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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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庄园领主法庭的地方法、资产阶级所施行的商人法和海事法、以及公教和大法官的衡平法——这最后一种法我们即将谈到。下议院可能曾经有由自治城市选举产生的议员,但在我们现在谈到的这个时期,它却是由乡间地主把持,他们对重订土地法并无兴趣。直接税要在很久以后才具有其决定作用的重要性,在此以前,国王的岁入大部分还一直是从各种封建贡赋取得的。在 16 世纪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掌握可动产(即现金和易于套换现金的财产),那可以轻易换成货币缴纳直接税,所以同意征收直接税,藉以换取参政机会,以及国王对重订由王家法庭施行的土地法这一让步;这土地法在英国许多英王直辖自治市已由自治市法庭制定,而依据其“租地权”(burgage)而取得的土地,是最切近于资产阶级理想的。经过 1660 年英国革命的一次立法认可以后,英国所有土地才开始具有同样程度的、经由遗赠和购买而转手的可能性。
土地法在城市以外地区的复杂情况,成为普通法律师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在普通法法庭出任诉讼代理人,并非必然就是商人子弟所愿从事的职业,因为在1500年资产阶级还不是普通法律师最重视的顾客。资产阶级正如我们所曾谈到的,是有它自己的法庭的,既有自治市法庭,也有商人法庭;直到17世纪初期,普通法法庭才发展出一套对贸易起有利作用的法律条例。
一切法律条例全都有超过其存在理由而继续存在的倾向;正因为如此,所以律师有时会被迫容忍革命,并往往负上将旧规章搬弄成新形式的名声。土地法所采取的形式,在产生它的社会关系已成为过去以后仍长久保持,这部分地是因为只要土地不是抛荒或处于自然状态,就必然会牵涉投资和其他不易取消的行动,并会造成不易拆散的利害关系。
在普通法法庭创制土地法的时候,封建主义者和资产阶级两派力量屡屡出现紧张状态。力求免缴封建费用的企图经常引起对抗诉讼。例如,迟至1581年,英国高等法院还曾将当时所称的 “谢利案裁定”宣布为法律,它实系一项公开宣告的原则,即要维护领主实行监护和收取顶替费的权利。可想象下列情况:甲将一片土地让与乙。如果完全遵守资产阶级所有权规范,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乙要获得那片地,唯一的法律关系就将是乙这个人(persona)和自由保有地这个物(res)之间的法律关系。可是在 1500 年,事情却并不那么简单。甲可以将土地转让于乙,但这样做只不过是让乙来做他在封建等级关系中的替身,要求乙向某领主履行各种封建义务。在封建领主的权益里面,对那些日感窘迫的领主说来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若乙亡故由其嗣子(在英国通常是长子)继承乙的利益时,须向领主缴纳一笔费用。
这过时规定自然招致规避,有些律师便藉此一显身手。某人若凭继承权取得一片土地,就应当缴纳顶替费,但他若系凭契据而取得之(专门术语称为 “购置”)则毋须缴纳此种费用。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乙从甲那里取得土地,他若是购得的就毋须缴纳顶替费。但如果甲言明将土地让与“乙终生保有,乙亡故则转让与丙及其后嗣”,那末,丙就毋须缴纳顶替费,因为他是由契据指名而以之为其取得土地的。用不动产法的词语来说,乙享有的是终生产权,丙则享有无条件继承的残余权。
既然如此,用另外一个人,即乙的嗣子,来取代丙,该是何等轻而易举。于是,让与契约便可写成:让与乙终生保有,残余权归乙之嗣子享有。在这样的情况下,乙的嗣子就是凭契据(亦即凭购置)、而不是凭其为乙法律上的继承人取得土地,乙的嗣子因此毋须缴纳顶替费。普通法法庭却拒不认可这种策略,而判定那对乙的让与实际上即是无条件继承的产权。
普通法律师于是试行制定更精巧的方案,让甲将土地让与乙终生保有,然后又归丁终生保有,最后再归乙的嗣子无条件继承。然而,法官却也不是常常受气的,这从下述一案中某领主律师卡文迪什同某继承人律师芬奇顿对簿公堂的情形可见一斑:
卡文迪什:如果租佃权原订应归你父亲终生享有,其残余权归他的当然继承人享有,那末,你的父亲所享有的就是永租权。 ……而你若尚未成年,领主就享有对你的监护权,从而应收取顶替费。
芬奇顿:他不能够要求我方作为继承人缴纳顶替费, ……因为我方不是作为继承人来承受租佃权的。
