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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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司法权力均得自于国王,而且就连封建领主法庭也都是王室法庭——这种说法显然不实,但却同样很明白地表达出了国王的雄心。)
在另外一个论题上,博玛诺瓦将国王的立法权力置于较狭窄的立论依据上,但同时却明确描述这权力有广阔的应用范围。他写道,一般说来习惯是不可改变的:
但是在战争时期,或在有可能爆发战争的危急时期,可以容许国王、亲王、贵族和领主作那些若在平时行之实属亏待其臣民的事;但危急时期他们可以从权处理。
这一貌似委婉的提法回响着西塞罗的遗音: interarma
silentleges——法律在战时归于沉寂。正如雅克·维特吕曾写过,在这样一个世纪里,城市外面战斗不息,城市里面警钟长鸣,“异常”立法权力是要涵盖多种情况的:
国王可以订立新法,以谋王国的共同利益,诸如按其惯常所为下令征税以保疆土,或下令进攻对他不义的另一位国王,或规定贵族与乡绅备置骑士战斗服装,并对富人和穷人各按地位提供武器;命令情况良好的城市执行各种要求它们予以执行的任务,维修它们的堡垒;或命令人人随时作好准备,国王一声令下立即行动起来:所有这类以及在他及其枢密大臣认为精当英明的其他各种命令,国王在战争时期或传闻将有战争时期均可作出。而且每一位贵族领主也都可以在其领地以内订立法令,但不得与国王的法令或旨意相违背。
博玛诺瓦关于王权的种种陈述,很可能不止要得罪贵族领主;如果说国王仅仅是由上帝和他自己的宝剑而立,那末,他的权力就既非来自教皇,也非来自神圣罗马皇帝。不过,这也不是什么新观点:1076年西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就曾自称, “非由篡夺而是由于上帝恩宠得为帝王。”布鲁日市的公证人加尔伯在其关于 1127 年法兰德斯暴乱的记载中,曾称法国国王路易六世(法兰德斯众伯爵的君主)为“皇帝”,意即他无须效忠于任何另一位封建领主。
博玛诺瓦为了确立国王对教会权威的独立,重新阐述了圣路易的策略 ——“既要作谦逊的基督徒,又要注意维护自身权威的君王”——并从而定下了教会法庭司法裁判权的限度。按照博玛诺瓦的说法,俗世权力对于教会体制,不能够如同对于封建法庭那样,将一个最高上诉法庭强加于其上;为此,博玛诺瓦描述了两种互相竞争而同等威严的司法裁判权:俗世裁判权和教会裁判权。他预示了日后法国法学界在教会作用问题上不绝于耳的著述讨论。
在上帝和凡间世人看来,主持精神正义者只管与精神有关之事,让俗世法官去管与俗世事物有关的问题,以求俗世法庭和精神法庭可以使人人得享正义,这是美好而又有利之事。
博玛诺瓦说,教会享有11类问题的司法裁判权:异端邪说、婚姻、对教会的捐献、教会财产、审讯神职人员、审讯寡妇孤儿、亡人遗嘱、保管圣地、私生子身份、巫术、以及什一税。即使是在这些方面,教会的权威也还会受到风俗习惯或特许状的限制,因为有很多教会财产是处于民事当局保护之下的。而且诸如教堂之类的圣地,是可以同教会或其某部分如同任何普通领主那样保有的普通土地区别开来的 ——这类圣地也可能会归入俗世法庭的司法管辖之下。
博玛诺瓦宣称,俗世法庭,尤其是最高法院,在个别案件中不论情况如何,均对教会法庭的权能有最后断定之权,甚至能够下令撤销教会法庭的司法裁判权。而且,教会既然无权动用武力,就不得不要求俗世当局来强制执行它的裁决(唯一的例外是有关巫术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教会是能够宣判并执行死刑的)。
法兰西和英格兰的市民阶层和城市:从自治到王室控制
博玛诺瓦在《习俗志》中,一再表现十分关切市民阶层及其对王权的威胁,这是因为,他既想促进市镇商业发展,又有义务要使整个国家的法律体制从属于国王的终极控制,他力求能将这两者调和一致。
在这一点上,他最重要的理论认为, “忠良城市”——bonnevile——和“市民”这两种地位,都是由国王、或有时由某个臣服于国王的领主授予的。在《习俗志》中,没有任何一处可以找到如下观点:城市的法律——或者可以说城市本身的存在——应溯源于起义夺权的市民群众。博玛诺瓦尽管承认,成立了公社和未成立公社的城市可能有不同的特许状,在他笔下却似乎仅仅有“忠良城市”。一个城市若已领得特许状,就应得到领主和国王的共同遵守。至于新市镇,若无国王授权则任何人均不得建立公社式城市。因为“一切新事物都要查禁”。如果国王想建立一座城市,“凡其可行之事均须在权利特许状中写明”。
