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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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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劳役、义务和杂费烦扰:一个自治市若有十来个中下领主在其中,各有利益,那就形成了混乱、无法管理的局面,因为领主之中谁也无权以行政管理方式来做任何事情。而且,王家赋税是无法逃避的,尤其是在 13 世纪初期,十字军东征给广大居民、也给作为负责单位的村镇加重了负担;没有任何人愿向不止一位领主纳税。当时英王仍希望继续实行诺曼式中央集权制,那在欧洲已是实行得最彻底和最有成效的了。其结果便是牺牲较小领主的利益,形成商人与国王的联盟。    
  梅特兰( F.W.Maitland)曾研究过剑桥自治市的上述发展过程。英王约翰颁赐给该市一份特许状,授予这个市镇法人——universitas——自治特权,以交换某些报偿,其中包括向当地一位伯爵领主每年交纳六十英镑,并付出一笔一次性的款项。其后对这份特许状作出的司法解释认为,约翰王乃是有意使该市成为它那片土地的“中层领主”,将它作为一个法人宗主,置之于封建等级中直接在他之下的地位。该市作为地主拥有全部出租土地,亦作为业权人拥有全部荒地。这个虚构的“人”因此成为在自治市内拥有封地的某些真实贵族的领主。这些领主原有的利益于是便都被遗忘、买断或者抹煞了。    
  一旦市镇成为一个 “人”,而且有领主地位的人,同样的过程便也在法兰西和法兰德斯的市镇中开始演进。市镇对那些作为租赁权而被拥有、并作为动产而遗赠的房屋收取租费。    
  在荒地上面,市镇居民有权放牧牲畜。集市开办起来,市民 “依仗”作为领主兼地主的法人自治体,人人可在市上摆设摊位。从集市取得的租费和税收,乃是自治体的资财,要用来改善市镇。这种法人自治体逐渐脱离人民集体,变成一个“自在体”。它的领导者开始单把自己视为法人,把公有土地和荒地视为他们的土地,可由他们圈占、出租或出售。    
  自治市的特许状对自治市法庭的司法裁判权作出了规定,自治市法庭利用王室庇护,多方损害封建领主的权利以扩大自身权力。这些法庭将市民住宅房屋的租赁权利益界定为动产,藉此而成功预先夺取封建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王室法庭还开始授予举办集市的特许权,或者允许市民开设集市。集市法庭往往只成为自治市法庭的一个特别庭。    
  国王与市民阶层 ——在英格兰、法兰西、以及其他国家——的这种结合,井然有序地促进了贸易,而且双方互利。来自王室领地的收入业已变得不敷维持王室机构之用,国王便开始着眼于以征税方式,向贸易取得收入。“公社”仍旧被承认为一个受誓言约束的实体,但是,这种誓言已变得要服从于对国王的忠诚。那些曾在 11 世纪和 12 世纪频繁爆发的群众性公社运动,都被认为是罪行而要作为犯罪加以惩罚。博玛诺瓦在法国国王对待这类“盟誓”的态度问题上,没有留下任何疑惑余地,他的意见想必曾得到西欧大多数君主和领主的赞同:    
  将作恶者捉拿归案各按其罪加以惩处乃是一件好事,神要使其他人等谨慎借鉴而免效尤。在我们上面所谈到的其他种种罪行之中,一宗最严重、领主头须加以惩罚和报复的罪行,就是结社反对领主或违害公共利益的罪行。    
  他写道,对暴动和反叛应处以监禁和罚款:    
