也。顾单子论者实极灵敏,求避免此种困难,乃不以空间为外部的直观之对象(物体)所以可能之条件,而以此等对象及“实体间之力的关系”为空间所以可能之条件。但吾人仅有“所视为现象之物体概念”,而此等物体就其本身言,则必然以“空间为一切外部的现象所以可能之条件”为其前提者。此种适辞实无所益,在先验感性论中已详辨之矣。故惟以物体为物自身,单子论者之论证始能有效。
第二之辩证的主张则具有此种特点,即与之相对立者乃一切辩证的主张中仅有之独断的主张,即此种主张乃欲在经验的对象中,明显证明“吾人仅以之归之于先验的理念即实体之绝对的单纯”之实在性——我所指者乃内感之对象,即思维之我,为绝对的单纯实体之主张。今毋须深论此问题(此为以上已充分考虑之者),我仅须申述如有(例如在全然单纯无内容之我之表象中所发现者)任何事物仅思维之为对象而绝无其直观之任何综合的规定加之其上,则在此种表象中自无任何杂多及任何复合能为吾人所见及。此外则因我所由以思维此对象之宾词,纯为内感之直观,故在此对象中并无“要素并列之杂多”以及实在的复合能为吾人所发见。自觉意识即属此种性质,以思维之主体同时即为其自身所有之对象,故此主体虽能将其中所属之规定分割,而其自身则为不能分割者;盖就其自身而言,一切对象皆为绝对的统一者。顾在此主体外部的被视为直观之对象时,则必须在其现象中展示某种复合情形;故若吾人欲知其中是否具有“要素并列之杂多”,必须常以此种方法观察之也。
先验理念之第三种矛盾
正面主张
依据自然法则之因果作用并非一切世界现象皆自之而来之唯一因果作用。欲说明此等现象,必须假定尚有他种因果作用,即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
证明
吾人今姑假定除依据自然法则以外并无其他之因果作用。设果如是,则一切发生之事物,自必预想有“此事物所依据规律必然随之而起之先在状态”。但此先在状态其自身亦必为发生之某某事物(在“其中尚未有此事物之时间中”发生);盖若此先在状态为常在者,则其结果自亦常在,而非仅为适所发生之事物矣。于是某某事物由以发生之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即为所发生之某某事物,此某某事物又复依据自然法则预想有一先在状态及其因果作用,以此类推则更有一较先之状态,于是追溯无已。故若一切事物仅依据自然法则发生,则常为相对的起始,绝无最初的起始,因而在原因方面依次相生之系列,亦决无完成之事。但自然法则适又如是,“若无一先天的充分决定之原因,则无一事物能发生”。于是依据自然法则以外并无因果作用可能云云之问题,就其绝对的普遍性而言,则自相矛盾矣;故此种因果作用不能视为唯一种类之因果作用。
于是吾人必须假定某某事物由以发生之一种因果作用,此种因果作用之原因,其自身非依据必然的法则而为在其先之其他原因所规定者,盖即谓原因之绝对的自发性,由此种自发性依据自然法则进行之现象系列,即能由其自身开始。此为先验的自由,若无此种自由,则即在自然之通常过程中,其原因方面之现象系列亦绝不能完成也。反面主张并无自由;世界中之一切事物仅依据自然法则发生。
证明
假定有先验的意义之自由为一种特殊之因果作用,世界中之事件乃依据此种因果作用而发生者,即此为绝对的开始一状态之力量,因而亦为绝对的开始“此状态之结果系列”之力量;于是所得结论不仅一切系列之绝对的起始在此种自发性中,且即此种创始系列之自发性规定,易言之,此种因果作用自身亦将有一绝对的起始;于是在发生时,将无依据一定法则以规定此种活动之先在状态矣。但一切活动之开始,皆预想有一尚未活动之原因所有状态;活动之力学的开始,如以为最初的起始,则必预想有与先在之原因状态毫无因果关联之一种状态,盖即谓绝不自先在状态发生者。于是先验的自由与因果法则相反;先验的自由所假定为适用于种种活动的原因之继续的状态间之一种联结,使经验之一切统一成为不除可能。此种先验的自由在任何经验中皆不能见及之,故为思维上之虚构物。