首席法官索普:我知道你想要说的话。你方提出答辩声称不应缴纳顶替费,因为你方依据其据措词原是对应于残余权生效的第一人,所以就是作为购置者而得承受权的;但你方实系作为你父亲的继承人承受此权, ……残存权原本并非……按你本人名字对你指定[授与],而是写明由继承人承受;据此依法裁定,该领主被扣缴之费应得到归还。
这也就是说,该领主可以保留他已经攫取作为他所要求的顶替费之保证的东西。
这种斗争在整个16世纪一直继续不断,甚至日益加剧。因为领主和骑士都面临急速高涨的通货膨胀,而收入则为土地和习俗所限,他们只得极力坚持收取各种封建租费。整个西欧所有封建领主虽然尚未陷入赤贫,却也都已受到匮乏逼迫,非要坚持旧有权利不可,而且君主自己也是要依靠封建赋税来维持的,所以也都支持他们。采取立法手段来规避封建义务的企图也同样普遍。农村地区的资产阶级对这一争端发动了一场拉锯战,胜负一时难决。
例如16世纪初期在法国,君主再次促律师负责写定各个地区习俗,它们一经三个等级 ——僧侣、贵族和庶民——代表认可,便送交最高法院和国王予以批准。每一部习俗志都清楚地反映国王统一和扩大王家司法权力的意愿,也反映出哪些地方利益集团势力充分强大,足以要求得到承认。在各城市,这类城市习俗志就是资产阶级的法典,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否定或限制了封建领主的土地权利。在城市以外地区,第三等级——资产阶级、工人和农民——当然存在,但在习俗志中却听不到他们的声音。即使是在封建领主及附庸关系之中已不再有早期兵役和个人彼此互尽义务等条款的地方,领主权利仍旧得到承认。
然而,这些习俗志却表明了一种日益增长的意识,即要区别那些积极经营自己产业的,以及那些被资产阶级称为寄生虫、全靠封建租费过活而毫无回报的领主。例如,1567年的亚眠地区习俗志,就区别了它所称的有效封地同单纯效忠的封地,前者保存了许多封建制度实质,尽管已无军事义务的内容,后者则不是这样,但其领主却不论怎样都要勒索封建租费。在1507年的亚眠地区习俗志中,尚未见有这区别,表明人们日渐认识到,在纯属法定的封地上,领主只是消极的贡赋征取者,那是他依仗古老惯例宣称有权征取的,而不是为发挥任何社会功能。
要认识有些封建关系不曾起过任何社会功能,需要对法国土地法中 domaine direct(直接所有地)与domaine
utile(有效所有地)的划分重新加以思考。前者指土地使用权授与者得到服役或其他贡赋的权利,而在封建金字塔中的上级主人也享有同样权利;后者则指在不论何种形式所有制下耕种土地之权。如果习俗志多少可信,那就可以看出在 15 世纪和 16 世纪初期,仍须承受各种封建义务的土地数量很多。应向“直接所有地”拥有者缴纳的贡赋、徭役和顶替费,都有详细反复说明。在亚眠市周围地区,“有效所有地”的保有者可将土地出售,但价款五分之一应归领主所得。顶替费可在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入继时缴纳。不管遇到哪种情况,领主均可向王家法庭控诉,要求缴纳应缴之费,这样就使王家司法管辖权力增加,使领主法庭权力受损害。(有很多习俗志指出,教会及其代理机构是最重要的地主,从而成为大量封建租费的勒索者。)
资产阶级对农村贵族土地的收购,在整个16世纪一直加速进行,这类收购分为两类,其一力图直接打破 “直接所有地”和“有效所有地”的区别,其二则倾向于保留这种区别,作为一种附加在土地上由农民承受的负担。在前一类型下,资产阶级收购者要将两种“所有地”都买下,或付现款,或认交一笔永久地租,通过这种办法,就使从前属于封建领主的土地脱离了封建体制。在后一类型下,资产阶级仅仅用现款或永久租费买下“直接所有地”,而且有时甚至连领主称号也一同买下,这样就使资产者处于封建体制中的领主地位。后一种方式的收购,十分适合阶级意识植根于封建社会关系的那些资产者的渴望,他们把自己在物质方面取得的成就,不过看作是一种手段,使他们可以用金钱获取他们非贵族出身不能使他们作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获得的东西。到了 1600 年,法国贵族有四分之三,都是用这种方法获得其称号的。
因此,资产阶级虽然大批涌进农村,但在很大程度上他们是在步地权让与者的后尘,从而并没有在土地问题上大大改变法律关系体制。法国所有权法律中这许多封建成分的顽强性,且不说它们使较富生产性的社会秩序为之而付出代价,其实是很难克服的。直到法国大革命以后,它们才从法律学书本中消失。
在英国,土地法律关系的变化较富戏剧性,而且是了解工业资本主义何以在英国要比在法国发展得较早的关键。在法国法学著述家尚在究论绝对君主制理论之际,英国都铎王朝君主已实际成为这样的君主了。亨利八世运用国家权力,消除了对他统治的一切威胁,对成为教会至高无上的首领,很有帮助,因为异端自动变成叛国罪,而且原先由教会法庭用以消灭异端的宗教裁判权力,都由俗世当局接管。
