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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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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对于博玛诺瓦的生平所知无多,只知他出生于皮卡第,曾受过法学训练。他究竟是生来即为骑士,还是后来才由国王加封为贵族,我们不得而知,虽然看来后一种情况比较可能。那时候学习法律已成为侪身于专业阶层的手段,进入那一阶层就可望晋升为王室顾问,并获得特殊的骑士身份 ——“法学骑士”(chevalieres-lois)。从菲力普·奥古斯都( 1180 — 1223 年在位)统治时期起,已有些市民家族开始将子弟送往波隆那大学、或该大学与蒙皮立大学合办的法学院去学习法律。学习民法也像学习公教法、医学和神学一样,要由给学生讲课和授予学位的名家负责指导。学院及其教师所享有的声誉,可使其所授予的学位通行整个罗马基督教世界。从这类学校毕业出来的学生,开始是在法兰西南部一些城市任职,充当法律顾问和法官。巴黎和牛津不久也成为学习民法的中心。一位著名罗马法注释家法卡留斯于 12 世纪中期从意大利来到牛津,给英格兰学生讲授罗马法,并写作了一本论述罗马法的专著。    
  博玛诺瓦大概曾就读过的巴黎大学,是在1200年由国王颁发特许状建立的,成为了第一所由俗世君主批准的大学。这份特许状正式规定了如下的习惯法例,即学位乃是授予从事某种专门职业的权利。不久,在土鲁斯、普瓦泰、卡奥尔和格勒诺勃,都相继出现了大学。(在很晚以后的1312年,大概由于受到诸如博玛诺瓦的著作之类书籍的影响,菲力普四世在奥尔良建立了一所法学院,以研究法兰西不同地区的习惯法为主。)很明显,建立这么多大学所不赀,只有中央权力 ——国王或教皇——才能够办得到。大学对于推行王室雄心的重要性是不足为奇的。    
  巴黎大学特许状对大学生和教师的身份作了规定。大学生免受封建义务约束,除非犯有重罪,也可免受拘捕,大学生犯罪须送交教会法官审理,这一点反映出即使是俗世教育,在实质上仍带有教会性质。反对市民阶层的教士,都满怀敌意来看待大学生,他们感到大学生在败坏学习的真正目的。有一位教士作家维特吕,公然自称是市民阶层的敌人,他后来在对法兰西南部商人倡导的种种邪说的围剿中成为主力。他曾经写道:    
  几乎所有 ……外国人和本国人都绝对不干什么事,只顾学习,或者听取某种新事物。某些人仅仅为了获得知识而学习,这乃是好奇心;另一些人是为了博得名声,这乃是虚荣心;还有一些人则是意在图利,这乃是贪婪心和圣职买卖罪。极少有人是为了使自己或别人受教育而学习的。    
  巴黎大学虽然由国王颁发特许状,却依然承认教会的权威,遵从国王对教会的让步,即认为教会对于教育有直接利害关系。教会方面则满足于对大学事务仅仅保有名义上的权威。到了博玛诺瓦谅必已经入学的时候,即将近13世纪中期,这一教会权威就不再是由巴黎地区的主教、而是由教皇来行使了。 universitas(大学)这个名称,是 1228 年由教皇颁布的敕令首先对教师和学生使用的。 1231 年有一份教皇文件,重申大学所应享有的各项特权,并承认法国国王即当时的圣路易的司法裁判权要求:教皇列举了大学生所应受到的免于拘捕和免于其他苛求等等保护,但在结尾却宣称:“我们……希望并且命令,在这些特权经由我们最亲爱的基督之子、法兰西人最显赫的国王授与教师和学生以后,即行照此办理。”    
  一个大学生来到巴黎,先入文科学习,卒业后再划分专科 ——医学、法学或神学。他要按照他的原籍地区或国家,归入大学里四个“民族”(nation)之中的某一个——法兰西(包括来自巴黎地区、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学生)、皮卡第、诺曼底和英格兰。四个“民族”的“监督”选举文科学长;其他专科也都各有一位学监。    
  大学生多数是西欧市民阶层家族的子弟,那些家族在当时均已卷入十分激烈的社会冲突,因此学校里的气氛,也反映出这类冲突。冲突之一集中在法兰西南部,表现于在各公社领导下成长起来的城市文明之中,有一种沿各条贸易路线广为传布,这时业已深入人心的观点。它认为, “信教原本是而且几乎完全是个人道德方面的事情。”信教者“所关切的是树立自己生活的纯洁性,他们对于作为一个有组织教会命运如何倒是不大关心的。”这种反教权的论调对商人社会十分投合;它的反组织倾向由于从经验上可证明教会官员唯利是图而得到支持,这就使人在神学上信任其信徒所领导的城市秘密社团,从而掀起对城镇内教会司法裁判权的攻击。教皇权力联合王权,终于消除了这异端。教会当局极力宣传,要剿灭所谓的阿尔比教派(alligensians    