这一场建立法人城市成为国王专享之特权的运动,也曾同样波及英国。英国法学家一致认为,创建团体法人须由主权者正式颁赐虚构之人 —— 1243 年英诺森四世的一份告谕中所称的personaeicta——这一身份。
博玛诺瓦并非无故地编造他的法人存在理论。他的法学结论,都是依据城市与国王之间和城市本身内部已出现的冲突而得出的。他深信有充分的理由,应当由国王进行干预。他不提及任何一个特定城市而写道:
在那些忠良城市里,曾经有过许多斗争,一伙人反对另一伙,穷人反对富人,或者一伙穷人反对另一伙穷人,他们对于某个市长、某个代表或者某个法官意见不一就要斗争。 ……我们见到有很多忠良城市,贫穷和中产公民都对市政毫无发言权,全部权力都由富人掌握;他们依仗他们的钱或者世系,成为强大势力。也还常有些公民,他们当了市长或市政官,或者司库,第二年就选用兄弟或侄儿或其他近亲,其年龄只不过 10 岁或 12 岁,这些富人都攫取了市镇管理权;一旦到检查市镇案卷的时候,他们就掩盖自己,声称他们一伙之中的某些人,已对所有其他人的帐目查证属实。这样的事情决不能容忍,因为公社财政决不可由经管财政的人进行检查。……公社内部有很多不和,是由于王室对城市课征的赋税而产生的,因为常有负责向公民收税的富人自己少缴应纳的税款,并对亲属和其他富人照样予以减免。……这样一来,全部赋税负担就落到贫穷群众肩上。这样,就造成了损害;穷人不顾遭受这样的损害,但他们除使用武力外,不知道还有什么好办法可以伸张权利;由于使用武力,往往有人丧生。或者,如果所观察到的不公正是由于劳动条件造成,那末,行动就可能会采取另一种方式:罢工,它被说成是一种针对共同利益的同盟,工人答应……或在他们之间一致同意,若工资照旧很低就不工作,……并在他们中间订出惩罚和威胁的办法,对那些不支持他们的同伙予以施行。
那些城市究竟遇到了什么情况,致使博玛诺瓦如此悲观呢?一种情况是,市场逻辑压倒了公社式冒险事业的规划。这一点在第一批被吸引参与远程贸易的市镇、即法兰德斯和法兰西北部的纺织市镇,可以十分明白地看出来。受到伦巴底银行资助的布匹批发商,在11世纪和12世纪就已在这些城市开始营业。到了13世纪,一种贸易格局已明显可见了:商人从英格兰和苏格兰输入羊毛,运交给在市镇行会制度下劳动的工匠师傅。羊毛在这些小织造业者的作坊里纺成精细毛布,然后又运回来交给经营商品和供应资本的商人,由他们在当地市场上出售以供输出,或是将货运到一个集市上去,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是卖给了另一个批发商。
对贸易路线控制的激烈竞争 ——在各家族之间、在这个或那个伦巴底银行利益集团之间、在这个或那个意大利城市的任命人和代理人之间,都在进行着这种竞争——对那些工匠师傅的经济生活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他们接受羊毛,按照不受市镇管理约制的经济力量所决定的时价工资,来纺织羊毛。当他们受到利润下降和物价上涨——所有的证据均指出, 13 世纪是一个高通货膨胀时期——剥削时,就转而剥削他们的工人。在工匠及其雇工眼里,大商人是不劳而获的:他只是当一个psore,一个changeur,即货币兑换者。为了逃出这种生活格局,师傅工匠不得不与较大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或是进行斗争,以求能在市政府中占据一席之地,从而染指市镇税收,那些税收原都是来自对商品输入输出以及对当地市场商品销售课征的过境税和手续费。
随着财富差异日益扩大,农业生产的格局也发生了变化,致使城市的经济形势更趋严峻。富有城市居民开始收购市外土地,将农村社会关系卷入现金经济之中。市镇对于食物价格的管理规定对付不了粮食、特别是小麦和酒类等较可经久存放的粮食的大规模投机买卖。一位当时的诗人这样写道:
富有市民富有别人的钱,
把便便大腹当作上帝一般;
一心要做小麦生意,
贱买贵卖大得便宜。
弗瓦德芒修道院的一群僧侣哀叹说,富人吮吸了穷人的血。
大商人利益的共同性,表现于他们的行会,那并非手艺工匠的行会,而是富人聚会之地。入会的费用很高,且只以接纳那些不用手工作的人为限。这个既富有而又相对空闲的阶层,控制了各个城市的政府。城市特许状往往未作任何改变来宣示这发展,尽管有时会在事后,由城市颁布法律予以追认。布鲁日从1240年起,任何手艺工匠若未首先放弃本行,就不得担任城市公职。
因此不足为奇,在手艺工匠和他们日益无产阶级化的雇工之间,在手艺工匠及其雇工这一方、和掌握着经济政治领导权的各大家族那另一方之间,开始爆发了种种斗争。这些斗争为王权干预提供了藉口。1250年在巴黎,雇工起来反对师傅工匠时,圣路易指派了一位王家文官来作仲裁,并将行业习惯用具有约束力的形式撰写出来。1233年在包菲公社,穷人起义反对富人。主教米隆站到穷人一边,其原因大部分是由于他不赞成富人在财政上的种种勾当。国王进行了干预,表面上是为了恢复秩序,但他的参与却被主教说成是支持富人,因此主教采取报复手段,宣布停止王家领地的教权,意即在该领地不能举行宗教仪式。不过,最后的胜利却归于国王,因为事件最终成为在最高法院对包菲建市特许状中有关市政管理规定的诉讼。最高法院以贵族权力过大为由,宣布废除该特许状。
