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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论日本东亚地区主义的演变及其对地区经济合作战略的影响+-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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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改夫姓的,仍然随原来的父亲的姓。甚至夫妻离婚之后,为争取孩子的姓氏而互不让步。


日本民法第七百五十条规定:“夫妇婚姻之际,按照规定,须以夫方或妻方氏名为姓”,按
照这个规定,日本国民婚后,有一方必须改姓。法律虽然说改姓的是“夫方或者妻方”,但
实际根据法务省的统计,98%的是女方婚后随夫姓。日本妇女一结婚就入籍改为夫姓(当然,
入赘的女婿改女方姓氏)。由此,日本妇女一旦结婚成家,首先要办的事就是通知亲朋好友,
表示自己从某月某日起易姓,成为人妻(一般正式的场合,附以“旧姓某某”。目前日本的
一些女权主义者力主修改宪法,以允许夫妇别姓)。古代中国王朝更替之时,众多末代皇帝
们念念不忘的也是“对不起某氏祖先,无颜以对某家人”。而在日本,天皇自身甚至没有姓,
虽然最初之时这是为了表示与其他氏族间的区别,将其地位的优越性表现在赐予其他氏族氏
姓上,天皇不是人,是神,神是无姓的④。但这种现象在中国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中国人给
子孙起名字时,也不可能像日本那样父亲和儿子有重复的字。像足利义诠与足利义满父子,
德川家康与德川信康父子。日本人认为儿子是父亲的传承和继承,而对中国人而言这似乎是
大逆不道之事。 

 

二、中日传统〃家〃的亲属关系 

 中国〃家〃的形成是以父系的血缘关系为中心的,所以自然把父系血缘关系看得特别重
要。在封建家族法里将亲属分为宗亲(父系亲属)和姻亲(母系亲属),对父系血缘的重视,
使中国人对亲属称谓严格按父系和母系加以区分。而在日本传统家族法里,亲属分为血族和
姻族,血族包括父系血族和母系血族,两者并没有区分⑤。中国的父系兄弟及其妻子称为伯
父伯母、叔父叔母,父的姐妹称为姑,而对母系兄弟及其妻称为舅舅、舅妈,母系姐妹称为
姨妈。而日语不分父系母系亲属,都称おじさん、おばさん(父母的兄弟姐妹),这一点和西
方相似。伯父、叔夫、姑妈的小孩叫做堂兄弟姐妹,舅舅和姨妈的小孩叫做表兄弟姐妹(甚
至还分为舅表和姨表),而日语都叫いとこ(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红楼梦》里贾宝玉为
了向林黛玉表示与薛宝钗的关系疏远,其中一条就是,贾与林是堂兄妹,而与薛是表兄妹,
父系亲属比母系亲属关系更近一些。父母的父母叫祖父、祖母,而母亲的父母就要在前面加
一个〃外〃字,而日语都叫おじいさん、おばあさん(祖父母)。儿子的小孩叫内孙,而女儿的
小孩叫外孙,而日语都叫做まご(孙子)。可见日本不像中国那样重视父系的血缘关系,在亲
属称谓上不分父系和母系。日剧《女系家族》中,雷厉风行,骄横无礼的三姐妹对入赘父亲
视若旁人的态度让中国观众惊叹不已,因为在中国的家庭观念中“父亲”就是天。 


“兄弟”之间的关系是“家”中亲属关系的重要一环。中国自古推崇“兄弟如手足”。
曹植痛诉曹丕兄弟相残的诗句“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流传古今;而刘备,关羽,张飞
的“桃园结义”则为世世代代的人们所津津乐道。日本却有“兄弟は他人のはじめ”(兄弟
是认识的第一个陌生人)的说法。这样的天壤之别,追其根底与日本独特的家族继承制度有
密切的关系。中国的家庭中同胞兄弟的地位基本平等,家和万事兴,同胞和睦相处,则家庭
幸福;兄弟相争,则对家族破坏力极大。而在日本同胞兄弟之间则存在着明显的上下尊卑之
别。这种不平等,使亲兄弟关系可能变成主从关系。 

 中日两国都是以男性为主的社会,在家庭内部父亲、儿子的地位无用多说。但母亲和女
儿在两国的作用和地位却是有所不同的。在封建的中国社会,女性的位置只是在家庭,她们
的身份不外三种:未嫁为女,既嫁为妻,生子为母。“女子无才便是德”,“唯女子与小人
难养也”,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贤妻良母”便是一个女人一
生最高的目标。约束女人行为规范的《女诫》、《列女传》甚至都出自女人之手。女子的教
育从来不受重视。女德往往胜过女才。在这种观念下,大多数劳动妇女都是目不识丁的文盲。
《红楼梦》中玲珑八面、心计无数的风姐也识不得几个字。李清照、朱淑贞这样的才女历史
上可谓屈指可数。也许林黛玉、薛宝钗那种旷世奇女子也只会出现在像《红楼梦》这样的奇
书中吧。 

