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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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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蟆保1889年)、“吉林珲春天宝山银矿”(1890 年)、“热河建平金矿”(1892 年)和“吉林三姓金矿”(1894 年),则开采时间较长。当时,规模较大的金属矿是由“广东巨富”李宗岱于1883 年创办的“山东平度招远金矿”,前后投资达80 万两,开采区域达数县。但是,由于经营不善以及地方官府不肯支持,最终归于失败。民间资本投资重工业,仍有极大困难。
  综上所述,从咸丰末年到光绪朝中期,我国机器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门类日渐增多,地域日渐扩大。其中,由封建官府倡导、支持、保护的企业获得较快发展。这些新生的机器企业尽管受到西方列强和本国封建势力的阻抑、兼并和盘剥,但它代表了社会生产发展的方向,在不断排除阻力,艰难缓慢的发展中为我国工业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中国机器工业的初步发展(1895—1919)
  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依恃中日《马关条约》允许外国在华设厂的条款,急剧增加工业投资,使外资企业迅速扩张,在许多工业部门占据垄断地位。与此同时,清政府控制的企业得到延续和发展,有些民用企业在承办方式上发生明显变化。民间机器工业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收回利权运动时期有了显著发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有了长足进步。
  外资工业的扩张中日《马关条约》不仅使列强原先擅自在华设立的企业获得“合法”地位,更重要的是使它们得以急剧增加对华投资,使外资企业迅速发展。从光绪二十一年(1895)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1913 年,创办资本在10 万元以上的大型厂矿达136 家,总资本为10300 多万元,约相当于此前50 年投资的13 倍①。按国别划分,这136 家外资企业中,英国占37 家,资本4968。1 万元;日本占49 家,资本2633 万元;德国占12 家,资本768。1 万元;沙俄占17 家,资本664。8 万元;其他国家共占21 家,资本1281。3 万元②。其中,日本企业大量涌入最为显著。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压迫暂时放松,主要表现为商品输入减少,工业投资速度趋缓,但外资企业仍在继续扩大投资,提高生产能力。
  列强对华工业的投资,主要分布在煤矿、造船、轻纺工业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方面。
  1。矿冶业。
  甲午战争后,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合同,掠夺我国矿产资源。
  其中规模较大的有:法国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通过签订《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夺取了开采云南、两广各种矿产的权利;俄国于次年通过签订《东省铁路公司章程》,夺取了中东铁路沿线各种矿权;德国于光绪二十四年(1893)通过签订《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夺取了胶济、胶沂两条铁路沿线30 里内矿产开采权;同年英国通过签订《山西采矿条约》,夺取了山西省煤、铁、石油开采权;日本于光绪三十一年(1906)通过签订《满洲协定秘密附件》,夺取了奉天省各种矿权。据不完全统计,从光绪二十一年(1895)到1912 年,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和攫取各地矿权的条约、协定、合同达42项之多,致使大量矿产资源落入列强之手。
  在此基础上,从光绪二十一年(1895)至1913 年,列强先后采用自办或合办名义开办煤、铁、金、银、铜、水银等矿37 家①。其中,开办时资本在10 万元以上的32 家,总资本达4996。9 万元,约占同期外国工矿企业总资本的48。4%。煤矿则占了绝大比重,开办达27 家。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列强对煤矿的掠夺仍在发展。1917 年,英商福公司与中原公司合并,成立“福总公司”,随后侵占了河南焦作煤矿。1915 至1920 年间,英国又霸占了北①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3 页。
  ② 同上书,第2 页。
  ①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140—144 页。
  京门头沟煤矿。与此同时,列强又以借款或合办名义,控制更多的矿区。1913年,全国煤矿投资总额为10710 万元,外资和中外合资达8537 万元(其中外资5882 万元),占全国投资总额的79。6%;1919 年,全国煤矿投资总额为12660 万元,外资和中外合资达7675 万元(其中外资5922 万元),占全国投资总额的60。6%②。1913 年,全国煤产量约达1288 万吨,其中外资控制的企业产量达713 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55。4%;1919 年,全国煤产量约达2014 万吨,外资控制企业的产量达969 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48。1%①。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外资在煤炭生产方面的投资比重和产量比重虽有所下降,但绝对值仍在增长。我国铁矿和冶铁业则基本为列强所控制。