在都铎王朝统治下,以牺牲仍在困扰法国国王的地方封建主权为代价,完成了全国统一。要摧毁地方封建统治权力,必然要对土地这一封建权力主要因素从法律上加以变革。对新的不动产法产生极大影响的事件,就是亨利八世没收寺院地产。为了较清楚地看出这一行动的作用,我们不妨作如下的对比:假定有一个按行会规章结合的小手工业生产中心,有人想要挑战它在法律上和市场上的地位,那末,新资本主义就指明了途径。可以开办一个按照企业家经营方针组织的新式企业,来击败旧式、效率较差的竞争对手。得到王家支持并由王家垄断产品分销,将会加速这过程,但这不是必须条件。然而,土地却并非按其本性即能有助于这一过程的。首先,土地是供应有限的商品,要改变既成土地买卖方式,就须等待新社会关系渗入旧分配和交换方式。唯一绕过这一局限的办法,就是全面夺取土地然后重新分配。一次规模够大的充公可能影响土地市场,以致整个不动产关系体制起变化。亨利八世夺取教会土地,就产生了这样的变化。
亨利同天主教寺院的龃龉,是人所熟知的,没有必要复述,在此只消说明一点就够了:为时不出三年,英国大约六分之一土地落入亨利手中,其租赋相等甚至超过他已有的岁入。亨利并非由于与亚拉冈的加德琳离婚以及皇位继承问题生教皇的气,因而采取这行动,他也不是仓促或单独行事的。当时大众其实是有反对天主教寺院的情绪。
亨利首先获得议会通过法案,规定教会土地岁入10%归他所有,然后在1535年派出一个由大法官奥德黎(此人曾充当过摩尔的指控者)率领的调查团对教会财产进行估值。它不仅报告教会各修院的收入 ——每年 20 万英镑——而且还揭露它们管理上的丑闻。
那些丑闻提供了表面证据,使议会得以在1536年通过法令,没收那些较小的修院(居住教士十二人以下者)。这些修院都被说成 “显然罪过、邪恶、淫荡而可鄙生活”的中心,住在里面的人“糟蹋、损坏、消耗、极端浪费”。诸如此类的罪恶是很难教人不表反对的。英国北部农民和毛布纺织工人却拿起武器反对没收教会财产,但都被镇压下去了;他们愤怒焦点集中于没收一事,但实际上积怨已久,对于圈地和毛布手工业独立性遭到蓄意破坏,一直怀恨在心。教会因而被这些造反派看作是抵御资产阶级入侵的农村生活保卫者。
宣布没收其余寺院土地,是在1539年。其他属于教会的土地 ——各业行会和许多小礼拜堂占用地——则是 1547 年被接管的。
在此后统治时期,亨利将这些土地大量卖给朝廷宠臣,藉以资助对苏格兰和法国的战争。购得这些称心土地的朝臣及其侍从形成了他的核心政治力量。修道院长以及其他教士被迫退出议会上院,他们原有的封建权力和地位也随之丧失根基,一个新兴贵族阶层从国土的新支持者中涌现。有些人凭着能力开发他们的新地产,另一些人则将地产转手卖出,主要卖给伦敦及其他城市的金融家。据托尼说,当时最大的个人承购者,是研究货币与贸易政策的理论家葛莱兴爵士( Sir
Richard Gresham)。
这些土地大多位于城市以外。在过去,它们并非由持契的教士亲耕,而是交给居住在村庄的佃农耕种,他们可以在公地上放牧为数不多的牲畜。但是,要有效利用这些地产以达到商业目的,那就须将要羊毛生产和毛布织造结合;这便转而须将公地圈占,使村民成为佣工。如果前面所引关于剑桥栅栏破坏者的那首诗有点刺耳,那就请听听寺院土地受让者对佃农说的话吧:
你们难道不知道国王陛下已经把所有僧侣和男、女修士的寺院通通解散了吗?现在该是我们绅士来清拆你们这些穷无赖的房子的时候了。
留在土地上的佃农的登录保有权则被新地主宣布改为租期随意 ——亦即无确定租期——,他们并宣称有权随意提高租费:有些地主竟将租费提高为原来的两三倍。告得起状的人就上法院去,许多依据登录保有权提出申诉的人,都胜诉了。但大体上,资产阶级土地法观念——关系仅存在于个人(persona)和物(res)之间,除了保有和为谋个人利益而使用之以外不附任何义务——已开始势不可挡地在实施了。
穷人也有维护者,他们成功地通过了一些法律,设立议会调查团,甚至赦免拆毁栅栏的人。议会宣布的法律明白规定,不得将可耕地改为牧放地。但是,加于绝对所有权关系之上的这种限制,经多次调查团查明几乎无人遵从。托尼引述一位教会人士的话说:
国王陛下取缔那些大寺院、修道院、教士院和小礼拜堂,其心意绝对是、在过去和在当今陛下此刻一律都是非常符合上帝旨意的,其目的既非虚假,也就是极为良善的:藉此可使过去为了迷信而耗费在空虚无益的仪式上面、或因贪图逸乐而消耗在闲暇无聊的肚腹里面的那么丰饶的财货,转入国王手中以负担他的主要开销,或是为公众福利,或者部分通过另一些人,用以更妥善地救济穷人、支持学术、以及宣扬上帝福音。虽然如此,许多贪心的官员却都惯于胡作非为,就连原本用以救济穷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