故宇宙所有事件之联结及秩序必须仅在自然中寻求(非在自由中寻求)。离自然法则之自由无疑自强迫中解放,但并一切规律之指导亦放弃之矣。盖不容谓自由法则进入“自然过程中所展示之因果作用”内,因而以之代自然法则。诚以自由如依据法则所规定,则不成其为自由,仅为另一名目之自然而已。自然与先验的自由之所以异,在合法则与无法则之别耳。自然固以此种规定之事业加之悟性之上,即令悟性常在原因系列中寻求事件之更高起源,故此等原因之因果作用常为受条件制限者。但其报偿,则为自然预许有“经验依据法则之一贯的统一”。反之自由之幻相,则对于在原因连锁中寻求不已之悟性,提供一休止点而引之到达“自其自身开始活动”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因果作用。但此种因果作用乃盲目的,且撤废“完全联结之经验”所唯一由以可能之种种规律。
第三种二律背驰注释
一、注释正面主张
自由之先验的理念,无论如何不能构成此名词之心理学的概念之全部内容,盖此等内容大部分为经验的。先验的理念仅表显行动之绝对的自发性而已(此为行动应自负其责之固有根据)。顾在哲学上此实为真实之难点;盖在容认任何此种类型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因果作用时,其中实有不可逾越之困难。在论究意志自由之问题时所常烦扰思辨理性者,即在其严格之先验方面。质言之,此问题仅为如是:吾人是否必须容认有一种自发的创始“继续的事物(或状态)系列”之力量。至此种力量如何可能,在此事例中,其为无须解答之问题,正与依据自然法则之原因性如何可能之无须解答相同。盖就吾人所见,吾人应永以“必须以自然法则之因果作用为前提”云云之先天的知识为满足,不再探求;诚以吾人丝毫不能理解“由一事物之存在而其他事物之存在即为其所规定”云云之如何可能,以此之故,此必仅由经验所指导。现象系列中由自由而来之最初的创始之必然性,吾人仅在使世界起源能为人所考虑所必需之限度内证明之;至一切后继状态,则皆能视为依据纯粹之自然法则而产生者。但因自发的创始“时间中一系列”之力量由此被证明(虽不能理解之),自亦能容许吾人容认在世界过程内种种不同系列,就其因果作用而言,可视为能自其自身开始者,即以一种自自由而来之活动力量归之于此等系列所有之实体。且吾人必不容吾人为“由误解所得之结论”所阻,即其结论谓世界中所发生之系列仅能有相对的最初起始,盖因在世界中常有其他某种事物状态在其前,故在世界之过程中实无系列之绝对的最初状态可能。盖吾人此处所言之绝对的最初起始,非时间中之起始,乃因果作用中之起始。例如我若在此刹那时自椅起立,完全自由,并无自然的原因之影响必然规定其为如是,故一新系列以及其所有无限之自然结果,在此事件中自有其绝对的起始,至就时间而言,此一事件固为一先在系列之继续者也。
盖我所有此种决意及行动,并不构成“纯粹自然的结果之继续系列”之部分,且非此等结果之纯然继续事象。关于此一事件之发生,自然的原因并无任何“决定影响”作用于其上。此一事件在时间上固继此等自然结果而起,但非由此等自然结果所发生,因之,就因果作用而言(虽非就时间而言),应名之为一现象系列之绝对的最初起始。
理性所有此种要求,即在自然的原因之系列中,吾人诉之于其由自由而来之最初起始,就以下之事观之,固能充分证实之者,即一切古代哲学家除伊壁鸠鲁派以外,在说明世界之运动时,皆觉彼等不得不假定一“元始运动者”,即最初由其自身创始此种状态系列之自由活动的原因是也。彼等并不企图由自然自身所有之资源以说明最初起始也。