  2。船舶及机器修造业。
  甲午战争后,外资原有企业规模迅速扩大,新的船舶修造厂和机器工业明显增多。在航运发达的上海地区,先后有英商创办的“和丰船厂”(1896年)、英商瑞记洋行开设的“瑞澂造船厂”(1900 年)、英商创办的“万隆铁工厂”(1905 年)等企业出现。1912 年,瑞澂造船厂兼并了万隆铁工厂,增加了企业实力,拥有新式设备,可制造多种民用船只。在此之前,原先的耶松船厂于1900 年合并了和丰船厂。第二年,又与祥生船厂合并,资本增至557 万两②,改称“耶松船厂公司”。该公司凭借其雄厚资本和先进技术设备,垄断了上海船舶修造业。
  在东北地区,日本船舶修造业急剧发展。在大连地区,日本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西森造船所”、次年设立“川崎造船所”、宣统三年(1911)设立“小金丸造船所”。在安东,有“鸭绿江造船会社”等企业相继出现。此外,哈尔滨、厦门、上海等地还有一些其他外商设立的造船厂或机器厂,承揽修造轮船和机器修理业务。
  3。轻纺工业。
  外商投资比较广泛,但主要集中于纺织、面粉加工和烟草工业。
  (1)纺织工业。光绪二十三年(1897),外资棉纺织厂开始出现。当年既有英商“怡和纱厂”和“老公茂纱厂”、美商“鸿源纱厂”、德商“瑞记纱厂”四个大规模纱厂在上海开办,资本合记421 万多两,纱锭达16 万多枚。光绪末年,日商先后收买上海兴泰纱厂、大纯纱厂,改组为“上海纺绩株式会社”,分设上海纺绩第一厂、第二厂。宣统三年(1911)日本内外棉株式会社又在上海设立内外棉第三厂、第四厂和“日信纱厂”,1914 年设第五厂西厂、1915 年设第五厂东厂;1918 年设第六厂、第十厂和第十一厂于青岛;1919 年设第七厂、第八厂于上海,并于同年收买华商裕源纱厂改为第九厂。此外,还有日商于1912 年设立于青岛的“大康纱厂”等。可见,日商在纺织业的发展极为迅速。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外资纺织工业空前扩大。据统计,1913 年,外资在华纱锭为33。896 万枚,布机1986 台;到1919 年,纱锭增至57。701 万枚,布机达3839 台①。这些外资纺织设备,约占我国当时棉纺织设备总量的一半。此外,外资还在机器缫丝、毛纺等门类设置了相当规模的企业。
  ② 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32—133 页。
  ① 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26 页。
  ②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237 页。
  ① 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34 页。
  (2)面粉业。自光绪二十二年(1896)英商在上海设立“增裕面粉厂”
  以来②,沙俄、日本、德国、荷兰等国纷纷在华投资设厂,到1913 年达43家。其中突出的是沙俄和日本。沙俄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在哈尔滨设立“第一满洲面粉厂”后,至1913 年已在东北地区先后设立面粉厂34 家①。日本则后来居上,自光绪三十二年( 1906)在铁岭设“满洲制粉会社”后,先后在长春(1912)、哈尔滨(1918)、山东济南(1918)设分厂。日商其他面粉厂则遍及东北的抚顺、大连、开源、辽阳及山东、上海、汉口等地。②(3)烟草工业。自光绪二十一年(1895)以来,菲律宾、希腊、俄国、英国和日本商人陆续在上海、哈尔滨、天津、沈阳、营口等地投资烟草企业。其中,规模最大的是英商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成立的“英美烟公司”。该公司先后在上海、汉口、沈阳、哈尔滨、天津、青岛等地设立卷烟厂、烤烟厂及一系列附属企业,并以上海为中心建立了辐射大半个中国的产品推销机构。到1913 年,其资本由初创时的10。5 万元扩充到1100 万元,超过了当时中国所有20 家纸烟公司资本总和137。8 万元的7 倍③,攫取了巨额利润。此外,俄国的“老巴夺父子烟公司”在光绪三十年(1904)从莫斯科迁移到哈尔滨,使俄国烟草逐步称霸北满。日本在日俄战争后,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于沈阳设立“三林烟草公司”;宣统元年(1909),日本“东亚烟草株式会社”在营口开设卷烟厂,日产量1000 万支。1917 年,该厂又在天津设立分厂。
  其他,如火柴、砖茶、制糖、啤酒、汽水、蛋粉、制冰、造纸、砖瓦、水泥、木材、皮革、轧花、猪鬃、榨油、碾米、精盐、氧气、樟脑、肥皂、钢琴、电工器材等工业,外商也多有投资,并占有重要地位。
  4。公用事业。
  列强为巩固在华租界的统治地位,继续扩大对租界内电力、煤气、自来水、电车等公共事业的投资,并由租界扩展到众多被迫对外开放的商埠,同时阻挠中国人自行开办。从光绪二十一年(1895)至1913 年,英、日、法、比、德等国在上海、天津、汉口、北京、厦门及东北地区投资设立电厂19家,仅天津就有以上各国分别设立的电厂5 家。自来水、煤气、电车也陆续在各城市发展。其中,在公用事业比较完备的上海,外资在水、电、煤气工业中形成三大托拉斯:即上海工程局电气处、上海自来水公司和上海煤气公司。上海煤气公司原为大英自来水房, 1900 年改组为该公司。1914 年春,上海煤气公司资本已由开办时的12。24 万两增至120 万两;煤气年出售量达52484 万立方英尺,用户达9020 户①。工部局电气处开办时资本仅6。61 万两,光绪二十一年(1895)为21。6 万元,到1913 年猛增至961。5 万元;其电厂容量为10400 千瓦,1918 年增至21222 千瓦②,控制了大部分民族工业的电力供应。上海自来水公司设备不断扩大,生产量逐年提高,到1913 年水管总② 《东方杂志》第22 卷第22 号。