  ),于是便在 1209 年由菲力普·奥古斯都派遣军队,开到邻近马赛的贝西亚,不分男女老幼一共屠杀了 15000 人。据说当时教皇使节曾催促说:“杀掉所有的人,上帝会辩别他自己的人。” 1226 年又发动了一次大清剿,这以后,异端中心土鲁斯郡便归入法国国王版图,大大扩充了法国版图,并为之提供了通向地中海的出路。    
  大学生必然也都知道,法兰西北部曾爆发频繁城市冲突。有许多北部城市政府,原已落入富有市民掌握,但贫穷市民不时起义,向富有者的权力发动进攻。这一类冲突,再加上许多城市财政问题,导致国王接管各个城市政府;这样一来,城市居民的地位,就由国王批准认可,而不是由公社社员自订公约来确定。    
  上述冲突都在各大学里反映出来,学生常常在学校走廊和附近街道上,互相斗殴大打出手。然而,他们的民法课程却正如所设计的那样,有统一思想的作用。进入大学时是社会冲突的各派成员,走出大学的则(最少王室希望)已成为受过民法训练的律师,深信国王乃是在所有争斗各派之上的公共权威。为了贯彻这观点,君主们便将大学毕业生纳入他们的行政管理结构充当班底。    
  博玛诺瓦加入文官班子当了一名郡守,代表国王驻管一角王家领地,以国王名义行使司法、行政和财务职权。郡守不同于其他官员,俸禄所得乃是现金 ——不是土地及占地者的劳役,也不是按其所征得的税收分成。为了防止他们在驻地形成势力,每隔三年他们要调往新地区;也不许可他们在出生地区任职。郡守往往会与地方封建领主发生冲突,因为领主虽系国王附庸,却不习惯外人干涉他们的事务。    
  博玛诺瓦作为郡守,他的思想典型地代表了部分市民阶层 ——律师——要为中央权力服务的立场转变。他们不但为中央权力,同时也为各种商业利益集团服务,其手段是帮助形成对后者有利的法律体制。王室开始认识到,体现于系统化的规例和准则的理性精神会导致施政的可预测性,这是发展商业的关键,所以是很有价值的。博玛诺瓦很懂得律师的这种作用,在他的著作中,率直而又权威地描述了他的任务。他的著作充分流露出自信,也许是很有理由的;他终身得享王室恩宠,曾在巴黎当过最高法院(王室法院)法官,甚至还一度奉使前往罗马办理外交。    
  博玛诺瓦所颂扬的个人品德,可以代表某种市民立场,它对于世俗和教会权力的现存制度是忠诚的,但并非没有保留。博玛诺瓦在《包菲地区习俗志》开头一章中,指出郡守的司法责任,并列举了王室法官 ——按字面说即“正义主持者”(droiturier)——公认应有的品德,表现出他认为郡守应当机敏、坚定、并专心致志于体现王权意向。这些品格还须配以睿智,又加上虔诚、温和(无残忍之心)、耐性、善听人言、健康、以及豁达大度。“他必须知善识恶,分清是非,判别守法与叛逆,区分好人和歹徒。”他必须服从君主命令。最后一项“照耀其他一切”的德行就是忠诚。    
  郡守和其他官吏均受到告诫,要维护国王的权利和租赋,要拒绝接受价值超过10个苏的诉讼人馈赠,也不得向国王的扈从或其妻子赠送礼物。他们 “不得亵渎神灵”,不得“掷骰赌博”,并应“远避酒店”。他们被告知,任期届满后应在原位守候 40 天,“以便若有曾被冤屈之人可对他们提出指控,并即就之向新任郡守作出回答。”    
  博玛诺瓦虽然知道应要服从,但却对它加上了限制。法官应当服从领主, “但倘若服从了就会令他丧失自己灵魂的那类命令除外;因为他所应有的服从,乃是意在为善和公正执法,以忠诚的正义来支持主人;但是,郡守却并没有被免除对上帝的责任的。”而且他还加说道:“因为有些主人很不好伺候,他们想将意愿强加于人,多于维护公理和正义。”    
  博玛诺瓦记录了郡守所应施行的法规,他的表述方式显示,有种种根本性的政治变化在起作用。他无意于单纯采录古老惯例和风习,因为那样会篇幅不足,既难容纳正在演进发展的贸易原则,也不能引入王权至上的法学理论。他所作的毋宁是,将许多地方风俗、王室立法、以及从法兰西各地收集的习惯法交织在一起。他这做法的方式明白无误地表现出,他是效忠于日益扩大的国王权力的:    
  我们以当代包菲郡所作的判例,来完成本书最大部分,以历时久远的风俗和惯例作为补充,凡对该郡的常例有疑问之处,则以相邻地区判例及法兰西一切地方习俗志所共有的司法原则补充之。    
  他就各种互相竞争的地方习俗进行选择,并不是随意为之的。他一定会念念不忘圣路易的训诫:郡守要 “以公正对待所有的人……并且……遵循那些良好而得到公认的惯例和风俗。”    
  将国王的权力和利益落实到原先的封建领地中去,乃是郡守唯一最重要的工作。有一位法国教授曾经写道,郡守表现出他们确是推广王权最有成效的官员;他们时时在侵越封建领主和教会的权利。国王一方面为他们由此取得的结果引以自慰,另一方面在他们因鲁莽的主动性招致过多抱怨时,又会毫不犹豫地否定他们;在此同时,他会悄悄地鼓励郡守,叫他们在机会较好时再试着照样干。    