  另一种类型是常有的结社,会毁坏城市、使领主遭到侮辱并被剥夺财产的那种结社,因为那是由城市的普通人民形成同盟反对他们的领主,是要使用武力来对付他的。因此,领主一旦获悉人们正在形成这种同盟,就必须立即使用武力粉碎它,并将这密谋的所有成员予以长期监禁。这确实是领主有理由处死密谋者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它乃是对自己领主的不忠。    
  博玛诺瓦为了举例说明他的论点,对1164年 “伦巴底联盟”反对巴巴罗萨大帝的起义,作了实际上不甚准确的详细复述:    
  原来,伦巴底所有的忠良城市和城堡辖区,都是(神圣)罗马皇帝所领有、位于他疆域以内、并因他而得建立的;所有城市都派驻有他的郡守、城监和事管官,负责执法和维护皇帝的权利;他们都曾向作为他们领主的皇帝宣誓效忠。后来,在一座忠良城市里有三个富有的伦巴底人,不同意郡守的裁决,因为有一位郡守曾将他们的父母之中一人,按其职潜逃论罪依法处绞刑。这些伦巴底人不老实地勾结起来,为首的是个既狡猾恶毒、且又花言巧语的人。此人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周游伦巴底所有其他各城市;他每到一座忠良城市,就要寻找出10个或12个富有的世族,与每一个单独谈话,宣称其他忠良城市都已暗中相合,不想再服从它们的领主,而且任何城市若不同践密谋,必将被其他忠良城市摧毁;事成以后,每个城市都将成为自己的主人,不依别人而立。完成这些游说共需五年,然后,到了五年之末某日,由于皇帝对这种不忠毫无准备,伦巴底所有城市便同时起事,夺得了对自身事务的控制权。当各城被占领后, ……它们就能制订自己中意的法律和习惯法。……我们由此可以懂得有种种大祸,在等待所有那些容许这类联盟在他们臣民之间存在的领主。    
  然而,对公社式独立抱着这样的反对态度,其原因并非是由于对贸易或财富怀有敌意,相反地却是由于认识到,市民阶层凭藉王室赞助,就能向外发展超越任何单个城市界限的经济关系。博玛诺瓦竭力要使他的读者相信,他决非与贸易为敌,而是敌视动乱。一个做生意的组织 ——paiganie——即使对行会或领主特权有所妨碍,也明明白白是合法的。我们注意到博玛诺瓦先前曾把那些新成立的公社,描述为受到禁止的“新事物”:    
  我们所说的关于一切新事物均在禁止之列那些话,应理解为是指妨害它人权利而开创的一切新事物;因为,任何人要在他所愿意的任何地方起炉灶、建磨坊、造葡萄榨汁器、修鱼塘或建造任何别的东西,只要并不妨害他人权利,就决不会遭到禁止。 ……例如,如果我在我有权利进行兴建的自家土地上建磨坊,我邻居的磨坊由此而收入减少,因为他不再有他惯常接待的那么多顾客,或者因为我的要价较优于他,那末,没有任何人能够为了这类损失而迫使我拆除我的磨坊,因为人人可以从事自己的行业和增进自己的财产,只要无害于任何人,就是符合人人共同利益的。    
  这一段话很清楚地表现出新兴市民的竞争思想,与早期城市的公社精神、甚至封建精神形成鲜明对照。因此每经一个世代,老一辈的市民就被竞争推向一旁或完全压垮,而种种发展则将许多新家族、新创业人带到前列。    
  不过,这种新的市民思想还是犹豫不定的,就连对于市民阶层本身态度如何也都还拿不准。最能明白表现出封建思想在这时期仍旧顽固存在的事实,莫过于第二代和第三代市民经商致富以后所作的决定:放弃手工业和创业家的活动而移居乡间;其目的很简单,只不过是要按照封建标准获得封建秩序中的正统地位而已。他们购买土地,或者购买连同领主所应享有的种种播役在内的封建采邑,企图藉此或依靠联姻跨进贵族阶层。    