  ①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285—286 页。
  ② 祝慈寿:《中国近代工业史》,第350—351 页。
  ③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400 页。
  ①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270 页。
  ② 祝慈寿:《中国近代工业史》,第334 页。
  长度达84。92 英里,放水总量为3497 百万加仑。③甲午战争后,列强对我国轻、重工业的投资可谓无孔不入,并在以上诸多方面居于垄断地位。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列强对华工业投资速度虽渐趋缓,但绝对值仍在上升,生产规模在众多领域继续扩大。它们不仅以此攫取巨额利润,使资本飞速增殖而且严重阻抑了我国工业的发展。
  官属工业的演变与发展(一)清政府军事工业的延续与扩充清政府为加强国家机器和国防,下大力更新军事装备和编练新军,不仅维持原有军事工业,而且增加经费和设备,使其生产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枪炮式样和火药品种程度不同地有所改进。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江南制造总局和湖北枪炮厂。
  江南制造总局:从光绪“二十一年试造无烟火药,停造水旱雷,专制各种铜引。二十四年造七密里九口径新毛瑟枪,并将所有各式旧枪一律停造”①。其生产状况,据光绪二十二年(1896)统计,“炼钢厂每年可出快炮管、快枪筒及枪炮机件、炮架器具等钢料二千余吨;栗色药厂每年可出栗色火药二十余万磅;无烟药厂每年可出无烟火药六万余磅”②,其快炮、快枪、枪子、炮弹均已一律改造新式。其中,“加利新枪每年可成一千五百杆;一百磅子快炮每年可成六尊,四十磅子快炮每年可成十二尊,快利枪子每年可出一百二三十万颗,快炮钢弹每年可成一千五百余颗,大小铁弹每年可成一万余颗”③。但该厂管理体制腐败,浪费严重。后来,在生产组织上逐渐推行包工制,虽有些成效,又出现以贿而求承包、制品粗糙、质量下降等问题。辛亥革命后,改称“上海兵工厂”。
  湖北枪炮厂:由张之洞筹设于广东。后因张之洞任湖广总督,遂于光绪十六年(1890)迁建于汉阳。机器设备主要购自德国。光绪二十一年(1895),以较新机器装备的枪厂、炮厂、炮架厂、枪弹厂、炮弹厂等所属各厂陆续建成投产。当年始“仿造德国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五响毛瑟快枪,口径7 米里九式”;同年,还“仿造德国克鲁森式陆路快炮口径三生的七,及过山快炮口径五生的七两种”①。其后,陆续添设镕铜、机器、锅炉、翻砂、木样、打铁、打铜等厂,设备日趋完备。光绪三十年(1904)后,仿造丹玛新式机关枪;1913 年,仿造德国克虏伯式七五陆炮;1915 年试造马克沁机关枪,并可生产黑色火药、白色火药、黄色火药和酸料等。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共造成步、马快枪11 万多支,枪弹4000 多万颗、各种快炮740 多尊、前膛钢炮120 余尊、各种开花炮弹63 万多颗、前膛炮弹6 万多颗及诸多枪炮器具②。③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262 页。
  ① 魏允恭:《江南制造局记》卷3,第1 页。
  ② 刘坤一:《刘忠诚公遗集》卷26,第31 页。引自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420页。
  ③ 刘坤一:《刘忠诚公遗集》卷26,第31 页。引自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420页。
  ①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424 页。
  ② 同上书,第430 页。
  当年改称“汉阳兵工厂”。
  此外,北洋机器局、金陵机器局、山东机器局、成都机器局等军火工业的生产能力也有程度不同的发展。福州船政局则在造成大小兵轮、商轮40艘后,因经费竭蹶,效率不高而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停办。辛亥革命后改称“海军造船所”。
  这一时期,清政府开始注意在内地设置新的军火工厂,以便战时使内地与沿海沿边相互接济。新设的军火工厂先后有:新疆机器厂(1895 年后)、江西制造局(1898 年)、山西制造局(1898 年)、河南机器局(1899 年)、湖南机器局(1903 年)、北洋机器局新厂(1904 年)。其中,北洋机器局新厂(亦称“德州机器局”),规模较大。1900 年,北洋机器局被八国联军焚毁后,北洋大臣袁世凯于1901 年将原北洋机器局的残余设备移至山东德州,并购置新、旧机器,于光绪三十年(1904)建成投产。该局下设12 厂,以制造子弹、火药为主。
  与此同时,部分军工企业在“制造军火之暇,兼造各种机器”①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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