日本虽然接受了中国儒家男尊女卑的思想,妇女也受被压迫,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
观念却没有在日本生根发芽。17世纪的《女式目》中就写到:“女人不分地位高低,各有
所爱,然首先应学艺,写文章,如不谙此道,则一生中不识善事也不辩恶事,亦没有乐趣,
无有慰藉。”类似这样的女训多是男性所写,这也与中国形成了鲜明对比。从奈良、平安时
代起,日本妇女就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贵族社会内形成了让女孩子从小受教育的传统,也造
就出了才华横溢的女性。世界上最早的长篇小说《源氏物语》就是出自女子之手,就连假名
这种日本特有的文字也是由女子所创造和发展的。平安时代的日记文学可谓是女性文学,清
少纳言、道纲母、泉氏部、紫氏部等众多女性作家对日本文化的贡献不用多说。近代启蒙思
想家森有礼提出了“女子教育比之男子教育更为重要”和“良妻贤母”的口号。现在的日本
妇女有“教育妈妈”的美称,意味着女性在知识,教育水平等方面的进一步提高。 

中国文字里,妻子用“妇”表示,也就是拿着扫帚的女子。女子拿着扫帚,不是防御性
武器,也不会有类似哈里波特的神奇巫术,只是用来打扫屋子。妻子的活动范围,只在家里。


所以缠足,这种酷刑似乎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足不出户的女性,可以把主要的运动器
官变成男人掌中玩赏的三寸金莲!像佘太君、杨家姐妹、花木兰那样驰骋沙场的女中豪杰,
在中国历史上可谓寥寥无几。德川时期的日本少女到了成年之后,会有一把称之为“怀剑”
的短刀,专供发生意外时保护自己和家人之用。当时女性习武也是为了教育子女和保护子女。
宜家宜室的女子和女中豪杰从表面看来是互相矛盾的,但在日本的武士道眼中,两者却可同
时存在。 

日本历史上曾有八位(十代)女帝⑥,其掌权时期被赞誉为“女帝的世纪”,日本女帝
的出现要比中国的大周武则天的称帝时间(公元690年)早98年。日本的杰出女帝是人们赞
美、讴歌的对象,是日本妇女的骄傲。中国历史上只有一位女皇武则天,与掌握过大权的吕
后、慈禧太后一起,似乎都格外受贬。关于她们的书籍,电视剧也大多描述其如何篡权、谋
位、多妒狠毒,似乎只是为了验证“最毒莫过妇人心”! 

 

三、“家”的继承 

“家”的继承,包括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中国从西周起就确定了嫡长继承制,就是王
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在财
产继承方面,从有历史记载至今,其形式可以说没有很大的变化。中国财产的继承和分割(分
家)实行诸子均分的原则。唐律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唐律疏议·户
婚》),此后历代法律都基本沿袭这一原则。如《大清律例》规定:“嫡庶子男,不问妻妾
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女子基本被排除在继承之外,或只有极少的份额(某种程度上说,
嫁妆也是原来生家财产的一部分)。 

日本由于受到外界思想的影响(特别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其继承制度并非一成不
变的。经历了数次的变化: 

(1) 律令时代…镰仓幕府⑦,实行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 
(2) 镰仓幕府…战国时期,逐渐实行长子单独继承。 
(3) 江户时期⑧,确立长子单独继承家业、家产的〃家督继承〃制度(此制度一般是在
武士阶层实行,平民百姓不一定都按此继承)。 



家产的继承在武士阶层就是领地、俸禄、职位的继承,这些是不可分割的(必须避免领
地的缩小,职位也无法分割),因此武士家庭实行单子继承制。与次相对,农民的家产是农
地,商人家庭的家产是实物资本和商号,这些都是可以分割的。而采用分割继承制时,只要
一代人没有增加财富,家产就会越分越少。这种继承方法属于传统的继承方法,而且其平等
性受到了各个阶层的欢迎,影响也相当大,以至后来为明治民法所采用。只是需要注意的是
长女也有〃家督〃继承权,即所谓〃姊家督〃(这在中国古代也是不能想象的)。 




 日语里,有这样一句谚语:“兄弟は他人の始めり”。当然这一般是站在长子的角度。
如果不是中产家庭,当长子继承时,次子和三子就会得不到丝毫的土地、财产,或者独立为
家族的旁支(即旁系),许多家庭的次子和三子只好离家出走。他们或者到没有儿子的家里
做养子,或者住进需要人手的大户人家或商人家当奉公人(没有工资只提供三餐的雇工),
或者去寺院当和尚以谋求生计(明治时期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出生时可爱无比,但因为不
是长子,母亲只好说:“长大了可以去寺院做和尚”)。因此日本的养子非常盛行,而且也
相当普遍。近代日本人引以为豪的文学巨匠夏目漱石和鬼才芥川龙之介也都是养子。 