  博玛诺瓦十分明确地力图维护和扩大王权,他因此提出一项惊人主张,要求对审判程序实行绝对控制。审判权 ——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命令之权——乃是中世纪封建王室、教会和公社权力纷争的中心问题。博玛诺瓦对封建法律逻辑作出一种巧妙的解释,将这种解释与一些显然是由罗马法推究出来的原则,以及司法审判未经王室控制、以致效能不足和弊端丛生的实际经验例证结合起来,由此建立他的论证。    
  这一论证开头是一段对封建原则的表述:法兰西王国境内的所有一切俗世司法裁判权,都是 “得自于”作为最高封建领主的国王。因此,王家受理上诉的权力乃是源出于领主——附庸关系,从而可以得出这样一项原则:国王任何一个附庸或者次级附庸,皆不得免除其接受王室法庭传唤的义务,王室法庭是可以究问其所作裁决的。郡守除了可对凡属国王直接权限以内的事务加以裁定而外,还能够要求巴黎最高法院(Parlement)传讯任何一位领主或其代表法官,因为“没有任何人是如此高贵,竟可以抛弃正义或滥施裁判而不受国王法庭的传讯。”这一权力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以下述事实说明:英格兰国王以其在法兰西境内有英格兰领地,因而曾臣服于法兰西国王。    
  从原则上说,封建法庭的判决都要经受最高法院检验,最高法院法官,都是由国王任命而代表国王执法的律师。然而,最高法院每次判案,却依循了地方习惯,据博玛诺瓦解释说,这是因为国王的责任就在于,要保持生活在臣服在他之下的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理论上,一种风俗习惯得以确立乃是由于当初无人能够援引曾被采用过的相反惯例,或是由于援引了以前的判断,认为此常例是自古以来即为众共遵的。最高法院在判案时,要召唤地方参事到庭宣誓作证,肯定出案之处确有某种地方习惯。不过,最高法院乃是最后裁决者,而在寻法( jusdicere    
  )与定法(jusdare)之间,是很容易跨过一步的。    
  博玛诺瓦并不是如此运用封建法律理论的始作俑者,在英格兰,诺曼人就曾用过所有土地都是直接或间接得自国王的理论;在这方面法兰西国王权力的增长,要比英格兰国王落后150年。在博玛诺瓦从事著述之时,英格兰贵族仍在要求实施《大宪章》作出的让步,力求保证能维持他们在王国政府中的作用。圣路易和继承其王位的无畏者菲力普所从事的,却是极为不同的战斗:将那些屈服于他们的封建贵族所掌握的实权接收过来,部分地是通过接管各地封建法庭的司法裁判权。    
  就上层贵族而论,臣服关系的封建纽带大多早已失去其原有性质。在服军役之类封建义务重要性日益减少以后,领主与附庸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便也冲淡,各种劳役从而转变成为缴纳现金。由骑士组成的法庭所要听审的,是涉及骑士行为和荣誉的案件,以及具有骑士身份的人之间的纠纷。领主法庭则要听审其领地管理 ——各级领主官吏和农民分别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所引起的问题。(国王的作用日益增长所导致的一个后果,是治安权力的集中统一,王家法庭扩大其对各种罪行的司法裁判权反映出这一点。)    
  博玛诺瓦给这种实际状况注入了国王乃是主权者,并非仅止于是封建统治集团的首脑这样的观念。王室法庭不仅有权宣布何者为习惯,而且也还有权立法。圣路易曾经说过,本王国所有贵族均由我而立,而 “我则是仅由上帝及我自己的宝剑而立。”正如博玛诺瓦所说:    
  你们当知国王的主权及于所有的人,他依据其自身权利而监护其王国,他们可以为此而制订他们所中意、且合于其王国共同利益的法律,而其所钦定者自当谨遵勿违。    
  这段话十公明确地阐述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论罗马皇帝的那句名言。这是一段试探性的话,对封建贵族也可享有有限度的立法权力留有余地。仅管如此,仍可明白看出,博玛诺瓦在思想上确已有了最高主权概念,而国王 ——及其在最高法院的代表——超越地方习惯的权力,即可由这一最高主权、而无须由任何封建原则推导出来。(博玛诺瓦对王权这种两面兼顾的辩护,甚至要比 1290 — 1292 年间出现的一篇英国论文的匿名作者弗莱塔更早一些。弗莱塔断言,不仅一切司法权力均得自于国王,而且就连封建领主法庭也都是王室法庭——这种说法显然不实,但却同样很明白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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