  只有国王或者皇帝才有权颁赐骑士称号。(不过,博玛诺瓦却讲述了三位骑士共立第四位骑士一事,但指出他们此举并不合法。据称,在法兰西南部直到1298年,国王的俗世领主、附庸仍能够颁赠骑士称号。然而博玛诺瓦却说,这类 “新事物”只能由国王主持。)事实上那些移居乡间最富有的市民都被封赠了骑士称号。未被封为骑士的富有市民则渴望拥有自己的采邑。尽管这在法国曾由国王明令禁止,但博玛诺瓦却论证说明这类购买如何才能办到;有很多封建领主——由于受通货膨胀影响和为供十字军东征而被征调人、财、物资以致囊空如洗——迫于无奈,只得将土地出卖或将女儿嫁到市民人家,以换取某种代价。    
  市民这一合法地位,到13世纪时便已在西欧牢固地得到承认,但是,开创这种地位的运动领袖及其反对者,却都受到他们那个时代法律、经济和宗教意识形态的束缚,还没有认识自己是在推翻或废除旧的一套,还远远没有 ——正如已谈到的,那时的市民所企盼的乃是成为贵族。博玛诺瓦的著作证明,当时有一股强大的法律思想潮流,力求适应、而非消灭封建社会的一切利益,而这是与市民阶层的期望一致的。    
  市民阶层理论家 ——至少其中有著传世的人——曾经看出,在贸易发展与某些封建特权之间存在种种矛盾,但他们并未看出这两者之间有什么根本性对立。    
  所有权和契约:封建秩序的转化    
  由于社会身份的封建类别仍占主导,因而博玛诺瓦描述每一类别及其与所有权法和契约法的关系,颇费一番心思。据他说,有三个等级,即贵族、自由民和农奴,是得到承认的:贵族具有自由的世系,诸如国王、公爵、伯爵或骑士,而且这种贵族身份,永远是由于父系,并非由于母系而被认定的;自由民的特权则属另一种情况,因为他们之中具有自由世系者,其世系乃是源出母系;凡系自由之母所生者即为自由民,从而享有随意行事的自由权。    
  在讨论到农奴身份和领主任意监禁农奴的权力问题时,博玛诺瓦承认自然法支配一切:所有的人按照自然所定都是自由的。然而,博玛诺瓦辩称,现世社会却是自然的一种恶化,他认为,奴隶身份的合法化即是这种恶化的明证。    
  论及所有权法,博玛诺瓦着重封建权利,包括一个家庭成员在某个时期、通常是一年以内,有权将业已售与外人的任何所有物重新购回。任何一个在原售让者死去时继承产业的人都得享有这种权利,从而严重地限制了不动产的交易。由此,那个时期很多习俗志都取消了这一 recousse(赎买)或    
  reatraitlignager(回购)的权利。    
  在契约方面,《习俗志》给予了贵族某些特权。债权人对一位贵族,应在债务到期后宽限十五天,然后才能起诉索债;对其他人仅只宽限7天。贵族有权使用印章,毋须公证人或王室官员介入便可订立契约。    
  我们在《习俗志》中可以看到,有许多基本上是罗马人的自由契约观念,渗入了法兰西北部。博玛诺瓦无可怀疑曾研究过罗马契约法,那些几乎丝毫未看出他著作中有罗马原则遗迹的人,必定是对罗马契约观念没有给予充分注意,也没有考虑到在博玛诺瓦念书的大学罗马法所受到的重视。他所作出的总结性概述,其内容与方式都令人回想罗马原则,而他对各种贸易商社和法人社团的讨论,则表现出十分熟悉基于罗马原则的意大利经商惯例。博玛诺瓦依据那些显然源于罗马观念的原则来谈论法律,既表明那些观念很流行,也表明它们传播甚广。不同于那个时期其他作家,他所描述的乃是当时的通用法律,也没有因为虚荣、偏袒或要填补空白而机械搬弄罗马古风。还有他对契约的论述,显示出他相当了解契约观念广泛渗入封建社会的程度:宣誓效忠和充当附庸这些封建关系已开始被吸纳入契约关系之中。    
  博玛诺瓦在讨论契约时虽然显得熟悉罗马法,但他所注重的却是契约问题中有关实用及商务方面的问题。他既熟悉罗马法规,也很懂得商务习惯,这从他开头的一句话就可明白看出。他将契约称作 convenenes,此词及其若干变体是当时一般通用的商务词语,原是由拉丁俗语convenire(达成协议)的名词形式convenientia    