这样的事情在那时期一再重演,只是细节有所不同而已。1245年在杜埃,雇工曾经组织起来反对雇主。在法兰德斯,几乎没有一个大城市得免于发生冲突。工人秘密进行组织,以誓言( “盟誓”)相结合,起义反对权力机构。
财政危机提供了另一个干预的机会,因为公社一旦财政困难,既无力偿还债务,也不能向国王交纳应缴的税款。1260年的 ordonnance(王家法令)规定,国王有权检查市镇财务。
1287年无畏者菲力普颁布了一项法令,使所有城市居民一律成为 “国王市民”,都有义务定居于自行选择的城市。(国王市民这一身份,同时也还颁赐给伦巴底各银号的某些代表人,他们有必要留住法国,以便向需款的君主输送资金和贷款。)
在这样的局面下,无怪博玛诺瓦会要写道: “有时非常需要有人能帮助这些公社,就像对于孩子那样。”这一好心的建议后面,还带有告诫:可能会有必要解除城市的政府,另行换置新政府,对城市监护一至二年。
总之,城市居民的合法地位,乃是由最高权威予以规定,而不是取决于市民自身的联合行动。不管情况怎样,受益者总归是中央权威,它作为外在的、表面上中立的力量,为恢复秩序和取得控制而作出干预。
这种王室干预是为了什么人的利益而作的呢?圣路易曾派出查办团,它奉命要保证 “穷人能在和平中赚得面包”,这种十分仁爱的思想,当然决不容许权力结构出现严重错位。盗窃、诈骗和城市寡头统治,往往成为王家干预的目标,也是最高法院司法裁决的常见项目。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法兰西君主通过他们的律师探索可行办法,以确保劳动居民受到良好对待,不至于起义反对雇主,造成国内混乱和使王国遭受外来危害。法国国王北面苦于应付法兰德斯诸伯爵的勃勃野心,西面更有英格兰人侵扰之忧,因此需要得到“忠良城市”支持。
法国这种种发展,在英格兰和英吉利海峡法兰西一侧的英王直辖领地上,也都有平行的演化。对英格兰各城市的事务进行王家干预,在13世纪屡有记录,尽管同法国相比较,不难把经济变化所引起的干预,与自从诺曼征服即已开始的中央集权化进程区别开来。英格兰在12世纪被划分为许多 “村镇”(vill),它们乃是行政管理单位,与原先封建庄园领地可能相合,也可能不合——一位领主可能领有几个村镇,也可能一个村镇承认数位领主。对诺曼人说来,村镇是很重要的行政管理单位,它所承担的任务是为国家提供武器、分摊赋税、交出和证明罪犯。 1200 年的典型村镇,乃是一个公社或农业单位中心,由一批农户房屋组成,每一户有权耕种一片不规整的土地。
最早的城市只是一些扩大的村镇。城市居民使用武力获得、或者受到宽容而被赐与一份自治权利特许状以后,村镇就成为自治市( borough),亦即自治市民(burgess)聚居之地。早在 1081 — 1086 年间制定的《英格兰土地清册》中,就有一些这样的自治市被选定为“郡首府”(shire…borough),并在它们的市名下加注“Terra
Regis”(国王领地)字样,指出它们并非由领主、而是直接由国王授权建立。不过,在大部分地区,村镇制度仍继续存在。如果土地是按百衲衣方式划定,封建领主的领地可能也被划分得很不规整,甚至在单独一组建筑群范围以内,可能会有半条街承认一位领主,另外半条街承认另一位领主。半条街的领主则又可能是某个高级领主的附庸,如此等等。一般要由这个阶梯最下层的领主,去向那些房屋的户主收取租费。村镇成为自治市以后,这种租费便日益采取现金支付方式。这类下级领主对其上级领主应服的各种劳役,仍要照旧履行,后来也都变成缴纳现金。
封建租费和劳役的这种等级层次,对所有权法规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甲租用当地领主乙的房屋,而乙又从属于丙,那末,乙若死后无嗣,其地位即由丙取而代之,因此丙要收取甲所应交之全部租费。不过,丙若要实际承受这一领地的转归( escheat),他还须召开封建法庭来宣布他的权利。但他若在一个自治市仅有三四所房屋,收入微不足道,就无必要召开正规法庭。因此那些小封建领主既无财力也没有意欲,来对自治市内的所有权强制实行司法裁决,这样就使王室权力有了干预机会。自治市市民也不感受连串封建捐税、劳役、义务和杂费烦扰:一个自治市若有十来个中下领主在其中,各有利益,那就形成了混乱、无法管理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