此外,在日本不但无子可以收养异姓为养子,而且(在明治维新前)有子也可以收养。
幕府时期收养养子更是很普遍的社会现象,法律也有明文条例加以保护。如镰仓幕府时期颁
布的《贞永式目》明文规定:〃如亲生子嗣无才,不足以继承家业,例如手工艺工匠,可以
收养他人之子,以充继业的养子〃。而在中国从西周起就有异姓不养的宗法制度,异姓不养
就是禁止收养不同姓的人作为养子或嗣子(继承祭祀权和身分的人),养子只能在同宗或同
姓中按亲疏关系选择。历代法律将它作为收养原则加以维护。如《唐律疏议·户婚》、《宋
刑统·户婚律》中都规定:“养异姓男者,徒一年。”《大明律·户婚》也规定:“养异姓
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日本继承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十分重视对家业(包括家产)和家名的整体的
“家”的继承,从德川幕府开始基本确立了长子单独继承的〃家督继承〃制度,女子和养子、
婿养子也可以作为继承人。日本的家长在选择继承人时,有时并不以性别为决定因素,而主
要考虑有无继承家业的能力,对男嗣继承的要求比较灵活。如果女儿比儿子更有能力光宗耀
祖的话,女儿完全可以成为家族的继承人。女性在娘家得到的财产,婚后并不归丈夫管辖,
其所有权、处分权仍在女性本人,甚至到了镰仓时代,女子能继承的份额仍相当于次子的一
半。可以说,日本的继承制度不像中国的重男轻女那么极端。在日本家族中根本不存在所谓


断了香火的顾虑。由此可见,中国人重视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日本人虽也重视血缘,但更重
视能力。也正因为如此,日本有很多有很悠久历史的企业,比如三井,住友。这些有着300
多年历史的企业,其继承人并非完全是本系家族成员。 

 中国可以称得上是世界上家庭数量最多和幸福家庭数目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家庭是重亲
情的,“落叶归根,衣锦还乡”一直是中国历代士大夫所追求的最佳晚年。日本的家不像中
国的家那样具有凝聚力和亲和力,而是有明显的离心倾向,许多非家业继承人都是义无返顾
地离开家,去社会上闯荡,以谋求生计和自己的社会地位。 


总结 

中根千枝在《纵向社会的人际关系》中指出:日本是重视“场所”的社会,人际关系自
然是纵式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把家庭比做大树的话,中国的“家庭”是一棵枝叶繁茂、纵
向横向全面发展的大树,而日本的“家庭”之树只见其主干,而很少见其旁支。 

以上,就“家庭”方面,谈了一些我的看法。总之,日本在充分吸收中国文化的同时;
始终没有忘记固有的传统;中日两国封建家族在亲属关系、收养和继承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制
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就是很好的例证。如笔者前面所述的那样,中国〃家〃的形成是以父系
血缘关系为中心的,所以血脉的正统性和持续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思;而日本的〃家〃是以模
拟血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军事、政治、经济团体(比如古代的武士,近代的日本企业),带
有明显的政治性和经济性。 

家是最小的社会单位,也是构成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两国家族制度的不同,家庭观念
的不同,肯定会影响两国的历史发展进程,甚至还将影响到今天两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这
也是我以后想要考察的论题之一。 

 

注释: 

①黄秋生:《浅论中日传统“家”的形成原理与封建家族法的差异》,深圳大学学报,2003年
第6期,P。103。 


②李卓:《家族制度与日本的近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P118。 

③日语写为“名字”“苗字”、读作“みょうじ”。 

④天皇无姓,皇子、皇孙、皇女、皇弟、皇姑自然也是无姓的。一般女子出嫁后要改用夫姓,
但是平民嫁到皇家却仍然用娘家的姓。皇子文仁妻子川岛纪子,姓的川岛,就是娘家的姓。 

⑤黄秋生:《浅论中日传统“家”的形成原理与封建家族法的差异》,深圳大学学报2003年第
6期,P。101。 

⑥从公元六世纪到十八世纪的一千年中;曾经有十代、八位女帝出现在日本的历史舞台上;她们
是33代推古天皇;35代皇极天皇;41代持统天皇;43代元明天皇;44代元正天皇;46代孝谦(後
改称德)天皇;109代明正天皇;117代後樱天皇。 

⑦镰仓幕府(1192年—1333年),是日本幕府政权的开始,其建立者是武将源赖朝。 

⑧江户幕府(1603年—1867年),建立者是德川家康。 

 

 

参考文献: 

李卓:《家族文化与传统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 

依田熹家:《中日两国近代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 

富永健一:《日本的现代化与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1990年。 

张万新:《日本武士道》,南方出饭社,1998年。 

李卓:《家族制度与日本的近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 

穗积重远、中川善之助:『家族制度全集』,河出书房,1937、38年。 

范作中:《中日育儿比较》,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 

严绍璗:《日本中国学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 

郑彭年:《日本中国文化摄取史》,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 

鲁思。本尼迪克特 (Ruth Benedict)著,吕万和、熊达云、王智新译:《菊与刀》(The 
Chrysanthemum and The Sword),商务印书馆,2002年。 

 

(作者为复旦大学外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徐静波) 


忆吴杰先生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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