  演变而来。博玛诺瓦写道:“一切契约都是要遵守的,为此人们才说‘契约构成法律’,只有那些起因不良的契约除外。”    
  博玛诺瓦作出这一区别,所依循的乃是13世纪各大法律学院因受罗马法诠释家影响而拟定的契约分类。有一部享有盛名的罗马法诠释集,其作者阿佐著述颇丰,谅必曾为博玛诺瓦所熟悉。阿佐论述契约,一开始就谈到乌尔比安的名言: exundopacto,actiononnascitur——从一份秃头契约,不可能产生任何行动。所谓“秃头契约”,就是付款或行事的简单协议,它除非加上“外罩”,便不可能强制履行。这外罩称为causa(因由),中世纪法语称之为cose,近代法语称之为cause。若遇违约而受害一方要起诉,那么即令证实曾有过协议,也还须有比简单协议更多的东西才行;受害一方要想胜诉,就须证明协议曾“加”某种外罩。阿佐依照罗马法,列举了六种“外罩”:    
  一、订立 “真实契约”所须交付之物(res)。民法中的真实契约,并非必然涉及不动产。订立这种契约,要将其物交付某人,作为抵押、寄存或借贷,以供使用或其他用途,到特定期限结束时仍须归还原主。我们在第四章讨论商务惯例时,曾谈到这类契约的例子。只要物已交付,就算有了证据,可证明曾达成某种协议:契约便因而加上“外罩”,它的各项条款也就可以得到检定了。    
  二、举行订契仪式( stipulatio)时须使用的订约语(verba)。订约各方在订约仪式上,应说出仪式所规定的谈判结束用语,如问:“apondes…ne?”(你是否同意?)回答说:“spondeo”(我完全同意),而不能使用通常的话语。这样才可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三、契约的书写格式( litterae)。    
  四、双愿契约所达成的协议( consensus)。这种无须使用特殊格式的措词,也不一定要用书面写出的契约,在罗马法中原是因受罗马日益扩大的国际贸易影响而出现,其实际运用仅限于贸易,被看作是“万民法”的一部分,并曾导致罗马裁判官采取行动以昭诚信。依照阿佐的逻辑,双愿契约在可以容许的范围以内,其外罩正在于不需任何外罩。    
  五、对于为先前所定契约作补充的契约( pactes    
  adjoints)来说,只要头一份契约有causa就够了。    
  六、最后,一份业已履行的契约乃是曾有 “因由”(causa)的,因为既行其事(reiinterventus)就可推断曾有协议在先。    
  博玛诺瓦的讨论几乎包括了所有以上各点,只是略去了拉丁文名称和罗马法来源。不过,他显然是将作为一种法律范畴的 cause,与作为“理由”或“动机”解的字面译法相混淆了,所以,其硬说“起因不良”的契约无效。他所举的例子包括偿还赌债、盘剥重利、或者其他诸如从事犯罪活动之类的各种“contre    
  bones meurs”(不得好死)的契约。他同时还表现出曾受到公教法或阿佐门人阿库尔修斯所作诠释的影响,将起誓也认作是causa。他确实采纳了教会法学者的看法,认为其起誓订立的契约尤其应当遵守,因为“既在上帝与个人之间立了约,若不尽自己最大努力遵守约言,那就是在上帝面前犯了伪誓罪。”    
  博玛诺瓦的契约讨论表明,对封建关系中各种成分的批判性重新评价,如何在13世纪法国开展,从而预示资产阶级国家的诞生。国王权威的日益集中,将封建领主的司法、治安和军事权力都夺去了。上述种种法学理论变化固然毋须意味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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