二、注释反面主张“自然万能”之拥护者(先验的自然主义)在其反对自由说之辩证的论证时,其所论证者如下。就时间而言,公等如不容认有世界中所视为数学的最初之任何事物,则就因果作用而言,固无寻求“所视为力学的最初之某某事物”之必要。公等果有何种权威制造世界之绝对最初的状态,以及“流转无已之现象系列”之绝对的起始,因而对于“无限之自然”设定一限界为公等想象之止境?盖因世界中之实体永久存在——至少经验之统一使此种假设成为必然者——故假定实体状态之变化即实体变化之系列亦常存在,并无困难,因而不应寻求一最初的起始(不问其为数学的或力学的)。此种无限引申之可能性并无一切其余事物仅为其后继者之最初项目云云,就其可能性而言,固为不能令人理解者。但公等即以此故否认此种自然中之继,则将见公等自身不得不否定许多不容理解之综合的基本性质及势力。甚至并变化自身之可能性亦将否定之。盖公等若不由经验确证“实际有变化发生”,则绝不能先天的构思思及“存在及不存在”之不绝继起也。即令容许有“自由之先验的力量”以提供“世界中所有发生事项之起始”,但此种力量无论如何应在世界之外(虽有某种主张谓在一切可能的直观总和之上,存在“任何可能的知觉中所不能授与”之一对象,但此仍为一潜妄之主张)。但以此种力量归之于世界中之实体自身,则为绝不能容许者;盖若如是,则“依据普遍法则以必然性互相规定”之现象联结,即吾人之所名为自然者,以及“经验所由以与梦幻相区别”之经验的真理之标准,皆将全然消失矣。与此种毫无法则之自由能力并存,其有秩序的体系之自然,殆不能为吾人所思维;盖以前者之影响将不绝变化后者之法则,因而在其自然过程中常为整齐一致之现象,将成为支离灭裂者矣。
先验理念之第四种矛盾
正面主张
有一绝对必然的存在属于世界,或为其部分或为其原因。
证明
视为一切现象总和之感性世界,包含一变化系列。盖若无此种系列,则即“视为感性世界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时间系列之表象”亦不能授与吾人。但一切变化皆从属其条件,此种条件在时间中乃先于变化而使之成为必然者。一切所授与之受条件制限者,就其存在而言,皆预想有“种种条件以至不受条件制限者之完全系列”,唯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始为绝对必然者。变化之存在乃此绝对必然者之结果,故必容认有绝对必然的某某事物之存在。但此必然的存在之自身,乃属于感性世界者。盖若存在世界以外,则世界中之变化系列将自“其自身并不属于感性世界之必然的原因”起始。顾此为不可能者。盖因时间中系列之起始,仅能由时间中在其先者规定之,变化系列起始之最高条件必须在“此系列尚未发生”之时间中(盖以起始乃有一“此起始之事物尚未存在其中之时间”在其前之一种存在)。因之,变化之必然的原因之因果作用以及原因自身必须属于时间,因而属于现象——时间仅以其为现象方式而可能者。此种因果作用实不能离构成感官世界之现象总和思维之。是以绝对必然的某某事物包含在世界自身中,不问此某某事物为世界中变化之全部系列或变化之一部分也。反面主张世界中绝不存有绝对必然的存在,世界之外亦无视为其原因之绝对必然的存在。
证明
吾人如假定为:或世界自身乃必然的,或有一必然的存在在世界之中,则仅有两种可择之途径。或在变化系列中有一起始乃绝对必然者,因而并无原因,或此系列自身并无任何起始,且此系列之所有一切部分虽为偶然的及受条件制限者,但就其全体而言,乃绝对必然的及不受条件制限者。但前一途径与在时间中规定一切现象之力学的法则相背反;后一途径则与此命题自身相矛盾,盖若非系列中有单一项目为必然的,则系列之存在决不能为必然的。
在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